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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先驗論證-二情俱在之先在性預設

嵇康先以美食為比喻,不同之美食皆可為人之口所識,「猶滋味 異美而口輒識之也」(嵇康,頁 276),這有如音樂可以在「和」之 中被感受:「曲變雖眾,亦大同於和」(頁 276)。而哀樂根本不能 在「和」之中有任何地位:「安得哀樂於其間哉?」(頁 276)。哀 樂之所以不能在其中有地位,乃由於哀樂乃情之主:「哀樂者,情之 主也」(頁 276)。哀心有主,即心有哀樂之情,哀樂之情是主,這 表示心乃在被動之狀態,被觸動者,人心被觸動,但心非哀樂之奴隸,

人心可對此哀樂之情有所解而後發顯而出:「然人情不同,各師所解,

則發其所懷」(頁 276)。某些人感哀,發顯為鼓躁,某些人卻發顯 為沉默;有人感樂則顯發為手舞足蹈,有人則淡然而笑,其實這也只 是聲音無常之另一表示而已。人心之中各情感互相激動,而人處於此 激動之情變中被觸動後有如此顯發。因此,各情感在人心中並不正 等,而是互相爭先而出。正等只能在平和中才有:「若言平和,哀樂 正等,則無所先發,故終得躁靜」(頁 276),在平和中,哀樂正等,

哀樂並非爭先而出,而是各得其所,各得其自己,因而對心而言,皆 是無所分別。心在平和之聲中,並非被觸動,而是在平和中讓哀心顯 發為哀,讓樂心顯發為樂,既不增益,亦不減殺。哀樂在心中並非競 逐之關係,並非爭先而出,而是在平和正等中各顯發其自已。既然哀 樂在此心中非競逐而出,則由於音樂乃由此哀樂之情而出,因而音樂 也就在此平和正等之情感而生,因而似矛盾之音樂如躁靜也可得之,

故云:「故終得躁靜」。這是從主體上說無爭而讓音樂生起。反之,

從音樂而言,音樂亦可使人之主體上之不同情感自然顯露。嵇康有一 段精彩的說明:

7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二十八期 聲 (harmony) 乃和諧之意。和聲不是旋律 (melody),旋律是時間下連續先後有致出 現的音高,而和聲乃指和弦 (chord) 之直向結構與橫進行之邏輯,而和弦則指同時

從兩種論證揭示〈聲無哀樂論〉之結構 71

之,也是在和之中,心所感受莫不自發而顯示出來,但如何「莫不自 發」?他以一宴會中之奏琴為例,在和聲所感中,歡慼並用,人之歡 樂與哀泣,一同顯發,此時,和聲並非把哀之情推入此人,把樂之情,

帶入彼人。嵇康續用《莊子》〈齊物論〉之「吹萬不同」比之,在〈齊 物論〉中有地籟,人籟及天籟。地籟即自然風所吹出的聲,人籟乃比 竹,即樂器所演奏者,而天籟則是「吹萬不同而使其自己也」32,天 籟非自然音聲,也非人藉樂器演奏之聲,而是在吹出不同種聲下使聲 音為聲音自己者。此語何解?假如與〈樂記〉之把雅樂視為標準以臧 否其它音樂相比,即不難理解:莊子並不貶抑亦不贊揚某音樂,而只 是把音樂放在一起讓它們吹奏,音樂才成為音樂。也就是心要退讓出 空間讓音樂自己發揮出來,才成為音樂自己。在嵇康,心無主於喜怒 哀樂,故能歡慼並具。而音樂由情所出,因而在自由之性情中,音樂 亦獲得空間展現自己,而不是先有倫理之條件而為可能。這就是和 聲。所以和聲不是刺激心而產生某情感,非刺激反應之機械因果性。

諧之音」(嵇康,頁 262),而所謂和,乃謂克諧之意,乃源於《尚書》〈堯典〉:

「八音克諧,無相奪倫」,這裡所謂和或克諧,也是指和諧統一之意,但中國古樂 中既無多聲部,所謂和諧統一是何意?中國古樂雖無多聲(西方也是發展到文藝復 興之後才確定下來),但聲音有各種元素,它們之間也有相互衝突之可能,因而也 要從和諧而說「相成」與「相済」:《左傳》〈昭公二十年》「聲亦如味…五聲、

六律…以相成也,清濁大小,長短疾徐…以相済也」。因此,和聲之和,是就聲之 元素間的和諧,而非如西樂般就聲部之間的和諧而說。中國古人以為音樂可以指向 政治倫理之情況,於是把音樂與政治倫理相連結,如班固《白虎通德論》〈禮樂篇〉

