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近二十年來(1986-2006)臺灣河川污染的防治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近二十年來(1986-2006)臺灣河川污染的防治"

Copied!
4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近二十年來(1986-2006)臺灣河川污染的防治

劉翠溶* 本文原刊於黃富三(主編),《海、河與臺灣聚落變遷:比較觀點》(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 所,2009 年 7 月),頁 229-289。 摘 要 本文以百年來臺灣產業結構的變化及 1986 年初連續發生於西南沿海地區養 殖貝類大量死亡事件做為背景,以探討 1986-2006 年間河川污染的防治。本文討 論的重點是工業廢水與畜牧廢水所造成的河川污染及其防治措施、執行方式與成 效。政府採取的措施與執行方式包括稽查、取締、強制拆除、連續處罰、給予貸 款改善廢水處理設備與技術輔導等。防治的結果,以生化需氧量計算的廢水量已 由 1993 年的 77.1 萬公噸減至 2005 年的 31.5 萬公噸。由統計結果可見,目前臺 灣工業廢水與畜牧廢水已得到相當的控制,但畜牧廢水量減少的幅度不如工業廢 水;而市鎮廢水則因污水下水道建設進度落後,其比重在工業廢水與畜牧廢水減 少之下,就相對的增加。至於河川嚴重污染的比率,在 2003 年曾達一個高峰, 自 2004 年以來已有改善,但在 2006 年中度和嚴重污染的比率合計仍有 25%左 右。本文也略述水庫、地下水與海域污染的情況,但這些水體的相關問題需另文 探討。本文在討論工業廢水時也提到水污染在臺灣已引起的一些疾病,但環境污 染與疾病的關係還需要更有系統的加以研究。 關鍵詞:產業結構的變化、水污染、工業廢水、畜牧廢水、河川污染防治 __________ *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特聘研究員。作者感謝兩位評審人提供的寶貴意見。

(2)

1. 前言:臺灣產業結構的變化 2. 水污染的警訊 3. 主要的污染源 4. 水體污染的情況 5. 工業廢水的防治 6. 畜牧廢水的防治 7. 結論 1. 前言:臺灣產業結構的變化 臺灣的產業結構在過去百年中有很大的變化,已有不少相關的論述。以葉 淑貞的研究為例,她分析 1902-1990 年間長期的時間序列,主要的結論如下:(1) 臺灣工業總產值的年增率在 1902-1942 年間是 6.73%,在 1953-1990 年間是 12.71%;(2)工業部門的產值在 1939 年第一次超過農業部門,顯示產業結構開 始轉向以工業為主;(3)在工業部門中,輕工業的比重在 1912 年占 92%,在 1942 年仍占 72%,而且以製糖業為大宗;(4)在戰後,政府自 1953 年開始執行第一 期四年經建計畫,並在 1980-1989 年間執行十年經建計畫,重工業的比重在 1965 年以後持續增加,並在 1978 年超過輕工業,兩者比重的差距在 1982 年曾一度減 小,但在 1985 年以後又逐漸加大;(5)政府的工業政策有力地推動了臺灣工業 發展,然而,負面影響也不可忽視;一方面,政府過度的干預有時造成資源分配 的扭曲,另方面,政府在基礎建設、技術創新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投資不足。1 至於 1991 年以來的產業發展情形,在此以國內生產毛額 (GDP) 來說明。 以 2001 年為標準時間計算的固定價格來看,農業占國內生產毛額的比重在 1991-2000 年間平均是 2.51%,在 2001-2006 年間平均是 1.67%;工業所占的比重 分別是 30.86%與 28.66%。在這兩期間,畜牧業占農業部門的比重分別是平均 8.01%與 8.83%;製造業占工業部門的比重分別是平均 79.28%與 84.51%。以成長 率來看,農業部門在兩期間分別是平均-0.25%與-0.68%,但畜牧業分別是 3.22% 與 3.27%;工業部門分別是 4.87%與 3.90%,而製造業分別是 5.09%與 4.70%; 值得注意的是,在 2001 年工業是負成長,部門是-7.51%,製造業是-7.44%。2 以歷次工商普查資料加以分析,在工業部門中,製造業所占的比重始終最 大,但有減少的趨勢:在 1954 年占 92.49%,在 1961 年占 90.24%,在 1971 年 占 86.96%,在 1976 年占 87.80%,在 1981 年占 89.95%,在 1986 年占 88.05%, 在 1991 年占 84.47%,在 1996 年占 76.01%。以製造業再分為四類來看,則自 1966 至 1996 年,民生工業的比重由 65.86%降至 23.80%,金屬與機械工業由 7.72%增 至 43.88%,化學工業由 14.22%增至 21.88%,電氣與電子工業由 2.20%增至 1 葉淑貞,〈從歷史角度剖析臺灣戰後工業發展特徵〉,《中國現代史專題研究報告》,第 17 輯(臺 北: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1995),頁 508-610。 2 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以國內生產毛額數字計算成長率及百分比,2007 年 4 月 7 日查詢,www.stat.gov.tw/mp.asp?mp=4。

(3)

10.44%。以製造業工廠的密度分為四個地區來看,在同期間,北部由每平方公里 2.18 家增至 15.27 家,中部由 1.55 家增至 9.09 家,南部由 1.28 家增至 4.81 家, 東部由 0.34 家增至 0.45 家,四區合計由 1.44 家增至 7.86 家。3 至於 2001 年工 商普查結果,以製造業來看,企業數爲 140,539 家,較 1996 年減少 9.14%;再以 四大類行業來看,以金屬製造業占 45.92%為最多,較 1996 年略增;其次是化學 工業占 21.57%,與 1996 年相近;再次是民生工業占 21.26%,較 1996 年略減; 第四是資訊電子業占 11.25%,較 1996 年略增。4 此外,工業區的開發始於 1960 年。工業區依其區位屬性分為四類:一在都 市計畫區內,二在非都市計畫區內 (丁種建築用地),三為依 1960 年訂定的獎勵 投資條例與 1991 年訂定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而設置的工業區,稱為編定工業 區,四為在高雄港與臺中港的加工出口區。在 1998 年,編定工業區內的工廠共 有 10,952 家,在十大工業中,前五項的比重依次是電子業 13.9%、金屬鑄造業 11.7%、機械業 10.6%、塑膠業 7.7%、基本金屬業 7.5%;後五項依次是運輸設備 業 6.8%、食品業 5.4%、紡織業 5.2%、化學製品業 4.9%、及非金屬業 4.2%。前 五項合計占 51.4%,加上後五項則達 77.9%。在前五項工業中,電子、金屬鑄造、 機械與塑膠業在北部、中部與南部都排在前五名內,但在北部名列第四的是紡織 業,在南部名列第三的是運輸設備業。5 再以 2006 年國內生產毛額的數字來看,在 24 項製造業中排在前十名的依次 是: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7.79%)、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9.70%)、電腦、通信及 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9.60%)、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7.20%)、運輸工具製造修 配業 (6.30%)、金屬製品製造業 (5.23%)、化學材料製造業 (5.11%)、金屬基本 工業 (3.72%)、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3.64%)、塑膠製品製造業 (3.11%);十項合 計占製造業國內生產毛額的 81.39%。6 在上述臺灣產業發展結構變化的背景下,本文將以工業廢水與畜牧廢水為重 點來陳述河川污染的情況與防治,藉以瞭解產業發展與環境變遷互動的關係。 2. 水污染的警訊 臺灣地區的《水污染防治法》在 1974 年 7 月 11 日公布施行,在時間上與美 國 1972 年制定的聯邦水污染防治修正條款(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3

詳見 Ts’ui-jung Liu, “Regional Variation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Taiwan: An Overview,” 收於 劉翠溶、石守謙(主編),《第三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歷史組:經濟史、都市文化與物質文化》 (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2),頁 225-264。 4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工商及服務業普查,90 年普查結果統計表。2007 年 4 月 7 日查詢,www.stat.gov.tw/mp.asp?mp=4。 5

Ts’ui-jung Liu, “Regional Variation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Taiwan: An Overview,” 頁 238-240、頁 260,Table 9。

6

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以各項製造業國內生產毛額固定價格之數字計算百分 比,2007 年 4 月 7 日查詢,www.stat.gov.tw/mp.asp?mp=4。

(4)

