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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 研 究 回 顧 預 防 犯 罪 行 為 相 關 文 獻 , 釐 清 預 防 犯 罪 之 課 題 架 構 , 並 參 考 日 本、英 國 防 犯 空 間 設 計 策 略 及 作 法,並 配 合 我 國 現 行 法 令 措 施 檢 討,經 綜 合 分 析 後,建 立 停 車 場 犯 罪 類 型,以 及 時 間 與 空 間 屬 性 比 較。本 研 究 暫 以 停 車 場 侵 入 及 竊 盜 犯 罪 為 主 要 探 討 範 圍。之 後,據 以 建 立 停 車 空 間 預 防 犯 罪 空 間 設 施 設 置 方 法 , 並 研 擬 策 略 方 法 。

二 、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3-1所 示 , 在 確 定 研 究 目 標 及 預 期 成 果 之 後 , 第 一 階 段 以 現 況 分 析 及 國 外 資 料 蒐 集 為 主 。

分 別 從 三 方 面 著 手:( 一 )國 內 外 預 防 犯 罪 空 間 設 計 理 念 及 策 略,

探 討 日 本 推 動 防 犯 空 間 設 計 之 成 果。( 二 )檢 討 並 配 合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與 措 施。係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四 章 之 一,條文 第 九 十 七 條、第 一 百 四 十 條、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條、以 及 第 一 百 十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一 百 十 六 條 之 七。( 三 )回 顧 國 外 預 防 犯 罪 行 為 理 論,極 危險 空 間 因 素 探 討 。

第 二 階 段 則 融 會 前 述 文 獻 所 得,並 吸 收 國 外 推 行 制 度 之 要 點,區 分 犯 罪 類 型 為 侵 入 竊 盜 型 犯 罪、以 及 人 身 安 全 型 犯 罪,分 析 二 者 在 犯 罪 目 的、犯 罪 空 間、犯 罪 時 機,以 及 防 範 重 點 之 差 異。其 次,探 討 環 境 降 低 犯 罪 機 會 之 要 項,探 討 藉 由 環 境 改 善 降 低 犯 罪 機 會 的 重 要 性 及 可 行 性;並 從 空 間 屬 性 著 手,空 間 領 域 感 及 所 有 權 因 素 如 何 轉 化 成 為 防 罪 預 防 的 積 極 性 策 略 。

最 後,綜 合 分 析 所 得,建 立 安 全 防 範 設 施 設 置 方 法。落 實 於 集 合

確定研究目標及預期成果

第二章 環境預防犯罪理論探討

第二章 環境預防犯罪理論探討

第 一 節 環 境 屬 性 與 預 防 犯 罪 之 關 係

本 章 首 先 回 顧 犯 罪 學 相 關 文 獻,並 探 討 空 間 特 徵 與 犯 罪 行 為 之 間 的 關 係 , 嘗 試 釐 清 空 間 屬 性 為 何 、 以 及 如 何 能 以 建 構 預 防 犯 罪 的 功 能 , 作 為 以 空 間 預 防 犯 罪 之 論 證 基 礎 。 國外學者Sherman、Gartin、和 Buerger(1989)、Clarke( 1997) 等 人 曾 指 出 某 些 地 點 由 於 其 所 營 造 的 情 境 利 於 犯 罪 產 生 , 因 而 經 常 成 為 犯 罪 「 熱 點 」 (hot spots)。 換 言之,對於犯罪的研究不能只重視有關「人群(population)」的日常活動 特性,也需要探討地點(place)特徵產生的影響。因此,環 境 屬 性 與 犯 罪 發 生 機 會 息 息 相 關 。

本 節 先 回 顧 環 境 空 間 影 響 犯 罪 行 為 理 論,彙 整 如 何 運 用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相 關 論 述 , 釐 清 研 究 取 向 之 正 當 性 ; 並 從 空 間 監 控 力 之 提 升、標 的 物 之 防 禦、心 理 層 面 之 警 戒 三 方 面,闡 述 強 化 環 境 特 徵 如 何 預 防 、 或 降 低 犯 罪 之 可 行 性 。

