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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影響新住民母職能力之因素 影響新住民母職能力之因素 影響新住民母職能力之因素 影響新住民母職能力之因素

由於本研究所要探討的是新住民母職現況、新住民母職內涵、影響母職能力 的因素及母職能力的發展歷程,因此,本研究於第二章針對台灣新住民親職教育 問題及相關理論加以探討,而這些理論及先前的相關研究結果亦將影響整個研究 取向與方法。像親職教育理論、女性主義理論、語言學習理論、心理學理論及社 會階層化理論等的引述,不僅可協助研究者釐清本研究的一些相關概念,達成研 究目的,亦會影響研究者對研究參與者的選取,對於研究進行中所需關照的面向 也會有一些提示作用。

新住民親職教育理論之現象學分析,主要根據 Husserl(1952)強調的「活動 的類型」,故能透過對新住民母親外表行為之觀察,肯定其主體意向性。而影響 新住民母職因素的研究,即是要獲得新住民母親之日常生活在共通感思想模式之 下,所經驗到的生活世界整體,這種社會實在(social Reality)的有組織知識,

便是新住民親職教育理論。基此,建立新住民親職教育的理論,必須符合以下三 個規準:

一、邏輯的一貫性:新住民母親教養子女的理論結構系統應盡量明晰,並與邏輯 規則相符合。

二、主觀的解釋性:新住民母親教養子女的概念或模式,應該能夠解釋其活動及 其主觀意義。

三、效度的充分性:新住民母職的研究,必須致力於使新住民母親與社會實在之 共通感經驗相一致。

其次,由教育理論之先驗基礎來探討,可將新住民母親教養子女的理論界定 為「理解教育活動之有組織知識」,且其符合於社會科學理論建構的三個規準。

因「有組織之知識」表示其內容依據邏輯規則而加以組織;以「理解」的方式來 進行認識,是企圖能把握新住民母親之主觀意義;以生活世界之實際教養活動為 對象,則在於滿足理論之效度充分性。在這種意義之下的新住民親職教育理論如 欲成立,則必須以「意向性」和「共通感」為先驗之預設,因若無「意向性」, 則知識不可能成立,若無「共通感」,則主觀意義無法理解。故「意向性」和「共 通感」是新住民親職教育理論之所以成立的先驗基礎。因此,理論在本研究的運 用分述如下:

首先,像「親職教育理論」與「女性主義理論」讓研究者特別關注新住民母 親的個人因素,例如:成長背景與經驗、原生社會或家庭的價值觀;家庭內部資 源,例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友教養子女方式及家庭文化等。而影響親職 教育理論的心理分析論、認知發展論、行為主義論、發展系統論、阿德勒(Adler)

理論與人文主義等理論亦提供分析、歸納研究結果時一些參照點。女性主義理論 也讓研究者試著去探討新住民母親的教養觀與學校主流文化觀是否有差異,並朝 向協助新住民母親及其子女這群弱勢的增能、認同與培力的方向去努力。

其 次 , 就 「 語言學習理論」而言,主體本來就存在於一個特定分類和架 構所構成的環境之中,然而,在「符碼理論」的觀點中,外在的權力和控制、主 體的認知和實現原則這兩部份中都是屬於「看不見」的部份,「看得見」的部份 才是彼此溝通時互動和說出來、寫出來的文本。因而,家庭、學校、同儕團體或 社區的溝通脈絡,都是外在和主體交會的場合,所以脈絡、互動和文本都是特定 的,是外在權力和控制關係再現主體內在的彰顯。經由外在構成(權力和控制原 則、分類和架構、潛在變遷的可能性)、特定溝通脈絡(語意、文本、激起的脈絡 形式)及主體構成(認知與實現原則和潛在變遷可能性)這三個層面的因果鏈關 係,主體被選擇性的創造、安置和對立安置。因此,會讓研究者特別關注新住民 母親的個人因素,例如:原生國教育程度、個人語文能力、EQ…;家庭內部資源,

例如:親友教養子女方式及家庭文化;家庭外部資源,例如:親友支持、人際互 動與社會主流價值;母職能力訓練情況,例如:參加學校文化識字班、公立機構 培訓班或公、私立機構學習活動等。

再 就 現 有 的 「 心 理 學 理 論 」 而 言 , Mead(1976) 提 出 的 心 理 分 析 理 論 (Psychoanalytic approach)、認知發展論(cognitive-development approach)、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social learning theory) 、 發 展 成 熟 理 論 (development-maturational approach) 、 存 在 現 象 論 (existential-phenomenological approach)及行為論(behavioral approach) 等六種心理學理論,有助於檢視親子關係或教養方式的概念,像新住民母親的個 人因素,例如:成長背景與經驗、原生社會或家庭的價值觀;家庭內部資源,例 如:親友教養子女方式、家庭文化、家庭重要事件;家庭外部資源,例如:人際 互動、社會主流價值及社會支持網絡等。而當新住民母親在面對文化差異所帶來 的衝擊時,其選擇以正面或負面態度來面對,將影響其對自我效能的評估及其子 女與同儕互動時的行為表現。