Amendments)相較,相差不多。7 在《水污染防治法》公布之前,臺灣省政府 於 1967 年 7 月成立臺灣省水污染防治委員會,隸屬於臺灣省建設廳。該委員會 成立後,曾進行水污染防治專法之擬訂,包括研訂「水污染防治法草案」、「臺灣 地區放流水標準草案」等。此外,經濟部於 1970 年公佈「工廠廢水管理辦法」, 並付諸實施。在《水污染防治法》公布後,臺灣省水污染防治委員會也配合中央 政策,於 1975 年 9 月 1 日改組為臺灣省水污染防治所,辦理臺灣省水污染防治 業務,並於 1978 年擬訂「水污染防治四年計劃」。8 同時,臺灣的社會菁英在 1970 年代也於《科學月刊》與《中國論壇》發表論述,介紹水污染公害,並指 出工業廢水是臺灣水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9 儘管有法規的制定與知識的傳介,若未確實執行,則難以防患於未然。事實 上,在 1986 年初,臺灣西南沿海連續發生高雄縣茄定鄉 450 公頃養殖牡蠣、臺 南縣淺海 300 公頃文蛤與雲林縣口湖鄉草蝦苗大量死亡的情事,問題的癥結在於 水質遭受污染。為此,臺灣省政府於該年 4 月成立專案小組,決定立即查明養殖 貝類死亡原因並研究防止辦法。10 同時,行政院衛生署快速通過「水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要點」,對於重大污染的工業或嚴重污染之河川流域內的工 廠,若經常排放污水而不改善,則採取按日連續處罰,以促使污染者早日改善防 治污染的設備。11 同年 6 月,臺灣省政府鑑於《水污染防治法》已於 1983 年 5 月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也已於 1984 年 5 月公布,但中央主管機關始 終未公布放流水標準,以致地方環保單位在執行取締時遭遇許多困難,乃決定建 請中央儘快訂定放流水標準。12 當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該局為了擬定放流水標 準,自 1984 年 9 月起就邀約學術機構、公營單位、工程顧問公司及政府各相關 部會共 27 個單位,歷經數十次會議,於 1986 年底完成草案,並經行政院副首長 會議審查通過。後因味全食品公司對放流水標準草案中有關透視度的規定提出異 議,行政院乃將草案再交給工作小組討論。工作小組又經過二次討論,除對總汞 含量採更嚴格的規定外,其他項目均未更改。13 於是,放流水標準由行政院衛 7 公布的條文見《總統府公報》,第 2754 號(民國 63 年 7 月 12 日),頁 1-3。《水污染防治法》 公布後,在民國 72 年 5 月 27 日、80 年 5 月 6 日、89 年 4 月 26 日、91 年 5 月 22 日及 96 年 12 月 12 日五次修正,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環保法規,2007 年 3 月 29 日及 2008 年 1 月 26 日查詢,http://www.epa.gov.tw/。美國的法規見美國環境保護署網頁,2007 年 11 月 17 日查詢,www.epa.gov/region5/water/cwa.htm。 8 歐陽嶠暉等,《水質保護政策與執行評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報告,(1988),頁 2-3。 9 曾華璧,〈試析《科學月刊》中「水資源保育與水污染防治」之論述及其特色:兼論科技社群 與台灣環境學識傳介之關係〉,《臺大歷史學報》,第 19 期(1996 年 6 月),頁 236;曾華璧,〈一 九七○年代《中國論壇》有關環境主題論述之歷史意義〉,《思與言》,33:4(1995 年 12 月), 頁 10-13。 10 社論,〈防治水污染刻不容緩〉,《中央日報》,1986 年 4 月 17 日,2 版。 11 見《中國時報》,1986 年 4 月 25 日,3 版。公布實施的日期是 1987 年 2 月 11 日,見《中國 時報》,1987 年 2 月 11 日,3 版。 12 中興新村訊,《民眾日報》,1986 年 6 月 2 日,2 版。 13 工作小組第二次討論及其相關消息見,《中國時報》,1987 年 2 月 8 日,3 版。

(5)

生署在 1987 年 5 月 5 日發布施行。14 此外,經多年籌劃,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 護局於 1987 年 8 月 22 日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15 以加 強環境保護政策的推動。上述事實反映了臺灣地區水污染的嚴重性在 1986 年已 不容忽視,法規的執行也必須進一步落實。 此外,以蕭新煌整理的臺灣地方環保抗爭事件來看,在 1981-1996 年間水污 染抗爭事件共有 151 件(占全部 1,210 件的 12.5%),包括事業廢水污染 45 件, 畜牧場污染 23 件,垃圾場污水 23 件,水源和水廠污染共 22 件,污水處理廠污 染 16 件,河川污染 10 件,排水溝污染 7 件,海域污染 5 件。16 以環保署報案 中心陳情案件來看,在 1992-2005 年間,以水污染為陳情事由的案件占總數的比 率平均為 12.4%,在 1997 年曾高達 16.5%;歷年水污染案大致與噪音、惡臭、 廢 棄 物 與 環 境 衛 生 並 列 在 前 五 名 內 。17 再 以 重 大 公 害 糾 紛 案 件 來 看 , 在 1991-2005 年間共 202 件,其中空氣污染 52 件(25.7%)、廢棄物污染 51 件 (25.2%)、水污染 33 件(16.3%)。18 這些比例也反映了水污染的嚴重性及其在 各種污染中的相對地位。 3. 主要的污染源 臺灣地區水污染的主要來源有三:生活污水(亦稱市鎮廢水)、工業廢水與 畜牧廢水;此外,有垃圾滲出的污水及一般非定點的污染源。據歐陽嶠暉等人推 估,在 1987 年,臺灣地區的市鎮廢水占總量的 25%,工業廢水占 54%,畜牧廢 水占 21%。19 另據環保署的統計,在 1991 年,工業廢水及畜牧廢水合占廢水排 放總量的 77%,此一比率有下降的趨勢,在 1992-1995 年間的比率分別是 70%、 65%、63%、60%。20 在 2004 年,生活污水占廢水總量的 50%,工業廢水占 24%, 畜牧廢水占 26%。21 但在 2006 年,工業廢水的比重再度上升;該年生活污水占 33.3%、工業廢水占 40.9%、畜牧廢水占 25.8%。22

至於廢水的數量,則以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BOD)計

算。據行政院主計處的綠色國民所得統計資料,生化需氧量(BOD5)是指於一 定時間內,在一定的溫度下,有機物因受微生物的作用而氧化所消耗的氧量;通 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法規》(1994),頁 65。放流水標準公布施行後,已經九次修 正:民國 80 年 1 月 16 日、80 年 11 月 29 日、86 年 12 月 24 日、88 年 9 月 22 日、89 年 2 月 9 日、90 年 2 月 7 日、90 年 11 月 21 日、92 年 11 月 26 日及 96 年 9 月 3 日,詳見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網頁,環保法規,2008 年 1 月 26 日查詢,www.epa.gov.tw。 15 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歷史沿革,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16 蕭新煌,《臺灣地方環保抗爭運動:1991-1996》,行政院環保署專案計畫(1997 年 6 月),頁 95-126。(按:蕭新煌整理的資料始於 1981 年)。 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6),以頁 1-40 所列件數計算。 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6),以頁 2-144 表 6-4 所列件數計算。 19 歐陽嶠暉等,《水質保護政策與執行評析》,頁 21。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年鑑》(1995),頁 165。 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5),頁 1-3。 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7),表 3-7,頁 2-80。

(6)

常以 20℃下培養 5 日的生化需氧量,即 BOD5來表示廢水的有機污染程度。由 於計算的標準不同,在表 1 分別列出數列(1)與(2)。 表 1:臺地地區廢水排放量:以生化需氧量(BOD5)表示 數列(1) 排放量(萬公噸) 百分比 年份 總量 市鎮廢水 工業廢水 畜牧廢水 市鎮廢水 工業廢水 畜牧廢水 1993 77.1 26.7 32.1 18.3 34.63 41.63 23.74 1994 72.4 27.0 28.1 17.3 37.29 38.81 23.90 1995 67.7 27.2 24.1 16.4 40.18 35.60 24.22 1996 62.8 27.2 20.1 15.5 43.31 32.01 24.68 1997 61.0 27.3 20.3 13.4 44.75 33.28 21.97 1998 59.1 26.4 21.3 11.4 44.67 36.04 19.29 1999 53.2 26.4 18.6 8.2 49.62 34.96 15.41 2000 52.8 26.4 19.1 7.3 50.00 36.17 13.83 2001 49.6 26.2 17.3 6.1 52.82 34.88 12.30 2002 46.6 25.7 13.2 7.7 55.15 28.33 16.52 2003 49.8 25.0 12.1 12.7 50.20 24.30 25.50 平均 59.3 26.5 20.6 12.2 45.69 34.18 20.12 數列(2) 排放量(萬公噸) 百分比 年份 總量 市鎮廢水 工業廢水 畜牧廢水 市鎮廢水 工業廢水 畜牧廢水 1999 42.2 28.8 5.8 7.6 68.25 13.74 18.01 2000 37.6 27.1 3.0 7.5 72.07 7.98 19.95 2001 35.5 25.8 2.7 7.0 72.68 7.61 19.72 2002 35.6 25.9 3.2 6.5 72.75 8.99 18.26 2003 32.8 24.2 2.4 6.2 73.78 7.32 18.90 2004 29.7 23.0 0.8 5.9 77.44 2.69 19.87 2005 31.5 23.1 1.2 7.2 73.33 3.81 22.86 平均 34.9 25.4 2.7 6.8 72.90 7.45 19.65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綠色國民所得,電子書 94 年版,表六之一; 95 年版,表七之一。2007 年 4 月 7 日查詢,www.stst.gov.tw/mp.asp?mp=4。 說明:數列(1)以許可水量為主,工業廢水每年以 365 日計算排放量。 數列(2)以檢測申報資料為主,再依序以許可水量、負責人員水量、稽查水質、許可水 質、放流水標準等替代計算,工業廢水每年以 360 日計算。 數列(1)含蓋 1993-2003 年間的統計,排放量是以許可水量為主,其中工業廢 水每年以 365 日計算。數列(2)含蓋 1999-2005 年間的統計,排放量是以檢測 申報資料為主,再依序以許可水量、負責人員水量、稽查水質、許可水質、放流

(7)

