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1945 年 7 月 17 日到 8 月 2 日在波茨坦塞西利恩宫召开的会议考虑了 包括德国问题在内的许多问题,因此对其全部议论加以叙述,就会离开本书 的主题,而就已出版的材料不足来说,这一点不管怎样也是做不到的。但是 为了使本书的其余部分便于理解,有关德国的决议必须加以陈述。它分为三 大类:(一)“管制初期处置德国的原则”,(二)有关德国赔偿的决议,
(三)波兰西部边界的确定,以及与此密切有关的“有秩序地遣返德国居民”
的规定。①
(一)“管制初期处置德国的原则”主要是以国务院在 1945 年春季拟订 的一个草案为基础的。②它与参谋长联席会议第一○六七号指令密切平行,
几乎不能视为迦太基式的。第(十三)段肯定反映了摩根索要求田园化的思 想,但是几乎没有人能够责备“首先将着重于农业及国内和平工业的发展”
这一指导方计,要么可能以含糊不清的理由来挑剔一下。强调了地方分权的 必要性,但是关于分割的一切想法(实际上在雅尔塔已作出了决定)①则只 字未提。德国不仅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而且某种“必要的德国行政 部门”也要予以设立,其目的大概是要使执行第(十四)段中一致同意的共 同政策成为可能。
根据贝尔纳斯②的叙述,这些条款的通过,争论较少。
管制初期处置德国的原则③ 一、政治原则
(一)按照对德管制机构的协定,德国境内的最高权力由美刑坚合众国、
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法兰西共和国占领军总司令遵照各 该国政府的指 81 令,分别在各自占领区内实行;彼等并以管制委员会成员的 身分,共同处置有关全德事宜。
(二)对德国各地居民的待遇,应尽可能一律。
(三)管制委员会所遵循的占领德国的方针如下:
(1)解除德国全部武装,使之完全非军事化,铲除或控制可用作军事生 产的一切德国工业。为达到这些目的:
(甲)凡德国一切陆海空军、党卫队、冲锋队、纳粹党保安处、盖世太 保及其全部机构,参谋人员和各种组织,包括参谋本部、军官团、后备队、
军事学校、退伍军人组织及所有其他军事机构与准军事机构,以及用以保持 德国军事传统的俱乐部和协会等,均应永远完全废除,以永远防止德国军国 主义和纳粹主义的复活或改组。
(乙)一切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及其制造的专门设备,均由盟国处置 或予以销毁。一切飞机、武器、军火及战争工具,均禁止保留与制造。
(2)使德国人民确信,他们在军事上已完全失败,并且不能逃避他们加 在本身的责任。德国的残暴作战与纳粹的疯狂抵抗,已摧毁了德国的经济,
造成了难以避免的混乱与困苦。
(3)消灭国社党及其附属与监督的机构,解散一切纳粹组织,并确保此 等机构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复活,制止一切纳粹和军事的活动或宣传。
(4)为使德国政治生活在民主基础上最终重新建立并使德国最终能在国 际生活中参与和平合作作好准备。(四)一切形成希特勒政权基础或根据种 族、信仰及政见而造成歧视的纳粹法律,应予废除。这种歧视不论是法律上
的、行政上的或其他方面的,均不容存在。(五)战争罪犯以及参加策划或 推行纳粹计划,结果造成暴行或战争罪行的人,必须加以逮捕并交付审判。
纳粹头目、有势力的纳粹支持者、纳粹机构和组织中的高级官员以及其他危 害盟国占领或其目的的人,均应加以逮捕和拘留。
(六)一切不是仅仅在名义上参与纳粹党活动的纳粹党成员以及其他敌 视盟国目的的人,不得担任公职或半 82 公职,不得在重要的私人企业中占据 负责职位。这些人必须由在政治和道德品质上能协助发展德国真正民主制度 的人所取代。
(七)德国教育必须完全加以管制,以彻底消除纳粹及军国主义的理论,
使能有效地发展民主思想。
(八)司法制度应按照民主、法律之正义及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或 宗教信仰均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加以改组。
(九)德国行政事务的管理应以分散政治结构及发展地方职责为原则。
为达到此目的:
(1)德国全国各地应按照民主原则,特别须经过选举委员会,在符合军 事安全和军事占领目的的原则下,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2)德国各地的一切民主政党及其集会和公开讨论的权利,应得到承认 并加以鼓励。
(3)代表与选举原则,在证明其可能有效地实施于地方自治时,应尽速 在区、省和邦政府中推行。
(4)目前不成立德国中央政府。但某种必要的德国中央行政部门,特别 是财政、运输、交通、对外贸易以及工业等行政部门,应予设立,受国务秘 书领导。这些部门将在管制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工作。
