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海外上市之動機
根據過去文獻歸納,企業選擇發行 ADR,主要分為三類動機:即財務、商業以及公司 治理動機。財務方面,透過發行 ADR 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股票流動性、擴大股東基礎 (Pagano, et al., 2002)。商業方面,透過發行 ADR 可以提高企業在海外的知名度,及對產品 認知(Merton, 1987)。而在公司治理方面,透過發行 ADR 可以藉由海外嚴格的法律規範提 高公司治理,進而提高經營績效及保護投資人,提高公司價值(Coffee Jr, 1999; Craig Doidge, et al., 2004; Lins, Strickland, & Zenner, 2005; Stulz, 1999)。
一、財務面
1.1 降低資金成本,達成籌資目的(市場分割假說,Market Segmentation Hypothesis)
企業藉由跨國上市降低國與國之間的投資疆界,透過增加海外投資人比例,降低企業 受到本土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干擾,達到風險共享進而降低公司的資金成本,提升企業價值。
(Foerster & Karolyi, 1999; Stulz, 1999)發現企業在發行 ADR 後,交易量上升且買賣價差降 低。而(Lins, et al., 2005)以掛牌前後投資相對現金流量的敏感性差異,觀察企業跨國掛牌的 利益,發現 ADR 可以有效降低市場區隔,具有降低籌資成本的功能,尤其在籌資限制較多 的新興市場,對現金流量的敏感度在發行 ADR 後顯著降低。隨著股票市場的自由化,透過 發行 ADR,達到拓展投資人組成,打破國際間投資障礙,有效的降低公司的籌資成本,進 而使公司價值上升。
1.2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動性及股價(流動性假說,Liquidity Hypothesis)
流動性良好的證券市場,具有促進價格發現的功能。(Mittoo, 1992)提出於流動性較高 的海外市場上市,可使企業買賣價差降低、資金成本下降,帶來整體價值的提升。(Henderson, Jegadeesh, & Weisbach, 2006)則發現母國流動性較差的企業,債向選擇流動性高且法規管制 嚴格的英美市場發行證券。(Sami & Zhou, 2008)研究赴海外上市之中國企業確實降低了企業 的資金成本及買賣價差,進而提高流動性及公司價值。因此當企業認為本身股票在母國被 低估,也有可能藉由發行 ADR 吸引投資人交易,並藉由不斷競爭的過程中,達成更高的價 格發現功能(Karolyi, 2006)。
1.3 降低資訊不對稱,擴大股東基礎(投資人認可假說,Investment Recognition Hypothesis)
資訊透明度越高,降低投資人因資訊不對稱產生的風險,(Merton, 1987)提出投資人認 可假說,假設企業在海外上市前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藉由跨國上市資訊環境獲得改善,
進一步促進投資人對該企業了解,增加大眾對於企業品質的認同與肯定,拓展投資人族群。
(Foerster & Karolyi, 1999)研究企業發行 ADR 並於美國市場掛牌對股票價格的影響,發現企
業在海外上市後,股東基礎明顯擴大,支持了 Merton 的假說。而(Miller, 1999)則發現企業 經由美國交易所掛牌,相較於透過 OTC 或 144A 條款私募之證券,有較高的掛牌溢酬。可 以看出投資人對於交易掛牌完整的資訊揭露給予股價上正面的回應。(Baker, Nofsinger, &
Weaver, 2002)則認為公司到美國或倫敦海外上市是為了提升分析師的評鑑,並增加投資意 願,這個結果和 1987 年 Merton 提出海外上市是為了提高投資人認可之假說相同。
二、商業面:追求成長機會
當經濟及證券市場發展程度越好,越能吸引全球企業到該國籌資或掛牌,因此,
企業債向規模大且流動性高的市場上市,以提升企業知名度、增強企業競爭力、加速國際 化經營提高海外銷售。
(Pagano, Randl, Röell, & Zechner, 2001) 研究發現高成長之高科技產業,較有赴美上市 之債向,並認為企業上市主要是受到海外人力及技術資源吸引。(Pagano, et al., 2002) 觀察 發現企業海外上市後,出口銷售增加,認為高成長、出口導向的科技公司債向海外上市,
以傳達給投資人管理者決策能力優良及公司可靠的正面訊息。而(Craig Doidge, et al., 2004) 則觀察美國上市公司之Tobin’s Q,相較於非美國上市公司高出 16%,其中 L2.3 之溢酬又高 於 L1.144A,認為成長機會是公司決定到何地上市的關鍵因素,特別是在投資人保護程度 較低的國家。
根據過去文獻推論海外上市的公司特徵,成長性、舉債程度高的公司,為因應龐大的 資金需求,也更有赴美上市籌資的動機。因此我們認為成長性及舉債程度越高的公司,越 債向選擇發行 ADR。而 L3 及 144A 之 ADR 具有可於美國市場募集資金的特性,因此進一 步推論,成長性、舉債程度越高的公司有更高的動機選擇發行 L3,因此提出以下假設:
Hypothesis1 企業因追求成長機會、高度資金需求而發行 ADR:
1.1 高成長、高舉債程度的公司,選擇 ADR 機會較高。
1.2 高成長、高舉債程度的公司,在 ADR 中更有可能選擇以 L3 方式籌集資金。
三、公司治理面:嚴格法律約束、減緩代理問題
除了財務相關的發行動機外,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出發,探討過去文獻對於股權結構、
董事會特性相關文獻,進一步探討企業公司治理與海外發行 ADR 之間的關係。
3.1 公司治理定義
