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按Peters 替新制度主義強調的所謂路徑依賴的產生,有著恆常性且持續不斷 的影響,一旦走上這上了新的路徑,就很難再改變,除非有外力(關鍵點)的出現,
否則憲政會持續保持直線發展的狀態。然而,九七憲改後我國實際的憲政運作的 實現過程並非直線發展而是充滿崎嶇坎坷。
探討結論與建議之前,憲政主義應該再予強調。何謂憲政主義?憲政主義目 的在於以法治取代人治,節制政府濫權尤為重要。對此,政治人物必須遵守多數 統治原則;依照法定程序實踐信念謂之憲政主義;漠視程序,選擇性援引民調,
甚至蠱惑民眾則屬於民粹式政治文化。有鑑於憲政主義此等重要性,在民主憲政 體制下非常重視分權,其目的在避免政府權力過度集中及濫用、失去制衡,進而 侵害人民自由與權利,此乃國民將主權釋出,再以分權制度保障「國民主權」理 念之落實,已為大部分的民主法治國家所認同。然而,我國九七憲改後,總統權 責不符,行政責任歸屬不明,實已違背了憲政主義限制政府權力之精神。
本研究以新制度主義、政治系統論與憲法解釋學為研究途徑。主要探討我國 現行體制之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間之權力結構的鑲嵌關係,並分析同樣一部憲 法在一致政府、分立政府不同模式的憲政運作經驗及其產生的憲政問題;如何妥 為因應,以符合民主憲政之原理。從兩個角度切入:一是半總統制的理論;另一 是檢證1996~2000年李登輝-多數政府(府會合一)時期;2000~2008年陳水扁-
少數政府(府會分裂)時期;2008年~迄今 馬英九-多數政府(府會合一)時期 等三階段,不同閣揆時期的實際動態性的憲政事例分析。最後,進行綜合分析,
並據以作成結論與建議。本章節共分二節,第一節 研究結論。第二節 研究建議。
各節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從新制度主義的觀點,路徑依賴是組織進化過程中的主要階段,組織可透過 正式的程序、非正式的程序,如規範、慣例形成靜態的結構依賴,或是行動上產 生動態的重複性。因此制度(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在時間及經驗的累積下,
將會對於未來憲政發展,有著慣性且持續不斷的影響。
現行體制對於我國憲政運作的影響而言,究竟是制度的?或是人為的慣性?
答案並非全然的「有」或「無」,而是程度的問題。現行體制的憲法制衡機制雖 然無法保持憲政運作相對穩定和平衡的力量,但是政治行為者若能信守憲政與政 治制度的安排、法源依據,便能降低半總統制本身的不穩定性及社會成本。
壹、應然面
1997年憲政改革,我國確立了以半總統制為中央政府憲政體制,也改變行之 多年府院之間的權責關係;同時,憲法增修條文即成為我國政治制度運作的新規 範。在制度上已具備Duverger及Sartori 等學者所指出半總統制特徵,在二元的權 力結構下,行政權分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憲法分別賦予總統與行政院院長行 政權限)。一方面有一位民選的總統,任期固定,擁有相當權力(譬如總統擁有 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權力;總統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的權力;緊急命 令權;縮小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另一方面有一位總統任命,但須向國會負責 的閣揆,而閣揆與內閣的去留取決於是否有國會多數的支持與信任(譬如仍保留 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加上憲法第37條規定之副署制 度;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就憲政精神而言,
兩位首長權力大小應視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而定。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同黨 時,政府體制因政黨運作而「偏向總統制」,總統主導政務,行政院院長成為執
行長;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不同黨時,由於總統無法掌控國會議決的結果,只有
以半總統制形式來看,半總統制糅合總統制、以及內閣制的特色。目的基於 各部門之間既須制衡又應秉持合作精神,以推展政務。所以在行政部門內將關注 全國事務的民選「總統」與對國會反應特殊利益的「閣揆」結合起來。這種體制 中的總統負責外交及國防,並且擁有關鍵性的權力「人事任命權」,包括任命閣 揆、部長,及解散國會,並對選民負責;而內閣專職錯綜複雜的內政事務,須對 國會負責。國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拒絕政府施政等迫使政府向總統提出總辭。
相對的,國會也可能會被總統解散。
在這個憲政框架中,如果行政、立法關係維持良好,則政府體制便會維持典 型「半總統制」之範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容許政府體制存有因人、因事、因 時而互有差異之換軌機制,甚至時而傾向總統制,時而傾向內閣制的運作;如果 行政、立法關係不好,體制便可能產生變動不居的不穩定狀態。
