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石化工業研究之評述與本文分析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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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石化工業研究之評述與本文分析視角
如第一章所述,大社工業區設立於鄰近社區地段,經過時代的前進與變化,
大社工業區逐漸浮現不同面向的問題。本土針對石化工業風險,整理了不同學科 領域的研究,討論的主題包括:石化工業發展的取徑、土地使用規劃與石化工業 的衝突、石化風險治理等,茲就分述如下:
一、石化工業發展的政治經濟分析
1950 年代至 1960 年代產業政策與出口導向政策的穩定發展,替我國塑膠、
紡織與尼龍等製品大量外銷,促進經濟發展,扎根了 1970 年代石化產業的基礎。
海島型國家的台灣,無法自產石油且自然資源有限,當時行政內閣曾決定 1980 年代始不再繼續發展石化產業,並朝高科技產業與石化高值化邁進。雖說如此,
1970 年代囿於國際情勢及二次石油危機,導致台灣上游輕油裂解廠因油料緊縮 減產,下游製程所需的中間原料也進口短缺(王振寰,1995:16)。
政府開始推動十大建設,針對石化業採取「逆向整合計畫」(backward integration)(張瑞宗,2016:215;蔡偉銑,1997:173;瞿宛文,1997b:110-111),
4 著手興建二輕及三輕,同時規劃石化產業鏈中游端的大社工業區與林園工業區,
作為上游石化原料的中繼站。但值得一提的是,綜觀 1970 年代他國如美國、日 本等,紛紛開始正視石化工業產生的公害問題,停止石化產業擴廠。不過,到了 1980 年代因為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5 既定的產業政策變了調,由時任的行政 院長俞國華改組內閣,大量資本投資石化中游鏈,政策以擴張石化工業為基調,
4 民國 48 年,工業政策在國家的扶植下,石化工業成為發展主力。民國 50 年,經濟部提出石 化工業逆向整合發展模式的藍圖,規劃分階段設廠。簡單來說,石化產業鏈分為上、中、下游,
油料的生產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油公司」)負責,稱為上游;將原料製造成為中 間原料,稱為中游;石油加工產品則是民間業者經營,稱為下游。我國因為進口石油原料的關係,
先開設下游產業發展,直至上、中游完工後開始供應下游石化工廠。詳情可參見張瑞宗(2016)。
石油化學。七十年來之中油公司。頁 215-230。台北市:台灣中油。
5 1984 年行政院長孫運璿因為中風,身體狀況不勘理想,因而淡出政界。由俞國華接任其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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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石化產業的命脈(房慧真、何榮幸、林雨佑、蔣宜婷,2019:18,28-29)。
瞿宛文(1997a:97-138)回顧台灣這段石化產業發展歷史,以政治經濟的 研究途徑,分析了政府與經濟官僚體系在經濟建設計畫的角色互動(Chu, 1994:
781-794)。她指出經濟官僚體系缺乏政策工具與私營企業的協調差,大型經濟建 設計畫在規劃與執行上,因而由公營企業主導,使得行政院相當倚賴公營企業,
並且積極干預規劃上游輕油裂解廠,及其中游端做為承接的石化工業區。在工業 投資名單上,石化工業一直是優先發展選項,列為所謂「第四期經濟建設四年
(1965-1968 年)計畫」的規劃重點。
以一輕計畫為例,政府運用不同的政策工具:貿易管制、資金分配、租稅誘 因及土地配置等(瞿宛文,1995:49,52-54),證明政府有能力規劃大型石化計 畫的可行性與獲利性,抑且中油公司具有能力接手此計畫的要角,這樣的訊息無 疑對民間企業產生重要的投資效果。因此,瞿宛文(2001:17-18)認為政府比 起經濟官僚體系,更具備產業未來發展的自主性,根據效率指標規範資本,以及 與企業界保持資訊交流。但亦無疑顯示,我國石化產業受到政府極高的干涉,從 一輕至五輕計畫,皆由國家負責上游端的輕油裂解與中游端的配料。可以看出政 府強勢主導,將政治意志灌輸於經濟發展。
上述我國石化產業的發展脈絡,大社工業區就是在此節點中初生。由於輕油 裂解廠因地理位置、原料接送的需求,位於後勁高雄煉油總廠(一輕、二輕及五 輕)附近的大社地區,正是因為區位與上游端距離較近,毗鄰高雄市區,又有二 處高速公路交流道,交通甚為便利,解決投資者建廠覓地的困難,促進高雄的工 業發展(大社鄉志編輯委員會,1986b:97-100)。
然而,大社工業區於 1970 年末發生一連串重大工安意外,6 迫使地方居民 多次強烈抗爭,1993 年 4 月 5 日因發生不明氣體外漏,導致鄉裡眾多居民身
6 自 1978 年大社工業區發生相當嚴重的氰氣外洩,造成楠梓區約四百多人中毒及一人死亡,截 至 1993 年 4 月 21 日大社工業區排放不明氣體,造成多數居民身體不適甚至昏倒,細數這短 期間大社居民生活在化學污染物外洩與工廠爆炸的工安意外中。詳情可參見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2.03.03)。大社反公害運動。取自:https://www.cet-taiwan.org/node/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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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規劃(land use planning)與環境風險管理(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二者息息相關(Howe & White, 2004; Walker, Pratts, & Barlow, 1998),並分析大社 工業區的土地使用計畫。 爭事件從政治化(politicization)轉變成例行化(routinization),政府體認若抗爭被當成政治事件 處理,將造成公害糾紛的反效果,後勁反五輕即是一個例子。因此,揚棄直接調度警力的方式,
視為民主國家中例行性的議題抗爭事件。詳情可參見何明修(2006)。政治民主化與環境運動的 制度化。綠色民主:台灣環境運動的研究。頁 165-166。台北:群學。
8 Frosdick(1997)指出環境風險管理係指在進行環境規劃時,將風險管理的概念與作法包含在 其中,相關的概念包含風險辨識(risk identification)、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風險評價
(risk evaluation)、風險降低(risk reduction) 與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詳情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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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化學物質」,亦呼應過往研究曾以 ALOHA(Areal Locations of Hazardous Atmospheres)擴散模組,發現在無風影響下,大社區毒性化學物質風險度較高 Environmental and Land Use Planning: an Evaluation of Policy and Practice in the UK. In P. Kivell, P.Roberts, & G. Walker (Eds.), Environment, Planning, and Land Use. Hants: Ashagte Publishing Ltd.