最後,就「社會階層化理論」及 A.Maslow 的「需求層次論」來看,「家庭」

是第一個提供滿足生理、安全、愛與隸屬及自尊等需求的地方,而家庭社經地位 和新住民母親常因年輕而缺乏照顧孩子的常識和經驗,加上原屬國所受教育水準 不高,又不懂中文,難以輔導下一代課業,對其子女健康、學習、認同、行為表 現皆產生莫大的影響。因此,會讓研究者特別關注其個人因素,例如:成長背景 與經驗、結婚方式;家庭內部資源,例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家庭社經地位;

家庭外部資源,例如:親友支持、人際互動、社會支持網絡、政府輔助措施等方 面對其母職能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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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技術及父母效能系統訓練方案(STEP)來提昇 她們的母職效能,改善親子關係。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藉由這些理論的運用,能促使實務工作者瞭解關照與輔助新住民母親的方 向,協助新住民母親發現自我,並且開展自我內在力量,進而能提昇其母職效能。

茲將影響她們母職能力之可能因素歸納如下:

壹 壹 壹

壹、、、、跨國婚姻跨國婚姻跨國婚姻跨國婚姻的母職調適的母職調適的母職調適 的母職調適

根據 Bowser & Hejazinia-Bowser(1990)及多位研究者(劉美芳,2001;劉 貴珍,2001;陳李愛月,2002;陳庭芸,2001;黃富順,2003;顧燕翎、尤詒君,

2004;楊永年,2005;林燕宗,2005;張芳全,2005;倪佳華,2006)之觀點,

可歸納出新住民母親會因原生國國籍、教育程度、價值認知、語言能力、人格特 質、年齡及夫妻年齡差距、婚姻觀念、家庭暴力、經濟壓力、子女數、家庭體系、

媒體認知及法律規章而產生隔閡,還會因其在台居住年限而影響語言發展、文化 與社會認同、飲食生活習慣、及對子女的教養態度,而其個人的就業問題和對其 母國難以割捨的認同或情感問題,亦會影響其母職效能。

由淡江大學未來學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東南亞國家是僅次於中國大陸,大 學生心目中第二討厭的國家」,不難看出這些新住民必須承受部份台灣人「非我 族類」的眼光,和族群、階級與性別等多重的剝削,甚至遭受言語認知上的輕蔑 所導致的污名化和社會歧視,而忽視了其當為人、以及追求幸福家庭的權利。根 據張錦華(2004)的研究結果,當把個別的「個人」問題,推論為「族群化」現象 的社會暴力時,加上新住民母親因為生活環境的封閉性,就會形成李玫臻(2002) 所說的對夫家高度依賴、工具性網路與情感性網路之高度重疊的現象,進而影響 其社會網路及親子關係之高度連結,此種現象可充分反映出新住民家庭的普遍狀 況,亦可運用來檢驗新住民母親的人際關係對其母職的影響。再由李秀珠(2005) 的研究結果來看,新住民母親來台後的嵌入、扭曲、覺知與行動歷程中,除了家 庭賦予的母職壓力常讓她們在適應的過程中感到措手不及,社會對其強加的負面 烙印及標籤更對其教養子女產生莫大的影響,此結果可用來印證本研究影響新住 民母親的母職調適因素。

以下就數位研究者對於新住民母親遭遇到的歧視與排擠效應影響其母職能 力的研究觀點比較並評析其異同如表 2-2-2:

表 2-2-2 國人的歧視與排擠影響母職

研 究 者 影響母職能力因素 研 究 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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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學者)

盧嫦瑜(1991) 社經影響子女人際 部份新住民社經地位較低,致使其子女遭受同 儕之間的排擠。

郭玲妃(2001) 等人

婚姻暴力衝擊母職 她們遭到婚姻暴力的衝擊時,其因應方式則會 隨著經濟獨立能力、夫家親友態度、向外求助 的反應等外在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探討 婦女處於暴力與母職雙重壓力下的母職經驗時 發現,母職與婦女受暴經驗有正、負影響。

林振隆(2005) 陳亞甄(2005)

國人的歧視與偏 見

「買賣婚姻」及「外籍配偶生育率高,會降低臺 灣人口素質」的說法,一再顯現出國人的種族優 越感及將新住民母親視為台灣生存競爭力降低 的元兇;而將與新住民女性結婚的臺灣人視為教 育水準低、所得低與身心障礙者的「低劣的他 者」。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根據表 2-2-2 的研究結果,林振隆(2005)與陳亞甄(2005)發現國人的歧視與 偏見、郭玲妃(2001)等人(林振隆,2005;葉季宜,2005)發現婚姻暴力、Rich(1976) 指出資本主義與父權主義的宰制對母職皆會產生影響。雖然行政院所制訂的《移 民政策綱領》草案中強調「建立族群平等與相互尊重接納觀念」,以促進多元文 化和諧社會,但是對移入者的種種措施多只要求她們「順利適應及融入我國社 會」,而未能真正維護她們的尊嚴,排他態度與敵意導致她們「無法融入」。有鑑 於新住民母親遭到的刻板貶抑現象,如能藉由女性主義者的觀點重新省思母職,

避免將她們與生產/母職做了強力連結,並將父權中教養子女的絕對權力轉移給

避免將她們與生產/母職做了強力連結,並將父權中教養子女的絕對權力轉移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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