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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現行日本安全認證制度之探討

第二節 相關法令

如前所述,由於日本憲法第9 條規定放棄武力與和平條文的限制,理 論上是沒有所謂軍事機密的問題,因此對於洩漏行政或國政上的國家機 密,也不存在著一般的處罰規定。但是,在國家公務員法、地方公務員法 以及自衛隊法上則限制著公務員洩漏國家機密的義務,而且對公務員唆使 或幫助其洩漏國家機密者,則可能處以刑法上的制裁。

一、 國家公務員法與地方公務員法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對公務員唆使或幫助其洩漏國家機密者,可能處 以刑法上的制裁。不過,「機(秘)密」包括形式機密與實質機密兩類,

所謂國家公務員法等所保護的「機(秘)密」究竟所指為何?一般而言,

形式機密是指行政機關以機密所表示,而禁止公佈給一般人知曉的資訊;

實質機密是指從內容而言是值得以刑罰所保障的資訊。

在法院的判決上,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秘密」,「並不只是國家 機關將某一事項在形式上指定是秘密而已」,並且應該是「非公開的事項,

並在實質上有被認為是值得保護之秘密的價值。」(徵稅紛爭事件的判決

(最二小判昭和 52 年 12 月 19 日刑集 31 卷 7 號 1052 頁))。此一實質機 密說,在後述的外務省秘密洩漏事件上也被最高法院所採用。

二、 自衛隊法

現行自衛隊法第59 條規定自衛隊員保守秘密的義務,規定對違反者處 以1 年以下徒刑或處以 3 萬日元以下的罰款。2003 年 10 月 16 日,日本政 府在向國會提交恐怖對策特別措施法案的同時,還提交一份自衛隊法修正 法案。自衛隊法修正法案中,採用一度定為廢案的「國家機密法案」的部 分內容。由於此次國會的焦點集中在支持美國的反恐怖行動,因此「防衛 機密」問題並未受到太大關注。但是,「防衛機密」涉及範圍廣泛,觸及

「洩密」或「教唆」規定而成為該法案處罰對象者不限於自衛隊員,還包 括政治家、國家公務員與防衛機密有關的企業的雇員、新聞記者等。

由於1980 年的防衛廳間諜事件,自民黨議員乃於 1985 年 6 月遞交「國 家機密法案」提案,但當時由於遭到在野黨、學術界、法律界、新聞機構 等的強烈反對,所以被定為廢案。1985 年的提案將「防衛機密」和「外交 機密」合為一體,稱之為「國家機密」,主張對單純的國家秘密洩漏者判 處10 年以下徒刑,對向國外提供情報的間諜活動者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此次自衛隊法修正案第96 條第 2 項中,加入「防衛機密」制度。不過,

該條款只以「防衛機密」為對象,沒有涉及「外交機密」和為國外提供情 報的間諜活動的內容。「防衛機密」制度規定,「防衛機密」是指防衛廳長 官認為「國家防衛有必要保守秘密的事項」,其內容包括從「自衛隊的運 用」到「設施的設計」共 10 項,幾乎涉及所有防衛內容。根據「防衛機 密」制度,洩密罪將被判處5 年以下的徒刑,教唆罪將被判處 3 年以下徒 刑。

在《反恐特別措施法》的背後,旨在強化防衛秘密安全的《自衛隊法 修正案》幾乎沒經過討論。此項法案擴大包括民間人士在內的處罰對象、

範圍和刑量,內容上與已被廢棄的提案《國家機密法》(又稱《防止間諜 法》)有一定重復,這項新法案將對向外透露軍方消息的自衛隊隊員加倍 懲罰,重要的是民間人士也要實行刑罰。擬定這項法案是爲了限制軍事消 息流入民間,以免輿論和爭議帶給自衛隊不利影響。同時,法案也對報導 軍事新聞進行限制,公務員及政治人物如觸犯該法案將被判徒刑。在新法 案下,報導有關軍事消息的記者將被判最長3 年的監禁。

三、 為了保護美國對日提供的武器的秘密,制訂有《日美相互防衛援助 協定中的秘密保護法。

四、 外交機密法

日本已訂有外交機密法,限制自衛隊或官員將軍事機密泄露到國外,

日本政府更依此制定決定秘密內容與種類的「外務省秘密保持規定」。

五、不正競爭防止法

近年來,美國曾連續發生日本研究人員涉嫌竊取基因樣本之案件,並 以違反美國經濟間諜法被起訴,引起日本各界深切反省檢討。同時,由於 日本企業界與研究機構普遍對於智慧財產管理不夠嚴謹,使重要產業技術 大量外流,以致海外仿冒品及盜版品猖獗氾濫,嚴重損害日本產業的經濟 利益,並可能因軍事技術外洩而危及日本的國家安全,成為日本產業發展 的一大隱憂。

日本政府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係以「不正競爭防止法」加以規範。

所謂營業秘密,並無具體內容與範圍;大致可分為技術機密以及商業機密 兩種。前者如製造技術、生產方法,或模組設計圖樣等;後者則有如配方、

客戶名單以及銷售操作手冊等。一般而言,凡未能取得專利權、著作權或 商標權等法律賦予之權利地位,但在商業上或產業上具有經濟性或有用性 之技術或資訊,在未公開周知的情況下,以秘密型態加以管理保護者,均 得視為營業秘密。至於侵害營業秘密之「不正競爭行為」,係指以竊取、

