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夾層和挑空等相關法令沿革與影響
4.4 現有法令檢討
以現有法令而言,對於挑空式建築之管理,已發佈之規 定僅限於台北市政府,以一紙行政命令所發佈的『台北市建 築物內樓板挑空設計審查規則』,其法令位階偏低,更無法 源依據。另外,就以現行內政部依據『台北市建築物內樓板 挑空設計審查規則』為藍本而研擬增列之『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的『建築物樓 層高度挑空設計規定』中,亦尚有許多不儘理想之處,茲提 出些許檢討如下:
1.用語定義不詳,易產生誤導
現有建築技術規則中對於『挑空』及『複層式構造』或
『樓中樓』等相關名詞之定義尚無明確之規定,常使民眾產
生誤會,甚至與同法中建築技術施工編內第一章第一條之用 語定義中之『夾層』及『閣樓』等名詞產生混淆。有鑑於此,
若能將挑空式建築之各項用語定義作一整合,藉以明確的規 定,對於眾說紛云的“商業用語”應可收防微杜漸之效。
2.法令應具週延性,以利各方適用
以現今擬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列『建築物樓層高度 挑空設計規定』之相關法條而論,探討其立法含意,旨在於 對日益猖 獗的“樓中樓” 之違法挑空手法 興築之建築物限 定為:住宅、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以現實情況而言,眾多的商業建築,如旅館、車站、百貨公 司採用挑空樓板之建築設計,來增加空間變化以吸引人潮,
已成為慣用之手法。因此,對於此類似建築之挑空管理,避 免日後行政單位執行臨時產生法令不週延之窘況。
3.管制範圍宜採負面列表法,以增加適用彈性
檢視現有之『台北市建築物內樓板高度挑空設計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樓地挑空之位置除了規定應『...
面向道路、公園、綠地...』之配置規定外,對於挑空之 剖面,對應關係亦以『...並應在客廳、客廳之上方,
每個限設一處....』規定之。
上述二項規定,均採用正面列表之方式,來對挑空建築 之配置作規定。惟依據實際經驗顯示,正面列表方式,往往 掛一漏萬,且不具彈性。若有不在表列項目中 (如法定空地
為鐵道,或高架橋時),是否宜於面對時,仍鼓勵採用挑空 式設計?另外,除了客廳或客餐廳之外之空間,如起居室或 玄關,是否就不能採用設置挑空?這些均是正面表列式之條 文極易產生之困擾。若能將條文之規定,採用負面表列之方 式,如禁止於無窗戶居室之設置等規定,將可大幅增加法條 之可適用範圍。
4.宜配合相關規定,共同規範之
樓中樓產品之盛行,並非單純的違規加建之問題,例如 其 中 對 於 搭 建 後 所 產 生 額 外 負 荷 對 整 體 建 築 結 構 體 之 影 響、建築物產權登記及日後課稅之影響....等,均非只侷限 於利用建築管理之方法可竟其功的。仍需配合其他法令(如 都市計畫、地政、稅務等)並配合人體工學,以訂定最小空 間值之基本尺寸來共同配合協調,才能遏止此種魚目混珠欺 騙消費者的意圖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