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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已經提到,在 1986 年為了西南沿海養殖貝類遭污染事件,行政院緊急 通過的水污染防治近程改善措施中,大型畜牧場被列為優先適用的五項之一。當 時經建會並且表示,水污染防治工作僅偏重工業廢水之管制,將無法獲致整體防 治效果。在 1987 年行政院衛生署規劃「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時指出,淡水 河系的污染原因有六項:家庭污水、垃圾滲漏水、垃圾傾倒於河川地、垃圾場的 垃圾流失、工業廢水及養豬廢水。119 不過,當時經建會主委趙耀東和衛生署長 施純仁對於淡水河流域養豬污染的嚴重程度卻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說淡水河流域 養豬頭數為四十萬頭,後者說只有四萬八千頭)。120 據歐陽嶠暉提出的資料,

淡水河系養豬頭數在 1988 年約為 406,000 頭,其中約 60,000 頭在水源區。121 到底臺灣畜牧廢水污染的情形有多嚴重呢?在 1989 年環保署的《環境保護 統計年報》中有一個簡單的答案。該年報在說明環境負荷的背景時,說道:「畜 牧多,污染量多。七十七年底臺灣地區飼養之豬隻計 695 萬頭(每一頭豬之污染 量為一個人污染量的四倍至六倍),牛隻 176 萬頭,雞、鴨分別為 7,765 萬隻、

1,223 萬隻。這些畜牧排放之污染物及屠宰所產生之污染量極為龐大。」122 但 是該年報並無畜牧廢水量的相關統計數字。有關畜牧業廢水的官方記事第一次出 現在 1990 年(79 年度)的《臺灣省環境保護處年報》,該年報說:「畜牧廢水未

1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6),頁 2-212,表 7-9。

1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6),表 7-2,頁 2-201;《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2007),表 7-2,頁 2-207。

117 行政院主計處網頁,工商及服務業普查,2007 年 4 月 7 日查詢,www.stat.gov.tw。

118 經濟部工業局綠色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網頁,2007 年 4 月 7 日查詢,http://proj.moeaidb.gov.

tw/eta。

119 臺北訊,《中國時報》,1987 年 5 月 1 日,3 版。

120 《中國時報》,1987 年 5 月 18 日,3 版。

121 歐陽嶠暉,〈淡水河系污染治之回顧與前瞻〉,頁 14。

1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1989),頁 2。

能及時改善:畜牧廢水為河川之一大污染源,而農政單位迄無明確之農業政策,

致養豬頭數不斷增加,且大部分養豬戶飼養規模在一千頭以下,不符經濟規模,

污染改善意願相當低,再加上執行時困難度高,造成改善進度普遍落後。」123 同 樣的記事重覆出現於次年的年報。124 在 1992(81 年度)的年報則說:「養豬事 業為一草根性事業,養豬業者(尤其是中小規模者)仍欠缺公害防治觀念,溝通 不易,且目前尚無強制登記之規定,負責人難以認定,致徒增查驗困擾及影響處 分時效,無法達到嚇阻之目的,再加以受豬價起伏不定之影響,養豬業者徘徊在 續養與否之間,均影響業者改善之意願。」125 同樣的記事又重現於次年年報。126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地區的農林漁牧業普查始於 1956 年,至 2005 年已執行 11 次,然而,畜牧業的普查自 1990 年才開始,且 1995 年只是抽樣調查。127 由這 些記事可知,畜牧廢水的資料相對欠缺,而其防治並不比工業廢水容易。

至於畜牧廢水量,據估計,臺灣養豬場的廢水量每頭豬每日約 35-55 公升,

以 60 公斤重的成豬計,每日排出糞 1.24 公斤、尿 2.98 公斤,共 4.22 公斤。養 豬廢水的生化需氧量來源,糞尿占 90%,另 10%來自剩餘的飼料及其他。每頭 豬每日的廢水中,生化需氧量約 86g,懸浮固體 480g、總氮 40g、總磷 25g。養 牛廢水的單位污染量約為豬的 3 倍。128 另據歐陽嶠暉等人推估,在 1987 年臺 灣地區畜牧廢水以生化需氧量計算,每日 717,570 公斤,其中飼養 1-199 頭者占 20.0%,飼養 200-999 頭者占 47.8%,飼養 1,000-4,999 頭者占 17.0%,飼養 5,000 頭以上者占 15.2%。129

