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舊國籍法對於子女國籍的決定法則,以和明治國籍法十分類似的方式構築了 另一面向的性別歧視。在父系優先的血統主義下,子女的國籍原則上從父,這包 括婚生子女、以及經本國人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第1 條第 1、2 款、第 2 條 第2 款)。因此,本國女性與外籍配偶的婚生子女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本 國女性與外籍伴侶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只有在生父身分不明、或是生父未認領的 情況下,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第1 條第 3 款、第 2 條第 2 條第 3 款)。130這 種「從父」的原則也進一步被落實於1953 年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父母與 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除非無父、或父為贅夫時才依母之本國法(第 19 條前段)。131因此,原則上,女人是為了男人的國家生育國民。

在跨國的親密關係中,男性公民的婚生或經認領之子女成為父親國家的成 員,而女性公民──無論其是否與小孩的生父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卻無法將其國 籍傳承給其子女,唯一的例外是「父無可考或無國籍」。由於無國籍的情況非常 罕見,這樣的規定幾乎等同於是只有「父不詳」的私生子,才能和母親成為同一

129 1991 年「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內政部台80 民內字第 8072256 號令)第 3、5 條,1994 年「原 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內政部台83 內民字第 8384773 號)第 3、5 條。

130 此外,舊國籍法也兼採出生地主義,依據第 1 條第 4 款的規定,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 或均無國籍者,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131 不過,第 19 條後段也規定,如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母以及子女仍為中華民國國民,則依 中華民國法律。

國人。只要外籍父親的身分被確認(認領或準正),子女即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舊 國籍法第10 條第 2 款)。因此,父親缺席的時候,母親可以、而且必然要將國籍 傳承給子女;而父親則可以藉由婚姻或認領,相對自由地選擇是否將國籍傳承給 子女。台灣男性在海外所遺留的私生子問題即是父職可選擇性的典型例子。被稱 為「台灣種仔」的台灣男性海外私生子,如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便必須確認其 生父為中華民國國民,但這些「播種者」卻因為身分難以被確認,因此便無須承 擔父職。132

此外,在女性得例外將國籍傳承給子女的時候,這種傳承國籍的能力所附帶 的是諸多的不利益。相對於上述父親因為難以被確認、而無庸承擔父職的情況,

由於母親可得被確認,因此她必然得單獨承擔親職。台灣女性與美國大兵的混血 子女便是很好的例子。正如其他許多美軍的海外基地總是附帶生產了許多被遺棄 的美軍與當地女性所生的混血子女,在美軍駐台期間,美國大兵也製造了不少混 血子女,而賽珍珠基金會(The Pearl S. Buck Foundation)更於 1968 年起在台灣 設立分會以幫助這些(特別是被遺棄的)混血兒。133一則聯合報於 1973 年的報 導指出,當時台灣的混血子女大約有七、八百人,大多是「中美混血」,並且也 大多是「美軍與酒吧女所生」。134這些混血兒當中,有幸如社會學者夏曉鵑所描 寫的童年友伴黛比一般、得以與母親隨同美軍父親「回」到美國的混血兒,135是 幸運的少數。大多數的混血兒未得到父親的認領,136因為「父不詳」而承繼了母 親的國籍,同時也承擔了被遺棄的私生子污名,而母親則背負了污名與獨立撫養

132 便曾有一名台灣農耕隊於非洲所留下的混血兒(黃花蓮),透過當年駐西非多哥共和國農耕隊 的分隊長希望尋找生父,但卻無法達成。參見聯合報,「黃花蓮的故事」-記述一棵被遺忘 的台灣種仔,2001 年 3 月 17 日第 15 版。

133 參見賽珍珠基金會台灣分會之歷史沿革說明,http://www.psbf.org.tw/about_us.htm,查訪日期:

2005 年 9 月 5 日。

134 聯合報,混血棄兒 流浪天涯 何去何從 前途茫茫,1973 年 2 月 26 日第 3 版

135 夏曉鵑,「流離尋岸:資本國際化下的「外籍新娘」現象」頁 10-12,2002 年。

136 根據賽珍珠基金會受理案件的統計,該會迄 1993 年所受理的八百多個案件中,僅有十分之一 是具有美國國籍的混血兒,其餘均為私生子或無國籍。參見聯合報,大兵爹地回美國 難跟 媽咪入中國 混血兒沒國籍 生出了第二代也沒國籍,1993 年 7 月 18 日第 6 版。依美國法 典第8 章第 1049 條 a 項(8 U.S.C. § 1409(a)),美國男性必須滿足特定要件,才能使其出生 於領土之外的非婚生子取得國國國籍,這些要件包括與該非婚生子的母親結婚、或者在其年 幼之時即積極地承擔父職。相對地,美國女性於領土外出生的子女,當然取得美國國籍。此 規定在Miller v. Albright (523 U.S. 420, 1998)被宣告合憲,並進而在 Nguyen v. INS (121 S. Ct.

