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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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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氣候變遷與深度減碳政策

氣候變遷的發生源於人為排放溫室氣體所造成的暖化現象,對氣候與生態 系統造成不可避免的衝擊,嚴重影響人類的社會、環境與經濟體系。解決氣候 變遷的根本方法是減少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包含二氧化 碳、甲烷、氧化亞氮、氯氟碳化物等,其中二氧化碳是人為排放量最多的溫室 氣體,約占65%,故如何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是面對氣候變遷時的首要目標。

2018 年 10 月聯合國氣候變遷小組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發布一份特別報告《全球暖化 1.5°C》(Global Warming of 1.5°C),在其決策者摘要(Summary for Policymakers,SPM) 述及:

相較工業革命前,人類活動已導致約1.0°C 的升溫,若以目前暖化速度持續 增加,在2030 年到 2052 年間,地球暖化將突破 1.5°C。

截至2017 年止,全球總共排放約 2 兆噸二氧化碳,目前全球一年的二氧化碳 排放量約420 億噸。

若要使均溫回到1.5°C 以內,在 2030 年全球的二氧化碳淨排放量,應比 2010 年的排放量少40%到 60%;在 2045 年到 2055 年歸零。

報告指出,面對氣候變遷,要使均溫回到1.5°C 以內,全球目標為 2050 年 二氧化碳淨排放量歸零。為了達到深度減碳目標,各國勢必要減少使用傳統高 碳排放量化石能源,並且同步發展再生能源,以及發展碳捕獲及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技術,才有可能達成全球深度減碳的目標。CCS 技 術是將化石能源轉化成能源的過程中,利用捕獲技術將排放的二氧化碳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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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壓縮後,輸送至合適的封存地點進行封存,使二氧化碳與大氣隔絕,減少 排放至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雖然2050 年二氧化碳淨排放量歸零尚未成為 全球共識目標,但是,各國對於碳排量必須減少這個目標是有一定共識的。

在全球都有必須減少碳排放目標的共識上,我國也有參與以及實施深度減 碳政策的必要。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加,1990 年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 放量為10,946 萬噸二氧化碳,逐年持續增加,2017 年增加至 26,921 萬噸二氧 化碳,約是1990 年總排放量的 1.5 倍。面臨逐年增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015 年7 月我國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定我國「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為205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 2005 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確立我國政府因應 氣候變遷的減碳決心。

二、電力結構的選擇

電力結構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關係密不可分,應使用何種能源發電的選擇 會影響二氧化碳排放量、發電成本與電價,繼而影響國家的總體經濟,因此深 度減碳政策的制定對電力結構勢必會造成影響。在各種能源發電技術中,燃煤 在發電過程中的碳排量是最多的,燃氣次之。若以我國燃煤電廠與燃氣電廠資 料估計,發一度電,使用燃煤約會產生780 公克二氧化碳,使用燃氣則約產生 450 公克二氧化碳,不過,在實際發電的過程,由於各種不同能源機組熱能轉 換效率不同,會有不同的碳排結果。至於核能與再生能源,在發電過程中不會 有二氧化碳排放。

我國發電來源以燃煤與燃氣為主,2017 年燃煤與燃氣的發電量占總發電量 占比分別為47%與 34%,核能發電量占總發電量占比為 8%,再生能源發電量 占總發電量合計僅5%,可見我國電力結構目前仍偏向使用傳統高碳排放量化石 能源。2018 年 3 月經濟部能源局公布《能源轉型白皮書(初稿)》,能源政策的 目標有二:一為非核家園,二為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占比20%。201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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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的公投為能源與環境議題帶來更多的討論與意見,公投結果顯示民意希望 減少火力燃煤發電,同時維持核電運轉。從中可以發現我國政策目標與民意之 間的異同,是故,何種能源配比可以維持穩定供電並有良好的環境品質是我國 需要重視與解決的議題。然而,應使用何種經濟誘因政策工具以達到目標能源 配比,政府卻尚未有明確指示。

三、經濟誘因政策工具的比較

在減少碳排量的議題上常見的經濟誘因政策工具有課徵碳稅(carbon tax)

與能源稅(energy tax)、碳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 trading schemes,ETS)、以 及再生能源發電躉購補貼制度(feed-in tariffs,FIT)。再生能源發電躉購補貼制 度是由政府訂定一固定優惠費率保證電力公司會以這個價格收購再生能源業者 所產之電力,目的是為了降低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促使再生能源的發展;而 碳稅與碳排放交易系統都可以建立碳的價格,減少碳排量,其中碳排放交易系 統在制訂與執行上交易成本較高,碳稅在執行上相對來說較為單純。

課徵碳稅或建立碳排放交易系統對國家總體的影響較為全面,會影響電 價、物價以及其他總體經濟變數,同時碳價的建立也將使得高碳排放量化石能 源的發電成本增加,間接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相較之下,再生能源發電躉購 補貼制度則是直接影響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因此,本文研究目的之一為比較 兩種經濟誘因政策工具:碳稅與再生能源發電躉購補貼制度,是否能達到深度 減碳的目標,並且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達到能源轉型。

四、經濟效率面的影響

課徵碳稅或進行再生能源發電躉購補貼,會影響能源間發電成本的差異,

並影響電價,繼而影響總體經濟。電價上升雖然會使民間消費減少,但也會促 進電力部門發展低碳技術的創新,電力部門的投資增加將導致國家總體投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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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帶動經濟成長。Hicks(1932)提出誘導創新(induced innovation)的觀 念,指出要素價格的上升會誘導技術創新,Porter(1991)提出的波特假說

(Porter hypothesis)指出,設計良好且較嚴格的環境管制不僅能提升環境品 質,且能促使創新與進步,提升競爭力。

課徵碳稅可以達到減碳目標,並且促進減碳技術潛力的實現,然而,含碳 商品價格的提高可能會對經濟成長有不利影響,若將碳稅收入以適當的稅收循 環方式作運用,可能可以改善碳稅的不利影響。因此,本研究目的之二為探討 高低與進程不同的碳稅稅額計畫,搭配不同稅收循環方式對總體經濟的影響,

檢視是否有促進經濟成長與增加就業等的政策效果。碳稅的稅收若藉由租稅交 換或專款專用等方式,使家計單位或企業廠商的實質所得增加,增加民間消費 或投資,會再使GDP 與就業增加,具有溢出效應(spillover effect),對總體經 濟可能會有正面的影響。

五、所得分配的公平

過去環境政策效果的討論多著重在效率面,然而在執行與評估政策時,考 慮社會公平面有其必要。當環境稅制改革對環境與經濟皆有正面效果,稱雙重 紅利(double dividend),Pearce(1991)首先使用雙重紅利此名詞。第一重紅 利為庇古效果(the Pigovian effect),即環境品質的改善,第二重紅利為收入循 環效果(the revenue recycling effect),即環境稅稅收用於替代扭曲性租稅所產 生的社會福利改善。碳稅的主要課稅標的為能源相關產品,對於廠商生產與家 計單位消費都是必需品,會間接以商品價格變動將稅負轉嫁予消費者,通常具 有累退性,將有可能惡化所得分配。本研究目的之三為探討課徵碳稅搭配不同 稅收循環方式,對不同所得收入組之實質可支配所得的影響,探討深度減碳政 策對所得分配的改善效果,達到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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