5.1 養豬業者的陳情

環保署對畜牧廢水的管制以養豬業為重點。據 1994 年 5 月 4 日的新聞報導 說,環保署要求全省飼養 200 頭豬以上的業者,在 5 日以前完成廢水處理設施功 能檢測報告,否則將按日連續處以 6 萬元罰款。由於日期將至,已引起業者恐慌,

養豬協會決定於 5 月 4 日發動一千多位會員至立法院陳情,要求環保署延緩檢測 期限,並放寬廢水排放標準。陳情書中說,環保署於 3 月 15 日發函要求養豬業 者應於限期 5 月 5 日前,完成廢水 8 次採樣送驗分析,並將檢測記錄報告送交環 保署,否則將處以 6 萬元罰鍰,並可按日連續處罰。由於期間只有 50 多天,業 者根本無法如期完成,希望能延緩申報廢水檢驗期限。養豬協會並且指出,國內 各養豬場大小規模不一,但環保署以同一標準執行檢測,並不公平。環保署對於 廢水排放標準中的生化需氧量檢驗標準是 100ppm(百萬分之 100),比起日本等 先進國家只訂定 160ppm之限值,並放寬取締飼養 999 頭以下養豬戶,更為嚴格。

123 《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年報》(79 年度),頁 90。

124 《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年報》(80 年度),頁 93。

125 《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年報》(81 年度),頁 59。

126 《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年報》(82 年度),頁 51。

127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農林漁牧業普查,2007 年 11 月 21 日查詢,www.stat.gov.

tw/mp.asp?mo=4。

128 於幼華(主編),《環境與人:環境保護篇》(臺北:遠流,1998),頁 512。

129 歐陽嶠暉等,《水質保護政策與執行評析》,頁 19。

由於當時工業與餐飲業廢水排放都尚未達到 1993 年的放流水標準,也未見環保 署全面取締,因此養豬業者對於只針對他們強制執行的作法,表示難以信服。對 於養豬業者認為環保署要求完成廢水檢測的期限過短,因而無法如期完成,環保 署在 1994 年 5 月 3 日表示,依規定養豬戶早應於 1993 年 1 月底以前提出廢水檢 測報告,但因業者一再拖延,才延期至今,為顧及產業公平性,最後期限仍是 5 月 5 日。環保署又說,目前全國已有 29 家合格代檢業,可以接受養豬業者委託 進行廢水檢測。環保署並已協調家畜疾病防治所幫忙業者作廢水採樣,送代檢業 分析。然而,在延緩一年申報後,卻只有 1 家完成廢水檢測報告。截至 1994 年 4 月底止,環保署列管的養豬戶 6,866 家,卻只有 361 家完成申報,申報率僅有 5%,與其他工業申報率達 50%相較,實在落後許多。為顧及產業公平性,環保 署決定不再延期。130

在 5 月 4 日有數百名(一說五、六百名)養豬業者到立法院陳情,驚動了立 法院副院長王金平等十餘位朝野立委。農委會副主委林享能和環保署副署長林達 雄趕赴立法院與業者協商。朝野立委群起要求環保署放寬養豬廢水排放標準,並 且延緩 6 個月實施。但環保署表示,養豬業者的廢水放流標準已延緩一年執行,

如果再延,對於其他已經按新標準施行的行業不公平,新標準仍將如期施行。環 保署水保處處長沈世宏並表示,有關業者認為放流水標準過嚴,該署將於近期內 成立管制審議委員會,做通盤的檢討,並將修正《水污染防治法》,考慮針對大、

