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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監督服務計費方法

第三章 耐震特別監督執行現況與問題探討

3.5 特別監督服務計費方法

專業服務費用計算方法必須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4]之規定為之。根據該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計費方式有 4 種,分別是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 酬法;(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耐震特別監督服務費用應該使用何種計 費方式,本研究也做了探討。

本研究收集了十個「結構施工監理服務案例」,如表 3-10 所示,工程名 稱中有註記「*」者,表示為耐震特別監督案例,工作主要內容為耐震特別監 督;其餘工程案例是在耐震特別監督頒佈前之結構施工監理案件,其工作內 容原則上為結構設計範圍之施工中監理或專業監造,其工作內容如該表之備 註欄所述。這些案例的計費方式是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案例 A~E 的酬 金根據實際工期計算,案例 F~I 的酬金根據預定之工期計算。此外,案例 A

~E 根據實際的酬金及總工程公告造價,可以計算出實際酬金與總工程公告 造價的百分比,而該百分比除以逾期比(即實際工期與預定工期的比值)可 以得到預定酬金與總工程公告造價的百分比,其數值列於括弧內。案例 F~I 尚未完成,還無法計算實際酬金與總工程公告造價的百分比,但可以計算出 預定酬金與總工程公告造價的百分比,其數值也是列於括弧內。另,案例 A

~E 之逾期比,也列於表中供參考。

從表 3-10 中可以發現幾個現象值得探討。

1. 預定酬金/總工程造價比例介於 0.25% ~ 2.16%之間,其差異有 8 倍多,

差異非常大。影響預定酬金/總工程造價比一個很明顯的因素是總工程 造價(或工程規模),案例 3 的總工程造價最低(9 千 5 百萬),其比值 最大(2.16%);反觀案例 6,其總工程造價最第二高(31 億 5 千 9 百 萬),其比值最小(0.25%)。其餘案例基本上也呈現總工程造價越高(即 工程規模越大),預定酬金/總工程造價比越低的趨勢。

2. 另一個影響預定酬金/總工程造價比的因素是工程複雜度。案例 F 由 7

棟結構上相同的建築物組成,其複雜度明顯較低,因此其預定酬金/總 工程造價比相當低,只有 0.25%。案例 H 由 4 棟結構上相同的建築物 組成,其複雜度也較低,因此其預定酬金/總工程造價比也比較低,只 有 0.53%。

3. 所有已完成的案例(案例 A~E)皆無法按照預定工期完工,逾期比介 於 122%~186%之間。這 5 個工程的工期,最少也有延誤 22%,最多延 誤達 86%,工期延誤相當頻繁,特別監督若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 算,其出入將會相當可觀。

4. 以案例 A~E 之實際酬金/總工程造價比觀之,其值介於 0.56%~2.78%

之間,其差異也是非常大,其差異可歸因於工程規模、工程複雜度及工 程逾期。

由所收集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耐震特別監督服務費用與工程的規模、

工程複雜度及工程逾期有密切的關係。若耐震特別監督服務費以建造費百分 比法計算,將無法反應出工程規模、工程複雜度及工程逾期等對服務費的影 響,造成工作量與服務費不對等,不合理的現象。

檢討耐震特別監督業務性質,耐震特別監督具有「服務費用不易確定預 估」之特性。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4]第十四條的 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定預估或 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特別監督顯然適合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計算服務費用。

根據本報告第二章第 8 節,傅文昌先生的諮詢結果,美國南加州的「特 別監造」業務的特性與上述案例的特性相當一致。若以總造價百分比計算,

特別監造的費率在 0.8%~2.0%之間,變異性大,因此美國南加州採用「按時 計價」的方式收費,基本上等同於國內的「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因此,本研

若耐震特別監督採用「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服務費用,則依目前國內的 情況,合理的服務費用應如何計算?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 費辦法」[4]第十四條的規定: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項費用:

一、直接費用:

(一) 直接薪資:包括直接從事委辦案件工作之建築師、技師、工程師、規劃、經 濟、財務、法律、管理或營運等各種專家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實際 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

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二) 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 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 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 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職業 及技術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 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百分之 一百。

(三) 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 用。如差旅費、工地津貼、加班費、專業責任保險費、專案或工 地辦公室及工地試驗室設置費、工地車輛費用、料收集費、專利 費、操作及維護人員之代訓費、電子計算機之軟體製作費或使用 費、測量、探查及試驗費或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外聘專家顧 問報酬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一、公費: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二、營業稅。

前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一定比率增加,

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直接薪資:包括

假設耐震特別監督執行人員的實際薪資為 S;直接薪資為 1.3S;管理費 列 1.3S 而不列其他直接費用應屬合理;公費必須在(直接薪資+管理費)的 0~30%之間,即介於 0~0.78S 之間;營業稅為(直接薪資+管理費+其他直 接費用+公費)的 5%,介於 0.13~0.17S 之間;合計服務費用介於 2.73~3.55S 之間。換句話說,每一位常駐工地的耐震特別監督人員,其服務費用為該員 薪資的 2.73 倍至 3.55 倍乘以實際工期(特別監督範圍工程的工期)。

一位具有足夠專業知識及經驗的耐震特別監督人員,其合理的薪資在每 月 6~8 萬元之間,若以成本加公費為實際薪資的 3 倍計,耐震特別監督每月 的費用在 18~24 萬元之間。實際費用應依工程的複雜度進行調整,複雜度較 低者其費用比較接近每月 18 萬元,複雜度較高者其費用比較接近每月 24 萬 元。

每個工程所需耐震特別監督人數會與工程規模有關,但不是成直接正比 關係。經過數次諮詢會議的討論,本研究認為可以參考如後所示之計算方式,

並依工程的困難度,依個案做調整。參考計算方式:工程總造價低於 5 億,耐震 特別監督為 1 人;工程總造價 5~10 億之間,耐震特別監督為 2 人;工程總造價 10 億以上,超過 10 億的部分每增加 10 億增加耐震特別監督 1 人,增量不足 10 億的部分以增加耐震特別監督 1 人計。換句話說:工程總造價 0~5 億的工程需 要耐震特別監督 1 人;工程總造價 5~10 億的工程需要耐震特別監督為 2 人;工 程總造價 10~20 億的工程需要耐震特別監督 3 人;工程總造價 20~30 億的工程 需要耐震特別監督 4 人;其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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