水標準等替代計算,其中工業廢水每年以 360 日計算。 先看數列(1)。廢水排放總量自 1993 年的 77.1 萬公噸逐漸減少至 2002 年 的 46.6 萬公噸,再略增為 2003 年的 49.8 萬公噸。市鎮廢水由 1993 年的 26.7 萬 公噸,略增至 1997 年的 27.3 萬公噸,再漸減至 2003 年的 25 萬公噸。工業廢水 由 1993 年的 32.1 萬公噸減至 2003 年的 12.1 萬公噸。畜牧廢水由 1993 年的 18.1 萬公噸減至 2001 年的 6.1 萬公噸,再增至 2003 年的 12.7 萬公噸。以三項廢水所 占的比重來看,在 1993 年,市鎮廢水占 34.63%,工業廢水占 41.63%,畜牧廢 水占 23.74%;在 2003 年以前,情況是市鎮廢水的比重漸增,工業廢水的比重漸 減,而畜牧廢水的比重則先減再增。在 2001 年,市鎮廢水占 52.93%,工業廢水 占 34.95%,畜牧廢水占 12.32%;但在 2003 年,市鎮廢水占 50.2%、工業廢水占 24.3%、畜牧廢水占 25.5%。以 1993-2003 年間平均計算,每年總排放量為 59.3 萬公噸,其中市鎮廢水 26.5 萬公噸(占 45.69%),工業廢水 20.6 萬公噸(占 34.18%),畜牧廢水 12.2 萬公噸(占 20.12%)。 再看數列(2)。由於統計方式不同,在時間上重疊的部份,每年總排放量與 工業廢水量都較數列(1)為少;但市鎮廢水量在 1999 與 2000 年略高於數列(1), 其餘各年都略低;而畜牧廢水則在 2000 與 2001 年略高,其他年份都略低。再以 三項廢水所占的比率來看,在 1999-2004 年間,市鎮廢水呈現增加的趨勢,由 68.25%增至 77.44%;工業廢水呈現降低的趨勢,由 1999 年的 13.74%降為 2001 年的 7.61%,又略增為 2002 年的 8.99%,再降至 2004 年的 2.69%;畜牧廢水則 在同期間大致上呈增加的趨勢,由 1999 年的 18.01%略增為次年的 19.95%,稍 降至 2002 年的 18.90%,再增至 2004 年的 19.87%。在 2005 年,市鎮廢水比重 較上一年減少,而工業廢水與畜牧廢水則增加;市鎮廢水占 73.33%,工業廢水 占 3.81%,畜牧廢水占 22.86%。以 1999-2005 年間平均計算,每年總排放量為 34 萬公噸,其中市鎮廢水 25.4 萬公噸(占 72.90%),工業廢水 2.7 萬公噸(占 7.45%),畜牧廢水 6.8 萬公噸(占 19.65%)。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計算方式不同, 工業廢水的數量與比重較數列(1)減少甚多,這種計算方式是否正確,值得再 研究。 此外,據行政院主計處綠色國民所得 96 年版的資料,水污染排放量以生化 需氧量、化學需氧量(COD)及懸浮固體(SS)三種計算,列於表 2。由表 2 可 見,在 2001-2005 年間以生化需氧量計算的排放量較表 1 數列(2)所列數字略 高,而且在名稱上以農業廢水取代畜牧廢水。至於化學需氧量與懸浮固體的統計 數字,則是首次出現於綠色國民所得帳中。由各項排放量來看,除懸浮固體以工 業廢水最高外,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都以市鎮廢水最高。值得注意的是,在 2006 年,農業廢水與市鎮廢水在三種污染物的排放量都略有減少,而工業廢水 則略有增加。

(8)

表 2:臺灣地區水污染排放量,2001-2006 年 排放量:萬公噸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學需氧量(COD) 懸浮固體(SS) 年分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2001 46.8 9.2 9.8 27.8 110.6 17.7 27.8 65.1 106.3 10.9 68.4 27.0 2002 44.8 8.4 9.3 27.1 107.3 16.0 27.7 63.6 97.0 9.9 60.8 26.3 2003 41.3 7.9 7.1 26.3 98.0 15.0 21.0 62.0 82.8 9.3 48.0 25.5 2004 41.5 7.5 8.1 25.9 100.3 15.8 23.1 61.4 84.4 8.9 50.2 25.3 2005 41.3 7.7 7.8 25.8 100.4 16.2 22.9 61.3 76.4 9.1 42.3 25.0 2006 38.1 5.4 8.0 24.7 96.0 13.0 23.8 59.2 78.3 6.8 47.5 24.0 百分比*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學需氧量(COD) 懸浮固體(SS) 年分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2001 100.0 19.7 20.9 59.4 100.0 16.0 25.1 58.9 100.0 10.3 64.3 25.4 2002 100.0 18.8 20.8 60.5 100.0 14.9 25.8 59.3 100.0 10.2 62.7 27.1 2003 100.0 19.1 17.2 63.7 100.0 15.3 21.4 63.3 100.0 11.2 58.0 30.8 2004 100.0 18.1 19.5 62.4 100.0 15.8 23.0 61.2 100.0 10.5 59.5 30.0 2005 100.0 18.6 18.9 62.5 100.0 16.1 22.8 61.1 100.0 11.9 55.4 32.7 2006 100.0 14.2 21.0 64.8 100.0 13.5 24.8 61.7 100.0 8.7 60.7 30.7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綠色國民所得,電子書,96 年版,編製結果 分析,第二章水污染,表 2.1.1,2008 年 1 月 28 日查詢,www.stst.gov.tw/mp.asp?mp=4。 *百分比是以原表所列排放量計算。 要之,自 1993 年以來,廢水總量已漸減少,工業廢水與畜牧廢水的比重相 對降低,而使市鎮廢水的比重相對提高。市鎮廢水的防治主要是透過污水下水 道,但臺灣地區污水下水道的建設遲緩,在 1982 年,臺北市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為 6.4%,而高雄市與臺灣省都還未達 1%。23 在 2005 年底,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在臺北市為 80.4%、在高雄市為 46.3%、在臺灣省為 15.4%。24 至於市鎮廢水處 理率,整個臺灣地區在 2006 年底為 33.7%,較 2005 年底增加 3.5 個百分點。25 這 些數據顯示,污水下水道的建設,尤其是在高雄市與臺灣省,亟待加強,才能削 減市鎮廢水。市鎮廢水與都市發展息息相關,需再另文探討。 23 見劉翠溶、劉士永,〈淨水之供給與污水之排放—臺灣聚落環境史研究之一〉,《經濟論文》, 20:2(1992 年 9 月),頁 482-491。 24 見內政部營建署 94 年統計年報,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cpami.gov.tw/statisty/94/94_htm/ htm_year9405.htm。 25 見行政院主計處網頁,國情統計通報,第 50 號,96 年 3 月 19 日,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 www.stat.gov.tw。

(9)

4. 水體污染的情況 各種廢水從污染源排出或滲出,污染了河川、水庫、地下水與海域等水體, 而這些水體其實是互通的。本文雖以河川污染的防治為重點,然而,為了對臺灣 水污染情況有較為整體的認識,此節也將略述水庫、地下水與海域的污染。 4.1 河川的污染 據環保署的標準,河川水質參數有四項:懸浮固體(Suspended Solids, SS)、

生化需氧量(BOD)、溶氧量(Dissolved Oxygen, DO)及氨氮(NH3-N),以這

四項水質參數的平均值做為河川污染程度的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 簡稱

RPI)。河川污染的程度分為四等級:RPI小於 2 的是未(稍)受污染、介於 2 與 3 的是輕度污染、介於 3 與 6 的是中度污染、大於 6 的是嚴重污染。26 臺灣的重要河川共 50 條,包括中央管河川 25 條、縣(市)管河川 22 條與 其他河川 3 條。27 在 1983-1986 年間,納入監測的只有 21 條主要河川,自 1987 年開始納入次要河川。在 1983 年監測的長度共 2,070.2 公里,其中未(稍)受污 染的長度占 74.0%、輕度污染占 3.6%、中度污染占 16.7%、嚴重污染占 5.7%。 在 1986 年納入監測的長度共 2,092.8 公里,其中嚴重污染的長度已達 10.2%。28 據環保署的統計資料,自 1987 年起臺灣五十條河川污染程度的變化如圖 1 所示。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987 1989 1991 1993 1995 1997 1999 2001 2003 2005 年份

百分比

未(稍)受污染 輕度污染 中度污染 嚴重污染 圖 1:臺灣五十條河川污染程度的變化,1987-2006 年 資料來源: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7),表 3-1 繪圖。 26 河川污染等級之分類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年鑑》(1995),頁 149。 27 重要河川原分為主要與次要河川。自 1999 年起,改為中央管、縣(市)管與其他河川。詳細 名單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2),表 3-1,頁 2-54。 28 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1997),頁 114-115。

(10)

