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民宿相關文獻探討
民宿在國外已行之有年,一般稱為 B&B 即是 Bed and Breakfast,是指提供 簡單的床與早餐(林國良,2006)。民宿一詞源自於日本「民宿」(みんしゅく;音 為Minshuku)。然而臺灣地區最早大規模發展民宿的地區是墾丁國家公園,時間大 約在1981 年左右;其次是阿里山的豐山一帶、臺北縣瑞芳鎮九份地區、南投縣的 鹿谷鄉產茶區和溪頭地區、外島的澎湖、宜蘭休閒農業區,乃至於全台灣各地。
基本上是先由一些熱門的旅遊區域開始,因經濟成長後市民休閒活動開始活躍,
旅遊區域內的旅館無法容納大量湧入的游客,因此衍生出來的住宿服務。另一類 則是尚未具有旅館規模,然已有外地湧入的遊憩旅客需求,又位於尚未完全開發 的遊憩區,如早期的嘉義縣瑞里地區、溪頭地區、草嶺、石壁以及司馬庫斯部落 等等都有類似民宿型態的產生(何至育,2013)。
二、民宿的定義
就法律層面而言,依據 2001 年政府所公布實施的「民宿管理辦法」,「民宿」
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 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之經 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 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 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交通 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2017)。
而在 2017 年 11 月修改條文後,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 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
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前項但書規定地區內,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者,其 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
2017)。再者,「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亦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 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 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何郁如、湯秋玲(1989)認為民宿是以民宅內套房出租給遊客投宿而未辦理
的感覺。民宿可以帶給旅客「家」的感覺。民宿主人熱情的服務態度,民宿具有 當地風土人情,與一般旅館產生極大的區隔(鄭詩華,1992)。民宿大多都是具有 私人服務的特質,所以多為自己經營且可以提供住宿的人數不多,期望讓主人與 旅客有某種程度上的交流之場域(Alastrar et al, 1996;蔡正德,2014)。或者,一 般民用住宅主人將其未使用的住宅、部分起居室或含食宿之住宿設施多餘閒置的 居住空間及環境提供給旅遊人口作為居住、休憩以及飲食和當地生活文化體驗的 住宿設施,且客房數少於十五間,並結合當地自然或人文資源,提供旅客住宿及 體驗之處所(陳秋玲,2004;蔡欣潔,2013;劉明德、吳碧珠,2003)。藉此,用 以吸引遊客住宿,將其差異化、精緻化的住宿風格,提供遊客作為旅行短期住所
(林志築,2008)。另外,也有學者提到,若利用自宅空間提供旅遊者住宿,且由 具地方人情味濃的在地人經營方式,屋主自行經營,且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等特色,提供給遊客住宿及體驗之處所(張 蕙羽,2016;鄭健雄、吳乾正,2004)亦稱為民宿。
三、民宿的分類與經營
民宿早期並不是以營利為主,純粹是方便路過的旅人提供一個棲身的場所,
但隨著時代的演進、經濟的改變,大家才將民宿變成一種事業經營(黃聖潔,2017)。
而住宿是遊客最大的考量,現在除了一般制式的飯店外,大眾可以根據各自的消 費狀況,選擇具有體驗或偏愛的特色民宿(林瑩昭,2010)。
然而根據鄭朝隆(2012)的研究,民宿可以歸納為下列四種類型,如圖 5。
圖 5 民宿類型(資料來源:鄭朝隆,2012)
接著,民宿的成功關鍵在於人,經營者的態度是否可以充分利用資源(胡金 印、 柯文凱、陳則夫、謝其衡、陳建昇、黃盈欽,2011)。因此,本研究將相關 經營成功的關鍵因素,整理如表3。
表 3 經營關鍵成功因素相關研究 作者
(年代)
研究主題 研究對象與結果
鄭健雄、
顏建賢
(1997)
一般民宿 民宿與一般旅館業區隔的關鍵成功因素:
1.掌握所謂「餐旅服務業」的產業概念 2.掌握民宿的經營利基與產品特色
3.掌握以下之經營利基,才具市場競爭優勢 4.民宿本身的實體特色、先佔的優勢地位、
優質的品牌形象、精準的市場區隔以及成 功的產品定位。
5.創造民宿特色必須先從民宿本身擁有資源
引遊客前來消費。
之類型分述如下:
(一)飯店(旅館)
飯店(旅館)業者即為供應商,並擁有自設網站,如國賓大飯店、華王大飯 店、漢來飯店…等,此類行業者於自有網站上銷售或提供預訂自身客房,且部分 業者為擴大服務群眾與相關業者(如網路旅行社…等)進行合作,以供應消費者 住房服務。
(二)網路旅行社
此類型大多為傳統旅行社順應電子化風潮轉型為以網路經營的型態,同時提 供虛擬與實體通路,如雄獅旅行社、東南旅行社、燦星旅行社、五福旅行社及山 富旅行社…等等。
(三)入口網站
此類型所提供的訂房服務則較為特別,以提供網路平台作為方式,與網路旅 行 社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 作 為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之 間 的 橋 梁 , 如 奇 摩 旅 遊 與 易 遊 網
(ezTravel)…等等。
(四)其他類型
此類型是以提供ICT 技術與旅行社或飯店採行異業結盟合作方式,如 易 飛 網
(ezfly- 易 飛 網 科 技 股份有限公司)與 誠 信 旅 行 社、四 方 通 行 easyTravel(智 凰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各飯店業者…等等。
而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提供的服務是可進行搜尋比價等因素且具備便利性、
告行銷及銷售。一般民宿所使用的訂房管道大致上可分為以下幾類: 包括Agoda, Booking, Expedia, Hotels.com 等等。
五、民宿經營相關研究
值、口碑傳播
銷,將會有效地遏制無序競爭和盲 目經營的情況發生。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