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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進行與本研究相關之文獻回顧與文獻探討。首先於第一節說明台灣博弈與 觀光賭場相關法規。接著在第二節說明台灣離島博弈公投經驗,最後於第三節進行與 本研究相關之文獻回顧。

第一節 相關法規

一、博弈相關法規

(一) 刑法,第 21 章賭博罪(第 266~270 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或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 行彩票者。

(二) 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第 3 款,常用為賭博之場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於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

(四) 陸海空軍刑法,第 84 條,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

而台灣之博弈法(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已於 102 年 5 月 2 日通過,其由恆 業法律事務所接受交通部委託進行之研擬,內容摘錄如下圖 2-1、圖 2-2、圖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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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1 博弈法草案(一)

資料來源:恆業法律事務所

博弈法草案第一條說明立法之目的,第二條說明本法之各項名詞定義。博弈遊戲 場以附設在國際觀光度假區內,且設於離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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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2 博弈法草案(二)

資料來源:恆業法律事務所

博弈法草案第五條說明博弈事業基本資格與條件,第六條說明公開招標制、地點、

家數與國際觀光度假區審查標準,第七條說明博弈事業特許期間及分支機構,第八條 說明博弈遊戲場籌設許可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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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3 博弈法草案(三)

資料來源:恆業法律事務所

博弈法草案第五十六條說明禁止入場之身分,第五十七條說明禁止入場防止措施,第 五十八條說明賭客身份查驗,第五十九條說明博弈事業之禁止入場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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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投票相關法規

(一) 離島建設條例,第 10-2 條

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 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 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國際觀 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遊設施、國際會議展覽設施、購 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 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時程、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由中央觀光 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設置標準、

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依前項 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

(二)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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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三)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四) 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 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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