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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實 驗 研 究 法 最 早 運 用 在 物 理 界 的 研 究 觀 察 , 十 九 世 紀 引 入 生 物 科 學 , 十 九 世 紀 末 將 之 應 用 於 實 驗 心 理 學,1890 年 代 將 之 應 用 於 教 育 情 境 問 題 的 研 究 , 爾 後 便 大 量 運 用 於 教 育 領 域 中 (王 文 科 , 1999)。 實 驗 研 究 法 是 科 學 研 究 的 一 種 方 式 , 是 用 以 找 出 事 件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的 方 法 , 從 事 實 驗 研 究 時 , 實 驗 者 對 某 一 個 或 幾 個 變 項 加 以 操 弄 , 以 觀 察 或 測 量 其 他 變 項 因 此 而 發 生 的 影 響 或 改 變。實 驗 研 究 非 常 強 調「 操 作 」,即 對 實 驗 情 況,自 變 項 及 控 制 組 之 控 制 , 其 主 要 目 的 有 三 , 其 一 為 自 變 項 以 外 的 其 他 因 素 不 致 影 響 依 變 項 , 其 二 為 確 定 自 變 項 所 產 生 之 影 響 大 小 , 其 三 為 以 數 值 表 示 變 項 之 程 度 (郭 生 玉 , 2000)。 Porter( 1997) 對 實 驗 研 究 法 有 更 明 確 定 義 , 其 為 確 定 自 變 項 「 直 接 」 受 研 究 者 掌 控 , 實 驗 結 果 是 計 劃 中 的 改 變 , 而 非 自 然 改 變 , 而 實 驗 對 象 的 選 擇 是 隨 機 的 。

研 究 者 在 研 究 中 , 無 法 隨 心 所 欲 的 在 實 驗 情 境 中 採 取 隨 機 抽 樣 方 法 , 分 派 至 受 試 者 並 控 制 實 驗 情 境,如 在 現 實 教 育 情 境 中,礙 於 行 政 上 的 理 由,

無 法 打 破 班 級 界 線 , 研 究 者 無 法 採 用 隨 機 化 原 則 , 此 時 所 使 用 之 實 驗 設 計 即 稱 為「 準 實 驗 研 究 法 」(郭 生 玉,2000)。在 行 為 及 科 學 研 究 中,「 準 實 驗 研 究 法 」 是 比 較 接 近 實 際 情 境 的 研 究 (吳 明 隆 、 涂 金 堂 , 2005)。

因 此 , 本 次 研 究 採 用 準 實 驗 研 究 法 , 依 原 班 級 上 課 方 式 , 授 以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法 , 於 六 週 十 二 節 課 的 排 球 教 學 前 後 , 施 予 認 知 、 技 能 與 比 賽 表 現 測 驗 , 並 就 其 研 究 資 料 加 以 處 理 分 析 , 以 探 討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法 在 國 小 六 年 級 學 生 排 球 教 學 的 學 習 效 果 。

第四節 研究工具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研 究 工 具 有 以 下 六 種:一、教 師 教 學 行 為 檢 核 表;二 、 排 球 認 知 測 驗 卷 ; 三 、 排 球 技 能 測 驗 ; 四 、 球 類 運 動 比 賽 表 現 評 量 工 具 ; 五 、 師 生 訪 談 大 綱 。 茲 將 各 研 究 工 具 說 明 如 下 :

一、教師教學行為檢核表

為 了 掌 握 研 究 參 與 教 師 的 教 學 行 為 符 合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之 程 度 , 研 究 者 依 據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理 論 的 精 神 與 內 涵 、 教 學 計 畫 內 容 , 參 考 郭 世 德 (2000); 黃 志 成 (2004); Turner and Martinek(1999)提 出 的 教 師 教 學 行 為 檢 核 表 , 編 製 完 成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教 師 教 學 行 為 檢 核 表 (附 錄 二 )。 本 研 究 的 教 師 教 學 行 為 檢 核 表 共 列 舉 十 要 項 , 教 師 教 學 行 為 觀 察 員 共 兩 位 。 其 一 現 職 為 國 小 體 育 教 師 ,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體 育 教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觀 察 員 甲 ), 其 二 為 研 究 者 本 人 (觀 察 員 乙 )。 在 正 式 實 施 教 學 前 , 由 研 究 者 以 非 授 課 班 級 一 班 進 行 2 節 課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試 教 , 並 加 以 錄 影 , 請 觀 察 員 以 教 師 教 學 行 為 檢 核 表 進 行 檢 核 。 檢 核 本 研 究 授 課 教 師 是 否 已 具 備 實 施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的 能 力。兩 位 觀 察 員 所 檢 核 紀 錄 之 教 師 行 為 信 度 分 別 為 .86 與 .90,兩 位 觀 察 員 間 平 均 為 .88, 如 表 3-1, 採 用 Siedentop(2000)提 出 信 度 在 .80 以 上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範 圍 , 由 此 可 知 , 參 與 本 研 究 授 課 教 師 已 具 備 有 足 夠 能 力 實 施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

