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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之法源與相關規定

第四章 現行英國安全認證制度之探討

第一節 英國之法源與相關規定

壹、 法源依據

英國的法律具有延續性,因此跟安全認證有關的法令最遠甚至可以追 溯到一九一一年。以下僅就相關法令規定做一簡單介紹:

一、 相關法律

(一) 一九一一年公務機密法(The Official Secrets Act 1911)

本法係以修正案重新修訂一八八九年的公務法案。所規範的內 容相當廣泛,包括間諜活動、資訊不法傳遞、禁區、企圖違反 本法之行為處分、逮捕權、藏匿間諜之處分與起訴等。修訂本 法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任何人為本身之目的,導致國家安全及 利益受到損害。特別是從事資訊的不法傳遞或間諜犯罪行為。

(二) 一九二○年公務機密法(The Official Secrets Act 1920)

本法係修正一九一一年公務機密法,修正重點包括以偽裝身份 進入禁區、擅自偽造文件或印章、處分之加重等。

(三) 一九三九年公務機密法(The Official Secrets Act 1939)

本法係修正一九二○年公務機密法之第六章,主要重點在於明 確化警察總長之權力。

(四) 一九八九年公務機密法(The Official Secrets Act 1989)

「一九八九公務機密法」的目的在於取代一九一一年公務機密

法之第二節,其修訂的目的在保護更多具有限制性的公務機 密。在這項法律當中,特別重新定義機密與情報,加入與國際 關係相關資訊流傳的規範,同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資訊的 保護提出更為明確的限制。條文的最後也說明,本法和「一九 一一年公務機密法」、「一九二○年公務機密法」、「一九三九年 公務機密法」可以合稱為「一九一一年至一九八九年公務機密 法」。

(五) 一九九四年情報工作法(Intelligence Services Act 1994)

「情報工作法」的目的在於提供英國秘密情報局(the Secret Intelligence Service ) 與 「 聯 合 情 報 組 織 」( the 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Headquarters)之行動獲得法源依據,並且使相 關情報工作單位在進行國際情報、反情報工作時得以受到情報 與安全委員會(the 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ommittee)的監督。

(六) 一九九八年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

資料保護法的目的在為提供法源,以保護資料的傳遞、取得、

保存、使用與公開。主要項目包括了資料的定義、敏感個人資 料、資料的特殊用途、防範資料濫用影響國家安全或造成其他 損害、違反資料保護法的罰則等。

(七) 二○○○年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

本法修正了一九九八年的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

與一九五八年的檔案法(Public Records Act 1958),為個人以及 政府的資料公開提供了法源依據。最重要的內容在於對於如何 合法取得政府資訊做了詳盡的規範,也使得英國政府在解密政 府機密文件時有所依據。

(八) 二○○一年反恐、犯罪及安全法案(Anti-terrorism, Crime, and Security Act 2001)

此法案為因應美國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以後所制定的法律,除

對恐怖主義活動、犯罪有進一步規範之外,條文中也提到對於 資訊公開所必須納入的一些新規範。

(九) 二○○三年核能工業安全規範(Nuclear Industries Security Regulations 2003)

為主要規範英國核能工業之安全規範,對於核能原料的定義、

取得、安全之維護、人員之安全認證等各個主題都有詳盡的規 範,本法乃是一項全新的法案,於二○○三年九月開始正式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