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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假說

Ball and Brown (1968) ; Beaver (1968) 進行了劃時代的研究之後,會 計方面的研究者一直努力瞭解收益和市場報酬的相關程度以及原因。Beaver (1998) 認為收益和股價之間的一個理論的聯繫是:目前的收益提供了預測未來 收益的資訊。根據這一個主題, 研究者已經藉由尋找目前的財務報表資訊,用 以説明預測未來的收益,並且認為這應該是基本分析的首要目標(Penman 1992;

Lee 1999)。為此,過去研究中出現了幾種方法:Lipe (1986) ; Kormendi and Lipe (1987)將收益分解為六個分組,並發現更多的過渡性成分與股票收益的關 係較小。依循著同樣的概念,Fairfield et al. (1996)使用損益表中的行項順 序來分解收益, 以改善預測 ROE 並且發現收入表下的行項更不持久。Ou and Penman (1989)將一大群財務比率合併為一項匯總, 並估計其與未來股票收益的 關聯。Holthausen and Larcker (1992)擴展此分析並使用變數直接預測未來的 回報。

Lev and Thiagarajan (1993) 採用不同的方法, 並確定"專家"也就是所謂 的分析師;在實際操作中使用的一組財務比率, 並檢查其與同期的長期股票收 益的對應關係。AB (1997, 1998) 透過使用相同的變數來擴展此分析, 並發現 某些比率 (1)預測未來的收益變化(2)由分析師使用(3)可以預測未來的回報 率。Sloan (1996)將收益分解為應計和現金基礎,發現具有較高經營應計收益 的公司往往有較低的未來收益和回報。RSST (2005) 擴大了應計的定義, 以繪 製出整個資產負債表,發現投資應計項目比在預測未來收益和回報時的業務,

應計值更有效。儘管上面提到的方法在預測未來收益方面是成功的, 但卻缺乏 一個統一的框架來指導分析,雖然大多數研究最終都在研究市場報酬。Ohlson (1995)、Feltham and Ohlson (1995) 突顯出 ROE 在一般的估價模型中,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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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剩餘收益模型中的理論重要性。標準杜邦分析分解 ROE 為利潤率(PM)、資 產周轉率(ATO)和槓桿率(FLR)的三乘法比率所示。

Nissim and Penman (2001)更進一步發現 PM 和 ATO 組成的 RNOA 具有不同 的時間序列屬性。PM 衡量公司控制創造銷售所負擔成本的能力,並洞察營業收 入對產品價格和成本結構的敏感性。PM 衡量營業收入相對於銷售額增長的增長 率。ATO 呈現了公司使用營運資產創造銷售的效率,並且通常被解釋為管理者 對資產利用效能的衡量標準。ATO 反映了公司資產的生產效率變化,並衡量了 相對於經營資產增長而言的銷售額增長,這項評估銷售增長,同時控制用於生 成這些銷售的淨經營資產的增長,每個元件都是衡量公司營運的一個不同面 向。Modigliani and Miller (1963)放棄原先在 1958 提出的無稅假設,另外提 出稅盾效果,意即利用利息支出可以產生的抵稅效果,進而增加公司的現金流 量,更進一步將公司價值隨著負債的增加而增加。Staking and Babbel (1995) 也認為在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下,負債比率越高的公司,該公司的現金流量會 因為稅盾效果的產生而增加,同樣說明進而增加公司價值,鐘輝龍 (2009)研究 中也證實了財務槓桿對股票報酬具有增額解釋力。

因此假說一:利潤率、資產周轉率和槓桿比率對股價報酬有正向影響力。

藉由財報窗飾方式可以形塑有瑕疵的財務報表,通常管理階層以有目地的 方式,介入財務報表的編製過程,同時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彈性,又或者 以安排交易的方式,達到預定的盈餘目標(Schipper, 1989),窗飾行為是故意 透過會計原則的選擇或財報數字的估計,抑或設計某些交易行為,甚或誤用會 計原則、掩飾記錄或文件上之重要資訊、虛列或漏列交易事項、偽造竄改記錄 或文件等方式來扭曲財務報表資訊,未能忠實表達公司經營狀況,在美國是以

「沙賓法案」規範並防止財務窗飾的行為,而我國則以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規 範之,充分展現執行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杜絕財務報表窗飾的現象。

Anderson,Duru and Reeb (2009)以美國 2001 年到 2003 年間,前 2,000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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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為樣本,探討創業者控股、後代子孫控股、股權分散這三種不同控制型 態對資訊透明度的影響,發現前兩項控制型態的公司,其資訊透明度低於股權 分散型態公司,且資訊越不透明公司,公司價值越低,因為投資人在意公司資 訊揭露品質。另 Lins, Volpin and Wagner (2013)利用 35 個國家超過 8,500 公司為樣本,研究金融海嘯期間,家族控股對公司價值及財務決策影響,家族 企業相對於其他企業刪減更多投資,期望度過資金流動性衝擊保存控制利益,

結果經營績效反而變差傷害外部股東。Yeh、Lee and Woidtke (2001)研究指出 台灣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主要有:控制股東(包含法人)、管理者以及大股東。

Yeh and Woidtke (2005)以 1997、1998 年為期,研究發現:台灣上市公司最大 股東平均擁有 30.3%的投票權,可見股權結構並屬於分散的類型,股權結構集 中度類似於東亞各國。近期又以 2003 年到 2013 年的台灣上市公司最大股東擔 任董事席次比率平均數 58.9%、中位數 57.1%,顯示仍屬大股東深具影響力的董 事會結構。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後,各國參考 OEC、世界銀行及歐盟國際組織發表的 公司治理原則推動改革:強化董事會方面,由原要求至少設 2 席獨立董事,增 加至必須佔董事會 1/3 以上。但董事會的獨立性不是一刀兩切的議題,Duchin (2010)等人以紐約證券交易所及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新監理要求,為其分析事件 中發現,獨立董事效率性是受到董事取得公司資訊成本高低的影響,資訊成本 低時,增加獨立董事有助於增加公司績效,取得的成本高時,增加獨立董事反 而適得其反。董事會與管理經理人友善程度會影響董事會取得資訊的成本高低 程度。

利益輸送議題的探討,一直是各國證劵主管機關及投資人關切的議題,

Johnson,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在 2000 年美國經濟評 論(American Economic Review)發表名為 Tunneling 的文章中解釋:如同在地 底下挖一條通道,將公司資產及利益移轉出去。另外他們也在不同的知名學期 刊中發表:股市中控制股東傷害小股東的方式,除了直接佔取公司利潤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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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將上市公司的各種型態產出、資產或增資證券,以低價的方式賣給其私人另 家公司。這種移轉訂價、剝奪資產以及來自投資者的稀釋,經常被安排得看似 符合法規要求,但對公司傷害的效果是與直接佔取利潤是相同的。且根據 Johnson (2000)等人的觀察,在亞洲金融風暴財富剝奪個案中,整理出於大多 數個案中,管理者挪用現金或資產,用作支付其本身負債方面,或是支撐其所 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結論是:大股東掌握公司控制權後,代理成本雖然降低,

但是如果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顯著大於投入的現金流量,將促使其追求私 人利益,反而傷害股東的財富造成公司治理的隱憂。

綜觀上述,假說二:公司治理可以提高利潤率、資產周轉率和槓桿比率對 股價報酬的正向影響力。

其中大股東持股比率代表股權結構構面,經理人佔董監事席次比代表董事 會特色構面,席次控制百分比代表控制權及現金流量偏離程度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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