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公平正義」是在哲學與法學上不斷被思考和辯論的話題,這是由亞里斯多 德提出來的概念,主張「對於同等者給予同等對待,對於不同等者給予不同等對 待」,其中「依個人的需要來分配,若有特別需要,就要依其需要提供之」是為
「需求原則」;「依個人的貢獻分配予相對的報酬」是為「貢獻原則」。這樣的公 平正義能在許多賽事中被看見,例如四年一次的國際性綜合運動會--奧林匹克運 動會,不僅男女有別,如:男子自由體操、女子柔道,而舉重、跆拳道等比賽也 有第一級至第四級不等之量級的分別,更為殘障者設立了聽障奧運、殘障奧運,
這些都是不以一個標準量尺來評量的例證。依運動員的天賦訓練,屆時參加屬於 他的比賽或擇量級或擇個人、團體賽,發揮潛力謀取佳績,是為適性,使個人優 勢得以展現的實質公平。
考試、競爭是生命中何等的大事,從古時的科舉演變為今日各項入學考、校 內段考、期考,這是學生擺脫不了宿命。而校內的考試意義何在?絕對不是打壓 學生信心,而是從考試中發現自己的能力,並且補救自身所不足。考試即是競爭,
總要分出個高下,傳統的成績排名法真的公平嗎?
一個孩子秉持著良好的天份,依循著自己的興趣學習、持續努力,很容易得 到學習成就、建立學習信心(2008,吳清山),「適性才能提升競爭力」。從孔老
夫子至今日,從因材施教延續為適性發展,在學科領導教學的校園內,能做到多 少程度的「適性」呢?莘莘學子於校內考試或參加甄試完畢,以同一標準來計算 成績,這樣「適性」嗎?
長期以來,對於考試成績,我們都認為計算總分、平均分數的「總分制度」
是公平的,在強調競爭、專才導向的環境中,總分制是否還符合現代潮流呢?其 實總分制是將孩子的優勢科目的成績取下一部分來補劣勢科目成績之不足的做 法,而孩子的排名被低分科目拉低了,也就無法展現出他原來優勢科目的能力。
總分制度中的平均分數法會形成「趨中原理」現象(賴佩筠,2010),也就是科 目得分越接近者,相對的他所損失的分數就越少;而科目間成績越是懸殊,在成 績計算上就越不利。後來有些學校為了發展自身特色或是在評分者有特殊要求 下,採加權計分法,這種考試前就定下的統一標準更能明顯看出學生的得分利弊 情形,假設今日 A 生的優勢科目受到加權,那麼他自然就佔了些便宜,B 生的弱 勢科目受到加權,那他就吃虧了。無論是總分制或加權法這樣的統一標準其實不 公,A、B 生的優勢科目都應該受到最適當的加權,在兩人都沒有分數損之的狀 況下再加以比較,才是公平的方法。而兩人的優勢科目該加權多少呢?加權相同 比重嗎?怎麼做才能使得各自優勢被公平的發揮出來,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改善 傳統成績計算法的偏私,本研究法因而誕生。
真正的公平要能符合每位學生的特殊需求,學生只能被動的接受事先定下的
絕對成績分析法嗎?傳統的排名方式有無改善的空間?我們的孩子能不能選擇對 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計算成績呢?成績的計算上也要「因材給分」才是時代所趨。
根據個人優勢給予不同的加權分數,唯有如此,才能突顯出個人的強項。若以同 一種方式對所有同學做成績上的分析與處理,便不是依個人需要來給予相對報 酬,這就不符合「公平正義」了。要有好的學習成效,引發孩子的學習動機是首 要任務,一個孩子若長期未在成績上得到成就,便會降低自我效能,演變為「習 得無助感」,國內外已有許多研究證實學習動機與學習成就、自我效能具有正相 關(周文松,2007;Pintrich & De Groot,1990),欲提升孩子的自我效能,我們得 先還給他原有的自信心。
透過本研究,希望能找出不同以往的傳統成績分析法,能改進時下各種統一 標準或自訂加權成績排名法的弊端,給成績新的詮釋,是一種能符合個人需求的 創新成績分析法,讓個人依其不同需求予以不同等的對待,助其取得最大報酬,
讓學生各自站在得分的最頂端,展現個人優勢,同時縮短同儕間的成績落差,避 免產生習得無助感,重建學生信心,「能顯現出學習優勢的方法才是好的評比標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