一 、 環 境 與 空 間 如 何 影 響 犯 罪

日 常 生 活 理 論 的 觀 點 以 為,空 間 的 情 境 因 素 會 導 致 犯 罪 發 生,強 調 控 制 環 境 即 可 控 制 犯 罪 機 率。犯 罪 事 件 和 偏 差 行 為 是 在 日 常 生 活 過 程 中 發 生 的,一 個 人 之 所 以 較 易 發 生 犯 罪 及 被 害 事 件,與 其 生 活 型 態 有 關 聯。同 理,一 個 社 區 犯 罪 率( 及 被 害 率 )的 高 低 則 與 居 住 者 每 日 生 活 的 結 構 有 關 。 因 此 , 犯 罪 與 行 為 活 動 是 相 互 影 響 的 。

Cohen 和 Felson( 1979) 指 出 , 當 上 述 犯 罪 發 生 時 , 在 空 間 與 時 間 上 必 須 有 三 個 基 本 要 素 結 合 在 一 起 , 犯 罪 才 會 發 生 。 這 三 個 要 素 是 :一 個「 可 能 的 加 害 者 (motivated offender)」+ 與「 合 適

的 標 的 物 (suitable target)」 相 遇 + 在 「 缺 乏 監 控 」 的 情 況 下 = 必 然 會 發 生 犯 罪 事 件 ( 許 春 金 , 2003) 。

因 此 , 前 述 論 述 超 脫 了 傳 統 以 「 人 」 為 導 向 的 犯 罪 行 為 的 侷 限 , 必 須 關 切 當 下 何 種 情 境 因 素,提 供 何 種 犯 罪 機 會 的「 條 件 」,結 果 促 使 何 種 犯 罪 行 為 發 生。換 言 之,如 圖 2-1-1 所 示,降 低 犯 罪 機 會 的 方 法 , 對 於 加 害 者 而 言 , 當 環 境 的 監 控 力 增 加 , 及 標 的 物 之 價 值 降 低 , 會 因 犯 罪 獲 利 減 少 而 打 消 犯 罪 企 圖 。

犯 罪 預 防 之 成 本 與 效 益

3.有能力的監 控者不在場 1.可能的

加害者

2.合適的標的物

產生犯罪

圖 2-1-1.日常活動理論犯罪條件示意圖 資料來源:修改自許春金(2003)

二 、 運 用 環 境 設 計 預 防 犯 罪

依 據 許 春 金 ( 2003 ) 分 析 CPTED (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 Design) 理 論 概 要 指 出 , 應 著 重 將 警 政 、 犯 罪 預 防 , 結 合 環 境 設 計 手 法,亦 即 同 時 運 用 硬 體 設 計 及 引 進 市 民 參 與,在 城 市 或 鄰 里 社 區 中 建 置 一 個 安 全 生 活 系 統。儘 管 此 一 理 念 還 處 在 實 驗 發 展 階 段 , 但 在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 新 罕 布 夏 等 城 市 已 經 開 始 有 計 劃 的 執 行 中 。 其 後 發 現 該 城 市 運 用 CPTED 理 念 改 善 的 國 宅 社 區 中,犯 罪 率 呈 現 顯著

第二章 環境預防犯罪理論探討

揮 舞 著 武 器,威 脅 加 害 者 離 去 的 人,而 是 在 現 場 提 醒 加 害 人:有 人在

第二章 環境預防犯罪理論探討

極 的 遠 離 容 易 暴 露 於 犯 罪 風 險 的 區 域 。

4. 導 入 民 眾 的 活 動 活 化 某 些 空 間 死 角 。 並 且 讓 民 眾 的 活 動 設 在 具 有 自 然 監 控 或 出 入 管 制 的 區 域 。

5. 將 空 間 中 的 障 礙 物 強 化 標 示 , 警 示 可 能 發 生 犯 罪 的 地 點 。 6. 改 善 空 間 規 劃 提 升 使 用 效 率 。