在 1987 年監測的河川長度共 2,820.6 公里,其中未(稍)受污染的長度占 70.9%、 輕度污染占 6.4%、中度污染占 11.3%、嚴重污染占 11.4%。此後十餘年間,各等 級的比率略有變動,在 2003 年河川污染的程度達到一個高峰,該年監測的河川 長度共 2,904.2 公里,其中未(稍)受污染的長度占 59.4%、輕度污染占 13.4%、 中度污染占 11.3%、嚴重污染占 15.8%。自 2004 年以來,河川污染的程度略有 改善,未(稍)受污染的長度占 64.0-65.5%、輕度污染占 9.9-9.0%、中度污染占 18.5-19.5%,嚴重污染占 7.6-6.0%。在 2006 年,中度與嚴重污染的比率合計仍有 25.5%。 個別來看,嚴重污染的長度比率達 50%以上的河川,在 1988 年有北港溪 (83.0%)、急水溪(62.7%)、二仁溪(54.1%)及鹽水溪(52.4%);在 1990 年 有南嵌溪(74.3%)、北港溪(70.6%)、二仁溪(54.1%)及鹽水溪(52.6%);在 1995 年有北港溪(85.8%)、南嵌溪(74.3%)、二仁溪(64.4%)、急水溪(62.7%) 及鹽水溪(52.6);在 2001 年有北港溪(89.7%)、南崁溪(89.0%)、急水溪(75.0%)、 二仁溪(63.3%)、鹽水溪(52.4%)及阿公店溪(51.3%);在 2002 年有二仁溪 (100%)、北港溪(83.1%)、鹽水溪(68.6%)、急水溪(65.7%)及南崁溪(61.2%); 在 2003 年有二仁溪(100%)、北港溪(100%)、鹽水溪(68.6%)、老街溪(68.1%) 及急水溪(67.8%);在 2004 年只有鹽水溪(56.6%)。在 2005-2006 年已無嚴重 污染達 50%的河川,但嚴重污染達 30%以上的,在 2005 年有北港溪(47.2%)、 二仁溪(38.7%)、鹽水溪(38.4%)、南崁溪(35.3%);在 2006 年有二仁溪(49.1%)、 鹽水溪(48.2%)、阿公店溪(39.1%)、北港溪(30.6%)、而南崁溪嚴重污染程 度雖降至 26.7%,卻有 73.3%為中度污染。29 可見這幾條河川的污染情形仍頗為 嚴重。 至於河川水質達成率,以 2002-2006 年間五年的平均值來看,依次是酸鹼值 值 98.2%、銅 83.3%、溶氧量 77.1%、懸浮固體 65.3%、生化需氧量 48.2%、氨 氮 43.9%、大腸桿菌群 30.2%、總磷 28.7%。錳 25.8%。30 由此可見,除酸鹼值 以外,其他各項的達成率都還不理想。 4.2 水庫的污染

水庫的水質以卡爾森優養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 CTSI)來衡量。 此 一 指 數 是 先 分 別 計 算 水 中 透 明 度 ( Saturated Degree, SD )、 葉 綠 素 -a (Chlorophyll-a, Chl-a)及總磷(Total Phosphorus, TP)三項水質參數的濃度值後, 再以三項的平均值來判定水庫水質的優養程度。卡爾森優養指數小於 40 為貧 養、介於 40 與 50 為普養、大於 50 為優養。31 水庫優養指數的統計始於 1993 29 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1989 年版,表 2.-2 及表 5;1991 年版,表 2-1 及表 2-4;1996 年及 2002-2007 年各年版的表 3-1。 30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綠色國民所得,電子書,96 年版,編製結果分析,表 2.2.2,依表列數字計算平均值。2008 年 1 月 28 日查詢,www.stst.gov.tw/mp.asp?mp=4。 31 卡爾森指數計算公式見,歐陽嶠暉,〈水環境問題檢討與政策〉,收入歐陽嶠暉、黃勉(編), 《新世紀的環境保護政策》(臺北: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1998),頁202。

(11)

年,該年監測的水庫有 18 座,其中水質優養的有 10 座:阿公店(77.9)、鳳山 (75.6)、澄清湖(68.2)、仁義潭(57.5)、鏡面(57.2)、明德(54.7)、白河(53.2)、 石門(52.4)、蘭潭(52.0)及新山(50.9);普養的有 7 座:曾文(49.9)、烏山 頭(48.6)、寶山(47.7)、永和山(47.7)、德基(47.1)、霧社(41.6)、翡翠(41.1); 貧養的只有日月潭(36.0)。在 2006 年監測的水庫有 20 座,其中水質優養的有 8 座:鳳山(73.1)、澄清湖(55.8)、鏡面(53.7)、寶山(52.6)、白河(52.3)、 石門(51.6)、鯉魚潭(50.6),南化(50.3);普養的有 11 座:蘭潭(49.3)、明 德(49.1)、仁義潭(48.64)、曾文(48.62)、牡丹(48.1)、永和山(45.1)、烏 山頭(44.4)、翡翠(42.1)、德基(41.2)、霧社(40.4)、新山(40.2);貧養的 只有日月潭(31.7)。優養最嚴重的阿公店水庫,其優養指數在 1996 年一度高達 84.4,自 1999 年開始治理工程後暫無資料。32 水庫優養化座數所占的比率歷年 高低不一,最高的是 1998 年的 77.8%,最低的是 1995 年的 25.0%。33 水庫的污染與集水區土地利用的情況有關,最著名的例子是德基水庫,張長 義等人對此已有檢討。34 至於水庫優養化的整治,自 2004 年起環保署開始規畫 生態工法的研究計畫,在 2005 年 5 月發表翡翠水庫集水區試驗的成果,以期推 廣其經驗至各面臨優養化的水庫。35 但實際執行的情形尚待進一步探討。 4.3 地下水的污染 臺灣省環境保護局曾於 1982 年 12 月至 1984 年 8 月從各地 264 口淺井採集 1,405 個水樣進行檢驗。結果顯示,淺層地下水水樣不合於自來水標準的項目包 括電導度、PH值、氨氮、砷、鋅、汞、鉻、鎘及銅 9 項。最值得注意的是氨氮, 有 735 個水樣(52.3%)的氨氮大於 0.1 mg/L(毫克/公升),其中有 219 個水樣 (15.6%)大於 1.0 mg/L,另有 12 個水樣(0.9%)大於 10 mg/L,可見污染頗為 嚴重。氨的來源可能是洩漏的化糞池、下水道及畜牧廢水。此外,有 318 個水樣 (22.6%)含鋅量大於 0.1 mg/L;有 116 個水樣(8.3%)含砷量大於 0.05 mg/L; 有 27 個水樣(1.9%)含汞量大於 2.0 µg/L(微克/公升);有 14 個水樣(1.0%) 含鉻量大於 0.05 mg/L;有 2 個水樣(0.14%)含鎘量大於 0.01 mg/L;有 2 個水 樣(0.14%)含銅量大於 1.0 mg/L。36 環保署自 1989 年起曾經展開為期四年的臺灣地區疑受污染飲用水井調查與 分析。這項調查是針對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 中縣、彰化縣、雲林縣、臺南縣、屏東縣、宜蘭縣等 12 縣市進行調查,調查的 32 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7),表 3-3,頁 2-64 至 2-67。 33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綠色國民所得統計表,94 年版,表六之一,2007 年 4 月 7 日查詢,www.stat.gov.tw/mp.asp?mp=4。 34 張長義、王秋原、萬懿,〈德基集水區土地利用變遷及其對環境衝撃之分析〉,《國立臺灣大學 理學院地理系研究報告》,第 11 期(1982 年 7 月),頁 1-14。 3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重大施政績效,93 年 11 月、94 年 5 月,2007 年 3 月 28 日查詢, www.epa.gov.tw。 36 詳見吳先琪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策略及實例之調查研究〉,臺大環境工程報告 No. 216(1989), 頁 41-42;49-63。

(12)

水井共 528 口。據調查報告指出,總菌落數超過水質標準的水井達 77%以上,錳 含量超過標準的水井有 66%,酚含量超過標準的水井有 46.5%;另外,砷含量不 合格的水井有 43 個(8.1%),鎘含量超過標準的水井有 6 個(1.1%)。值得注意 是,酚並非自然界存在的元素,而是工業產生的污染,顯示地下水已經明顯受到 工業的污染。37 在 1994 年 7 月 28 日,一群臺南縣東山鄉聖賢村的農民在立法 委員趙少康的安排下舉行記者會,控訴他們的稻田因使用地下水灌溉,結果水稻 枯死,原因在於附近的宗發鐵工廠排放的廢水污染了地下水。38 在 1997 年底有 一則報導說,根據環保單位調查,國內地下水污染情形相當嚴重,過去十年來, 重金屬污染平均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比率高達三至四成左右。當時環保署表 示,從重金屬污染到有機化合物污染事件,可以看出國內地下水資源已面臨威 脅,是環保的重要課題。39 但當時尚無相關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 汪中和等人根據環保署 1989-2000 年間的統計年報及環境白皮書,對臺灣地 區 93 個監測水井所做的水質監測結果加以分析,結果受檢的地下水約有四成無 法直接做為飲用水,將近一成不能做為農業灌溉用水;地下水污染以嘉義縣市、 臺南縣市、屏東縣、臺北縣及桃園縣等地的情形最為嚴重。由環保署過去十年來 監測資料也可看出,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的地下水重金屬(錳、鐵)污染比率均 高達三至四成,砷的不合格率也超過二成。這些事實顯示臺灣地下水水質問題之 嚴重性。40 地下水遭到工業廢水污染的情形,最令人矚目的是美國無線電公司(RCA) 桃園廠地下水污染案。在 1994 年 6 月 2 日立法委員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 公司桃園廠和竹北廠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情事,接著由環保署成立專案小組加以 調查處理。41 在 1998 年 2 月底,立法委員謝錦川撰文討論RCA桃園廠地下水污 染案。他指出,RCA桃園廠於 1970 年設廠,生產電子、電器產品,在 20 多年 期間,都將有毒化學廢水傾倒在廠內水井,造成土壤及地下水嚴重污染,經過 接手該廠的美國奇異公司及法國湯姆笙公司,進行 6 個月的污染改善工作,情 況不僅未改善反而更加嚴重,只得宣告失敗。該廠廠址被環保署宣佈成為國內 首例永久污染區,禁止開發,形同廢地。不但地主損失慘重,而且對國家也是 極大的損失。因此,謝錦川呼籲,政府應全力處理善後,並讓污染製造者負起 責任。42 環保署於 1998 年 11 月 9 日同意RCA公司土壤整治已依計畫完成,並 同意回填挖出處理之土壤。43 接著,環保署於 1999 年 2 月 24 日有條件通過RCA 桃園廠環境影響評估,將可變更土地利用,共計 7.2929 公頃的土地中,有 1.4023 37 呂理德報導,《中國時報》,1993 年 10 月 2 日,3 版。 38 謝莉慧報導,《自立晚報》,1994 年 7 月 28 日,4 版;季良玉報導,《聯合報》,1994 年 7 月 29 日,5 版。 39 呂理德報導,《中國時報》,1997 年 12 月 8 日,/7 版。 40 汪中和、郭欽慧、張鳳嬌,〈臺灣地下水環境的變遷〉,發表於環境史研究國際研討會,中央 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主辦,2002 年 11 月 14 日。 41 詳見《環境保護年鑑》(1995),頁 206。 42 見《自立早報》,1998 年 2 月 28 日,11 版。 4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重大施政績效,87 年 11 月,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13)