惟實際的運作無法全然與理論相同,各國亦大異其趣,受各國環境與政治傳 統及文化的影響,尤其是政黨政治、憲政慣例因素,更顯現出不同的樣貌。
譬如我國現行體制類似類似法國的「雙首長制」,但是相比較仍存有部分差 異,以至於在實際運作上缺乏重要的調適機制。
(一)總統兼黨主席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禁止總統兼任黨主席;而我國歷任的總統皆曾兼黨主席。
(二)選舉方式
法國總統採公民直選的絕對多數決制(兩輪投票制);我國總統採公民直選 之相對多數當選制。
(三)總統職權
1. 公民複決-法國總統可將法案交付公民複決之權;我國總統公民複決於 2003.11.27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為行憲56年來首度確立公投 制度的法源。依據公投法,只有人民、國會有公投發動權,但總統得於
;以及排除
事項: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2. 法國總統主動解散國會權與我國總統擁有被動解散國會權大相逕庭。
3. 法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國防最高會議;我國總統不出席行政院會議。
4. 法國總統直接行使緊急措施權;我國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 命令,並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5. 法國總統擁有談判及批准條約;我國總統所為締結條約,均須經行政院會 議議決(憲法第58條),再經立法院議決(憲法第63條)。
6. 法國總統有權赴國會兩院聯席會議進行國政報告;我國總統無需赴立法院 進行國政報告。
相較之下,法國總統擁有直接的權力行使;則我國總統在憲法上的權力猶有 不及。此外,更大的差異表現在憲政慣例上,當同樣出現「少數政權制」,法國 以「左右共治」模式運作,反觀我國卻以「少數政府」方式操作。學界一般認為,
陳水扁少數政府理應仿效法國「雙首長制」精神-左右共治,認命國會多數黨主 席為行政院院長。無論如何,執政黨是否願與其他政黨分享政權,都不能左右「多 數民意」仍是解決歧見的最好方式。
衡諸憲政理論,總統代表國家,統而不治,行政院院長領導政府,治而不統,
使權責相當,決策過程制度化,做為統的象徵。尤其總統應超然於政爭之上,為 各黨各派所尊重。我們甚盼執政當局必須建立起憲政體制的共識與共信,推行政 務,應以多數民意為基礎,始具正當性,並在此基礎上一方面根絕強人政治的再 起,一方面真正落實責任內閣制。
貳、實然面
實際政治運作方面,首先就政黨輪替前(1997~2000年)之憲政運作來看,
憲法取消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的事前同意權。因此李登輝可完全掌
控人事命令權,使行政院院長的意志必須聽從於總統。況且李登輝於高民意支持 度(包括身為國民黨主席)及國民黨在行政院、立法院、國民大會皆享有優勢,
府會間所有可能產生的爭議較可透過黨內的協商機制獲得協調。於是李登輝完全 主導黨務、政務的實際運作,並且形成有權無責的「超級總統制」的運作。譬如:
(一)1997年8月新內閣的人事權:李登輝侵越行政院院長的人事任命權。然 而依憲法第56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 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則未修正,任命內閣閣員顯然仍是行政院院長的權力。
(二)1997年9月加入「中美洲統合體」案:依大法官釋字第329號意旨,我 國之總統並非總統制國家具有實際行政及外交權力之總統。且此所謂「締結」,
不包括談判、簽字,而僅指派代表國家談判之全權代表、批准條約、協定或公布 條約、協定等程序而言。析言之,行政部門先草擬及商談條約草案,立法院同意 談妥之條約草案,再由總統代表國家為締約之意思表示。整個締約過程是總統、
行政院及立法院三者之間的互動往來,並非是總統一人主導。且由於總統這項外 交行動涉及此憲政爭議:「為何是總統在締約,卻由行政院赴立法院報告?」
(三)1999年2月證交稅調整案: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不信任案。雖然倒閣案 未成功,但對總統權力的反制才是本意。就總統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而言,也因 此漸漸脫離「總統優勢」的純粹支配型態。
(四)1999年6月援助科索沃三億美元:總統府和行政院意見衝突,但國安會 扮演了政策規劃及協調統合的角色。
(五)1999年9月九二一震災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緊急命令的發布須經行政院 會議議決,但一旦行政院會議議決通過,在實際的具體執行,無疑是落在行政院
(五)1999年9月九二一震災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緊急命令的發布須經行政院 會議議決,但一旦行政院會議議決通過,在實際的具體執行,無疑是落在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