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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電子病歷政策之分析與建議

第一節 現行政策推展之盲點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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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電子病歷政策之分析與建議

第一節 現行政策推展之盲點與困境 第一項 一個極有可能出現的情境 第一款 全國醫療影像交換中心

如同本文第三章就現行電子病歷政策之介紹,行政院衛生署目前正在就

「加速醫療院所實施電子病歷系統計畫」進行推動,並希望能爭取到三年百 億之預算360,以達到全國 80%醫院實施電子病歷(至少包括醫學影像及報 告、醫事檢驗(生化、血液、免疫、病毒、尿液等)報告、門診用藥記錄及 出院病歷摘要),且該資料能在至少 60%之醫院進行院際互通之目標。

而推行的方式簡單來說,就是一方面鼓勵各醫療院所內部自行進行病歷 電子化,並事前提供經驗、技術、規格協助,事後提供經費補助;另一方面 則持續架構全國醫療影像交換中心(IEC)361,以索引集中之方式,建立一 個資訊可以查詢與交換的平台,換言之,就是在電子病歷實體內容由各家醫 療院所保管的前提下,透過中央的交換平台來進行連線交換,如下圖所示:

360 衛生署,「醫院實施電子病歷及互通補助計畫(草案)」東部說明會,資訊中心徐嫦娥主任報 告檔案,頁 28。行政院衛生署電子病歷推動專區,http://emr.doh.gov.tw/doc/徐參事簡報.pdf (造 訪時間:2010 年 5 月 15 日)。

361 全國醫療影像交互中心網頁,http://image.doh.gov.tw/index.html (造訪時間:201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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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0:衛生署全國醫療影像交換中心示意圖 資料來源:衛生署電子病歷專案辦公室

第二款 全國電子病歷交換中心

在此同時,衛生署希望該操作模式為基礎,於 2011 年擴大實施成為「全 國病歷交換中心」,將該索引中心的概念推廣到所有電子病歷的使用與交換

362。換言之,一個類似衛生署 2002 年「醫療院所病歷電子化試辦計畫」中,

由台中榮總所提出「一個快速且安全的電子病歷分享模式(An efficient and Secure EHR-sharing model)」363,與 2003 年同樣由台中榮總執行的「電子病 歷索引中心建置與推廣計畫」364的「全國病歷交互中心」,很可能會在幾年 內實現。

362 徐嫦娥,電子病歷政策規劃與發展說明會簡報資料,2010 年 3 月 15 日。

363 全文可下載於衛生署電子病歷專區網頁歷年計畫部分, http://www.doh.gov.tw/ufile/doc/中榮 91 年計畫成果報告.pdf (造訪時間:2010 年 6 月 30 日)。

364全文可下載於衛生署電子病歷專區網頁歷年計畫部分,http://www.doh.gov.tw/ufile/doc/建置醫

療資訊交換中心計畫_成果報告.pdf (造訪時間:20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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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電子病歷交換整體系統架構圖

資料來源:台中榮總,電子病歷索引中心建置與推廣計畫,成果報告書,頁 15。

因此在幾年內,如同上圖 11 的情境便極有可能出現在每天的醫療實務 中:當看診醫療機構(簡稱醫療院所 B)之醫事人員認為有需要,或經由病 人主動提出時,醫療院所 B 之醫事人員即使用醫事人員憑證卡與病人健保 IC 卡,加上病人簽署之書面授權同意書,向衛生署電子病歷索引中心查詢 病人全部或部分電子病歷索引清單(下圖 12),在閱覽清單所有相關病歷 後,確認想調閱的是先前於另一醫療機構(簡稱醫療院所 A)的某部分特定 電子病歷(下圖 13),醫療院所 B 直接透過網路向醫療院所 A 取得該筆電 子病歷,供其醫事人員使用(下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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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電子病歷查詢畫面

資料來源:台中榮總,電子病歷索引中心建置與推廣計畫,成果報告書,頁 27。

圖 13:病歷索引清單畫面

資料來源:台中榮總,一個快速且安全的電子病歷分享模式,成果報告書,

頁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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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4:詳細病歷資訊畫面

資料來源:台中榮總,一個快速且安全的電子病歷分享模式,成果報告書,

頁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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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執行衛生署電子病歷相關計畫的受訪者 C 也證實了這樣的情況:

「目前由衛生署推行的索引集中,這些索引資料目前存在衛生署的中央電腦 裡,但將來會不會委外還不知道。這個架構與概念有點像是台中榮總在 2003 年所作的「電子病歷索引中心建置與推廣計畫」,就是索引中心不存內容,

但是存基本的索引,所以醫療院所會先看看某病人的某資料我有沒有,如果 沒有是否別的醫院有,我可以再跟他們要。但是基本上病歷是分散在各醫院 裡,而且要得到病人同意,簽署書面同意,才能跟別的醫院索取。

所以這個與健保局擁有的個人就醫記錄類似,所以後來解套的方式就是 索引資料部分會由健保局提供,等於是公務部門的資訊交換提供。所以病人 在 A 醫院看診後留有病歷,索引中心會有這樣的記錄,當病人到 B 醫院,醫 師想要知道病人在 A 醫院曾經做過怎樣的檢查、用過怎樣的藥物,經過病人 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B 醫院才可以向 A 醫院要。那病人的同意書已經有一 個書面的檔案格式,經病人簽署後會留在病歷資料裡面,證明其曾經同意。

