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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中央教育視導制度

法國於 1802 年建立初始的視導制度。剛開始建立的目的在視察督導 高中的發展,後來經過多年的演變,法國視導制度發展成熟,不論在組織 上、或督學的聘用上,亦或視導活動的進行方面都有一套嚴密的準則。視 導的範圍也逐漸擴展至小學、中學、個人專業訓練機構及任何具教育和研 究性質的機構或公立組織。法國視導機制儼然成為把關法國教育品質的主 要方法,因此其組織彷如小型的教育部組織,細分為中央、大學區、府三 級,分工合作執行其被賦予的視導任務。本節僅就中央視導制度作說明,

其他兩級的視導制度分別於第四章和第五章說明之。

壹、中央教育視導組織及人員的任用

中央的視導組織係設於教育部內的總督學處(les inspections générales)。中央的總督學(或稱部督學)分為三類:國家教育總督學

(Inspecteur général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 IGEN)、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 督學(Inspecteur général de l'administration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 et de la recherché,IGAENR)、國家圖書館總督學(Inspecteur général des bibliothèques, IGB)。

一、中央教育視導組織

(一)國家教育總督學處的組織

國家教育總督學處乃承部長之命,負責評鑑全國教育之施行、檢視教 育系統之運作、及考核教師之效能。目前係由 159 位國家教育總督學負責 本處的視導工作。其組織編制為(MENESR,2005y):

1.處長(doyen):一名處長,由教育部長從 159 位國家教育總督學中任 命一人擔任處長,指揮調度本處的視導工作,任期五年。

2.副處長(adjoint au doyen):一名副處長,由教育部長根據國家教育總 督學處處長的提名名單中任命一人擔任副處長,協助處長辦理視導活動,

任期二年。

3.諮議委員(assesseurs):三名或五名,每年名額不一定,目前是三人。

亦由教育部長根據國家教育總督學處處長的提名名單中任命三人擔任。目 前係由物理與化學督學、經濟與管理督學及數學督學擔任此一職務。

4.大學區聯絡員(correspondant):由教育部長依據處長的提名,從 159

位督學中任命三十一督學擔任大學區聯絡員,負責將大學區內初中的現況 回報國家教育總督學處。任期三年,並且不得為該區的居民。每一個大學 區設有一名大學區聯絡員,海外地區則共同設置一位大學區聯絡員,須和 副大學區總長合作。

5.主任督學顧問團(le conseil de l’inspection générale):由副處長、諮議 委員、十四位常設專業小組組長及大學區聯絡員組成視導諮議會。另外,

教育部亦可延請具有教學經驗或從事教育事業的本國人及外國人擔任此 諮議會的委員,提供寶貴的意見。但此類委員的人數不可以超過 10 位,

任期為二年。

6.常設專業小組:共有 14 組。此十四組的類別係由教育部長所決定的。

國家教育總督學處依據視導的學科或視導的主題,將處內 159 名督學分派 至 14 個不同的常設專業小組。教育部長從各組視導員中,任命一人擔任 組長,領導該組的視導活動。此 14 組常設專業小組分別為: (1)經濟與管 理;(2)文學;(3)體育與運動;(4)數學;(5)藝術教育;(6)哲學;(7)初等教 育;(8)經濟與社會科學;(9)學校設施與學校生活;(10)科學與工業技術;

(11)歷史與地理;(12)生活科學與地球科學;(13)現代語言;(14)基礎與應 用物理及基礎與應用化學。

(二)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

隨著法國教育的發展,教育視導工作日益複雜,視導對象也增多了,

因此為減輕國家教育總督學處的工作量,及達到分工合作的目的,乃於 1965 年成立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專責視察教育與研究機構的組 織及人事管理等行政的運作。本處的督學約一百多名,由曾擔任中央教育 部門的司長、副司長及處長或大學區總長、大學區總署、秘書、大學秘書、

科學與科技機構秘書、國際組織公務員等具有服務教育或研究機構經驗的 人員擔任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多元化的成員來源使國家教育暨研 究行政總督學處能勝任跨領域、跨部門的視導任務。其組織編制為

(MENESR,2006z):

1.處長:一名處長,由教育部長從第一級的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 學中任命,負責領導本處的視導活動,任期為五年。

2.副處長:一名副處長,由教育部長根據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 處處長的提名名單中任命一人擔任,協助處長辦理視導活動,任期二年。

3.教育行政區督學長:七名,由處長提名,教育部長任命,任期一年。

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將全國依地理區分成七個教育行政視察

區,分別為:大巴黎地區、中部、東部、南部、西南部、西部及東南部。

每一視察區設一名教育行政督學。

4.一般督學:二十多名督學負責一般視導工作的業務。有些督學還會 被派去和處理中央與地方分權有關的單位擔任顧問或指導員。

5.大學區聯絡員(C.A):由教育部長依據處長的提名,每一個大學區任 命一名大學區聯絡員,負責協助視察大學區,與教育行政督學長間有密切 的合作關係。

6.高等教育及研究行政督學:二名,由處長提名,教育部長任命,負 責協調高等教育機構和研究單位之間的合作事宜。

(三)公立圖書館總督學處

圖書館視導制度建立於 1822 年,當初建立的目的在於協助公立圖書 館的管理,但實際上,此功能一直到大學圖書館建立後,才逐漸彰顯。國 家圖書館總督學係承教育部長之命命,執行監控圖書館運作的任務,並負 責提供圖書館管理的相關意見。除此,國家圖書館總督學亦須聽從文化部 長的命命,協辦文化部與圖書館相關之業務(MENESR,2004)。