有引〈樂記〉云:「樂在宗廟之中,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莫不和順…莫不和 敬」,又如〈樂記〉:「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頁 663)。政治倫理,首重 於和,而音樂可以產生此功能,這普遍地為古人所相信,如《荀子》〈樂論〉:「樂 合同」(頁 463),〈勸學篇〉:「樂之中和也」(頁 10),〈樂論〉:「故樂 者,中和之紀也」(頁 701)、「樂和民聲,政以行之」(頁 667)等等。嵇康之 和聲概念,亦是從各元素之克諧來理解,但他反對音樂與政治倫理之間有古人所意 謂的對應關係。〈聲論〉其中一個主要之論題即是反對此點。

32 從郭象注《莊子》為「己」,從司馬彪注〈莊子〉為「已」,停止之意,今從郭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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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聲並非刺激,卻可把已深藏在人心中之哀樂之情,讓其自顯發而 出,故更能理解綜論部中所說:「聲音和比,感人之最深者也。勞者 歌其事,樂者舞其功」(嵇康,頁 248),本來,勞者辛勞有餘,何 來歌其事,樂者也無所謂功與不功。然而在感人至深之和聲中,至深 之感情卻可自顯發而出。故云:「哀心藏於內,遇和聲而後發,和聲 無象而哀心有主。夫以有主之哀心,因乎無象之和聲而後發,其所覺 悟,唯哀而已,豈復知吹萬不同而使自己哉?」(嵇康,頁 248)哀 樂之心有主,乃意謂心有哀樂,哀樂是主。「和聲無象」之象,並非 跡象之象,乃「莫不象其體而傳其心」之象,乃表象之意,意謂和聲 不負有表示事況與心態。33 此表示和聲並非從音樂之手段性,非從傳 遞事況與心境來理解,一如《左傳》與〈樂記〉之所為。但這究竟如 何可能?這必須從心無主於哀樂而說,心讓情自顯發而說。此有主之 哀心,當然不能做到吹萬不同而使哀樂之情成其自己,而只能就其所 感而說,哀心只唯哀而已。哀心有主,這樣雖可解釋心與情的關係,

但如是,心與情皆無自己,因心以哀為主,而所生者皆待哀樂之事而 成,而非自顯發。但若遇和聲而顯發則不同,因和聲非任何技術上的 跡象,只意謂其非目的性,因而它不是技巧上之和平,所以它非刺激 性地感人心。它只是從音樂之無所作為地,全無主宰性地表達音樂之 自己,這就可以讓本來在心中的哀樂之情,自己顯現出來而已,這就 是嵇康和聲之義。此時,心因乎和聲而退讓,讓本身之情自顯發。此 是道家虛沖式的存有論,互相對立的情感,在心之退讓中自顯發,因 而能:「兼御群理,總發眾情」(嵇康,頁 276)。

33 所謂「象」,戴璉璋所謂「摹擬」及「反映」,和聲無象,即表示無所摹擬與反映。

見戴璉璋:〈玄學中的音樂思想〉,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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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相競而出的情感表面多姿多彩,但實質呆滯遲緩。用 第五難之說,在和聲之中則「直至和之,發滯導情」(嵇康,頁 281)。

情由在剌激-反應中,感物不能自盡而得,但在和聲中,「外物所感,

得自盡」(嵇康,頁 281)。自盡之情感,乃真情感,而非刺激而生,

各師所解後,經主宰造作後的情感。是故聲音之體,乃和平,乃無主 宰之任性自然,它與主宰反應而發的情感完全不同。第四難有云:「聲 音以平和為體,而感物無常;心志以所俟為主,應感而發」(嵇康,

頁 276)。心因乎和聲而感,其所感並無固定不變的內容,只是因乎 遇事而已在心中產生的情感,和聲便無主宰地把此本有的情感呈現而 出,是無挾雜地呈現此情感,因此所感也是不確定的,即感物無常。

心志有俟則意謂,心為情感所主,因而只能因應所感而發。

「無主哀樂,歡慼俱見」之論證方式是一種先驗的論證方式,先 驗論證之方式,筆者意謂:在某種設定的條件下,使某種已被承認的 經驗現象成為可理解。在〈聲論〉中,被承認的經驗現象就是嵇康所 舉的歡慼俱在之現象:「夫會賓盈堂,酒酣奏琴,或忻然而歡,或慘 爾而泣」,而使這現象成為可理解者,則在後文中解釋這種歡慼現象 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唯無主於喜怒,亦應無主於哀樂,故歡慼俱見」,

也就是,當無主於哀樂,則使歡慼俱見這現象成為可理解。嵇康之論 證邏輯乃在於:心遇和聲,無主宰地讓自己的情感顯發,如是才能「兼 御群理,總發眾情」,否則,在主宰下各師所解,只能「其所發明,

各當其分」(嵇康,頁 276)。這個論證是嵇康對和聲最強的論證,

指陳只在無主宰下,諸情感才能一起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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