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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電子病歷政策之分析與建議

第三節 法律理念之落實與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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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的進步要讓決策者認知的問題,所以改變還不是那麼快。但其實很多過 去因為科技及成本的關係沒有去適用的原則,或許都值得重新檢討的。」

第三節 法律理念之落實與檢驗

經過上述分析說明可知,本文所提出的「電子病歷自主控制機制」,即 是希望能在我國憲法對隱私權的保障要求下,對於現行衛生署所欲推行的電 子病歷相關困境,提供一個能夠兼顧病人之隱私保障與電子病歷之推廣公益 的平衡點。而無論是資訊科技的應用、比較法經驗的參考或是推利概念的設 計,都是希望能更具體地論證該機制操作之可行性。而本節則是將透過重新 回顧先前所提出的各項隱私權規範標準,再次檢驗該機制,並回應先前各項 質疑。

第一項 資訊隱私權的再檢驗

首先,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 603 號解釋就資訊隱私權所強調與要求 的,是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其中正包含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 料、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以及對其 個人資料使用之知悉控制權與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而這樣的人民權利與 國家義務放在病人與電子病歷的背景中,就應該讓病人可以在其病歷資訊被 蒐集時,瞭解其目的與可能的使用情形,以及選擇其處理之方式(紙本或電 子化)與儲存之地方,更進一步來說更應該可以選擇其是否列入索引、選擇 是否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進行交換或目的外利用,而病人更應可以隨時查詢其 病歷之使用清單紀錄,並就有疑問的地方提出詢問、有錯誤的地方請求修 改、有疏失的人員訴請賠償。而這些也正是讓病人得以選擇「是否將病歷電 子化」、「電子病歷儲存場所」、「是否放於交換區」、「是否留存索引紀錄」、「是 否允許目的外利用」、「查詢電子病歷使用紀錄」之「電子病歷自主控制機制」

所能、也希望達成的。

其次,就我國個人資料法立法所參酌的歐洲隱私權相關協定、保護指 令、指導綱領,以及所歸納出的各項原則而言396,讓病人得以選擇「是否將 病歷電子化」、「電子病歷儲存場所」、「是否放於交換區」、「是否留存索引紀 錄」、「是否允目的外利用」,正符合蒐集資料應得當事人同意、資料利用限 於當事人同意之目的之「限制蒐集原則(Collection Limitation Principle)」、「目 的明確化原則(Purpose Specification Principle)」與「限制利用原則(Use Limitation Principle)」。而讓病人得以請求、查詢「電子病歷使用紀錄」也正

396 參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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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料本人對資料行使控制之「個人參加原則(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Principle)」,與處理程序對外公開之「公開原則(Openness Principle)」,並 有助於實踐追究資料管理者是否遵守各項規定之「責任原則」。

因此相較於現今電子病歷發展或能倚仗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病歷 自主控制機制」可以說更能貫徹憲法資訊隱私權與國際相關條文精神,而真 正落實讓病人對其病歷,得以自主決定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何種方式、

向何人揭露」之自主控制權。

第二項 對於質疑之回應

1. 參與度問題:讓病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加入電子病歷,多數人可能基於 對新事物的不信任,而使參與率過低,不利政策推行與資訊交換。

本文回應:電子病歷推廣的一大阻力之一,就是民眾對於相關隱私保障的不 信任。因而藉由大力推展強調病人隱私保障、讓病人有選擇機會的「電子病 歷自主控制機制」,將在根本上有助於建立民眾之信任,更不用說依照「在 地經驗」,如果能夠讓少數堅決反對電子病歷的民眾有選擇不參與的機會,

反而有助於多數贊成或無意見民眾儘速投入電子病歷相關應用中。再將上醫 療法本即賦予醫療院所製作電子病歷依據,在政策「推力」選擇應可採用「自 動參加(Opt-out)」之預設值,則根據相關經驗多數人將會「維持現狀」地 選擇使用電子病歷,參與度之問題將可迎刃而解。

2. 決定能力問題:讓病人作太多選擇,多數人可能反而覺得麻煩、難以抉

擇,且病人未必有能力作判斷,最後還是流於形式。

本文回應: 首先在資訊科技上早已有「隱私權偏好選項設定(Privacy Preference)」及隱私權偏好系統架構之概念應用與技術存在,要配合現行醫 療院所資訊系統(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健保 IC 卡、自然人憑證等系 統,來建構電子病歷隱私權偏好選擇已非難事。而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 規,亦就病歷資料為蒐集目的外利用已有所規範,在政策選擇上也將可以採 用許多鼓勵交換之「預設值」設定,不但病人並不需要作太多麻煩的設定(除 非有意願),對於電子病歷推展也將有正面影響。

3. 行政成本問題:多元選擇與多元架構將大幅增加人力配置、儀器設備與 行政手續,將使推展電子病歷之成本大幅提昇,降低醫療院所推行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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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應:資訊科技的突飛猛進已經使得讓人民選擇的行政成本大幅降低,