除了一般的圖書館視導員外,圖書館館長亦可接受教育部長和文化 部長的任命,協助圖書館視導的工作。教育部長參考文化部長的意見後,

從這些圖書館館長中挑選一人,任命為圖書館視導處主任,負責主導、籌 劃、及協調圖書館視導活動,並且撰寫圖書館視導報告呈報教育部及文化 部等相關單位(參見 Décret n°2004-703 du 13 juillet 2004 )。

二、中央教育視導人員的任用

部督學處的視導人員係屬於法國 A 類的公務員,地位十分崇高,因此 其人員的任用規定也較為嚴格。

擔任部督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45 歲的正式公務員,曾在國民教育領 域服務至少 10 年的 A 類公務員,或曾在擔任教職工作 5 年的大學教師、

中學教師、及一級教育行政人員(校長、主任)、或曾擔任 3 年的教育部正、

副司長、股長、大學區總長、或國際組織公務員(參見 le décret nº 99-878 du 13 octobre 1999)。

部督學的招聘方式係組織一個招聘審議會議,專門負責公佈缺額、審 核應徵者的資料,並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教育部長,由總統任命(李帥君,

2003;楊曉琳、李琳琳,2006;謝延龍,2006)。

貳、中央教育視導的任務

依據法國教育基本法(le code de l’ éducation) Article L241-1 中即闡明教 育視導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視察由國家教育總督學和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 總督學處負責。後來陸續於其他教育法案或教育改革中,仔細規定中央教 育視導的任務及視導內容,茲分述如下:

一、國家教育總督學處

國家教育總督學處負責全國的教育評鑑及教育人員編制的管理業 務。但依據 1968 年的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等教育機構評鑑業務則不歸 屬於國家教育總督學處(Auduc,2003:27;Boursin &Leblond,1998:27)。

(一)教育評鑑

1989 年 7 月 10 日所頒布的教育導向法第 25 章中規定,中央教育總督 學處負責視察教育內容、課程編排、教學方法、教育的歷程、學生學習成 果評量、教育經費的使用及所有教育政策的執行(Auduc,2003:27;Boursin

&Leblond,1998:27)。

(二)教育人員的人事管理

國家教育總督學處亦負責監督考核督學、教育部各司處人員、教育機 構行政人員的行政績效、教師的教學效能,以及輔導人員的輔導工作。同 時也可以參與這些人員的招聘及培訓工作。

二、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

依據 1999 年 10 月 3 日的《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組織行政 命令》第一章,明文規定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的任務。分別為:

(一)監督與視察

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的視察對象包括(1)中央及大學區(2)公 立教育機構(3)教育法規、高等教育法、研究法規、科技法規適用對象(4) 曾受教育部、地方政府及公立機構補助的公私立單位(5)曾接受歐洲共同體 補助的公私立單位。中央教育行政及研究處係針對上述單位的組織、財 務、會計、經濟、人事管理、服務等各方面的行政運作進行監督及視察的 工作。而這部份的視導報告通常是政府在決定日後資源分配上的重要參考 依據。。

(二)評鑑

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負責評鑑一般的教育(國民教育)及專業 的培訓教育(如師資培育),但不涉及教學部份,同時也負責評鑑學校、中

資源管理。藉由評鑑的方式,可以知悉受評單位是否有達成預定目標,並 能提供改善的建議。

(三)研究及提供諮詢服務

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可應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機構之要 求,進行教育制度及教育系統運作的研究,並提出相關的建議和反思。另 外,其他非教育部的部門或總理亦可要求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提 供諮詢的服務或委派任務。

三、國家圖書館總督學

國家圖書館總督學的任務可分為四類:監管與評鑑、研究、圖書館人 員的招募及管理、提供諮詢的服務。

(一)監管及評鑑

公立圖書館督學處負責監管大學圖書館一般的運作及評鑑圖書館資 料校際合作的服務,並提供相關的建議。此部分的業務係與教育部高等教 育司有密切的合作關係。(Décret n°85-694 du 4 juillet 1985(article 5,18)、

Décret n°91-321 du 27 mars 1991)。

公立圖書館督學處亦負責監管公立圖書館的出版和展覽業務,此部分 工 作 和 文 化 與 通 訊 部 的 出 版 與 閱 讀 司 有 合 作 關 係 (Décret n°88-10379 Novembre 1988)。

另外,公立圖書館督學處亦可將監督、評鑑、提供諮詢服務、和研究 的職權施行於其他文件檔案管理相關之組織。至於負責該視導工作的視導

另外,公立圖書館督學處亦可將監督、評鑑、提供諮詢服務、和研究 的職權施行於其他文件檔案管理相關之組織。至於負責該視導工作的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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