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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畫」下「國民健康資訊基礎建設計畫(National Health Informatics Project,

簡稱 NHIP)」之一環3,而由衛生署如火如荼地推動中,並預計將以三年六 53e53523075070d8392ed27a86bb827f86e932300403b9c5471096,下載時間:2010 年 4 月 20 日。

另關於生物科技島之介紹,參見衛生署臨床試驗與研究推動小組網頁:

http://science.doh.gov.tw/cectr/island.htm,下載時間:2010 年 4 月 20 日,以及相關報導,謝柏宏,

「生醫科技島 完成首部曲」,經濟日報,2007 年 2 月 7 日,綜合產業,C8 版。

4 相關新聞介紹,參見黃天如,「衛署砸 60 億 電子病歷互通 患者少受罪」,中國時報,2010 年 2 月 21 日,要聞,A1 版;黃天如,「推動電子病歷互通 尊重病患隱私 大醫院樂意配合」,中國 時報,2010 年 2 月 21 日,焦點新聞,A3 版。相關政策之官方資訊,可參見衛生署電子病歷推動 專區:http://emr.doh.gov.tw/,下載時間:2010 年 4 月 20 日。

5 以美國而言,在法學概念上,論者多以美國律師 Samuel D. Warren 及其哈佛大學法學院同班同 學,稍後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Louis D. Brandeis,於 1890 年所共同發表於哈佛法學評 論上之文章「The Right to Privacy」作為隱私權概念開展的濫觴,參見詹文凱,《隱私權之研究》,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博士論文,1998 年;林建中,《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

攝影(Computed Tomography,簡稱 CT」)及磁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簡稱 MRI),是病歷電子化政策推動的一大訴求,但與此同時,我 國又是採取強制投保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換言之,病歷電子化推動到最 加以承認曾應為 1965 年之 Griswold v. Connecticut 一案,其判決中認為隱私權雖未於美國憲法中 所明文提及,但可從美國憲法第 1、4、5、9 增補條文中所共同推知。相關討論可見 Ken Gormley, One Hundred Year of Privacy, 1992 WISCONSIN L. REV. 1335,1339 (1992),以及 Daniel Solove, et. al., Information Privacy Law, pp.9-36, Aspen Publishers, Inc., 2006。相較之下,我國在憲政實務上,則 直到 2001 年 12 月 14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成之釋字第 535 號解釋,才首次明文在解釋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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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憲法上正當權益的整體福祉維護,在價值衡平上亦是有失偏頗,並且這 樣的不利益最終還是會反匱到病人身上。

因此,本論文除了希望能夠站在病人隱私權的觀點,來檢視我國現行似 乎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還是已經亂箭齊發?)的全民電子病歷之政策與措 施,並在該基礎上提出可行的改進方式,同時更希望能在隱私權與其他權益 衝突時,找到一個可能的平衡之道。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首先,本論文係希望站在病人「隱私權」之觀點來進行分析與批判。而 隱私權之概念放在病人、病歷的脈絡中,指的是資訊隱私權。根據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該項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 料之資訊隱私權,其範圍包括:保障個人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 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以及對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等。然而釋字第 603 號解釋雖 然接櫫了資訊隱私權在我國憲法體系中的位置,但任何權利都不是受到絕對 的憲法保護,國家同樣可以基於公益之目的對其加以限制。以資訊隱私權而 言,對於個人資訊之蒐集,是否應以法律明確規範?應以什麼樣的密度來要 求?種種諸多問題,本論文將先在第二章加以說明。

其次,本論文探討的客體雖以「病歷」為標的,但在研究上,實有必要 先將「醫療資訊」與「病歷」兩個概念的意義與範圍加以釐清:大體上來說,

「醫療資訊」或「健康資訊」(health information)的概念較為廣泛,指的是「所 有在醫病關係存續中,與病人相關之一切健康資訊」9;相對地,「病歷」

(medical record)則多指「所有醫病關係存續中,由醫療人員為治療目的所做 的一切業務文書資料」10。然而兩者明確的區分標準與界線並不明確,本論 文將在第三章第一節加以深入分析。

同樣地,所謂的「電子病歷」並非僅是將現有紙本資料以電子數位方式 製作、儲存及傳輸,更是牽涉到資訊格式標準化、傳輸交換平台建立、憑證 簽章制度等等許多議題。換言之,科技的進步除了改變資訊的儲存及傳輸方 式,更重要的是擴展資訊利用的可能性。舉例而言,利用手機傳輸的即時性

9 蕭文,病歷管理,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5 至 7,2002 年 5 月。

10 楊秀儀,論健全病歷制度之建立及健康資訊隱私權保護,全國律師,10 卷 8 期,頁 39 至 46,

2006 年 8 月。范碧玉,病歷管理理論與實務,作者自刊,頁 1 至 2,200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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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方便性,來作慢性疾病患者之健康自我管理與醫療照護11,已在各國醫療 照護市場上出現商品。而這樣的科技發展,是否回過頭來重新定義「病歷」