小企業,新、舊工廠等不同的情況訂定不同的罰款標準。131

關於這件養豬業者陳情案並無後續報導。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據環保署在 1995 年的推估,畜牧廢水量占總污水量的 24.3%。在河川水污染防治上,對於 畜牧業採取三個策略:(1)對 5,000 頭以上的養豬場,要求全部符合放流水標準;

(2)對 5,000 頭以下的養豬場,要求全部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且操作率達 80%

以上;(3)針對水源區及污染嚴重區域之養豬場優先管制。132 另外,據環保署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的規定,在 2002 年 7 月 5 日公告的養豬規模是 200 頭以上,在 2003 年 7 月 14 日的公告中,排除養 豬 20 頭以上未滿 200 頭之養豬戶,在 200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的規模是養豬 2,000 頭以上。133 由此可知,在 2006 年以前,列管的養豬規模一直是飼養 200 頭以 上。

5.2 河川污染防治中的畜牧廢水

環保署在 1995 年對各流域污染整治的目標中,有關畜牧業的部份列於表 5。

由表 5 可見,養豬 5,000 頭以上的養豬場主要是分布於東港溪流域有 26 場 28 萬 頭,高屏溪流域有 35 場 70 萬頭。此外,二仁溪流域有 31 場 8 萬頭、鹽水溪流

130 臺北訊,《中國時報》,1994 年 5 月 4 日,7 版。

131 李信宏報導,《聯合報》1994 年 5 月 5 日,6 版;臺北訊,《中國時報》,1994 年 5 月 5 日,7 版。

13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年鑑》(1995),頁 166,頁 169。

13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水及飲用水之污染相關法規,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域無場數頭數、朴子溪流域有 50 場、北港溪流域有 28 場、中港溪流域有 16 場、

成改善措施,以達 1993 年及 1998 年的放流水標準外,並應將養豬戶辦理登記、

列管,廢水處理設備不合格者不發給營業登記,並禁止無營業登記之養豬戶在市 場上銷售豬隻等。134

又如,位於蘭陽平原東北端的得子口溪流域以畜牧廢水為主要污染源,在 1991 年占該地廢水總量的 53%。環保署建議農業主管單位依「養豬政策調整方 案」之原則,輔導及輔助養豬戶徹底改善養豬廢水處理設施,配合環保單位之稽 查取締及監測,以有效防止豬糞對河川水質之影響。調查小型養豬戶之意願,研 擬停養並助其轉業,或研究小型養豬場廢水合併處理之可行性。此外,行水區之 養鴨是直接對河川水質造成污染之畜牧廢水,其污染量全部都流進河川,故行水 區鴨隻的排泄物將造成河川水質惡化,建議水利單位、農畜單位及環保單位依相 關法令予以徹底取締,並輔導養鴨業者將鴨遷移至合法的陸地上飼養。135

再如,花蓮縣美崙溪、吉安溪和花蓮溪流域的總廢水量中以畜牧廢水為最大 宗,約占 56%。環保署在其流域污染防治規劃中,與上述流域相似,建議採行減 少養豬頭數、改造豬舍、減少廢水量、興建或改良廢水處理設備、及加強管制等 措施。另外,建議農政單位輔導養豬戶在地下水供需控制及建立產銷制度下,於 規劃區內適宜地點實施蜆類之漁牧綜合經營。此種綜合經營的方式可避免直接施

再如,花蓮縣美崙溪、吉安溪和花蓮溪流域的總廢水量中以畜牧廢水為最大 宗,約占 56%。環保署在其流域污染防治規劃中,與上述流域相似,建議採行減 少養豬頭數、改造豬舍、減少廢水量、興建或改良廢水處理設備、及加強管制等 措施。另外,建議農政單位輔導養豬戶在地下水供需控制及建立產銷制度下,於 規劃區內適宜地點實施蜆類之漁牧綜合經營。此種綜合經營的方式可避免直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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