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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與補強制度

第二章 建築耐震補強設計審查運作機制建議

2.1 現行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與補強制度

在地震帶之國家,除了一般性之天然災害防救制度外,對於地震災 害都訂有特別之防救災法規及組織體系。一般地震防救災制度上之內容 包括(1)防救災基本法規(2)地區防救災法規(3)建築物耐震評估與補強法 規(4)耐震評估與補強相關技術規範。我國於 89 年制定「建築物實施耐 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台八十九內字第一七六一○號函),其為有鑑 於地震災害所造成災損程度不易預測,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 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若全由政府來作,實非政府之財力 所能負擔,且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之實施,勢必將部分建築物作強 制性之規定,涉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惟制定費時;又考量地 震災害發生後,必須持續救災機能運作,提供避難及安置災民等應變工 作,期以公有建築物先行執行,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辦理,供爾後全面 實施之參考;對於私有建築物擬以宣導方式推動,使耐震評估及補強制 度之實施阻力降為最低,所以訂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 案」,其實行至今已有五年之久。

另行政院內政部為積極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 案,又於 94 年設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專案小組」來 積極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附錄 A)。在地方政府方面,

各縣市政府於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後,

即於 90 年或 91 年相對應的訂定了「縣(市)政府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 估及補強方案工作執行要點」及「縣(市)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 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之行政規定,來執行建築物實施耐震能 力評估及補強,關於各縣市政府相關行政規定條文內容,由於各縣市政 府所訂定之工作執行要點及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相似度皆相當高,所以以 下僅列出「新竹市政府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工作執行要 點」及「臺中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

要點」供參考並討論

新竹市政府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工作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實施) 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特定訂本要點。

二、 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優 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經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細評估;判定為 有疑慮者,除拆掉重建外,應進行詳細評估。

三、 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應委由經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 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等之專案輔導團講習持有講習證明文件之專業人 員為之。

四、 本府應依適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之下列建築物,優先彙整建築物清冊送內政部營建署,以為核撥補助經費之依據:

(一) 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 區域級以上醫院、省(市)、縣(市)立醫院及衛生局(所)等醫療機構 建築物。

(三) 各級政府防災中心之辦公處所。

(四) 經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認定必須評估之建築物。

五、 中央政府之補助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經費新台幣五十萬元。

(二) 相關行政業務費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 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出席費。其中調查及初步評估出 席費用參考標準;每件(每棟建築物)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新台幣六千元,規模三 千平方公尺(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新台幣八千五百元為原則。非鋼筋混 凝土造建築物,只進行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而無進行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評估人員 依現況勘查及專業研判提綜合建議時,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為新台幣四千元,規模 三千平方公尺(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為新台幣五千五百元為原則。

完成調查,將初步評估結果依規定辦理並送達專案輔導團書面查核後,由本府核撥 調查評估費。

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臺中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頒布日期: 91/10/22)

一、 本要點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內宇第一七六一○號函核定建 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第六點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 定。

二、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或學術團體,組設 臺中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府諮詢小 組),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 本府諮詢小組籌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四、 本府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推動本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本方案之訓練及講習。

(四)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本府建立辦理本方案之人才資料庫。

五、 本府諮詢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長各一人,組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

六、 本府詻詢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長兼任之;執行長由本府建築管理課長兼 任之,組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五)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組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專案輔導團中之組員本府得優先聘兼之。

七、 本府諮詢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認為有疑義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抽查之 案件為主。

八、 本府諮詢小組之組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交通)費。

九、 本府諮詢小組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在縣(市)政府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工作執行要點中,

主要為規定方案施行建築物之優先順序、調查與初步評估費用、委託機 構資格等。在縣(市)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 設置要點中,諮詢小組重要工作之一為協助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報告書及協助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雖然此些行政規定已經 建立了初步審查制度,但其對審查流程、審查內容及審查形式等都還未 有明確之規定。

除了行政院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及各縣市政 府之對應的行政規定外,與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有關之法案為89 年公布及91 年修訂之「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的目標是健全災害防 救的法令及體系,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的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 後處理。並加強災害教育之宣導以提升全民災害的應變能力,以減輕災 害損失,達到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該方案依我國行政體制設立中 央、縣(市)、鄉(鎮市)三級之防災會報,有災害發生之虞或災害發生時,

設立對應之三層級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且各參與防救中心編組之單位 亦同時於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防災應變措施。在此法 案中與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有關之部分為其第四章災害預防之 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中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 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及災害防救設 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此已經規 定了各級政府有必要進行老舊建築物補強之防災準備。且在九十三年度 風災及震災防救工作訪視及訪評計畫中之震災防救工作評分表的項目中第 三項,「建築物及交通設施防震對策」,即以「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 強辦理情形如何?」為評分項目之一,以推動地方政府進行建築物耐震 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