的概念與範圍,一樣是本論文第三章所欲討論的。

此外,由於隱私權概念起源及發展等歷史背景、電子病歷的科技發展與 最新趨勢、以及本論文作者曾赴美數年的個人學經歷等因素,本研究之比較 法上,將以美國法作為主要參考對象,因此在本論文第四章,將對美國醫療 體系與電子病歷發展,有進一步說明。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以下列方法及順序進行研究:

第一款 「文獻分析法」(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有系統的蒐集國內針對「資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為探討議題之 學位論文、期刊論文、專書及重要判決。同時以「電子病歷」為關鍵字,透 過圖書館之電子資料庫12,有系統的檢索蒐集國內外相關之書籍、期刊論 文、新聞報導及政府出版品、網頁資料及法律規範;其中除法律角度切入外,

更特別關注醫療公衛、醫務管理、資訊科技觀點之文獻;此外,針對行政院 衛生署電子病歷推動專區之網頁資料13,更將其全部下載、進行研讀。透過 上述資料之歸納、摘要、整理、分析,本文逐步耙梳出資訊隱私權及資訊自 主權概念在我國發展的現況,以及電子病歷推廣的過去脈絡、當今現狀與未 來發展之面貌。

第二款 「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s Method):

然而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與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14 的差異往往出乎人們的預料,為求對於我國電子病歷政策的過去、現在與未 來,能有更細緻深入的認識,本論文以一個月的時間,針對曾負責或現推動 電子病歷政策之主管官員、執行應用電子病歷之醫療機構高階管理人員與醫 療資訊業界人員,進行深度訪談,以獲得詳盡之第一手資訊。

11 許雅婷,「中華電信與長庚聯手 推出氣喘手機照護服務」, 2006 年 5 月 18 日,資料下載自 iThome online: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37346,下載時間:2010 年 4 月 20 日。范榮靖、林珮瑄,「距離變商機」,遠見雜誌,第 279 期,2009 年 9 月。

12 如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www.airitilibrary.com/、月旦 法學知識庫www.lawdata.com.tw/等。

13 衛生署電子病歷推動專區:http://emr.doh.gov.tw/,下載時間:2010 年 4 月 20 日。

14 劉宏恩,「『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月旦法 學,第 94 期,2003 年 3 月,第 282 頁。

紹,採取「滾雪球或連鎖策略」(snowball or chain),而與其他適合的受訪 人選取得聯繫,進而成功取得訪談,總計在一個月內,成功訪談九位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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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 財團法人永齡基金會 醫 療 資 訊 學 者 及 醫 院 管 理 人 員,曾任某教學醫院主管,並 參與多項電子病歷計畫。

9 I 耀聖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醫療資訊廠商,曾參與多項電 子病歷計畫。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表格說明:因部分受訪者要求,將其特定身分識別予以省略,並以代號稱之。

第三款 「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Method):

比較研究法在台灣向來是法學研究方法上的重要工具16,作為在實定法 上,有大幅繼受外國相關制度歷史之國家17,這樣的研究趨勢自然並不意 外。而事實上,無論就隱私權概念的演進,以及電子病歷技術、應用上的發 展,台灣也確實深受外國,特別是美國之影響。因此雖然在法律繼受上,台 灣同樣受到德國、日本的深刻影響,但考量前述背景事實、資料取得之可近 性及閱讀理解之深刻度等因素,故本論文主要以美國經驗及法制,作為比較 研究法的主要標的,特別是 1996 年所通過並就醫療資訊與隱私有大篇幅著 墨之「健康保險可攜帶性及可問責性法」(Health Insurance Pro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簡稱 HIPAA),與其相關判決、案例與評論,但亦在特 定具體議題上,參酌歐洲等其他國家案例及經驗。

惟如同論者已明白點出:「『比較法』作為法學方法,其重點在於深入探 究不同法秩序之間雷同與差異形成的原因及背景究竟為何,並據此進一步協 助國內法秩序問題的深入理解與解決」18,本論文除了介紹性、描述性甚至 僅僅翻譯性的比較法介紹之外,更嘗試深入分析不同國家法秩序在面對相同 或及相似問題時,所採取不同因應方式的深層原因。換言之,以這種論者所 謂「真正、功能性比較法方法」,深入觀察不同法秩序在面對處理相同或相 似問題時,如何以及為何發展出怎樣不同的處理之道,並進而反思我國現今 所採取與外國相同或是不同的策略,是否真的是我國現今環境脈絡下的最佳 選擇,來提出分析與建議。19

第三節 論文架構與格式

16 黃舒芃,比較法作為法學方法,收錄其專書「變遷社會中的法學方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9 年 9 月。

17 王泰升,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 113 至 212 頁,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 7 月,初版。

王泰升,二十世紀台灣法律的發展:邁向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收錄於「台灣法的世界變革」,

頁 3 以下,元照初版有限公司,2005 年 2 月,初版。王泰升等,追尋台灣法律的足跡,頁 228 以下,五南圖書初版有限公司,2006 年 7 月,初版。

18 黃舒芃,同註 16,第 248 頁。

19 黃舒芃,同註 16,第 2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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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文架構方面,本論文預計分成六章:

在論文架構方面,本論文預計分成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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