公頃變更為住宅區,有 4.3569 公頃變更為商業區,其餘 1.5237 公頃為道路綠地, 但環保署要求在土壤污染完成清除後,才准建築。到了 2001 年 10 月,湯姆笙 公司向經濟部投資審議會提出鉅額減資之申請,經濟部以地下水污染問題尚未 解決,而擱置其申請;湯姆笙公司則強調應由接手的宏億公司負責水污染的整 治。44 至於RCA桃園廠水污染的嚴重情況,據環保署於 1994 年委託工研院就該廠 附近 20 口民井的地下水採樣分析,發現水中含有 12 種含氯有機溶劑,其中二 氯乙烯之濃度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的 200 多倍,三氯乙烯超過將近 200 倍,而 四氯乙烯則超過將近 1,000 倍。另據 2000 年 11 月臺大教授王榮德完成的報告, 在RCA桃園廠下游 52 口井採樣分析的結果顯示,二氯乙烯之濃度超過飲用水水 質標準的 170 倍以上,三氯乙烯與四氯乙烯都超過 1,000 倍以上。此外,王榮德 在 1999 年的報告中指出,依國際癌症研究局的分類,三氯乙烯可導致人體的癌 症包括肝膽道癌、腎癌、食道癌、子宮頸癌、非何杰氏淋巴癌;四氯乙烯可導 致食道癌、肝癌、膀胱癌、子宮頸癌、肺癌、皮膚癌、口腔癌、大腸癌、胰臟 癌、尿道癌、白血病、乳癌、非何杰氏淋巴癌。4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 衛生研究所曾進行調查,以RCA桃園廠勞工 1979-1997 年間癌症發生登記檔、 1985-1997 年間死因資料檔、1975-1995 年間勞保住院檔、及 1996-1997 年間的 健保住院資料,互相串連,發現癌症死亡個案共 829 人,刪除缺初診日、首次 加保日晚於初診日、及工作年資小於或等於三個月的個案後,死於癌症者仍多 達 509 人;另外有上千人罹患各種癌症及其他疾病,包括乳癌、胃癌、大腸癌、 肝癌、子宮頸癌、子宮癌、卵巢癌、攝護腺癌、白血病、淋巴癌、及心血管疾 病等。46 RCA事件尚未完全落幕,地下水污染引起的疾病也需要進一步研究。 由於地下水污染事件頻傳,卻始終沒有一套有效的解決辦法,環保署在 1998 年 3 月 2 日第一次召集各縣市環保局研商地下水污染的處理程序。47 在 4 月初, 環保署針對國內地下水遭工業污染的問題發佈新聞稿指出,對於已知的污染廠 址,將要求業者在兩年內具體完成土壤網絡分析及地下水取樣調查,並對附近居 民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送環保單位核定整治標準,完成必要的整治工程。環保署 也表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將從法規研定、制度建立及執行方式三方面來積極 推動。在法規方面,正委託學者研定,重點在釐清污染者的責任歸屬,但土地產 權轉移時,污染之檢測及責任歸屬密不可分,將與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一併考 量,而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預定在 1998 年 6 月底呈報行政院。48 44 呂理德報導,《中國時報》,1999 年 2 月 25 日,9 版,2001 年 10 月 24 日,3 版。 45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CA 污染事件始末〉,《司改雜誌》,第 035 期(2001 年 10 月),2007 年 4 月 2 日查詢,www.jrf.org.tw。 46 勞委會勞工安全研究所的研究計畫始於 1998 年 7 月。在 1999 年 11 月 22 日記者會上提出的 初步報告說,當時接受健康檢查的原 RCA 女性勞工,在乳房 X 光攝影與子宮頸抹片的檢查結 果,與國人之資料比較,並未發現異常率較高的情形。2007 年 4 月 2 日查詢,見 www.iosh.gov.tw/data/f5/news 881122.htm。 47 唐秀麗等報導,《聯合報》,1998 年 3 月 30 日,6 版。 48 陳英姿報導,《聯合報》,1998 年 4 月 7 日,6 版。

(14)

事實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在 2000 年 2 月 2 日公布,其施行細則 在 2001 年 10 月 17 日公布,而地下水管制標準在 2002 年 11 月 21 日才公布。49 有了這些法規,才可能較積極的管制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在此必須一提的是,據 環保署於 2002 年 6 月 10 日公布的全國 319 公頃重金屬污染農地調查結果,超過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農地共 252.45 公頃,其中彰化縣 184.14 公頃(占 72.94%)、 新竹市 27.54 公頃(10.91%)、桃園縣 11.46 公頃(4.54%)、屏東縣 6.9 公頃 (2.73%)、臺中縣 6.34 公頃(2.51%)、高雄縣 6.02 公頃(2.39%)、臺南縣 5.33 公頃(2.11%),此外,臺南市、臺北縣、苗栗縣、南投縣與臺中市,都在 1%以 下。50 土壤污染大多是因工廠排放廢水所造成,下面將再提到彰化縣的情形。 3.4 海域的污染 上面提到在 1986 年初發生於高雄、臺南與雲林沿海地區養殖貝類大量死亡 的事件。事實上,據鄭森雄的研究,早在 1968-1969 年間,彰化、雲林與嘉義沿 海一帶的漁民就開始注意到在 4-5 月間,他們養殖的牡蠣與文蛤發生大量死亡的 現象,而自 1969 年以後,年年都有類似事件發生。鄭森雄在 1973 年 3 月至 1974 年 3 月間,定期自雲林縣三條崙與金湖、嘉義縣東石與布袋採購牡蠣,分析其重 金屬與農藥的含量,經實驗發現含量都不高。另外,他自 1974 年 3 月至 1975 年 4 月間,在朴子溪及其河口進行 8 次水質化學調查,經實驗結果發現,河川兩 旁的工廠(包括紙廠、糖廠與化工廠)排出的大量廢水中含強烈的有毒物質,在 每年 11 月至次年 4、5 月的乾季期間沉積於河床,到了春季初次下大雨時,就把 累積在河床的有毒物質沖到河口,這是造成臺灣淺海養殖貝類大量死亡的主要原 因。51 另據張文亮的研究,自 1990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彰化縣沿海的 10 個 地點,每月採取水樣與底泥進行分析的結果,發現導致貝類暴斃的原因是在 4-5 月間溫度增加,促進硝化作用,結果水中有濃度較高的硝酸氮,提供紅潮生長的 營養源;另外由於泥底的硝化作用,也促進重金屬汞與鎘的有效性。至於氮化合 物,則主要來自大肚溪沿岸的垃圾污染及經由河川排入海水的有機廢水。52 此外,在 1992 年 1 月 11 日與 18 日,分別發現苗栗縣後龍溪出海口與中港 溪出海口大量魚屍漂浮的情形。由於魚群暴斃的範圍在中港溪支流南港溪交會口 以下,因此初步判斷污染源不是來自上游,苗栗縣環保局將針對此範圍內設置排 49 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http://www.epa.gov.tw/epalaw/index/aspx。 50 行政院環環境保護署,2002 年 6 月 10 日新聞稿資料,見張尊國、邱鼎翔,〈桃園農田水利會 灌區中農地有重金屬污染之虞地區相關資料建置〉,「農業水利科技研究發展」九十一年度成果 發表討論會,(2003 年 7 月),頁 33,頁 39。 51 鄭森雄,《臺灣西南沿海養殖貝類大量死亡原因之研究》,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漁業專輯 第 18 號 (臺北:1975),頁 3-43。鄭森雄、陳松堅,〈朴子溪河水性毒性與養殖貝類之大量死 亡〉,《臺灣水產學會刊》4:1 (1975),頁 73-83。另有研究指出,朴子溪河水對魚類的毒性較 北港溪為高,以上游為甚,主要是因朴子溪中上游沿岸的化工、製革、電鍍及棉織工廠排放之 廢水具有強烈毒性,見曾文陽、陳世欽,〈工廠廢水及朴子溪北港溪河水對魚類之性毒性〉,《臺 灣省水產試驗報告》第 26 號(1976),頁 77-91。 52 張文亮,〈臺灣西南部沿海貝類暴斃環境因子之探討〉,《農業工程學報:中國農業工程學會會 刊》,38:2(1992),頁 33-39。

(15)

