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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血統主義的國民身分屬性認定

另一個與跨種族親密關係相關的問題是混血(mixed-race/ethnicity)子女的 身份認定。國籍法所採的父系血統主義,同樣也被運用於國民身分屬性的認定。

在戶口登記上,「種族欄」的記載乃是依照父親的種族,而只有在父親不明的時 候才依照母親的種族。69這主要是指內地人與本島人的混血子女。70「從父」的

69 戶口調查規程第一號樣式記載例第十一項。參見台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編纂,「戶 口制度」,頁114,松華堂,1925 年。

70 對於內地人與蕃人之混血子女的種族屬性如何決定,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至於本島人與蕃人 之間子女的身分認定問題,在一個總務長官給台東廳長的通牒中表示,為了避免戶口調查規 程規定依照本島人父親的種族登記、而造成生蕃人家消滅的結果,因此決定在以下兩種情況 設置例外:1)本島人男性與生蕃女或生番人之養女結婚並入生蕃之家時,則子女登記為生 蕃人;2)生蕃人男性與本島人女性或本島人之養女結婚並入本島人之家時,則子女的種族 依照夫妻之約定或當地的舊慣決定,如認為子女屬於父親,則登記為生蕃人,如認為屬於母 親,則登記為本島人。昭和7 年 11 月 25 日總警第 2846 號總務長官通牒,參見台東廳警務 課保安係,「戶口關係例規集」,頁91-93,台東廳警務課保安係,1936 年。王泰升指出,這 表示是依照母系(亦即台東的阿美族)的習慣來決定其子女的身分。參見王泰升,「台灣法

原則意味著,男性才有權劃下種族⁄族群的界限,而女人只有在男人放棄此權力 的情況下才能為自己的種族⁄族群孕育下一代。

表四:混血子女統計表

內地人男本島人女 本島人男內地人女 內地人男蕃人女 蕃人男內地人女 年代 婚 生

子女

內 緣

子女 合計 婚 生 子女

內 緣

子女 合計 婚 生 子女

內 緣

子女 合計 婚 生 子女

內 緣

子女 合計 總計 1912 32 127 159 0 24 24 0 14 14 N/A N/A N/A 197 1919 36 74 110 3 34 37 6 21 27 N/A N/A N/A 174 1930 97 219 316 173 144 317 13 60 73 2 0 2 708

1933 N/A 41 41

附註:

(1) 私生子女包含繼續存在的、以及已消滅的事實上婚姻關係的子女,可能包含已經被生父認領者、或未被認領者。

(2) 1912、1919 年之資料並無蕃人男內地女之混血子女的資料。

(3) 1933 年之資料僅有內蕃混血之統計,且未區分父母婚姻的型態。

製表:陳昭如

資料來源:1912 年出自台灣總督府檔案,「內地人對本島人及生蕃人間ノ夫婦關係調查表」,台灣總督府檔案第 3 卷第 5449 冊,第 2 號,1912 年。1919 年出自台灣總督府檔案,「內地人對本島人又ハ蕃人ノ緣事關係並ニ本島人對內地人ノ 緣事關係調查表」,台灣總督府檔案第1 卷第 6665 冊,第 13 號,1919 年。1930 年出自台灣總督府檔案,「昭和四年十 月一日現在內台人間ノ內蕃人間共婚者關係件」,台灣總督府檔案第11165 冊,第 1 號,1929 年。1933 年之資料出自台 灣總督府警務局,「高砂族調查書」,頁143,台灣總督府警務局,1936,表七「昭和八年末內地人本島人トト婚姻及養 子緣組」。

種族⁄族群界線劃定的性別政治在殖民主義的脈絡下顯得更為微妙。從表四 的統計資料71來看,跨種族⁄族群的性關係下所產生的混血兒為數不少,而且當中 有超過半數是被稱為「私生子」的事實上婚姻關係下的子女,72這與事實上婚姻 關係遠超過合法婚姻的現象是相符的。理論上,私生子即依照母親的種族⁄族群 身分。73這表示混血兒中有相當比例是「從母」。而這對於內地人母親與本島人、

蕃人母親來說,有何效應呢?在殖民統治的脈絡下,殖民者與被殖民者女性,各 自再生產了不同國民身分屬性的國民。正如前述總督府於1919 年的調查顯示(表

律史概論」,頁321,元照,2004。

71 由於在台灣總督府統計書、人口動態統計等官方出版統計資料中並無混血子女的統計,因此僅 能依賴台灣總督府檔案以及高砂族調查書中的數年調查統計資料。

72 不過,事實上婚姻關係下的子女僅為私生子的型態之一。私生子女還可能包括妾的子女、以及 其他合法婚姻關係之外的子女。

73 在登記為母親的私生子時,必須檢附生母的認領申請書(認知屆),並且要在記事欄中記載私 生子認領,但母親為妾而入戶時則不必記載(大正15 年 4 月 5 日北警例第 20 號)。參見台 東廳警務課保安係,「戶口關係例規集」,頁60-61,台東廳警務課保安係,1936 年。

一),跨種族⁄族群通婚的子女傾向於內地人的語言風俗,即便其父親是本島人(或 蕃人)。內地人母親由於其殖民者階層的身分,在相當程度上取得了主導子女種 族⁄族群認定與認同的優越位置,特別是本島人男性與內地人女性的混血私生子 女,經常會被申報為內地人母親的私生子、以享受殖民者階層的優越待遇(例如 就學)。74但對於被殖民者的本島人與蕃人女性而言,與內地人男性的私生子,