(十)除了维持军事安全的需要外,允许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团体亦将受到尊重。同样,除了维持军事安全外,准许成立自由工会。
二、经济原则(十一)为消灭德国的作战潜力,武器、弹药、战争工具 以及各种类型的飞机和航海船舶的生产均须禁止和防止。金属、化学品、机 器以及作战经济直接需要的其他物品,其生产将受严格管制,限用于被核准 的德国战后和平时期的需要,以符合第(十五)段所规定的各项目的。被核 准的生产不需要的生产能力,将按照盟国赔偿委员会所拟定的并经有关政府 批准的赔偿计划,将其迁移,如不迁移,则予以摧毁。
(十二)尽可能早地使德国的经济分散,以消灭目前经济力量因卡特尔、
辛迪加、托拉斯及其他垄断措施所 83 造成的过分集中。
(十三)在组织德国经济时,首先将着重于农业及国内和平工业的发展。
(十四)在占领期间,德国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为达到此目 的,关于下列各项将确定共同政策:
(1)采矿及工业的生产和分配;
(2)农业、林业及渔业;
(3)工资、价格及定量配给;
(4)整个德国的进出口计划;
(5)货币和银行,中央赋税和关税;
(6)赔偿及消除工业中的战争潜力;
(7)交通运输。
实行这些政策时,应考虑适合不同地区的情况。
(十五)盟国的管制应施加于德国经济,但以达到下列各项目的所需要 的程度为限:
(1)实施工业上解除武装与非军事化,赔偿,以及经核准的进出口计划 等;
(2)保证所需物资与服务的生产和供应,以满足德国境内占领军及流亡 难民的需要,确保德国的平均生活水平不超过欧洲国家的平均生活水平(除 英国及苏联以外的一切欧洲国家);
(3)根据盟国委员会的决定,确保各占领区间日用必需品的平均分配,
俾使在全德国出现平衡的经济并减少进口的需要;
(4)管制德国的工业及其在国际上的一切经济和金融往来,包括进出口 在内,以防止德国再发展战争潜力及达到上述其他各项目的;
(5)管制一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德国公私科学团体、研究实验机构及实 验室等。
(十六)为设置及维持由盟国管制委员会所规定的经济管制,应建立德 国行政机构,而德国当局必须最大限度地宣布及执行此种管制。因此务使德 国人民认清,此种管制的执行及执行中有任何违反之处,概由他们自行负责。
任何对德管制如有违反占领目的者,一律禁止。84(十七)立即采取下列措 施:
(1)对运输作必要的修复:
(2)增加煤产量;
(3)最大限度地增加农业生产;
(4)对房屋及必需的公用事业,作紧急的修复。
(十八)盟国管制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步骤,对于尚未归参加对德作战 的联合国家所管制的德国外资产,实行管制,并加以处置。
(十九)德国偿付赔偿时,应留下充分的资源,以便德国人民能不依靠 国外援助而生活。为实现德国的经济平衡,应规定必需的资财,以偿付经对 德管制委员会批准的进口。现有的生产品及储存物品的出口所得应首先用以 偿付此种进口。
以上规定,对于赔偿协定(四)段(1)(2)两项所指的生产设备及生 产品,均不适用。①
有三点值得评论一下。第一,(十四)段虽然要求确定共同政策,却并 未作出明确规定。当然其意图是要由管制委员会来拟定共同政策。但管制委 员会是一个四方组织,只有在四方成员都同意时才能行动。实际上,由于管 制委员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对若干问题(例如货币改革)制定共同政策证 明是不可能的。西方大国对波茨坦决议所规定的那些应该交由中央行政当局 处理的事务,不愿自行其是。于是,在一个时期内,不得不将许多紧迫的问 题搁置起来。但是,在波茨但作出决议之时,俄国人早已在未经协商的情况 下,对土地改革,赔偿和奥得一尼斯河界线采取了行动。如果这种情况说明 了俄国人在总的方面打算遵循的路线,那么,认为管制委员会能就共同政策 取得协议就成为一个鲁莽的假设了。
第二,要求制定共同政策的(十四)段在末尾合情合理地规定,在实行 这些政策时,“应考虑适合不同地区的情况”。这是适合一时需要的措辞之 一,一位美国政治家曾称它为“模棱两可之词”。这句话在老练的律师手里
可以用来摆脱似乎硬性的约束。任何协议附上这样的规定只会招来麻烦,因 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协议各方是有诚意的。
第三,一经仔细考察,就会看出这些段落在允许德国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第三,一经仔细考察,就会看出这些段落在允许德国所享有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