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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法制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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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制修正建議

綜合上述研究結果,可發現我國獨立專家具有消極認證功能及積極認證功能,

以下,本研究根據研究結果,針對上述兩功能之強化與管理做出以下法制修正方 向建議:

一、消極認證功能─不必強調專家之資格限制,而應重在強化資訊揭露

我國獨立專家制度在評價市場尚未成熟之時將獨立專家之聘僱列為法定義 務,但在資格限制上卻又無配套措施,如此不完備的法制設計,主要遭受到兩種 質疑:第一,在評價市場尚未成熟前,我國獨立專家對企業而言根本不具功能,

企業僅會為了遵循法定義務,而隨意選擇專家;第二,即使專家具有功能,但聘 僱選擇權在企業手中,如此一來可能會造成反監督效果,即較需要外部監督之公 司反而選擇較不具監督功能之獨立專家。

第一個質疑是本研究之主要研究問題,根據本研究之研究結果,證實了即使 在評價市場未成熟且資格要求不足的情況下,高聲譽專家仍能憑藉其在本業或評 價市場所累積的公信力,使有降低代理成本需求及減少訴訟風險需求之公司及決 策單位,會依其需求做出差異化的選擇,證實我國獨立專家具備消極認證功能。

在證實我國獨立專家具有消極認證功能後,面對第二個質疑,本研究認為不 宜過度對獨立專家資格做限制,也不需將專家選擇權收回主管機關,而是應該加 強揭露制度,讓市場自然做出反應發揮淘汰功能。首先,由於評價市場並不成熟,

此時若強硬對獨立專家資格做出限制,其限制標準恐將均會與獨立專家之本業市 場相關,如此一來將會使評價市場的發展與審計市場及承銷市場產生高度連結性,

將不利於評價市場的獨立發展;再者,本研究結果發現,高聲譽的獨立專家具有 較好的消極認證功能,其聲譽效果是存在的,此時,只頇強化揭露,市場自然會 對公司的選擇做出反應,如代理問題嚴重卻因反監督心理而刻意聘僱低聲譽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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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市場自然會對該併購案產生質疑。事實上,在本研究樣本蒐集的過程中,

即發現法規對於獨立專家合理性意見書揭露規定的不足,會造成資訊使用人獲取 資訊及使用資訊的諸多不便,本研究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1.強制將合理意見書揭露

如同本研究第二章第一節之說明,在現行規範體制下,當併購案只需經過董 事會決議且又無現金增資情況時,公司對於獨立專家所出具之合理性意見書並無 強制揭露之義務,如此一來,公司小股東、債權人及市場上潛在投資人對於獨立 專家所出具之意見均無從知悉,無法達到制度原先欲降低資訊不對稱之目的。

2.將合理性意見書揭露時點提前至併購案於董事會通過之日

依現行規定,合理意見書的揭露時點為股東會召開前或併購決議通過後公司 現金增資前,這兩個時點往往與董事會通過併購案並在市場上宣告之時點有一個 月以上的差距,對於各利害關係人而言,此揭露時點太晚,資訊之使用效益大打 折扣,故如未來法制修正強制揭露合理意見書時,應該將合理意見書之法定揭露 時點提前至併購案於董事會通過之日。

3.將合理性意見書單獨揭露

目前獨立專家合理性意見書之揭露均放在股東會議事手冊或公開說明書中,

此兩份文件內含眾多資訊且頁數多,除了查找不易外,也不容易引起資訊使用人 的關注,故本研究建議應將合理性意見書單獨揭露,可於併購案於董事會通過之 公告中單獨列為附件,供投資人參考。

二、積極認證功能─在強化獨立專家的法律責任前,應先建立評價市場秩序

獨立專家是否具有積極認證功能與其法律責任是相關的。當獨立專家所面臨 的法律風險越高時,越會謹慎選擇是否應聘,此時獨立專家的積極認證功能就會 較高,但在強化獨立專家的法律責任前,應先制訂好遊戲規則建立評價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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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實證結果可發現,具有本業規模較大之獨立專家雖擁有較好的消極認證功 能,但在積極認證功能方面則較為不佳;而評價金額市佔率高之獨立專家雖然消 極認證功能較不明顯,但卻擁有較好的積極認證功能。本研究認為會造成此種結 果的原因在於,消極認證功能強調的是獨立專家之公信力,而積極認證功能則強 調獨立專家的評價及預測能力。在評價市場尚未成熟前,具本業專精程度高的專 家,因在本業市場累積了一定的公信力,故會擁有較佳的消極認證功能,但強調 與併購市場相關的評價及預測能力,本業專精程度較高的獨立專家就未必會較評 價專精程度高之獨立專家好。因此,為併購評價市場的長遠發展著想,應慢慢降 低審計市場與承銷市場對併購評價市場之影響,使評價市場盡速建立秩序,如對 於評價程序、評價方法及評價報告的撰寫發布相關規則。在相關配套規則完備後,

再針對未遵孚規範之獨立專家訂定法律責任,如此才不會因貿然將法律責任提高 使高聲譽獨立專家不敢簽發報告,反而破壞評價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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