雖然在形式上被認定為母親的種族族群,在語言風俗上卻是大多傾向於內地人父 親(從而影響了其種族⁄族群認同),但卻無法取得父親的殖民者階層身分而享受 優惠待遇(除非經認領),更背負著私生子的污名。而且,這一類無法享有殖民 者身分的混血私生子,較能夠享有殖民者身分的混血私生子為多。75

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內地人與本島人、蕃人之間跨種族⁄族群親密關係對 於國民身分屬性的影響,畢竟都還是在「同一國」的範疇之內。但是,在終戰之 後,國民身分屬性之別,卻成了國籍之別,而內地人與本島人、蕃人之間的跨種 族⁄族群的親密關係,也成了「日本人」與「中華民國國民」之間的「跨國」親 密關係。在終戰之後,如何處理國籍的認定問題?而內台混血的子女,又將被視 為哪一國人?而國籍法律規制中的性別歧視,又呈現出何種樣態、是否有所改 變?這是以下要探討的問題。

三、還是不平等:中華民國法體制下的性別與國籍(1945—2000)

(一) 和妳⁄你同國還是不同國?終戰後國籍認定中的性別政治

74 參見邱純惠,日治時期內台共婚問題初探,收於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編輯委員會,「曹 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頁217,樂學出版社,2001 年。

75 當然,我們也必須留意生父認領的效果。原則上,經認領後即依父之種族身分。被內地人父親 認領、與本島人父親認領而產生身分變動,所造成的附隨法律待遇顯然大不相同。內地人與 本島人之間得相互認領私生子。在共婚法施行之前,內地人與本島人的私生子認領,因為必 須適用日本民法的規定提出戶籍申報,而產生與婚姻和收養類似無法登記的困難。大正 9 年8 月 28 日警保第 1031 號警務局長通牒,使得內地人與本島人之間得以相互認領私生子,

不論該內地人是否在台灣有寄留登記。參見嘉常慶編纂,「台灣戶口事務提要」,頁102-103,

新竹州警察文庫,1932。而 1933 年的共婚法則更進一步解決了內台混血私生子認領的戶籍、

戶口問題。至於內地人與蕃人之間混血子女的認領如何處理,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在台灣 總督府檔案中可以發現,在1930 年,內地人父親認領了 92 個本島人子女、8 個蕃人子女,

本島人父親認領了78 個內地人子女。參見臺灣總督府檔案,,「昭和四年十月一日現在內台 人間ノ內蕃人間共婚者關係件」,昭和4 年第 11165 冊,第 1 號,1929 年(此數據之年代為 1930 年,但卻被收於 1929 年的檔案)。不過,我們無法確認這些被認領的子女數據是否被 納入該年度的內緣子女統計,因此,有關生父認領對於身分變動的實際影響,也仍有待進一 步的研究。

1895 年,清帝國在中日甲午戰爭的戰敗,使得大部分的台灣住民成為了日 本國民。五十年後,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敗戰則標示著台灣人民在歷史上另 一個國籍的轉捩點。儘管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仍有爭議,中華民國政府從1945 年 開始了對台灣的統治。與馬關條約不同,日本放棄對台主權的官方文件中,並沒 有包含國籍選擇條款,76而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則決定讓所有的台灣人民

「恢復」中國國民的身分。在1945 年年底,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長官陳儀電請 行政院明令宣布恢復台灣省人民國籍,他表示:

查我國前以戰敗喪失台灣,致台灣人民同時喪失中國國籍,

其喪失國籍全係被迫,與自動請求脫離中國國籍、加入日本 國籍者有異,今我國於本年十月二五日宣布收復台灣,則原 有中國國籍之台灣人民自應同時恢復我國國籍。77

陳儀此舉,乃是因應時任行政長官公署參事而負責接收事宜、被派到上海的 劉啟光的請求。他向陳儀表示,必須將台灣人民視同本國人民予以同等對待,不 應有差別待遇,以保障台灣人民的權益。78隔年,行政院回應陳儀的請求,發佈

76 日本正式放棄對台主權的 1951 年舊金山合約、以及中華民國與日本於 1952 年簽訂的和平條約 中,並沒有提及國籍認定的問題。在日本方面,政府必須處理有關其放棄對台主權後之國籍 議題,例如在二次戰後繼續留在日本的台灣人、以及那些經由婚姻或是收養進入本島人之家 的內地人之國籍。日本政府的官方態度為,所有的台灣人,包括經由婚姻或是收養進入本島 人之家的日本人,喪失其日本國籍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參見池原季雄,江川英文,山田鐐 一,「國際私法(總論)國籍法」,頁117-131,有斐閣,1973 年;田中宏,日本の台湾・朝 鮮支配と国籍問題,法律時報第47 巻 4 号,頁 85-97,1975 年;浅川晃広,明治国籍法か ら昭和国籍法へ旧植民地出身者の国籍処理をめぐって,日本学報第21 号,頁 1-19,2002。

76 日本正式放棄對台主權的 1951 年舊金山合約、以及中華民國與日本於 1952 年簽訂的和平條約 中,並沒有提及國籍認定的問題。在日本方面,政府必須處理有關其放棄對台主權後之國籍 議題,例如在二次戰後繼續留在日本的台灣人、以及那些經由婚姻或是收養進入本島人之家 的內地人之國籍。日本政府的官方態度為,所有的台灣人,包括經由婚姻或是收養進入本島 人之家的日本人,喪失其日本國籍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參見池原季雄,江川英文,山田鐐 一,「國際私法(總論)國籍法」,頁117-131,有斐閣,1973 年;田中宏,日本の台湾・朝 鮮支配と国籍問題,法律時報第47 巻 4 号,頁 85-97,1975 年;浅川晃広,明治国籍法か ら昭和国籍法へ旧植民地出身者の国籍処理をめぐって,日本学報第21 号,頁 1-1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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