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第五難中,秦客反對之,他提出在聲有哀樂之前提下,亦 可做到嵇康所說的二情俱見。以下是其論述:嵇康所論,其實先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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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情感早已在心中,此時秦客重複了音聲無常,懷歡者可遇哀音而 發,而懷慼者則可遇樂音而發,而情要先在人心之內,遇聲音而發:
「先積於內,故懷歡者值哀因而發,內慼者遇樂聲而感也」(嵇康,
頁 280),其中哀就是哀音,樂乃樂音,心先有主有情,遇外在的聲 音而顯發,發為哀,因遇哀聲,發為樂,因遇樂聲,故依秦客之論證,
歡慼俱在乃由於心遇哀樂之音,感而後發,而非遇無哀樂之和聲。秦 客在此不同意嵇康之音聲無常之說,因為依此說,心與聲並無一定之 對應,哀心根本無對應之聲,秦客則認為,聲音有一定之哀樂,哀樂 不可對易,而心有不同的情感,且時有所偏重,當人心觸及不同之物 而發作,因而二情當然可以同在,而無損於聲音有哀樂:「夫聲音自 當有一定之哀樂,但聲化遲緩,不可倉卒,不能對易,偏重之情觸物 而作,故令哀樂同時而應耳。雖二情俱見,則何損於聲音有定理耶」
(嵇康,頁 280)。
首先,二情乃互相對立的哀與樂,哀與樂俱見,好像頗為矛盾的,
欣愉時難見哀愁,傷悲時不聞歡樂。但兩種情感當然能並存於同一人 同一時,例如新婚時之喜愉也難掩當時親人之悲哀。矛盾之情可同 在,這在理論上與實務上並無難處。但秦客誤解了嵇康二情俱見之 意,以為藉「偏重之情觸物而作」即可解釋二情俱見,但作為批判嵇 康之論點,卻不成立。何謂「偏重之情觸物而作」,例如某人今日結 婚而有喜悅,但前年父親因病而故而有憂慼,今日觸婚禮之事,喜悅 之情自然勝過前年之父喪,雖然後面的憂慼之情尤在。
然而,嵇康不直接以「兼御群理,總發眾情」之意涵反對秦客之 質疑,卻從兩方面反對,其一是指明人之情感,不需要如秦客所言由 觸物而生,其二則是發滯導情。先說第一點:「其所以會之皆自有由,
不為觸地而生哀,當席而淚出也。今無机杖以致感,聽和聲而流涕者,
斯非和之所感,莫不自發也」(嵇康,頁 281),照嵇康之言,根本 不待遇先父之杖而生哀,聽和聲即可流涕矣,因整個情感之流露非從
從兩種論證揭示〈聲無哀樂論〉之結構 75
刺激來解釋,而是和聲感人心,使哀情自然流露,即「莫不自發也」。
這裡有一問題,先前本文即已說明,情感之產生,乃待事而生,但何 以嵇康在此卻說:「不為觸地而生哀」、「今無机杖以致感」?前文 所說,感情待事而生,乃就情感之產生而言,無父喪,不會有喪父之 哀。但在此,嵇康所言「不為觸地而生哀」,乃是從情感之顯發而言。
有情感,不表示可顯發,可顯發,不等於可「自顯發」,因為情感可 能被其它事物(甚至不同情感會相互對抗)堵塞而暗閉,無法自己呈 現出來。嵇康之和聲論其實就是要說明情感如何自由而現,嵇康即以
「和」(動詞式)解:「直至和之,發滯導情」。情感被暗閉,不能 自發。嵇康之治療法,並非藉更強的情感推動它顯發出來,而是不塞 其源,讓物自生,不閉其性,則物自顯。被塞之情,只能人心正等對 待各情感,讓之自生,即「和之」,和之,發滯導情,情感不塞,自 然父之喪不需睹物思人才有可能。所以,嵇康之歡慼俱見,二情俱在,
與秦客所言,並不相同。在秦客之眾多情感中,強的壓過弱的,因此 是相競而出。但在嵇康,人因和聲而感,諸感性間並無誰壓誰的問題,
人心退而不宰,讓情感自由流露。秦客之論乃在於不理解二情俱在之 意,所以反而以偏重之情來解釋情感在競逐中顯露。但經嵇康的解 釋,在競逐中情感之間必有減殺,因而是呆滯的情感,經和聲才能「發 滯導情」,正等對待他們,讓其自顯發。
討論至此,心之作用似乎極為明顯,即應和聲而無主宰於情感,
心是消極地任性自然。如何能做到無主於哀樂,為和聲所感,在第四 難論琴瑟之體時,則有所謂虛心靜聽:「琴瑟之體,閒遼而音埤,變 希而聲清,以埤音御希變,不虛心靜聽,則不盡清和之極,是以聽靜 而心閑也」(嵇康,頁 275)。心要虛,要閑,不為情所驅使,靜聽 音樂和聲之體,否則不能盡這和聲清和之極。因此,心不再是「哀心 有主」之哀心,而是一閑靜之心,能盡聽聲音之清和。筆者稱此心為
「和心」,它可聽聲,但卻聽聲音之靜。這道家之正言若反的表達方 式,「靜」,本來不是聽之對象,但卻為心所聽。可以說是一種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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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聽之狀態。哀樂本是心之主,但心在此時則虛而閑,不為任何情所 主,但卻不是無所感之死寂,因此是一有所向之靜心,可盡清和之極。
然而,能盡清和之極的和心,還可以涉及到政治層面,嵇康有進 一步的說明,即移風易俗之討論。在移風易俗之討論中最後引出淫之 與正同乎心,鄭聲與雅樂同體,一舉證成在和心中二情俱在。詳見下 文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