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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研究發現公司在稅率調降前一年度會向下管理盈餘,藉此規避稅負。為維 護租稅公平性,確保國家稅收,在此,向政府提出三項建議。

一、延長稅率調降的期間和縮小稅率調降的幅度

從本研究之實證結果得知,政府此次稅率調降會影響公司的經濟行為。而 Chung (1998)的研究提供值得參考的方向。1987 年,加拿大聯邦政府調降營利事業 所得稅率,並採取逐漸調降的方式,其中,又依是否為製造業而給予不同的調降 方式,詳細情形如表5-1。

表 5-1 1987 年加拿大之稅率調降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會計年度 製造業 非製造業

1986

30% 36%

1987

29% 35.5%

1988

27% 31.5%

1989

25.5% 28%

1990

24.5% 28%

1991

23.5% 28%

1992

23% 28%

資料來源:Chung(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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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對製造業的營所稅逐年調降的幅度比較小,而且完成稅率調降的 期間較長。Chung (1998) 之測試期間為 1986 年至 1988 年。結果顯示製造業在 1986 年有顯著向下管理盈餘的情形,而非製造業則是在1987 年有顯著向下管理盈餘的 情形,而且程度比1986 年的製造業還要嚴重。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可能有兩點。

(一) 製造業每年調降稅率的幅度較一致、期間較長,企業可能認為在哪一年 向下操縱盈餘沒有太大差別。此外,應計項目有在次期迴轉的性質,如 果把當期盈餘挪移至次期,次期盈餘挪移至更後一期的幅度就受限,因 而公司無法使用更後一期之更低稅率繳稅,企業無法每一年都享受盈餘 管理的好處,因此,製造業才僅有在1986 年出現盈餘管理之現象。

(二) 非製造業於 1987 年盈餘管理的程度較 1986 年之製造業嚴重,顯示稅率 調降幅度提供管理階層不同的盈餘管理誘因。此外,非製造業從1986 至 1987 年的稅率被調降 0.5%,卻未出現任何盈餘管理。此證據表示,若稅 率調降幅度小到讓公司去管理盈餘的成本不符效益,稅率調降未必會造 成盈餘管理。

綜上所述,政府可以一方面拉長稅率調降期間,另一方面降低稅率調降的幅 度,可以有效維持租稅政策之中立性。

二、加強營利事業租稅逃漏之查核

此次稅率調降,係政府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之租稅優惠,來促進本國 投資環境之競爭力,若企業因而不當管理盈餘,不但使國庫收入短絀,枉費政府 美意,更斲喪稅制之公平性。因此,若政府往後有類似政策,應宣示並加強查核 租稅逃漏之決心和行動,以防杜企業之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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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effective income tax rate(%)

總名次

台灣 18.9 33 資料來源:2011 Doing Business Report

10 除台灣及新加坡外,其餘均含社會安全捐。

11 其採用資料為 2009 年(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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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營所稅率與總排名經Spearson 相關分析後,其單尾 p 值高達 0.4051,表示 可能還有其它因素影響投資環境的好壞。世界銀行評估經商環境時,除了繳納稅 款(Paying taxes)被列為評分要點外,還有開辦企業 (Starting a business)、申請建 築許可 (Dealing with construction permits)、財產登記 (Registering property)、獲得 信貸 (Getting credit)、 投資人保護 (Protecting investors)、跨境貿易 (Trading across border)、執行契約 (Enforcing contracts)、關閉企業 (Closing a business)等要點。

可見,專業機構評估國家的投資環境,看重的不只是該國的租稅負擔率,因此,

搭配其他條件才能創造良好的整體投資環境,這也是政府應當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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