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解政府之環保補貼措施是否值得採行,本節先介紹環保補貼與環 境成本內部化、PPP間之關係,再採用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專家學者對 環保補貼措施所為之經濟分析,並藉實證研究評估我國環保補貼措施實施 之效果,主要目的係評估環保補貼對全球整體經濟與環境保護之影響。
第一款 環保補貼與環境成本內部化、PPP 之關係
所謂環境成本,是指商品在生產、使用或消費過程中造成環境破壞和 資源流失而形成的成本,而環境成本內部化(internalization),就是根據
「污染者付費原則」,將資源與管制污染措施之費用計算到產品或服務成 本中,根本反映產品之真正價值,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環境成 本內部化是相對於環境外部成本(external environmental cost)之概念,亦 即廠商、消費者在市場上生產及消費商品或服務時,並未將環境成本完全 列入考慮,使環境成本無法反應在產品之市場價格中,進而扭曲市場價格 機制,形成環境外部成本的現象,最後這種外部環境成本反由社會公眾所 負擔,即形成環境問題,故正本清源,解決環保問題之最主要辦法,即是 將環境成本內部化39。
短期來看,環境成本內部化似乎會增加企業產品之成本,但從長遠來 看,環境成本內部化可以促進企業改善產品結構,增加技術研發,提高產 品技術含量,尋求更有效及污染性最小之生產模式,以達到降低污染、增 強產品競爭力的目的。雖然環境成本內部化對自由貿易必將產生一定之影 響,但同時必須承認,自由貿易是一個乘數(magnifier),若國內廠商已將 相關之環境成本內部化,則貿易自由化將擴大環保之利益與效果,更有利 於資源之合理配置,消滅貿易壁壘及環境破壞。故從此一角度來看,犧牲
39 陳惠欽,《環境成本內部化、環境補貼與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相互影響探討》,80 頁。工業簡訊,
26 卷 3 期,民國 85 年 3 月。
短期的利益而贏得長遠的良性發展是具有其意義的,而努力將環境成本內 部化亦是 UNCTAD 和 OECD 之共同之終極目標40。
環境成本內部化之經濟工具方面,包括針對污染物課稅或收費、排放 權交易、責任保險及防污保證金制度等,惟環保補貼措施本身並不具備環 境成本內部化之效果,因為其係政府在財務上給予支持,使其環境成本轉 由政府負擔,卻不會反應在售價內,故縱使其對環保有利,亦不能視為環 境成本內部化之措施41。
通常政府之一般產業補貼措施會直接影響產品之構成、配置及規模效 果,因此去除這些補貼措施後,環境利益便因上述誤置等因素消失而產 生,故這種具限制或扭曲貿易效果之補貼,在性質上同於外部環境成本,
皆有害於環境利益。但為使廠商配合法律或行政規章之新環保要求而提供 之環保補貼42即是一個例外,因其可以促進廠商樂於從事污染防治工作,
提高環境利益,但縱然如此,OECD 仍不鼓勵使用此環保補貼,因其不論 在環保上或經濟上,皆已違反污染者付費原則。PPP 原則要求市場價格必 須包括產品之環境成本,而污染成本及管制措施應由污染者(不論是生產 者或消費者)負擔,而不應由政府來負擔,OECD 雖不否認違反 PPP 原則 之環保補貼可以例外被允許,但認為其應僅作為消除不同國家間因對環境 控制成本採行不同之財務補助計畫而導致之貿易扭曲,故 OECD 仍堅持政 府對污染控制之補助仍不應對國際貿易造成明顯之扭曲43。
另有學者主張,PPP之實現可藉由兩種方式達成:一是政府強制設定 環保標準並輔以罰金之手段;二是對污染者課稅,惟稅率須高於將污染成 本內部化所需之花費,方有鼓勵控制環境成本內部化之效果。由於上述兩 種方式所達成之污染防治結果,與其他比較利益上產生之變化,所須進行
40 參照:同上註,81-83 頁。
41 同上註。
42 即 SCM 協定第 8 條之補貼類型與本論文討論之環保補貼。
43 陳惠欽,前揭註 39,83 頁。
之調整過程相同,常引發社會問題,諸如失業或地區性經濟繁榮之差距 等。此時即是政府提供環保補貼之大好時機,以達成調整協助社會不均之 功能。惟一般政府多傾向採取藉補貼提高控制污染之品質,認為其對價格 將不會發生影響,故不致使該國際貿易之地位同時發生變化,惟如此將使 控制污染之成本無法反應在價格上,而無法對生產者產生壓力,促使其尋 找更有效及污染性最小之生產模式44。
本文亦同意上述見解,若污染廠商堅持貫徹PPP而將污染防治成本大 部分轉嫁給消費者,由於國內過去污染性較高產業為民生化工產業,其產 品為民生必需品或多為低所得階層消費之產品,其防污之成本也相對較 高,若防污費用大多轉嫁給低所得之消費者,將相對加重低所得階層負擔 防污染成本之比重,又違反公平原則,此時,適當之補貼政策可用以抵銷 部分由PPP所產生的負效果。故各國在討論改善環境污染問題時,最直接 有效之政策應是藉由環保稅或行政罰鍰之方式將環境成本內部化,而應將 補貼措施當作抵銷污染者付費原則產生負面效果時,調整達成公平性之工 具。
第二款 環保補貼對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不利之學說