先前電子病歷專案計畫等相關研究與我國現有的醫療資訊基礎建設,已經為 此打下堅實的基礎。加上比較法上如美國 HIPAA 隱私規範,就各個資訊隱 私、資訊安全的各個層面,例如應如何細緻化各種病歷資料目的外利用,皆 已提供許多參考範例,因此在架構設計與實務操作上將不需從頭開始。此 外,電子病歷真正的價值在於大量推廣與交換後,所能產生對於醫療決策、

醫學研究等各方面如等比級數的效應,若能因為多元選擇與多元架構來消彌 部分強烈反對之聲浪,早日推動我國電子病歷應用,兩害相權之下,因為多 元選擇下所增加之行政成本應該還是很划算的。

4. 法規與技術問題:在制度上要規範這樣一個複雜的多元選擇與架構,並 能切實執行貫徹,在實際上有所困難,也不知道該如何規劃。

本文回應:在法規層面而言,衛生署先前所做「確立及推廣醫療資訊安全與 隱私保護政策」之各期計畫,已就美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國電子病 歷相關法規進行翻譯,在比較法上已有許多參考的範本。而在技術層面而 言,現行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明細查詢系統,已為電子病歷使用紀錄明細查詢 進行鋪路,另外由於美國 HIPAA 隱私規範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之影 響,相關技術與應用經驗在歐美已經相對成熟、發達,在技術上加以學習相 信不是難事,更不用說隱私偏好設定已廣泛應用在網路的各個層面,而對一 般大眾都不再是陌生的概念,因此同樣在技術上應不成問題,而具有資訊專 門背景的訪談對象也證實了這種觀點。

5. 多元價值問題:資訊隱私權不是唯一值得憲法保護的價值,公共衛生提 昇、醫療資源節省、醫療品質進步、社會安全維持都是重要且值得保護之價 值,若一昧的抬高隱私權將不利電子病歷推廣,並進而危害到其他法益。

本文回應:正是認同資訊隱私權不是唯一、甚至最高的憲法價值,才需要努 力的設計相關機制來尋求平衡,而所有「自動加入(Opt-out)」或「主動加 入(Opt-in)」之類的「預設值(Default)」,也正是認識到公共衛生提昇、

醫療資源節省、醫療品質進步、社會安全維持等利益價直,而被「電子病歷 自主控制機制」採用,並希望能藉此提高參與度、進而增進電子病歷之推廣 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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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打從 2004 年 1 月 1 日健保 IC 卡上路起,醫療資訊電子化的趨勢在我國 可以說就已經「渡過盧比孔河(Crossing the Ribucon)」397,「骰子已經投下

(the die is cast)」398,只能前進不能後退了!

時至今日,電腦、網路連線、憑證簽章已經成為任何一間醫療院所從事 醫療行為時的開門七件事之一,民眾用健保 IC 掛號、醫師用電腦下診斷作 病歷、行政人員用健保 VPN 申報費用等等,都已經成為醫療實務中的標準 模式。而在透過近十年來相關計畫之研究發展後,我國衛生署也信心滿滿地 設定於 2011 年,達到全國 80%醫院實施電子病歷(至少包括醫學影像、醫 事檢驗、門診用藥及出院摘要等紀錄)、60%醫院可以為院際交換互動之目 標。

放眼國際,美國總統 Obama 不但在競選時期就信誓旦旦將推動電子病 歷作為其重要政策,當選後更藉 ARRA 立法通過而宣示將以 270 億美金預 算,讓所有美國人可以在 2014 年開始享受電子病歷的好處399。同時間,全 球軟體業兩大巨人 Microsoft 與 Google 也紛紛推出相關產品與平台,希望加 入醫療資訊產業的戰場。

在此電子病歷成為全球趨勢與我國政策之情況下,相關隱私權之配套及 保障是否足夠,即成為病人權益之重要的議題。本研究透過整理衛生署電子 病歷專區所公告,自 2000 年迄今所有衛生署所作過與電子病歷相關之專案 計畫,以及該領域之產、官、學界共 9 位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後發現,我國 現行電子病歷政策推廣有架構、標準、法制、補助、動機等五大問題,其中 關於法制規範及隱私保障不足所造成的民眾疑慮與醫事人員躊躇,已成為電 子病歷發展上的一大阻礙,更不用說衛生署計畫推行的電子病歷索引交互中 心,可能對於病人資訊隱私權產生重大危害與影響

397 盧比孔河是古代羅馬時期首都羅馬與北義大利屬省之邊界,按照羅馬法律任何將軍皆不得未 受命令而帶領軍隊越過此界,否則將被認為有攻佔首都之叛國意圖,凱撒(Gaius Julius Caser)

因為與政敵龐培(Pompey)互爭權力,而於西元前 49 年 1 月 12 日度過此河,並展開羅馬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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