這個架構就是 A 醫院已經將所有病歷放在一個 Gateway 的地方,就好像 是自家庭院圍牆裡面,我們資管的名詞叫做 DMZ(Demilitarized Zone),

當 B 醫院透過交換中心查詢到 A 醫院有這一筆病歷,就可以直接向 A 醫院 拿,那交換中心對於 B 醫院曾經做過查詢、調過資料會有記錄。如果將來有 一些糾紛,交換中心有 log(記錄),所以交換中心不儲存病歷、也不幫忙 傳遞,醫院之間是透過健保 VPN(虛擬私人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

簡稱 VPN))來傳輸。同意書簽署之後會以傳真的方式,给需被調閱紀錄的 醫院,做為行政程序的一部份,但是在 A 醫院真的審閱該同意書傳真前,B 醫院已經可以調閱資料了。但如果將來有糾紛,再來調查是否真的有這樣的 同意書記錄,還是 B 醫院醫師自己隨意查詢、調閱,因為都有記錄的話,到 時候再去追究違法之責任即可,是一種事後究責的制度。那這樣設計的原 因,是因為要 A 醫院有人來審核是否 B 醫院真的有取得病人同意書的話,那 各醫院都需要有人 24 小時待命來作審核,否則如果三更半夜有人需要病歷 紀錄之類的緊急需求,將發生問題。這個整個流程的作業基準衛生署及全國 醫療影像處理中心網站有公告,叫作「全國醫療影像交換作業基準」365

將來怎樣推行可能還有變動,但是目前基本上會朝著這個方向進行。因 為現在一開始是以影像與報告為主,未來可能會推行到其他電子病歷項目,

但將來的架構目前還是個未知數,衛生署會依據現在推行的結果來作評估與 修正。」

365 全國醫療影像交換作業基準,全文可參見全國醫療影像交換中心網頁,

http://image.doh.gov.tw/rule.html (造訪時間:201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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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病人之資訊隱私權:一個根本性的問題 第一款 走過的路與成本

這樣的成果並不是憑空而來,從本文第三章介紹可知,是行政院衛生署 花了十年的時間,透過無數個計畫,超過新台幣 3 億 2664 萬元以上的經費,

慢慢摸索嘗試而達成的366。甚至根據衛生署資訊中心主任徐嫦娥參事於 2010 年 3 月 15 日的報告,衛生署更計畫在 2010 年至 2012 年三年間,推動

「建立我國電子病歷發展規範及基礎建設」、「落實醫院資訊發展與醫院評鑑 及健保審查作業結合」、「鼓勵及輔導醫療院所發展醫療作業資訊化及病歷電 子化」、「推動院際電子病歷互通」等與電子病歷有關的計畫,其中單是「推 動院際電子病歷互通」一項即預估需要花費新台幣 1 億元之預算,而上述所 有電子病歷相關政策之推動,則需要預估需要總金額新台幣 60 億 4000 萬元 之經費。

除此之外,各大小醫療院所為了推行電子病歷,所已投入或將投入的硬 體設施建設、軟體安裝與維護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及人事費用,若乘上我國 600 家左右醫院與 2 萬家左右之中、西、牙醫診所,則整個台灣社會為了推 行電子病歷所已付出或將付出的成本,亦是非常驚人。

第二款 一切問題的根本

電子病歷之推行,或許能節省醫療成本、提供醫療品質、輔助醫療決策,

然而現行我國的電子病歷政策與實作,卻一直迴避一個本質上難以逃避且需 要面對的根本問題:病人作為資訊主體對於病歷的資訊隱私權議題,或者說 的更淺白,病人的資訊隱私權。

即便是對於紙本病歷之所有權、著作財產權有所爭執,但病人對於其病 歷資訊擁有資訊隱私權這一點上,應已是多數意見之共識。除了司法院大法 官在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宣示:「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

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

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 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完全可以適用於病歷資料上外;2010 年上半年才最 新修正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將自然人之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366 數字計算根據:衛生署,「醫院實施電子病歷及互通補助計畫(草案)」東部說明會,資訊中 心徐嫦娥主任報告檔案,,頁 39 至 41。行政院衛生署電子病歷推動專區,http://emr.doh.gov.tw/doc/

徐參事簡報.pdf (造訪時間:2010 年 5 月 15 日)。惟該資料並未列出所有電子病歷相關計畫與

經費,因此實際總金額將高於 3 億 266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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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檢查等個人資料列入保護之客體367,更可說是代議民主對於病人與病歷間 的資訊隱私命題,進行再次肯認368

而以這個觀點來看,我國發展電子病歷十年來,可以說一直沒有正面處 理過這個問題:到底身為資訊隱私權主體的病人,是否願意將自己的病歷電 子化?以及是否願意將自己的電子化的電子病歷,儲存在一個可以透過網路

而以這個觀點來看,我國發展電子病歷十年來,可以說一直沒有正面處 理過這個問題:到底身為資訊隱私權主體的病人,是否願意將自己的病歷電 子化?以及是否願意將自己的電子化的電子病歷,儲存在一個可以透過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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