10 關於這三項研究結果,柯于璋透過問卷調查分析得出,在研究報告中具體呈現量化分析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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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機制與日落條款等。
由於環保意識的興起,如今高雄對於石化產業發展需求,不如 1970 年代發 展中的台灣,但大社廠商在地生根,大社反石化運動如同小蝦米對抗大鯨魚,這 些石化大廠在社區公關上天羅地網散開。即便如此,地方居民心中仍盼望著回到 尚未建廠、受污染折磨的大社─一個富有歷史、人文及文化的社區。因此,柯于 璋的研究得出這樣的結果並不意外,地方居民終極目的仍是希望,政府允諾大社 工業區遷廠的承諾。
三、石化風險治理的分析
這部分則是探討政府如何透過環境管制監督石化工業區,但相對地可能伴隨 著治理上的失能。當石化工業區發生工安事件與其衍生的問題,如 VOCs 的監 測、健康風險等,地方政府做為環境法規管制的第一線執法角色,面對這些問題 時,在執行上會遇到哪些困境?杜文苓、施佳良、蔡宛儒(2014:59-90)以 2010 年六輕工安大火事件、廢氣燃燒塔使用爭議與六輕 4.7 期 VOCs 超過環評總核 可量為例指出,雲林縣政府在管制權力上,出現管制人力短缺、台塑挖角策略、
總預算短絀、管制設備技術與掌握資訊不足等問題,形成地方政府管制失效的病 態,單憑地方政府的能量,難與財力雄厚的台塑企業匹敵。
可見地方政府在監督石化工業專區,面臨相當多的限制。工安事件發生後,
必須確認石化工業設施,對於周邊社區的環境與健康影響。2010 年六輕工安大 火事件發生後,環保署即要求台塑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查,但此 過程拖延了二年,台塑才提出因應對策。施佳良、杜文苓(2017:81-111)認為 這是政策決策的缺陷,一來是往往以量化方式降低政治紛爭,二來是資訊提供的 程序以「被管制者提出的資訊」做為決策依據,導致問題釐清讓渡被管制者。因 此,被管制者可以運用污染和魚損兩者間因果關係的「科學不確定性」,拖延行 政程序,並且規避責任與延緩管制要求。
然而,以「科學不確定性」作為審核的說明,某種程度上來說,一方面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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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在專家與法律支持的科學詮釋中,另一方面凸顯去脈絡化的科學評估,排除 地方經驗與感知的肯認,加上時間緊迫,科學調查與評估並非如此客觀中立,而 是各種政治壓力下的協商成果(杜文苓、施佳良,2014:91-138)。再從科學審 查來看,六輕擴廠環評能否通過,取決於 VOCs 總量數值的計算方式,但多年 的專案、會議討論,計算公式遲遲未取得共識。也就是說,無法對六輕取採有效 的管制行動,被管制者得以繼續營運與擴建理由(杜文苓,2014:132-134)。上 述的討論,提醒我們科學調查、審查與評估具有一定的侷限。
其次,石化產業的製程依賴化學品作為產品的原料,然而製程可能會發生化 合物的逸散,政府在相關法規與環評審查中,嘗試建立化學品的管制架構,但結 果似乎無法達到監管的效果,例如:環保署於 2011 年針對電子產業、石化產業 的化學品進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簡稱「毒管法」)修法,12 也就 是台灣版 REACH。然而,邱花妹(2018)發現毒管法修法過程中,當其子法進 入主管機關訂定階段時,由於受到國內外電子產業、石化產業對行政部門的政治 施壓,導致子法制定化學品登入級距與認定基準過於寬鬆。另外,杜文苓(2011:
76-77,86-87)在中科四期環評研究指出:放流水爭議牽涉光電產業排放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至河流中,恐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居民用水。面對化學污染物的風險,
環評審查首開先例針對「總毒性有機物」管制,也就是毒管法所列管的有機化合 物,必須列入排放總量管制,但是毒管法列管的 259 項管制物中,友達廠僅納 管 13 種物質,華映廠只納管 3 種物質,呈現管制化學品的失能。
環評審查首開先例針對「總毒性有機物」管制,也就是毒管法所列管的有機化合 物,必須列入排放總量管制,但是毒管法列管的 259 項管制物中,友達廠僅納 管 13 種物質,華映廠只納管 3 種物質,呈現管制化學品的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