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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 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

專利法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歷經四次 審查會,於100年4月6 日上午完成審查,審查過程 中,因另案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 議」之簽訂,第28條及第29條已先行修正公布,與 原修正草案第28條及第29條文文字有所出入,須進 行朝野協商外,其餘條文已審查完竣。

本次審查會立法委員關切重點包括:美術工藝 品之設計專利保護,及農民留種自用之範圍,以及 開放植物專利後之農業科技政策等事項,經濟部智 慧局將積極與行政院農委會會商具體配套措施。

專利法自92年2月修正公布至今已逾8年,審查 會今日通過之修正內容,未來如經立法院院會審議 通過後,將有助於提升國內生物技術、精緻農業及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健全專利審查機制及強化專 利權保護,並有利於我國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審 議通過之「專利法修正草案」,條文共計162條(修 正108條,增訂39條,刪除15條)。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開放動植物為准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並增 訂農民留種自用免責、權利耗盡及與植物品種權交 互強制授權等配套規定。

(2)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及 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 之機制。

(3)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 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 申請分割。

(4)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 關規定。

(5)增訂並修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 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 市許可為目的之必要行為及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 則等。

(6) 修 正 強 制 授 權 之 事 由 及 核 定 補 償 金 之 規 定。

(7)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

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 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8)明定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 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9)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 利之規定及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式審查。

(10)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 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 訂衍生設計制度。

本次專利法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為使各界 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其施行日期將 由行政院另定之。此外,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相關 子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系統修正,智慧局已 積極進行研修中。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 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去 (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舉行的第5次江陳會中完 成簽署,並於同年9月12日生效,日前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公布如下之重要執行成效:

一、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部分

有關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 權,在兩岸進行多次的溝通與努力後,已自去年11 月22日開始受理,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為 2010年9月12日協議生效以後之首次申請案。兩岸 相互承認優先權之主張,以主張專利優先權為最大 宗,國內企業赴大陸申請專利案件2010年計22,419 件,商標案件計10,767件,其中專利案大部分為半 導體、通訊及電子等高科技產業,大陸企業來台申 請專利案件2010年為755件,商標案件為1,603件。

相互受理優先權之主張後,將可避免因在兩案 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 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特別是技術研發密集度高、

產品生命周期短的產業如手機、面板或LED等,在 專利權利保護上較為周延。截至目前為止,相互受 理優先權主張之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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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陸受理台灣優先權主張:至2011年3月 31日止,專利共1,243件,商標13件。

(二) 台灣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至2011年3月 31日止,專利共434件(發明專利381件、新型專利 33件、新式樣專利20件),商標16件。

二、協處機制部分

依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請求協 助進行商 標 協處的案 件 數,截至2011年4月30日 止,共計23家廠商,涉68件商標案件;經通報完成 協處者,3家廠商,涉12件商標案件;已進行通報 尚未完成協處者,9家廠商,涉31件商標案件;未 通報協處僅法律協助者,14家廠商,涉25件商標案 件。

對於請求協助案件的處理,智慧局均具體掌握 請求協處人所遭遇的困境,並依大陸相關商標法令 及審理標準規定,指導請求協處人正確引用法條及 檢附必要事證,若尚有其他救濟途徑,亦會給予適 當的建議及提供法律協助,讓請求協處者能夠順利 獲得權利救濟,解決問題。

有關是否進行通報,其處理原則為我國廠商依 大陸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維護商標權之過程中,遇 有不合理對待或違反法律適用原則等情事,且案件 尚繫屬於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 商總局)所轄機關審理者,得向智慧局請求協處,

經智慧局審認相關事證,確有該等情事時,再通報 工商總局協助處理。

目前請求協助之商標案件,可區分為以下幾種 較常見類型:(一)台灣廠商之商標遭搶註,需請 求大陸暫緩審理台商之商標申請案,並加速審理另 案搶註商標所涉之異議、撤銷或爭議案件;(二)

已在台灣取得註冊之商標,廠商以相同商標在大陸 申請註冊時,因兩岸文化背景及語言差異,遭大陸 工商總局以缺乏顯著特徵、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 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等事由,而駁回其註冊之申 請,須協助提供相關證據進行溝通協處;(三)涉 公 益 事 由 須 加 速 審 查 , 例 如 「 台 灣 優 良 農 產 品 CAS」、「台灣有機農產品CAS ORGANIC」證明 商標申請案,為證明確實產自台灣之農產品,並與 大陸農產品相區隔,以利台灣農產品行銷大陸地 區,涉及維護農民重大權益之公益需要,有優先加

速審查之必要,爰通報協處,並已於2011年1月起 陸續獲准註冊,取得證明商標權。

三、著作權認證部分

有關推動由台灣影音產業協會辦理著作權認 證部分,智慧局已於去年11月17日完成指定社團法 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下稱TACP)為台灣業界 於大陸市場出版影音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此 外,TACP已於同年12月16日取得中國大陸國家版 權局之認可在案,故自該日起,台灣著作權保護協 會已可正式為台灣影音製品進入大陸市場進行著 作權認證工作,大大縮短台灣業界進軍中國大陸市 場的時間,從原來需耗時數月縮短為數日,對台灣 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極有助益。截至2011年03月31 日止為止,TACP接受台灣影音業者請求認證的案 件,錄音製品27件,影視製品5件。

四、植物品種權方面

台灣提出希望列入其下一批公告適用植物種 類之10個項目(朵麗蝶蘭、文心蘭、印度棗、番石 榴、芒果、鳳梨、番木瓜、楊桃、枇杷、紅龍果),

中國大陸農業部已回應將就前5項納入進行研究。

另台灣業者向中國大陸提出蝴蝶蘭新品種申請案1 件。

五、成立工作組並順利開始運作

按協議內容,兩岸同意設置專利、商標、著作 權及品種權工作組負責商定工作規劃。協議生效 後,雙方已成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工作 組,並將每年定期召開工作組會議。專利工作組已 於2010年11月在北京召開首次工作會議,就落實雙 方相互承認優先權事項進行商談。第2次工作會議 預計於2011年下半年在台灣召開,討論議題預計包 括台灣人民在大陸申請專利時關切之議題、審查官 交流、審查基準及質量管制經驗分享等,以增進對 於彼此審查方式、審查流程、審查標準等之瞭解。

商標工作組預計2011年七月前於台灣召開首次工 作會議。著作權工作組則預計2011年下半年召開工 作會議,確切日期及討論議題刻正與大陸方面接 洽、規劃中。品種權工作組預計2011年8-9月間於 大陸召開首次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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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八期 48 六、交換資訊方面

目前雙方之資料交換作業順暢,大陸已如期提 供之資料包括專利說明書影像檔、英文專利摘要、

專利說明書全文數位化資料、專利公報、中藥專利 資料庫、中文法律狀態、中草藥資料庫、知識產權 圖書等。台灣則已提供專利摘要、全文數位化資 料、法律狀態、科技名詞和生技醫藥中草藥資料庫 等資料,有助增進彼此間業務的了解。

99年度「兩岸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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