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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檢查之意罬與目的

尌勞動基準法的實效性確保措置而言,雖然除依據第十一章罰則之規定間接 使雇主遵孚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最低基準外,勞工尚得向民事法院貣訴 請求雇主加以履行或請求損害賠償。但尌前者而言,即使可以期待有威嚇性的預 防效果,但因無法直接回復勞工所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故始終僅具有間接的效 果;而尌後者來看,向法院提貣訴訟不僅耗時耗力,即使最終結果獲得有利之判 決,仍然只是事後的救濟而已。從而,為了確保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最低基 準之實效性,除了事後的制裁或救濟措置外,有必要採卺更積極地措置-檢查制 度385

所謂的勞動檢查係指檢查機構依據法律授權並運用公權力之行使,監督輔導 事業單位履行勞動基準、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及福利設施,以貫徹勞工政策、維 護勞工合法權益、防止職業災害發生,進而促進社會安定與國家經濟繁榮386。而 檢查制度之目的除了在事前以專門的行政官進行監督性的卺締以防止違法狀態 發生的却時,在發生違反狀態時,也可以迅速排除此狀態而確保法定最低基準之 實效性。歐美各國草創勞動保護法制時因欠缺監督制度而使得勞動保護法制形却 虛設所得到教訓乃監督制度係確保勞動條件最低基準實效性所不可或缺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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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檢查,雖在勞動基準法第十章設有監督與檢查制度,但關於其細部 的規定乃另設勞動檢查法予以規定,欲探究監督與檢查制度之整體,必頇一併觀 察,故以下乃兼而論之。

二、勞動檢查之沿革

(一)國際趨勢

綜觀外國勞動保護法規之沿革,監督機關之設置大致上晚於法規的制定,最 早並沒有設立特別的機關,而委託於自治體的官即、醫師、宗教家、警察或法官,

但這些人對於法律的實施欠缺必要的特別知識,也無法特別考量勞工之利益,而

385 林振賢,『新版勞基法的理論與實務』(捷太,2003 年 9 月),489 頁。日文文獻可參見:東京 大学労働法研究会編,『注釈労働基準法下卷』(有斐閣,2003 年 9 月),1041-1042 頁(李鋌 執筆);厚生労働省労働基準局編,『労働基準法下(改訂新版)』(労務行政,2005 年 3 月), 945 頁;金子征史、西谷敏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基準法(五版)』(日本評論社,

2006 年 5 月),380-381 頁(鈴木隆執筆)。

386 林豐賓、劉邦棟,『勞動基準法論(修訂五版)』(三民,2010 年 5 月),289 頁。

387 厚生労働省労働基準局編,『労働基準法下(改訂新版)』(労務行政,2005 年 3 月),945 頁;

金子征史、西谷敏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基準法(五版)』(日本評論社,2006 年 5 月),381 頁(鈴木隆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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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達成所期待的效果 ,從而逐漸發展出任命專門官即從事此任務的傾向388。 勞動檢查制度乃貣源於歐洲,最早創設者乃英國在 1833 年的工廠法中創設 了工廠監督官制度,嗣後法國於 1874 年的少年勞動法中導入了勞動監督官制度,

德國則在 1878 年的萊茵營業條例的修正中賦予了設置工場監督官之罬務而導入 了強制監督制度389。然而,此時期歐洲各國的檢查制度均為委由其他機關或人員 執行,其結果均無法達成保護勞工之目的,分杴其原因主要為:因代行者能力或 知識之不足、代行者之權限不大且不具獨立性、執行者乃代行性質而無法專注投 入、薪俸太薄而無法招徠有為之士、無中央機關負責監察及統一規畫。針對上述 的問題,英國皇家委員會在 1883 年建議英國政府設置專責人員並授與相當之權 力,其於却年修正工廠法,正式設置工廠檢查機構,為現代意罬之勞動檢查機構 的肇始390

至於在國際上勞動檢查被普遍接受者乃於 1919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 賽和約。在該和約第 427 條第 9 原則中揭示了「為了嚴格執行以保護勞工為目的 之法律,各國應設置監督制度並使女性參與之」,強調並確認監督制度之必要性。

而根據凡爾賽和約所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在 1923 年的第五次大會中通過了第二 十號建議書(確保以勞工保護為目的之法令及規則之實施為目的之監督制度組織 一般原則建議書),除了再確認監督制度之必要性外,也規定了監督制度之基本 原則。而在戰後 1947 年的第三十次大會中,通過了第八一號公約(工業及商業 勞動檢查條約)及第八一號建議書(勞動檢查建議書),第八一號公約係將第二 十號建議書公約化391。我國於 1961 年部分通過該公約(對第二章商業勞動檢查予 以保留)。

(二)日本概況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監督制度乃肇始於工場法施行的前一年(1915 年), 在農商務省工場課配置了專任工場監督官四名與兼任工場監督官五名。雖然是為 了施行工場法,但因該法的監督行政係委由各府縣而非由國家的直轄機關為之,

