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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結論

1.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樓層挑高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 尺,此規定純為使用者或設計者在空間上變化的限制,就結 構設計之安全性觀點而言,只要挑高柱具足夠斷面尺寸或慎 選使用材料,能避免長柱彎曲破壞或不產生短柱現象,挑高 柱的設計高度不成問題。

2.基本上,不論採用長跨距、挑高夾層或開放空間設計 的建築物,在結構上屬於『形狀或構造不規則』的樓房,往 往弱化整體結構之安全,其結構系統與一般『規則性結構』

的樓房比較,可能較不理想,但如果有良好的設計與施工,

與配合相關法令規定,不做違法二次施工,並不會明顯建築 物結構之安全性。因此,本研究計劃預期效益可提供購屋者 和設計者針對合法夾層屋或挑高建築在『結構安全』和『增 加空間使用效率』間取得平衡之正確觀念。但也提醒抱有投 機取巧歪風之建商或貪小便宜的購屋者進行非法夾層或違

法施工時,必須了解到維護公共安全之重要性。

5.2 建議

1. 僅 根 據 規 範 靜 力 分 析 由 樓 層 高 度 所 計 算 之 基 本 週 期,會因質量之不連續性,造成低層樓建物(如五樓以下者)

相當大之誤差,因此基本週期必須做修正。因此,對於中低 層 建 築 物 結 構 有 時 也 應 該 以 動 力 分 析 檢 討 地 震 力 合 理 數 值,以確實達到抗震安全的目的。

2. 由於很難精確分析出某一樓層之剪力強度,而且不 準度大約 10 至 20%之間,且針對國內常見之高樓軟弱底層 設計,建議規範應該再要求第一層層剪力強度不能低於其上 一層之強度,以確保該結構可視為規則結構。

3. 國內在高樓建築設計上,常為了建築美觀及商業用 途,常將一樓的高度挑高,甚至將二樓之樓板去除,而造成 了軟弱第一層的問題。雖然可以增大較低樓層面之梁柱尺寸 且採用強柱弱梁之設計理念以減少軟弱層現象,但是否依此 觀點進行結構設計,可以保證日後若地震來臨時不會有問

題。事實上,依北嶺地震及阪神地震之震災報告顯示,很多 中低層建築物之倒塌係第一樓層軟弱層之損毀,可能是進行 結構分析時,忽略了上層結構中隔間牆及窗台等非結構物之 存在。因此建築物之結構分析若考慮牆之存在,會影響各樓 層間強度及勁度之變化,至於影響程度如何,值得繼續研究 討論【24】。

4. 國內 SRC 結構,已普及使用於高層建築,惟 SRC 構造適用於大跨距之結構物;平面配置不規則產生較大扭矩 效應,可採 SRC 構造加強。惟 SRC 構造之耐震行為研究,

包括:構件行為之理論分析與實驗、立體構架之足夠尺寸試 驗與分析,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整理以及相關規範儘速公佈,

係迫不及待的。

5. 宜 加 強 國 內 開 放 空 間 式 高 樓 建 築 結 構 之 耐 震 性 研 究,提出查驗建築結構耐震能力之計算方式,以避免目前因 大量採用開放空間式建築,形成結構上缺陷,而導致地震災 情慘重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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