放口的工廠調查污水來源。53 在 1994 年 11 月底,又在中港溪出海口發生近海 洄游性幼魚大量暴斃的情形。據當地漁民說,在 1990 年就曾發生類似事件,里 長林錫興更嚴詞批評環保單位管制工業廢水不力。54 在 1992 年行政院農委會也曾委託臺灣省環保處調查全省河口和海域水質, 發現海域已受重金屬嚴重污染。鎘濃度最高的測站是彰化縣寓埔新生地,銅濃度 最高的是臺北縣水湳洞,六價鉻濃度最高的是宜蘭縣利澤,鎳、鉛和鋅的濃度最 高的都是臺南縣二仁溪出海口,汞濃度最高的是屏東縣枋山村。七種重金屬中, 濃度超出容許標準比例最大的是鋅,其次為銅與汞;鋅污染最嚴重的海域依次是 臺南縣、嘉義縣、高雄縣;銅污染最嚴重的是高雄縣、嘉義縣、臺南縣;汞污染 最嚴重的是屏東縣。55 然而,海域污染管制的法令依據要等到 2000 年 11 月 1 日《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布,其施行細則在 2001 年 9 月 5 日公布。56 據環保署 海域水質監測 2006 年的資料,臺灣沿海地區 104 個測站中,酸鹼值合格率達 99.5%,而溶氧量、銅、鋅、鉛、鎘與汞含量的合格率都達 100%。57 此外,自 2001 年以來發生多起外籍貨輪在臺灣沿海擱淺而造成海域污染的 事件,如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Amorgos)、沙烏地阿拉伯籍化學輪法拉比號(Al

Farabi)、巴拿馬籍貨輪順通號、印尼籍化學輪德威號(Dewi Bunyu)、馬爾他籍

貨輪吉尼號(Tzini)等。58 這些事件也使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更加複雜。 河川、水庫、地下水與海域承受了來自各種污染源的廢水,在各項防治法規 逐漸完備的過程中,污染情況也逐漸受到控制。以下將以工業廢水與畜牧廢水為 重點來討論河川污染的防治情形。至於其他水體的情形,則需另文探討。 5. 工業廢水的防治 在 1974 年《水污染防治法》公布以前,經濟部在 1973 年 7 月就開始辦理臺 北地區工礦水污染的改善工作,由經濟部水資源統一委員會負責執行。在 1974-1977 年間(63-65 年度)以新店溪水源污染改善為重點。在 1977-1978 年(66 年度)除繼續辦理新店溪的污染改善工作外,也開始劃定基隆河污染管制區,並 公告基隆河工廠礦場廢污放流水標準,以及公告淡水河水區、河川分類及水質標 準。據 1977-1978 年的工作報告指出,新店溪及基隆河水污染管制區內廠礦廢水 的處理改善雖有相當進展,卻尚未臻理想。由於興建廢水處理廠需款甚鉅,許多 中小型廠礦缺乏資金,故建議由政府籌措公害或污染防治基金,以長期低利貸予 廠礦改善廢水處理設施。59 53 李俊平等報導,《中國時報》,1992 年 1 月 19 日,13 版。 54 楊永盛報導,《中時晚報》,1994 年 11 月 28 日,1 版。 55 季良玉報導,《聯合報》,1992 年 7 月 20 日,3 版。 56 詳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epalaw/index/aspx。 5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2007),表 3-4,頁 2-68~2-71。 5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重大施政績效,90 年 1 月、92 年 7 月、93 年 3 月、95 年 7 月、11 月、12 月,2007 年 3 月 28 日查詢,www.epa.gov.tw。 59 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臺北地區水污染改善六十六年度工作報告》,頁 5。

(16)

5.1 放流水標準發布前的措施 在 1987 年 5 月 5 日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放流水標準」以前,地方環保單位 可依據的法令有行政院衛生署於 1985 年 9 月 25 日發布的「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與 1986 年 1 月 8 日發布的「水質檢驗法」,以及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於 1985 年 10 月 23 日公告的「臺灣省放流口設置、變更、復用申請書」。60 臺灣省環保局曾 在 1986 年 1 月查驗全省 187 家工廠的事業廢水排放情形,結果發現有 110 家 (58.8%)不合格;而 16 處已開發的工業區中,有 11 處(68.8%)已對附近環 境的水質構成威脅。61 當時,對於工礦廢水採重點管制方式,以勤查重罰執行 督促廠商做好廢水改善工作。列管的工廠分為三級,按等級每月一次、每兩月一 次、每三月一次或不定期查驗。62 依據上述規定,臺灣省在 1986-1987 年(75 年度)列管的工廠共 5,309 家, 查驗的重點集中於一、二級的工廠共 924 家,占列管工廠總數的 17%。查驗的結 果如下:全年度共查驗 4,974 廠次,處罰鍰 1,432 廠次,通知改善 72 廠次,罰鍰 總數為新台幣 58,587 千元。處罰廠次超過 100 的 5 縣依次是:桃園縣 301 廠次、 臺南縣 208 廠次、臺北縣 154 廠次、彰化縣 139 廠次及高雄縣 138 廠次。就處罰 廠次占查驗廠次的比率來看,全省 21 縣市的平均是 29%,高於平均值的縣市依 次是:臺中市(47%)、彰化縣(46%),臺北縣(33.2%),桃園縣(32.7%),嘉 義市(32%),宜蘭縣(31%);而嘉義縣與南投縣都是 28%,接近平均值。63 同 時,為加強對污染性工廠改善之宣導,臺灣省環保局編印水污染防治宣導手冊、 各類型污染性廢水處理手冊,拍攝水污染防治宣傳短片,以及辦理廢水處理講習 會共 3 次;在臺南市辦理的是電鍍業,臺北縣是染整業,桃園縣是活性污泥操作, 實際參加講習的廠商共的 148 家。64 針對如何提高工廠改善廢水處理的意願,臺灣大學環工所教授李公哲在 1986 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在策略上可從「經濟誘因」及「道德誘因」二方面 著手。他建議政府除依現有法令對工廠廢水加以勘查重罰之外,也提供更優厚之 經濟誘因,如協調銀行給予中小型民營工廠設置公害防治設備之低利貸款及更多 加速折舊的優惠,進口污染防治設備給予更大的進口優惠等。許多工廠因座落於 人口聚集區或農漁敏感區位,常因污染而需遷廠,建議政府輔導這些工廠就近遷 入工業區內,並給予優厚的低利中長期貸款。有許多工廠雖有廢水處理設備,卻 經常不操作,除非有主管機關來查驗。他也建議給予工廠的廢水處理廠部分優惠 電價,以提高操作處理設施的意願。至於道德誘因,則需透過宣導和教育,提倡 「環境倫理」。他建議積極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及社會、學校教育,使人人存有「當 如愛家人般地,愛這大地」的環境倫理新道德觀。65 60 見《臺灣省環境保護局年報》(1986),頁 59。 61 鄭盈馨,〈有效防制水質污染刻不容緩〉,《臺灣日報》,1986 年 3 月 3 日,2 版。 62 見《臺灣省環境保護局年報》(1986),頁 63。 63 見《臺灣省環境保護局年報》(1986),頁 63;各縣市之詳細數字見頁 64-65。 64 見《臺灣省環境保護局年報》(1986),頁 66-67。 65 李公哲,〈談如何提高工廠廢水改善之意願〉,《民眾日報》,1986 年 4 月 9 日,9 版。

(17)

面對西南沿海水污染嚴重的警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 1986 年 6 月 18 日通過「臺灣地區水污染防治近程改善措施」。此項措施以建立污染者付費的原 則,對未依法設置防治設備的污染性工廠,依行為罰法取締;對嚴重危害公共水 體安全的生產事業,經勸導或取締仍拒不改善者,建議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起訴處 分。關於西南沿海河川及養殖區部分,決定採行以下對策:(1)二仁溪口水質 嚴重污染地區,劃為不宜養殖範圍,公告停止養殖;(2)公告二仁溪水污染管制 區;(3)重建二仁溪養殖環境;(4)檢討北港溪、朴子溪、八掌溪、急水溪、鹽 水溪及二仁溪水污染防治計畫,建立防治稽核管理制度。對於廢五金污染問題, 則決定採取 11 項措施加強管理並檢討進口政策。此外,也選定 5 個優先適用地 區:(1)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2)西南沿海主要河川及其下游養殖 區;(3)列管廢五金、重金屬及毒性化學物質之工廠;(4)公、民營開發之工業 區及(5)大型畜牧場。但經建會表示,河川污染源以來自家庭廢水,工業廢水 為主,其次為廢棄物傾棄,畜牧家禽廢水及一般非定點污染源,而當時水污染防 治工作偏重工業廢水的管制,仍無法獲致整體防治效果。66 環保主管機關也採取一些緊急措施來應付。例如,在 1986 年 9 月,為督促 公營事業改善廢水污染,衛生署擬定「推動公營事業水污染改善執行計畫」草案, 要求行政院退輔會所屬事業單位 30 家、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 11 家、臺灣省政府 所屬省營事業 8 家等 49 家排放廢水單位,徹底改善污染,以為民營事業的表率。 公營事業所製造的污染,多年來一直為環保單位所關注。過去的防治作法多限於 點的層面。環保單位已蒐集完整名單,將公營事業大污染源列為未來五年執行管 制的重點工作,以促使污染防治由點及面。67 同年 11 月,臺灣省環境保護局公 布針對 18 個工業區進行環境水質污染監視調查的結果。在污水廠流放口的水質 方面,大園工業區完全不合格;在雨水下水道排放口的水質方面,完全不合格的 有 11 個工業區。臺灣省環保局決定從三方面來整治工業區的污染:(1)在新的 放流水標準公布後,各工業區以三個月的時間提出改善計畫,並按預期時間施 工,施工完成之後,衛生單位將作三次取樣檢驗,不合格者採連續處罰;(2)工 業區廢水排放口由環保局來管制,但工業區各工廠排放則由工業區管制單位自行 負責;(3)各工業區廢水處理廠如需擴建,改善經費由開發單位負責。68 在 1987-1990 年間(76-78 年度),臺灣省政府對工廠廢水排放的列管改以河 川流域、重要公民營事業及工業區為重點,其執行情形如表 3 所示。由表 3 可見, 水污染防治近程措施實行的結果,在 1987-1988 年(76 年度)完成改善的工廠 占列管工廠的 26%,在 1988-1989 年(77 年度)提高至 69%,在 1989-1990 年 (78 年度)再提高至 92%;但整體而言,並未完全達成預定進度。就重點措施 來看,民營事業的改善率由 32%提高為 57%,再提高為 85%;公營事業由 45% 提高為 73%,再提高為 93%。工業區內的工廠在第一年幾乎沒有改善,在第二 66 見《臺灣日報》,1986 年 6 月 19 日,2 版。 67 陳建宇特稿,《中央日報》,1986 年 9 月 2 日,3 版。 68 謝娜報導,《大華晚報》1986/11/4/6 版。