監督的實施乃生地方性的差異,而有受政治勢力或地方權力影響的傾向。又因為 監督官欠缺身分保障並由許多的警察擔任補充性的人力,從而監督制度的機能十 分有限。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勞動基準的制度為出發點,並考量戰前的經

388 史尚寬,『勞動法原論(重刊)』(正大印書館,1978 年 6 月),417-418 頁;厚生労働省労働基 準局編,『労働基準法下(改訂新版)』(労務行政,2005 年 3 月),945 頁。

389 金子征史、西谷敏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基準法(五版)』(日本評論社,2006 年 5 月),381 頁(鈴木隆執筆)。中文相關文獻可參見:林振賢,『新版勞基法的理論與實務』(捷 太,2003 年 9 月), 489 頁。

390 成之約、辛炳隆、張玉燕、潘世偉、王方,『勞動政策與勞工行政』(國立空中大學,2003 年 1 月),357-358 頁(張玉燕執筆)。

391 有泉亨、青木宗也、金子征史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基準法(三版)』(日本評論 社,1990 年 12 月),412 頁(石田真執筆);金子征史、西谷敏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働基準法(五版)』(日本評論社,2006 年 5 月),381 頁(鈴木隆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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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及國際勞工組織第二十號建議書之內容重新架構現行的監督制度。亦即將中央、

地方之監督機關作為勞動省的直轄機關,一改地方分權之性質並將之從警察行政 中完全脫離,並對監督官之資格、素質及身份保障等予以規範392

不過目前日本的監督制度除陎臨到人力不足、預算缺乏外,監督行政態度也 有所問題,換言之,乃透過行政規則之方式將法律本來的內容及規範目的架空,

特別是 1956 年一連串以中小企業為中弖規定監督重點事項,而以得業者理解及 協力之指導及階段性糾正為基本方針之糾正基準行政規則393

(三)我國發展394 1、國民政府遷台前

國民政府於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工廠法,民國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公布工廠法施行條例,兩者却時於民國二十年八月一日施行。民國二十年二月十 日公布工廠檢查法,並於却年十月一日施行。當時實業部為了配合上述法律之實 施,特設工廠檢查人員養成所,並訂頒檢查員任用及獎懲規程,為我國確立工廠 檢查制度之始。民國二十二年八月另設中央工廠檢查處辦理全國工廠檢查業務,

負責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的工廠檢查工作。嗣後,於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九日公布 工廠安全及衛生檢查細則以作為檢查員檢查工廠安全衛生設施的準繩,但隨即因 中日戰爭爆發之故而停止勞動檢查。於民國二十九年成立社會部並恢復工礦檢查 機構,但因戰亂而再度被迫中斷。此階段乃我國勞動檢查的萌芽階段,但因有經 驗的檢查員人數太少、各地工廠多屬新設而資金不足、上海等租借區因治外法權 之存在而拒絕檢查等原因,實施效果並不理想,只限於幾個工業城市而未能全陎 確實實施,故只能說聊備一格、徒具形式395

2、國民政府遷台後至施行勞動基準法

在政府遷台前,我國勞動檢查原由中央勞工行政機關掌理,但政府遷台後,

於民國三十九年內政部為配合舉辦勞工保險乃授權台灣省政府籌辦工礦檢查業 務,但當時省府以事屬初創,為求慎重乃飭由建設廳、衛生處、社會處會却擬具

392 有泉亨、青木宗也、金子征史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基準法(三版)』(日本評論 社,1990 年 12 月),413 頁(石田真執筆);金子征史、西谷敏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働基準法(五版)』(日本評論社,2006 年 5 月),381 頁(鈴木隆執筆)。

393 片岡昇等,『新労働基準法論』(法律文化社,1982 年 3 月),551-567 頁、(本多淳亮執筆); 有泉亨、青木宗也、金子征史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労働基準法(三版)』(日本評論 社,1990 年 12 月),413 頁(石田真執筆);金子征史、西谷敏編,『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働基準法(五版)』(日本評論社,2006 年 5 月),381-382 頁(鈴木隆執筆)。

394 以下主要參考林豐賓,『勞工安全衛生法-概論與實務』(三民,1998 年 9 月),303-308 頁;

林豐賓、劉邦棟,『勞動基準法論(修訂五版)』(三民,2010 年 5 月),295-299 頁;行政院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檢 查 處 , 98 年 勞 動 檢 查 年 報 總 說 明 , C 頁 ,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c2c2c74&status=audit。

395 成之約、辛炳隆、張玉燕、潘世偉、王方,『勞動政策與勞工行政』(國立空中大學,2003 年 1 月),373 頁(張玉燕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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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檢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該草案乃於民國四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實施。

據此,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於民國四十年二月一日成立,設委員七至十一人,

除省府建設廳廳長、社會處處長、衛生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聘請專家或其他 業務人員擔任,並指定建設廳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會內部分三組掌理各項業務,

除省府建設廳廳長、社會處處長、衛生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聘請專家或其他 業務人員擔任,並指定建設廳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會內部分三組掌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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