控制股東與管理當局為有權治理公司的人,而研究有權治理公司者之行為,對於公司 價值的影響,稱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其最終目標為保障投資人之權益。1999 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分配公司內各個參與者(包括經理人、股東、董事會及其他 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責任,以及管理公司經營事務所訂定的一套制度及程序。」於 2004 年提出其注重的範圍可分為:有效公司治理的制度,股東權益與控制股權的功能,股東的 公帄待遇,利害關係人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揭露與透明度,董事會的職責。而根據世界 銀行(World bank)1999 年的定義,公司治理係指企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建立一套監 督稽察的機制,以達成價值極大化的目標。認為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重點在於董事會,由 董事會監督管理階層。而外部機制由政府規範、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監督。
圖 1、世界銀行公司治理架構圖5
公司治理主要探討如何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情況下,降低代理問題,使管理階層利 益和股東利益達成帄衡。代理理論由(Jensen & Meckling, 1976)提出,認為公司經營階層追 求自身利益極大化、而公司股東希望股價極大化,兩者追求不一致的目標,可能產生代理 問題。並且提出當企業管理者持股比率越高,與企業經營績效的攸關程度越高。(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 Vishny, 1999)也提出最終控制觀念,控制股東會產生「正的誘 因效果」及「負的侵占效果」。所謂「正的誘因效果」亦即控制股東若持有較多的現金流量 權時,當損害公司價值的同時,自身的損失將提高,因此控制股東會努力經營與降低損害 公司價值,控制股東的利益會與公司趨於一致,進而提升公司價值。當控制股東擁有較多 的投票權時,在控制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將會日趨嚴重,導致公司價值下降,
5資料來源:World bank (1999)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此為「負的侵占效果」。並研究 1998 年亞洲金融風暴後的東亞國家,均發現東亞國家的公 司治理機制不佳導致公司的股權集中程度普遍高於其他地區,且公司監理機制之不完善,
是導致亞洲金融危機的最主要原因。
3.2 海外上市之公司治理動機
公司治理環境可分為外部環境及內部環境,其中外部環境分為,法律環境、資訊揭露、
資本市場(Stuart L. Gillan 2006)。
3.2.1 外部公司治理動機:法律環境(法律約束假說,Legal Bonding Hypothesis)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 Vishny, 1998)提出所有權與控制權制衡之觀念。
並分析了普通法和大陸法系的差異,認為普通法系對投資人的保護優於大陸法系,因此資 本市場發展較佳。投資人保護較弱的企業經由自願在法律規範完善、投資人保護程度高的 市場上市,以降低籌資成本及代理問題、擴大公司價值,進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Stulz, 1999)。
(Foerster & Karolyi, 1999)則針對海外上市的實證結果,認為亞洲國家在美國上市後的 長期報酬率較高,這些亞洲國家原先的公司治理發展尚未成熟,藉由海外上市的決策降低 代理成本,吸引投資人,進而反應在股價的上漲。(Reese & Weisbach, 2002)發現在母國法律 環境較差的企業,美國上市後在美國或其他市場籌資的金額都明顯成長。因此認為投資人 保護為企業海外上市的關鍵因素。
而有學者研究在沙賓法案後,美國上市公司的籌資規模、上市溢價相較於倫敦上市公 司大,主要是因為投資人認為在美國上市的公司有其獨特的公司治理利益(Craig Doidge, et al., 2009)。
3.2.2 外部公司治理動機:資訊揭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 Hypothesis,資訊揭露假說)
(M. H. Lang, Lins, & Miller, 2003)觀察海外上市前後資訊揭露的環境改變,發現海外上 市後,公司有較多的分析師監督公司經營,減少投資人取得訊息成本,提高公司的價值。
(Wojcik, Clark, & Bauer, 2004)發現歐美海外上市公司治理評等,在資訊揭露和董事會結構、
功能評分,均較非美國上市公司高。因此海外上市降低投資障礙,提升公司治理之主因為,
外部嚴格的法律規範、機構投資人及分析師的監督,使資訊揭露透明度增加(Burns, Francis,
& Hasan, 2007)。
因此,赴美上市公司,受 SEC 財務資訊揭露要求、美國會計準則的規範及機構投資人 及分析師的監督,使公司資訊之透明度上升,為改善公司治理及影響公司價值之重要因素 之一。
3.2.3 外部公司治理動機:資本市場(Signaling Hypothesis,訊號發射假說)
海外上市擴大了股東範圍,而外部環境包含其他競爭者、資本市場,以及市場參與者 的變化,例如:投資銀行、律師及會計師進行協助上市,海外專業機構分析師,均可有效 監督激勵進行有利於公司的決策(Benos & Weisbach, 2004)。除了透過外部法律規範影響公 司治理外,還可以透過市場競爭壓力,海外投資人監督提高公司治理。
海外上市擴大了股東範圍,而外部環境包含其他競爭者、資本市場,以及市場參與者 的變化,例如:投資銀行、律師及會計師進行協助上市,海外專業機構分析師,均可有效 監督激勵進行有利於公司的決策(Benos & Weisbach, 2004)。除了透過外部法律規範影響公 司治理外,還可以透過市場競爭壓力,海外投資人監督提高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