(18)

年改善了 49%,在第三年提高為 83%。在 1988-1989 年新增的重點有石化業、造 紙業和工業區污水廠;石化業的改善率由 76%提高為 88%;造紙業由 7%提高為 67%;工業區污水廠則由 3%提高為 74%。在 1989-1990 年增加的重點有兩項: 肉品市場與醫院;前者改善率為 17%,後者僅有 5%。總合計之,列管工廠的改 善率由 21%增為 54%,再增為 77%,算是差強人意。 表 3:臺灣省環境保護局自 76 至 78 年度(1987-1990)列管工作執行情形 列管對象/ 年度 工廠數 至 6 月 15 日預 定合格工廠數 至 6 月 15 日已 合格工廠數 改善率** (%) 76 77 78 76 77 78* 76 77 78* 76 77 78 近程改善措施 基隆河 54 54 54 20 42 54 20 48 54 37 89 100 新店溪 67 67 67 23 64 67 23 64 67 34 96 100 北港溪 103 126 126 15 53 126 29 67 118 28 53 94 朴子溪 60 70 70 14 44 70 14 40 63 23 57 90 八掌溪 39 26 26 5 15 26 7 17 22 18 65 85 急水溪 25 39 39 3 27 39 5 23 37 20 59 95 鹽水溪 106 117 117 12 69 117 18 75 100 17 64 85 二仁溪 77 77 77 30 72 77 30 70 73 39 91 95 東港溪 22 26 26 2 12 26 2 12 19 9 46 73 近程措施小計 576 602 602 124 398 602 148 416 553 26 69 92 重點措施 重要民營事業 60 60 60 15 40 60 19 34 51 32 57 85 重要公營事業 56 56 56 16 45 56 25 41 52 45 73 93 工業區工廠 225 236 236 0 141 236 2 115 196 0 49 83 石化業 - 17 17 - 13 17 - 13 15 - 76 88 造紙業 - 198 198 - 17 198 - 13 132 - 7 67 工業區污水廠 - 27 27 - 9 27 - 9 20 - 3 74 肉品市場 - - 18 - - 18 - - 3 - - 17 醫院 - - 108 - - 108 - - 6 - - 5 總計 917 1196 1322 155 663 1322 194 641 1028 21 54 77 *七十八年度的日期改為 6 月 30 日。 **原資料在七十六和七十七年度都只以是或否表示是否達成預定目標或進度。在此列出的改善 率是各年度實際合格工廠數與列管工廠數加以計算的比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環境保護局年報》,七十六年度,頁 71;七十七年度,頁 99;七十八年度, 頁 99。

(19)

4.2 工業區廢水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臺灣省政府對工廠廢水管制的措施下,工業區內工廠 與污水廠列管的成效相對較差。工業區規劃和管理不當是造成工業區內廢水處理 效果不彰的主因。工廠廢水處理可以物理、化學及生物方式單獨處理或合併處 理。物理處理包括篩除、自然沈澱、浮除、過濾、脫水、逆滲透、乾燥、焚化、 加熱、蒸發、冷卻等單元操作;化學處理包括中和、氧化、還原、混凝、吸附和 吸收、離子交換等方式;生物處理則是利用廢水中之生物的代謝作用來處理廢 水,分為二類:一為好氧性生物處理,一為厭氧性生物處理。69 據 1988 年 10 月的一則報導說,全省共有 28 家工業區廢水處理廠,但只有 11 廠(39%)合格。 為了逃避環保單位的追查,工業局對付行業林立的工業區通常採「不接管」或「斷 管」方式。當時工業區內現有的污水處理設備十分簡陋,而且大多只作做生物處 理。不少環保人士指出,廠商寧可花錢向有關單位打點,卻吝於撥款增添污染防 治設備;這是國內環保工作仍較他國落後二十年的原因。70 此外,工業區管理 單位的權責及組織體制也不夠明確,人員多由省(市)建設廳(局)以聘僱方式 進用,不屬政府正式組織;所需經費則由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 員會列入預算撥付,以區內廠商按月繳納公共設備維護費及基金孳生之利息支 應。成員素質不理想,加以指揮系統不甚靈活,對於需要高度技術性作業的污水 處理廠是一大致命傷,影響廢水處理的成效。71 為了改善工業區污水的排放,在 1988 年,由經濟部工業局與環保署組成的 聯合小組對全省工業區污水排放情形進行評估檢討,預計於 1989 年完成改善計 畫,並限期由各污水廠及各工廠投資改善。經濟部工業局局長楊世緘並且表示, 他有信心在兩年內工業區污水排放情形應可徹底改觀。此外,經濟部與環保署並 於 1988 年 11 月 29 日舉行的協調會報會中,做了三項決議:(1)設置工業減廢 聯合輔導小組;(2)嚴格督促開發單位確實依照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承諾的各 項防污設備、防污措施及管理計畫所欲達成的標準加以落實,以確保開發計畫的 實施,不致降低環境品質;(3)對廢五金再生處理污染管制應採積極全面的因應 對策,並以減量或禁止進口方式,促使業者在不增加社會成本的原則下,辦理廢 五金再生利用。72 根據環保署調查,工業廢水污染量以工業區所占比例最大。在 1989 年 5 月, 環保署決定對工業區廢水排放實施總量管制。73 另外,行政院環保小組也通過 69 莊進源,《公害防治概論》 (臺北:淑馨出版社,1995),頁 6-55 至 6-83,有詳細圖解可供參考。 70 臺北訊,《自由時報》,1988 年 10 月 18 日,15 版。 71 曾志維特稿,《臺灣日報》,1988 年 10 月 24 日,3 版。 72 臺北訊,《中央日報》,1988 年 11 月 30 日,11 版。 73

總量管制的方式可以讓污染源合作,是以經濟效率來保護環境的做法,見 Ming-feng Hung and Daigee Shaw, “A Trading Ratio System for Trading Water Pollution Discharge Permits,”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49:1(2005),pp. 83-102。在臺灣目前總量管制的

項目以空氣污染為主;也有人認為在水質方面,以總量管制取代環評是捨本逐末的作法,見黃 先慧,〈水資源之供需與開發利用總量管制取代環評捨本逐末〉,《國家政策論壇》,2:4 (2002), 2008 年 1 月 27 日查詢,http://old.npf.org.tw/monthly/00204/theme-233.htm。

(20)

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及工廠排放廢水改善計畫,以期有效改善 工業區的水污染狀況。至於其他事業單位,環保署經過二度選定目標加強管制以 來,也收到一些效果。環保署並且訂定第三批列管事業廢水管制計畫,選定染整 業、紡織業、化工業、製革業、食品業、屠宰業、肉品市場等八個行業,做為 1989 年環保單位重點列管事業。74 在 1994 年訂定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後,污水排放許可制度就 開始施行。75 不過,在 1998 年初,工業區違規排放廢水的情形還是層出不窮。 林口、龜山、觀音、六堵、大里、光華、彰濱等政府開發的工業區在尚未取得廢 水排放許可前,就直接排放廢水。土城、全興、安平、鳳山及新竹科學園區等工 業區的廢水量排放都超過許可量。工業局雖斥資 28 億元進行改善工作,然環保 署的調查顯示,六堵污水處理廠和大里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的操作都有問題。芳 苑、關連、全興、新營、觀音、林口工三、光華、新竹科學園區等都有不同程度 的缺失。當時 40 個工業區內共有工廠 8,001 家,已納入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的工 廠有 6,687 家,納管率為 84%。環保署於 1998 年 1 月 13 日表示,未來工業區內 的工廠,都必須依照下水道法,申請廢水排入工業區內的污水處理廠,否則將依 法處罰。76 至於高科技工業是否就少污染,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在 1997 年 10 月,新竹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偷排未經處理的污水進入新竹地區灌溉水圳(隆恩 圳)一事被揭發後,引起中央、省、市三級環保單位相關主管的重視。交通大學 教授董毓葳與顧燕翎、新竹市公害防治協會、臺灣綠色和平組織會長林聖崇、野 鳥學會乃至新竹市農田水利會、新竹市農會也加入同聲譴責。環保專案聯檢小組 於 10 月 30 日到科學園區進行突檢,園區污水處理廠因提不出任何數據資料而遭 處分,並要求限期改善。77 針對此一事件,立法委員范巽綠撰文指出,新竹地區最古老的灌溉水圳隆恩 圳,自 1997 年年初起,因為科學工業園區污水排放問題,導致水質惡化,造成 農田污染。新竹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在 1997 年才剛剛完成第二期擴建計畫,最 大污水處理量達到每日 5 萬公噸,對於每日用水量約 45,000 公噸的新竹科學工 業園區而言,實已足夠。問題出於污水廠每日僅處理 33,000 公噸的污水,與用 水量相比,約有 10,000-12,000 千公噸的用水所產生的污水不知去向。這些消失 的污水可能有兩種去向:一是由廠商偷排,將污水排入排水溝中;另外就是園區 污水處理廠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排水溝中。范巽綠建議園區管理局及環保署應 立即清查園區內各廠商的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園區污水處理廠每日進水量及排 放量,並查明此次污染事件的污染源,追究責任。這個事件揭發之後,科學園區 管理局局長王弓向國科會自請處分,園區污水處理廠廠長周榮泉也報請辭職,相 74 陳秋滿特稿,《中央日報》,1989 年 5 月 23 日,11 版。 7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環保法規,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2007 年 3 月 29 日查 詢,www.epa.gov.tw。 76 呂理德報導,《中國時報》,1998 年 1 月 14 日,7 版。 77 陳權欣報導,《中時晚報》,1997 年 10 月 30 日,6 版;1997 年 10 月 31 日,3 版。