7. 運 用 空 間 更 新 設 計 , 增 加 民 眾 對 於 自 然 監 控 的 認 知 。

8. 強 化 與 民 眾 的 溝 通 , 運 用 高 效 率 的 設 計 手 法 克 服 空 間 的 隔 離 感 。

第二章 環境預防犯罪理論探討

第三章 停車場安全維護空間之規劃策略

第 二 節 犯 罪 模 式 分 析

第三章 停車場安全維護空間之規劃策略

因此,每個社區都應該依據其不同使用屬性訂定「加強警戒」時段,提醒住

第三章 停車場安全維護空間之規劃策略 之處設置反光鏡。照明不應只集中在車道旁,停車格下方地面也要有適當照明,

防止歹徒藏在車下或車後方。善用天花板建置空間指引標誌系統,讓萬一受害者 可以迅速逃跑或找到求救路徑。由於歹徒可以從地下停車場的樓梯間潛入任一住 棟,也必須藉此逃逸,因此樓梯間出入口設置監視攝影設備,可兼有預防及偵查 之功能。

第 四 節 安 全 維 護 目 標 及 方 法

第三章 停車場安全維護空間之規劃策略

(三)接近控制-聲音

第三章 停車場安全維護空間之規劃策略

Type. 2 停車空間人身安全犯罪

第三章 安全防範空間之規劃策略

全 。

2 . 建 立 領 域 感

劃 分 停 車 場 外 圍 可 清 楚 區 隔 停 車 場 與 鄰 地 之 境 界,除 可 提 高 停 車 場 之 領 域 訴 求 外 , 更 可 阻 止 外 人 入 侵 。

( 1) 裝 設 欄 杆 或 柵 欄 等

停 車 場 周 圍 可 搭 建 短 牆 或 架 設 柵 欄 等 工 具 以 防 止 外 人 入 侵 。 選 用 護 欄 時 應 注 意 視 野、避 免 外 人 簡 單 穿 越 或 攀 越、護 欄 上 方 之 設 計 、 結 構 或 高 度 等 切 忌 可 供 踩 踏 。

( 2) 種 植 矮 樹 叢

除 欄 杆 或 護 欄 外 , 尚 可 選 擇 種 植 矮 樹 叢 作 為 屏 障 。 a.定 期 維 護 以 防 外 部 之 觀 看 視 線 。

b.選 用 外 人 難 以 穿 越 或 攀 越 之 樹 種。其 中 尤 以 荊 棘 類 之 矮 木 更 具 效 果 。

3 . 維 持 適 當 亮 度

適 當 照 明 應 包 括 區 域 配 置 方 式 及 亮 度 標 準 之 建 議 。

( 1) 兼 顧 車 道 與 停 車 格 之 照 明 效 果,為 節 能 考 量,應 設 自 動 檢 知 感 應 器,當 檢 測 無 人 時 照 明 設 備 維 最 低 照 度 狀 態,而 有 人 走 動 時 則 提 高 照 度 。

( 2) 將 照 明 設 備 裝 設 於 車 輛 後 方 可 有 效 抑 制 犯 罪 及 預 防 危 險 發 生 。

( 3) 針 對 照 明 作 亮 度 標 準 分 級 4 . 適 當 的 管 理 組 織 進 駐

保 全 完 善 之 停 車 場 意 味 該 處 管 理 者 盡 責 且 落 實 管 理 作 業,比 較 不 易 成 為 歹 徒 之 目 標 。 此 外 , 適 當 之 巡 邏 作 業 亦 可 加 強 自 然 監 視 機 會 。 夜 間 因 為 缺 乏 管 理 者 駐 守,恐 有 群 聚 或 利 用 陰 暗 環 境 及 建 築 物 死 角 進

第三章 安全防範空間之規劃策略

6 . 對 使 用 者 之 呼 籲 及 宣 導

( 1)呼 籲 利 用 者 提 高 防 盜 意 識,落 實 上 鎖 並 注 意 保 管 貴 重 物 品 。

( 2) 以 汽 車 銷 售 商 為 窗 口 , 分 發 防 盜 方 法 及 設 備 宣 傳 單 。

第四章 社區停車空間安全維護設施規劃

的 改 變 , 以 及 相 關 營 建 技 術 及 設 備 材 料 發 展 進 步 的 前 提 下 , 具 有 因 應 修 正 的 比 要 性 。

( 4) 此 外,與 相 關 建 築 法 令 之 相 互 影 響,有 必 要 就 本 準 則 項 目 內 容 的 適 用 性 進 行 探 討 。

三 、 通 用 設 計 之 基 本 原 則

本 準 則 提 供 之 一 般 規 劃 原 則 , 意 指 能 夠 全 面 適 用 於 社 區 共 同 使 用 空 間 參 考 設 置 預 防 犯 罪 之「 安 全 空 間 」的 規 範。從「 設 計( Design)、