相關環保補貼的提供對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之成效,歷年來爭議不 斷。許多學者對政府的環保補貼,抱持著較負面的看法:
Kamien、Schwartz與Dolbear(1966)認為政府對廠商的廢棄物製造量與 排放量之間的差額給予補貼時,若無法正確掌握廠商的排放水準,則補貼 將無法達到減少污染的目標。因為廠商除了減少污染排放量以獲得補貼
44 蔡英文,《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叢書(二七),149-151 頁。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印,民國 79 年 4 月。
外,尚可藉由提高廢棄物排放量,提高其所適用之污染基準,以取得更多 的補貼收入,故補貼反而可能使污染增加45。
本文認為上述學說提出之防污補貼缺失,可由政府正確掌握廠商的廢 棄物製造量與排放量,於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設定適當或甚至較高之環保標 準解決之。
Kneese與Bower(1968)則認為,對污染防治設備提供投資稅額抵減,將 無法提供廠商減少污染的誘因。因為此一措施只減少廠商購買污染處理設 備的成本,無法增加其收入,若補貼程度無法達到100%,裝置污染防治 設備將減少廠商的利潤,因此廠商不會主動購置污染防治設備46。
惟上述說法係假設政府不對污染課稅,因此並無誘因刺激廠商購買污 染防治設備,故Kneese和Bower亦主張,唯有配合強制性手段,諸如課徵 環保稅或制定行政罰鍰規定以懲違者,投資稅額抵減才能發揮其獎勵效 果,本文贊同之。
Mills(1972)認為,對廠商購買污染防治設備給予投資稅額抵減,會造 成廠商在選擇污染處理方式上的偏差。例如廠商原來在生產過程中採用無 煙煤做為燃料,但為投資稅額抵減的提供,使廠商在生產過程中改以裝置 符合投資稅額抵減之污染防治設備來減少污染,放棄原本即具環保生產效 率之生產方式,此種轉換可能不符合效率原則,反而增加污染47。
Slitor(1976)認為政府補貼所提供的誘因屬消極性,因此廠商在符合管 制標準後,將不會繼續加強其污染防治工作。另外政府補貼也缺乏區域性 合作以從事污染防治的誘因,因為政府補貼傾向鼓勵污染性廠商個別建立
45 Kamien, M. I. & N. L. Schwartz & F. T. Dolbear, Asymmetry between Bribes and Charges, 2(1) WATER RESOURCES RESEARCH, 147-157, (1966).
46 Kneese, A. V. & B. T. Bower, MANAGING WATER QUALITY:ECONOMICS,TECHNOLOGY,INSTITUTION, 98-108, 173-180,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68).
47 Mills, E. S., ECOLOGY AND ECONOMICS: CONTROLLING POLLUTION IN THE 70S,145-146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1972).
污染防治設備,此時具有規模經濟的集體性污染投資將容易被忽略,造成 無效率48。
本文認為上述學說提出之防污補貼缺失,可由政府妥當調整防污補貼 之項目、對象、標準與方式解決之,即對具有規模經濟的集體性污染投資 與完全不會產生污染之生產方式納入補貼之考量。
Baumol與Oates(1979)則認為,補貼政策會增加製造污染廠商的利潤,
嚴重違反污染者付費之精神,且可能使經營無效率的邊際廠商繼續生存下 去,故應以課徵環保污染稅代替之。而投資稅額之抵減可能會降低廠商在 選擇防治污染方法上的自由,污染防治設備將不是減少污染最有效的方 法,此一措施對使用其他技術以降低污染的廠商較不利;而且裝置污染防 治設備並不一定能減少污染,如何能有效地運轉才是重點49。
本文認為上述學說提出之防污補貼缺失,可由對補貼措施之適用時期 設定期間限制解決之,並對整體之環保補貼措施作長程之規劃,且加強環 保事後之監督機制與行政懲罰。
Burrows(1979)認為在短期下,尤其是當市場需求曲線非為完全彈性 時,補貼政策下之廠商利潤勢將大於課稅下之廠商,因給予適當之補貼,
可以減輕廠商因環境污染防治而增加之成本負擔,往往被視為是一種短期 性之措施,但在財政上卻可能扭曲其他部門之資源分派50。
Polinsky(1979)認為定額補貼政策(lum sum subsidy)在完全競爭市場 的效果,與無任何管制措施時的產量水準作比較,其結果顯示在長期均衡 下,補貼制度下的廠商個別產量雖減少,但因為補貼政策易誘使廠商進入
Polinsky(1979)認為定額補貼政策(lum sum subsidy)在完全競爭市場 的效果,與無任何管制措施時的產量水準作比較,其結果顯示在長期均衡 下,補貼制度下的廠商個別產量雖減少,但因為補貼政策易誘使廠商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