(21)

關主管也都提報議處。新竹市環保局於 1997 年 11 月 5 日召集相關主管做出裁定 處分,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重罰,最高可罰 60 萬元,若未如 期改善,將逐日連續處罰到修復為止。78 一個月後,立法院召開「科學園區廢水何處去」公聽會,會中新竹市藉立法 委員柯建銘提出的看法,獲得與會人士一致的支持。柯建銘指出,社會各界應該 認識高科技產業事實上也是高污染產業,尤其是積體電路板與矽晶圓等產品,在 製造過程中不僅耗費大量水電,更需使用大量毒性化學物。但基於電子相關產業 的高利潤,十多年來政府都以政策輔導廠商生產,也創造了新竹科學園區的成長 奇蹟,但他認為,在重視利潤的背後也要嚴格監督環境品質,正視科學園區造成 的環境問題。79 在這一事件後,環保署加強對工業區污水處理的稽查管制。在 1998 年 2 月, 對新竹科學園區內污水廠與事業及隆恩圳周邊的事業共稽查 41 次,以確實督促 進行改善。同時,環保署也推動六堵工業區污水廠的改善工作。在 1998 年 6 月, 勘查龍德、關連、龜山、中壢、新竹及竹科等六個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藉查污泥 產出情形以了解污水處理廠的操作是否正常。在 1999 年 10 月,為督促工業區污 水處理廠處理設施有因 921 地震損壞者儘速修復,以避免污染環境水體,環保署 要求各工業區管理單位報告損壞情形並進行修復;經查計有五股等 10 個工業區 污水處理設備有損壞,其中以南崗及大里工業區損壞情形較嚴重。在 2000 年分 別派員查核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的運轉狀況及操作紀錄,於 1 月稽查大武崙、大 園、中壢、安平、永康、新營、官田、嘉太、民雄、南崗、斗六、全興、芳苑、 龍德及光華等 15 個工業區;於 6 月查核土城及大園工業區;於 11 月,查核全興、 大園、觀音、臺中等工業區;於 12 月,查核中壢工業區。80 接著,環保署更進一步加強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的管理。在 2001 年 1 月,修 訂《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認定原則,增列「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 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經下水道主管機 構依下水道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水者」為情節重大行 為,得處停工。在 2002 年 5 月,環保署邀集經濟部工業局及各工業區服務中心 污水處理廠,召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管制研商會議」,討論工業區污水下 水道分類分級管制及委託辦理相關許可審查作業事宜。在 2003 年 9 月,又邀集 臺南縣、市環保局及南區督導大隊召開「鹽水溪及二仁溪流域偷排、不明暗管追 蹤」會議,並成立專案小組,執行 24 小時稽查,共查獲安定工業區宏昱公司、 永康工業區中懋公司、安順工業區冠利、品良等事業偷排,已督促環保局依水污 法處分。同年 11 月,會同臺南市環保局查獲和順工業區重大事業廢水偷排案及 移送和順工業區專案稽查管制案予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後續執行。81 78 見《中時晚報》,1997 年 11 月 2 日,11 版。相關的後續報導見,陳權欣採訪,《中時晚報》, 1997 年 11 月 7 日,6 版及 1997 年 11 月 9 日,4 版。 79 范振財報導,《臺灣日報》,1997 年 12 月 6 日,23 版。 80 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重大施政績效,各相關月份,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8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重大施政績效,各相關月份,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22)

在 2005 年,環保署針對工業區水污染採分階段三措施加強管制的新策略。 第一階段依工業區污染特性,分級稽查管制,不定時、不定期,日夜稽查,且污 染越嚴重稽查頻率越高。至 6 月底止,共稽查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厰 661 廠次,告發處分 20 廠次;另對區內事業稽查 1,794 家次,處分 61 家次。此外, 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行政罰鍰裁量基準」依污染程度重罰違規業 者。經環保署檢討,對工業區污染陳情案件已大幅減少,該措施已收到讓業者收 斂不法污染的效果。第二階段自 7 月下旬起,開始對工業區管理機構進行查核評 比,透過專家學者進行合理性的分析,嚴予查證工業區下水道管理及污水廠操作 情形,並進行診斷輔導,以期提升污染防治成效。第三階段依各工業區評比結果, 按優劣執行不同程度及頻率之稽查作為,較差的工業區將通令環保機關嚴加督導 至確實改善為止。82 至 2006 年 9 月 15 日,完成辦理臺中、中科、華亞科技、 新竹、斗六及雲林科技等 47 場次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現場查核作業,並 查獲 3 家區內事業繞流排放廢污水及 1 區內事業未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均當 場給予處分。83 在 2006 年 11 月下旬,分別辦理 3 場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管 理評比及輔導研討會,邀集地方環保局、各工業區下水道主管及工業區服務中 心,針對工業區評比結果及缺失建議進行研討,並邀請專家學者講授相關管理課 程,參加人數達 140 人。在 2006 年 12 月 22 日,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中 壢及大發工業區水污染查政權,並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期間,試辦 工業區內事業水污染查證權委託管理機構辦理工作。84 4.3 新放流水標準之爭議與執行 放流水標準曾在 1991 年修正公布,分別訂定將於 1993 年與 1998 年開始施 行的新標準。85 不過,相關單位與團體對原定於 1998 年施行的放流水標準是否 應該放寬有不同的意見。在 1996 年 12 月 18 日環保署曾表示,針對業者不斷抗 議,原擬在 1998 年實行的放流水標準將暫時凍結,由各相關工會或環保團體在 1997 年 6 月底前提出更合理的標準,重新修正後再另訂定施行日期。86 環保署 也在 1997 年 9 月 10 日舉行 1998 年放流水標準修正公聽會。環保署要求業者提 出具體的科學性資料,作為修正放流水標準的參考。這次公聽會共有 12 個事業 團體提出建議,多數事業單位是以現有設備無法達成標準而要求修正。環保署決 定不修改標準,但指定 10 項事業如果能提出防治污染改善計畫,將可延後兩年 實施。這 10 項事業包括化工業、染料製造、二氧化鈦製造、人造纖維、塑膠原 料製造、造紙業、紙漿製造業、石化業、製革業、印染整理業。另一方面,立法 委員周荃、郝龍斌、鄭朝明、徐中雄、李友吉、陳定南、蘇貞昌、巴燕達魯、趙 永清等人在審查環保署預算時作成附帶決議提案,要求放流水標準必須如期正式 8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重大施政績效,94 年 7 月,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8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重大施政績效,95 年 8 月,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8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重大施政績效,95 年 11-12 月,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8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環保法規,2007 年 3 月 29 日查詢,www.epa.gov.tw。 86 何佩儒報導,《經濟日報》,1996 年 12 月 19 日,23 版。

數據

表 2:臺灣地區水污染排放量,2001-2006  年  排放量:萬公噸  生化需氧量(BOD 5 ) 化學需氧量(COD) 懸浮固體(SS) 年分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合計  農業  工業  市鎮  2001  46.8  9.2  9.8  27.8  110.6  17.7  27.8  65.1  106.3  10.9  68.4  27.0  2002  44.8  8.4  9.3  27.1  107.3  16.0  27.7  63.6  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皇宮可在 EBAS 門出戶口。門出 EBB 且可在明知告〈旦宮。啥叫自主吉普』閻明自立...。此經如本經般,以從喜慨 (BBC 出自) 師生的喜 (BF) 起續經文。

Students can understand there are different types of pollution (air pollution/land pollution/noise pollution/water pollution). Students can understand why there is

Towards a model apprenticeship framework: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national apprenticeship systems. Globalization and new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mplication for

“Water control and useful knowledge: river management and the evolution of knowledge in China, Northern Italy and the Netherland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Global Economic

Key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Eco-Industrial Park, Industrial Symbiosis,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he study of water transferring from agricultural section to other sections was emphasiz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scholars form the 1985. Industrial section operationally

Pilot study were implemented for four different remediation strategies, natural recovery, biostimulation, adsorption, and integrated remediation, for removal of Aroc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