改 良 (Improve)、 強 化 (Reinforce)、 管 理 (Management)」 四 個 階 段 完 整 考 量,並 達 成「 打 消 Deny、阻 擋 Deter、延 遲 Delay、偵 防 Detect」

之 預 防 犯 罪 功 能 。 如 圖 4-1-1 所 示 。 (1)強 化 自 然 監 視

確 保 屋 外 與 各 棟 的 內 部 公 用 區 域 的 自 然 監 視 力 , 使 犯 罪 者 感 到 犯 行 有 被 第 三 者 目 擊 的 可 能 性 。 讓 居 民 可 自 然 監 視 可 能 發 生 犯 罪 的 場 所 。 使 用 者 擁 有 較 好 的 監 控 視 野 觀 察 陌 生 人 的 活 動 , 必 要 時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或 通 報 , 使 居 住 者 感 受 到 被 照 顧 的 安 全 感 , 降 低 焦 慮 以 及 不 理 性 的 恐 懼 。 當 一 個 區 域 讓 人 覺 得 安 全 , 人 們 就 會 更 常 去 使 用 它 , 也 因 此 能 提 供 更 安 全 的 保 障 。

包 括 確 保 在 各 個 停 車 場 的 周 邊 , 以 及 停 車 格 內 部 的 配 置 計 畫 、 使 用 動 線 等 。 停 車 場 的 設 計 如 能 讓 居 民 或 路 人 的 視 線 觀 看 內 部 狀 況 , 則 犯 罪 較 少 發 生。因 此,減 少 遮 掩 物、使 用 穿 透 性 建 材、增 加 燈 光 照 明 、 增 加 居 民 注 意 等 , 均 能 增 加 自 然 監 控 力 。

第四章 社區停車空間安全維護設施規劃

強化被害對象

確保自然監視 接近控制

企圖犯罪者

住戶

(目擊者)

可能 被害對象

確保領域性

圖 4-1-1 防範犯罪設計的四原則(CPTED的概念)

資料來源:樋村恭一(2004)

(2)確 保 領 域 性

強 化 空 間 的 自 明 性 , 提 升 停 車 場 使 用 者 的 歸 屬 意 識 。 對 於 社 區 專 屬 的 停 車 場 空 間 , 須 能 明 確 區 分 區 域 歸 屬 , 以 籬 笆 或 圍 牆 區 隔 內 外 , 清 楚 劃 定 管 理 界 線 , 增 加 居 民 對 該 建 築 的 歸 屬 感 等 , 讓 住 戶 或 使 用 者 能 對 陌 生 的 企 圖 侵 入 者 行 蹤 有 警 覺 。 停 車 周 邊 空 間 應 有 適 當 區 隔,達 成 對 外 宣 示「 此 處 屬 於 某 社 區 範 圍 」的 意 象 , 阻 絕 外 人 隨 意 進 入 的 機 會 。 至 於 某 些 停 車 空 間 鄰 近 公 共 場 所 , 則 必 須 善 用 常 有 一 般 路 人 經 過 的 優 勢 , 空 間 圍 籬 應 能 提 高 自 然 監 視 之 功 能 。

(3)接 近 控 制

配 置 規 劃 建 立 防 止 接 近 動 線 、 及 入 侵 動 線 , 限 制 犯 罪 者 的 行 動 範 圍 , 阻 止 其 接 近 , 以 減 少 犯 罪 機 會 。 停 車 場 的 人 行 及 車 行 出

入 口 , 須 能 有 效 阻 擋 犯 罪 者 企 圖 之 犯 行 前 觀 察 、 侵 入 及 逃 逸 , 停

入 口 , 須 能 有 效 阻 擋 犯 罪 者 企 圖 之 犯 行 前 觀 察 、 侵 入 及 逃 逸 ,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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