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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災害事故原因 (一)事故原因分類

在文檔中 5.4 鑑定作業處理程序 (頁 30-33)

何設施其實際性能與原預期不符,而導致使用者發生損失 者,即可視為工程事故,其規模未必是全面性的毀壞或人命傷 亡,而可能僅是部份功能不彰且無安全之虞。一般而言,此種 狀況影響範圍較小,調查鑑定的規模相對較小,惟若屬結構性 之損壞或功能劣化影響及於安全者,例如邊坡坍滑導致鄰損或 人員傷亡等即為災變,此時調查鑑定的規模必須從嚴要求,方 可有效釐清事故責任之歸屬。因此鑑定調查時,對於工程災害 事故應先予以分類,以區別其調查層級或規格,方能以精簡的 人力與時間執行有效之鑑定。

事故類型之定義可根據該設施之型式、事故之規模與發生原因 等原則予以考量。

(1)使用年限:依據鑑定構造物之使用時間與設計年限之關係。

(2)規模:依據災害事故影響之程度 (3)原因:依據災害事故發生之原因

(4)事故分類不僅有助於區分鑑定調查之層級,對於鑑定調查 之方向與方式以及預算、時程之規劃亦極有助益。事故之分 類應系統化,使用上述原則有助於確認事故之類型。

(二)事故的規模

災害事故發生之規模及造成之損失分類,其方式包括:

(1)安全性事故:此種事故涉及人身安全,其規模通常較大,

如隧道抽心、邊坡破壞,造成人員之傷亡或財務嚴重之損

失。

(2)功能性事故:隧道工程施工中發生功能性的缺失極為普 遍,由此可能導致該設施無法正常操作、降低應有功能或可 能損及其使用年限。常見之功能缺失包括沈陷、側向變位、

湧水、滑動、開挖底部隆起與表面沖蝕等。

(3)潛能性事故:此種型式的事故係指破壞尚未發生但隨時可 能發生,其原因為該設施之結構系統中其有某種缺陷。此種 缺陷之檢視可藉由工程師之鑑定、材料試驗或構件載重試驗 等方式加以確認。

(4)次要性事故:次要性事故係指非結構性或非功能性之缺失,

致施工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

(三)災害事故的原因

災害事故之發生通常是由偶發缺失或一系列疏失所造 成,其原因可概分為施工技術及施工管理兩大類:

(1)施工技術:破壞原因是由於設計或施工錯誤所造成,其內容 包括;

(a)設計錯誤:由於工程設計錯誤所導致之破壞,其形式可能 為構造物某部份構件設計錯誤、尺寸、數量不足或忽視某 關鍵部位之重要性等,例如支撐斷面形式等。錯誤的規 劃、分析及設計等均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破壞,其範圍可 小自輕微變形大至全面坍塌。發生此種狀況之主要原因可 能是相關人員缺乏經驗、疏忽、技術水準低落、能力不足 或溝通協調不良。

(b)施工詳圖或施工規範錯誤:由於施工圖說或施工規範錯 誤所產生之破壞其可能原因包括資料不正確、材料規格錯

誤、設備或技術說明不詳等。

(c)施工錯誤:由於施工過程錯誤所導致之事故,例如偷工減 料、不正確之施工程序或品質控制不良等。

(d)由於缺乏施工材料造成的事故:此種型式的事故是因材 料進場時間控制錯誤所導致,因材料缺乏,造成工程之停 滯或在不利的環境,造成材料的強度及耐久性不佳。

(2)工程管理:破壞係由於施工期間管理不當所造成,其類型包 括 警覺性差、溝通不良、操作錯誤、協調不當、缺乏工作 效率等。

(a)不良契約條款:工程契約文件中,缺乏各承攬廠商間相互 協調合作的機制,甚至各廠商間的圖說、規範或施工程序 相互衝突。

(b)施工協調不良:施工過程缺少良好的協調合作或施工圖 未加以有效整合所導致的錯誤。

(b)溝通不良:很多事故的發生皆起因於不良的溝通,例如 不同專業領域之設計整合、各協力廠商施工時之合作與協 調、施工與設計監造單位間之相互配合。這些單位若溝通 不良輕則可能導致工程延誤、結構暇疵,嚴重時則可能造 成興建設施功能失效、倒塌或重建的後果。

建構事故的概況可利用前述各項調查所得資料以及鑑定 委員會成員的經驗加以綜合彙整、研判建構。事故概況內 容必須包括相關工程背景、工程類型、事故發生過程、事 故類型、規模與性質、破壞原因以及事故發生所造成之後 果與影響程度等重要項目,由此逐步還原事故發生之真 相。各項於鑑定調查中所確認之錯誤包括設計錯誤、偷工

減料、工程管理疏失、環境或營運維護的因素等亦應加以 探討。

在文檔中 5.4 鑑定作業處理程序 (頁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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