2053, 2001)再次確認之。這種性別化的國籍認定假設了母親身份是在子女一出生時即被確 立,父親的身分則需要法律的擬制,而其結果便是將大部分美國大兵於海外的私生子排除於 美國公民資格之外。相關討論參見註41 文。

的責任。媒體上不乏有關被美軍遺棄的混血子女及其母親處境的報導。137身為混 血兒的職藍明星鄭志龍便曾表示,混血兒看來可愛的外表所帶來的,其實是令人 不快的特殊眼光,他沒有見過父親,只有在被小朋友欺負時會大聲說:「別惹我,

我爸爸是美國海軍上將」。138另一位混血兒也訴說了這樣的心聲:

…美國大兵「花錢了事」,而母親卻已懷有身孕,毅然負起生養 教育的責任。...有些老師課堂上公然冷嘲熱一諷,同伴也時常捉 弄我,白天在外受到委屈,回到家卻不敢對被人拋棄仍須獨力扶 養我長大的母親訴苦,一片對父親的孺慕之情,更是從不敢提 及。…139

被美國大兵遺棄的台灣母親與混血子女處境維艱,至於那些得到父親的承認 而取得美國國籍、但隨母親居住於台灣的混血子女,她/他們的情況則有另一番 困難之處。正如同其他「國籍從父、居住地從母」的混血子女,這些美軍與台灣 女性所生的子女必須以外僑的身分在台灣居留,不僅在居留、工作等方面遭遇種 種窒礙不便,甚至可能因為未在美國居住滿一定期限而喪失美國國籍、成為無國 籍人,而即便想要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也有諸多困難。140這都在在說明了「從母」

所可能面臨的不利益。

此外,父親在定義國家成員上所享有的特權,也同樣表現於山胞⁄原住民身 分的認定之上。在2000 年的原住民身分法之前,山胞⁄原住民與平地人所生的子 女之身分從父,因此,男性山胞⁄原住民與平地女性的婚生子女或已認領之非婚 生子女必須被登記為山胞⁄原住民,女性山胞⁄原住民與平地男性所生的子女,不 能取得山胞⁄原住民身分,除非「父不詳」。141法律上族群界限的劃定乃是父系中

137 聯合報,兒生中西合璧 何?深耕藍田 青樓女曾會金髮客 識其面並不知其名,1954 年 7 月20 日第 5 版;聯合報,受託撫養女嬰 含辛茹苦十三年 美籍生父要接回 阿慧拒絕放 洋,1988 年 6 月 15 日第 6 版;聯合報,混血兒悲歌 落魄通緝犯攜三子投案,1999 年 1 月26 日第 9 版;聯合報,「黑人牙膏」心戚戚 她 聲援非洲棄兒,2001 年 4 月 4 日第 5 版。

138 聯合報,分擔洋娃娃的美麗與哀愁,1996 年 3 月 26 日第 5 版。知名影星費翔的父親也是駐台 美軍。

139 聯合報,我是這樣長大的 一名混血兒的心聲,1988 年 4 月 23 日第 9 版。

140 聯合報,多少中美混血兒 兩邊不是人,1993 年 5 月 22 日第 3 版;聯合報,「大兵爹地回美 國 難跟媽咪入中國 混血兒沒國籍 生出了第二代也沒國籍,1993 年 7 月 18 日第 6 版。

141 1956 年「本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第 4 項,1980 年「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 3 條,1991 年「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3 條,1994 年「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內政部台(83)內民字第 8384773 號)第 3 條。

心的,而這正是將漢人的法則適用於原住民的結果。142因此,這種山胞⁄原住民 身分的認定原則不僅是一種性別歧視,同時也表現了藐視原住民族自主性的漢人 優越主義。

五、從「身分位置」到「自願選擇」:新千禧年的法律改革及其批判

(一)去性別化的劃界法則

Candice Lewis Bredbenner 在她對於美國國籍法的歷史分析中,探究了女性、

婚姻與國家之間糾結的關係,特別是女人逐步取得獨立國籍資格、以及傳承國籍 能力的過程。143台灣的國籍法規範也顯示出類似的發展趨勢。前述國籍認定上的 性別歧視,在2000 年有了巨大的改變,而促成此變革的重要動力之一,便是婦 女團體與賽珍珠基金會、洋女婿自救聯誼會等共同推動的國籍法修法運動。於 1994 年由內政部提出了國籍法修正草案,歷經多年的延宕,終於在 2000 年立法 院通過了新國籍法,並且在立法理由以及審議中,均提出應落實男女平等的保 障。144隔年,新的原住民身分法也通過生效,並且同樣也標舉了男女平權的精神。

2000 年的新國籍法以及 2001 年的原住民身分法均試圖以性別平等的理念來 改寫國家和族群成員的認定法則,而其實踐性別平等的方式,便是刪除基於性別 的差別待遇。首先,女性國籍的從屬性被廢除了,男性公民的外籍妻子不再當然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本國人民的外籍配偶,必須經由相同的歸化要件認定與程序 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145原本只賦予給女性公民的、因跨國婚姻而得自願選擇 放棄國籍的權利,則一體適用於男性與女性公民(新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如此一來,跨國婚姻對於國籍身分的影響便不再因性別而有所不同。此外,

歸化的效力,也不再一併及於歸化人之妻以及子女。因此,女性與國家之間的聯 繫,不再以丈夫為中介。同樣地,原住民的身分的喪失也不再因為性別而有所差

歸化的效力,也不再一併及於歸化人之妻以及子女。因此,女性與國家之間的聯 繫,不再以丈夫為中介。同樣地,原住民的身分的喪失也不再因為性別而有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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