詐欺、強制脅迫等不法手段取得營業秘密,或明知(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

該訊為非法取得之營業秘密,仍予以使用或揭露之行為。舉例而言,如內 部員工竊取客戶訂單或銷售業績報告等機密文件,交付競爭企業之產業間 諜行為;或技術人員竊取客戶名單或交易資料,販賣給第三人以獲取不當 利益之行為等,均屬於不正競爭行為;而競爭企業或第三人進一步利用或 揭露該營業秘密之行為,亦為不正競爭防止法之規範對象。近來對於營業 秘密保護規定有許多重要的變革。

根據經濟產業省委託日本智慧財產協會所做的調查顯示,有二成的企 業曾與員工在資訊管理問題上發生糾紛;有六成的企業則認為不正競爭防 止法對營業秘密的保護仍不夠充分;更有約八成企業贊成在附條件情況下 增設刑事罰責以加強營業秘密的保護。據此,經濟產業省即進行檢討營業 秘密法制規範,並於 2002 年 3 月修訂不正競爭防止法,除加強民事保護 措施外,並對於洩漏企業機密以及產業間諜行為採取刑事罰則。

此外,日本政府亦訂定「企業秘密管理指針」,明確列舉企業秘密管 理之具體方法,作為企業加強營業秘密管理機制之參考準則。由於行政指

針僅係行政指導的明文化,本身不具法律規範作用,故日本政府擬將本指 針納入日本工業規格(JIS)認證制度之一環,作為未來企業制定智財管理 制度之規格標準。本指針揭示營業秘密管理之標準,其中將營業秘密之管 理分成「最低限管理水準」以及「期待管理水準」兩部分。前者主要是以 不正競爭防止法相關判例為基礎,歸納在法律上受到保護,至少符合機密 管理性、經濟有用性以及非公知性等要件,所應具備的「最低限管理水 準」。

然而「最低限管理水準」仍可能無法避免紛爭之發生,為防範紛爭於 未然,本指針依據國際營業秘密管理之實務與法制動向,提示完善營業秘 密管理之「期待管理水準」,應具備之資訊管理方法與組織架構等。首先,

依照機密等級之不同,對於使用及揭露之人或地點範圍加以限定,例如分 成「使用人之限制」、「使用與揭露範圍之限制」、「使用或揭露地點之限制」

等,對於近用秘密資訊之過程,予以記錄或監視。其次,應進一步對企業 內部之使用目的以及揭露對象加以規範,課以管理階層、正職員工、外聘 員工、離職員工、交易客戶等不同的守密義務,並應將營業秘密的範圍、

使用權限以及揭露範圍等具體事項,明定於工作規則或契約書內。

六、關於禁止不正當存取行爲的法律

日本企業爲了保護用戶資料等機密資訊,也研究開發反駭客保密技 術。有的企業採取定期更換口令的方法。日本汽車工業會 30 家成員企業 正在建立自己的「假想專用線網(VPN)」,即使用共同的通信順序和密碼,

像用專線一樣安全穩定地傳送資訊。日本電氣公司(NEC)不久前開發成 功發收雙方共用鑰匙的「密碼共控A」保密技術。富士通公司成功地計算 出關於素數的「模組多項式」,其項數多達1萬3 千項,係數多達 2000 位 元,即使使用大型電腦進行解密運算,也需要極長時間。據認爲,它將有 助於開發「橢圓曲線密碼」技術。 日本在研究反駭客技術方面可以說已經 走在世界各國的前列。日本政府更於 2 月 13 日正式實施《關於禁止不正 當存取行爲的法律》,加強對駭客等不正當行爲的處罰。

第三節 結論

有人認為,波斯灣戰爭是由日本打贏的,因為美軍在此戰中賴以取勝 的電子技術武器,其核心零件—微電子矽片至少有 80%是由日本企業生 產。依美國國防部近年的報告顯示,日本是世界第二科技大國,許多尖端 技術(如光纖技術、半導體、超導技術、智慧型機器人等領域)均居世界 領先地位。雄厚的科技實力爲日本軍事技術和軍事工業的發展提供得天獨 厚的條件,再加上近來日本政府不斷加大對軍事工業和國防科技研究開發 的財政投入,對軍事科研的經費投入持續保持10%以上的高增長。日本一 家研究機構曾為文表示,如果日本真正地介入國際軍火市場,可以控制電 子戰設備市場的40%,航空器市場的 25%—35%。在此情形下,日本對於

有人認為,波斯灣戰爭是由日本打贏的,因為美軍在此戰中賴以取勝 的電子技術武器,其核心零件—微電子矽片至少有 80%是由日本企業生 產。依美國國防部近年的報告顯示,日本是世界第二科技大國,許多尖端 技術(如光纖技術、半導體、超導技術、智慧型機器人等領域)均居世界 領先地位。雄厚的科技實力爲日本軍事技術和軍事工業的發展提供得天獨 厚的條件,再加上近來日本政府不斷加大對軍事工業和國防科技研究開發 的財政投入,對軍事科研的經費投入持續保持10%以上的高增長。日本一 家研究機構曾為文表示,如果日本真正地介入國際軍火市場,可以控制電 子戰設備市場的40%,航空器市場的 25%—35%。在此情形下,日本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