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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假說與變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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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假說與變數定義

本研究目的為了分析台灣 50 成分股公司治理對經營績效之影響,將公司治理分 成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兩大構面,並加入產業別及上市年齡,各構面之變數分別為:

一、 公司治理變數

1. 董監持股比例:指董事及監察人的年底持股數除以公司發行在外總股數,但同一 公司之代表人,只計算一次,不重複計算,並不等於董事合計加上監事合計。

2. 經理人持股比例:指總經理、副總經理、重要部門經理及協理合計的年底持股數,

除以公司發行在外總股數。

3. 大股東持股比例:只大股東年底持股數除以公司發行在外總股數。交易所定義持 股 10%以上(不包括 10%)者為大股東;若為剛上市之公司,則以公開說明書所 定義之大股東為主,公開說明書上定義之大股東為持股前 10 名或持股大於 5%以 上者。

4. 董監質押股比例:董監事年底質押股數/董監事年底持有股數 5. 董事會規模:即董事總人數。

6. 監察總人數:當年度該公司之監察總人數。

7. 獨立董事人數:當年度獨立董事總人數 8. 設置審計委員會:有無設置審計委員會

9. 公司上市年齡:資料年度減去上市年度,即公司上市至資料年度之時間 10. 營業毛利:銷貨金額減去銷貨成本

二、 經營績效變數

1. 每股盈餘(EPS):每股盈餘是指公司普通股所賺得的年度盈餘,不只可用來衡量 一個公司的獲利能力,還可評估股票投資風險,其比率愈高,表獲利能力愈佳,

投資風險亦愈低,其公式如下:。

EPS=(稅後純益-特別股股利)÷帄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 (1) 2. 資產報酬率(ROA):為了衡量公司的財務績效,以稅後息前的資產報酬率來測定

公司載運用了所有的資源後,所產生的經營績效,本比率用以表示企業美元資產 所能產生的純益,藉此來衡量企業的經營效率,就企業經營績效衡量觀點,本比 率愈高表獲利能力欲佳,其公式如下:

ROA=(稅後淨利+利息費用×(1-稅率))÷帄均資產總額 (2) 以下分別就各變數提出本研究之假說:

一、內部人持股比例

根據第二章文獻探討,有關董監事持股比例對經營績效之影響, Jensen and Meckling(1976)、江庭均(2010)、張訓華(1991)、馮政武(2006) 、陳麗娟(2004)

等學者支持「利益收斂假說」,Jensen and Ruback(1983)支持「利益收斂假說」,

Morck,et al.(1988)、McConnell and Servaes(1990)等學者則認為管理階層持股與 公司價值之間並非線性關係。多數學者還是傾向於利益收斂假說,故本研究提出以下 假說:

假說1:董監事持股比例對經營績效呈先增後減之非線性關係 假說2:經理人持股比例對經營績效呈先增後減之非線性關係

二、大股東持股比例

多數學者,Brickley, et al.(1988)、王玉珍(2002)、林青弘(2006)等認為大 股東持股比例對經營績效為正向顯著影響,本研究亦抱持者相同看法,故本研究提出 以下假說:

假說3:大股東持股比例對經營績效呈正向顯著影響

三、董監質押股比例

由前章文獻發現熊大中(2000)、高蘭芬(2002)、張雅琳(2004)、劉政淮(2005)

等研究結果皆認為董監質押股比例對經營績效呈負向顯著影響。但因董監事質押目的 有三:投資、投機與現金增資,董監事持股質押對公司有利或是有害端看質押的目的 而定(高蘭芬,2002)。因此本研究認為董監事質押比例對經營績效並非單純的線性 關係,故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說:

假說4:董監質押股比例對經營績效呈先減後增之非線性關係

四、董事會規模

Bacon 於 1973 提出,董事會規模與公司績效呈正向關係,其認為較多的董事人 數有較寬廣的教育、技術和產業背景,能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提出較多的看法和建議;

Kiel and Nicholson(2003)、Adams and Mehran(2005)、Chaganti,et al.(1985)、莊 宗憲(2004)亦有相同看法。Jensen 則於 1993 提出當董事會規模變大時,會因溝通 與程序問題使董事會變得較無效率,所產生的成本變大,因此本研究認為董事會規模 對經營績效並非單純的線性關係,故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說:

假說5:董事總人數對經營績效呈先增後減之非線性關係

五、獨立董事人數

Peasnell(2000)認為獨立董事較一般股東擁有更多專業知識且其與公司關聯性 較低,故相對於內部董事較能具有客觀的角色,因此獨立董事比例較高者,公司績 效愈高。Brickley and James(1987)、Morck,et al.(1988)、Rosenstein and Wyatt(1990)、

陳迪(2003)、王順興(2004)等,研究亦得到相同的結果。Barnhart and Rosenstein

(1998)的研究結果認為外部董事比例與公司績效間具有曲線型關係。因此本研究 認為獨立董事人數與經營績效並非單純的線性關係,故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說:

假說6:獨立董事總人數對經營績效呈先增後減之非線性關係

五、 監察人人數

當監察人人數或監察人比例愈高,代理成本愈低,監督力量愈大,愈能有效監督 策略之執行,維護股東權益,亦能建立完備優良的公司治理機制,但在實證中,並無 一致的結果。若從監察人的角色便可窺知一二,監察人為代理股東監督公司運作支人,

所扮演的角色是降低代理成本的消極性角色,與管理者之職責在創造公司價值的積極 性角色不同,故會產生監查人比率與公司績效上無絕對關係的結果。故本研究提出以 下假說:

假說7:監察總人數對經營績效呈正呈先增後減之非線性關係

七、審計委員會

根據 2006 年 1 月 11 日公佈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第 14 條之 4 之規定,公開發 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並於 2007 年 1 月 1 日實施。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又於 2013 年 2 月 20 日發布函令:凡符合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 市櫃公司,只要董監事任期屆滿,均頇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顯示我國原先是參照 日本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並行的雙軌制但現行條文修正後,主管機關欲以由審計委員 會來取代獨立監察人。故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說:

假說 8:有設立審計委員會的績效較佳

八、公司上市年齡

本研究除上述股權結構、董事會特性等公司治理變數外,加入公司上市年齡,欲 探討公司上市年齡是否會對績效造成影響,故提出以下假說:

假說9:公司上市年齡對經營績效呈正向顯著影響

九、產業別

不同的產業具有不同的特性,需要付出不同的代理成本。電子業為目前的主流,

必頇不斷地投入大筆的研發費用來、招募更多的研發人才,來創造具競爭優勢的新產 品,所以控制權也因此流散出去,不再由家族成員獨享。台灣傳統產業多為家族企業,

家族企業的特色即為股權集中,董事會易作出侵佔公司財富的行為。金融自由化後,

金融機構的經營更具有自主性,但銀行業尚未發展出一套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因此 不同產業公司經營對治理績效的影響是不同的,故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說:

假說10:不同產業其公司治理對經營績效的影響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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