表 3-1 研 究 授 課 教 師 教 學 行 為 檢 核 信 度 摘 要 表

觀 察 員 觀 察 員 甲 觀 察 員 乙 平 均

信 度 .86 .90 .88

二、排球認知測驗

(一 ) 編 製 目 的 與 性 質

本 測 驗 工 具 為 研 究 者 自 編 , 編 製 的 目 的 在 於 瞭 解 經 過 12 節 課 理 解 式 球 類 教 學 後 , 學 生 對 排 球 相 關 知 識 的 瞭 解 程 度 。

(二 ) 擬 定 題 目

排 球 認 知 測 驗 編 製 主 要 依 據 教 學 計 畫 內 容、教 學 目 標 及 排 球 相 關 書 籍。在 認 知 試 題 的 題 形 方 面,選 擇 題 可 以 測 量 到 各 種 不 同 層 次 的 學 習 效 果 , 故 選 擇 題 受 到 的 評 價 最 高 , 也 使 用 最 為 廣 泛 (陳 英 豪 、 吳 裕 益 , 1995)。本 認 知 測 驗 題 型 設 計 上 採 用 以 選 擇 題 為 主,初 步 擬 定 40 題,再 與 體 育 課 程 專 家 及 研 究 參 與 教 師 討 論 後,將 題 目 修 訂 而 成 預 試 題 目,排 球 認 知 測 驗 預 試 試 卷 (如 附 錄 三 )。

(三 ) 試 題 雙 向 細 目 表 分 析

在 認 知 層 次 方 面 , 因 考 量 研 究 參 與 學 生 為 排 球 初 學 者 , 因 此 本 研 究 僅 採 以 Bloom 認 知 領 域 中 的 知 識 與 理 解 兩 個 層 次 進 行 評 量 。 知 識 層 面 乃 指 在 教 學 中 教 師 講 解 之 宣 告 性 與 程 序 性 知 識 , 理 解 層 面 指 學 生 對 教 材 內 容 的 吸 收 同 化 所 做 的 學 習 遷 移 。 將 預 試 40 題 建 立 排 球 認 知 測 驗 雙 向 細 目 表 , 把 測 驗 主 題 及 所 佔 總 數 百 分 比 呈 現 出 來 , 如 表 3-2, 其 中 題 號 加 底 線 為 正 式 試 題 題 目 。

表 3-2 排 球 認 知 測 驗 雙 向 細 目 表 教 學 目 標

教 材 內 容 知 識 理 解 合 計

(百 分 比 ) 排 球 規 則 2.5.6.8.11.15.20.

25.26.

4.9.10.22.23.24.31.

32.33.34. 47.5﹪

運 動 安 全 衛 生 1.3.21. 16.27.28. 15﹪

運 動 禮 儀 36. 35. 5﹪

做 決 定 29.30. 14. 7.5﹪

技 能 執 行 7.13. 12.17.18.19.39. 17.5﹪

支 援 接 應 37.40. 5﹪

補 位 配 合 38. 2.5﹪

合 計 (百 分 比 ) 42.5﹪ 57.5﹪ 100﹪

(註 : 劃 線 的 題 號 為 被 選 為 正 式 試 題 )

(四 )預 試

在 正 式 施 測 前,為 達 研 究 參 與 學 生 可 以 清 楚 的 瞭 解 試 卷 的 內 容 與 題

意,由 研 究 者 先 行 以 非 研 究 參 與 學 生 一 班,選 取 學 業 成 就 低、中、高 的 學 生 各 兩 位,進 行 題 意 清 楚 度 預 試,做 為 修 改 詞 句 文 意 的 依 據。其 後 研 究 者 以 屏 東 縣 某 兩 所 國 小 六 年 級 非 研 究 參 與 學 生 六 班,共 165 位 學 生 進 行 試 卷 預 試 , 回 收 後 有 效 問 卷 155 份 。

(五 )試 題 分 析 與 題 目 篩 選

排 球 認 知 測 驗 預 試 試 卷 回 收 後,以 有 效 試 卷 進 行 項 目 分 析,試 題 分 析 步 驟 如 下 (郭 生 玉 , 2000):

1. 依 據 總 分 的 高 低 依 序 排 列 。

2. 自 最 高 分 部 份 向 下 取 總 人 數 的 27﹪ 為 高 分 組 , 再 從 最 低 分 部 份 向 上 取 總 人 數 的 27﹪ 為 低 分 組 。

3. 分 別 計 算 高 、 低 分 組 在 每 一 個 試 題 上 的 答 對 人 數 。

4. 計 算 每 一 試 題 的 難 度 指 數 (P)= (高 分 組 答 對 人 數 + 低 分 組 答 對 人 數 )/高 低 分 組 總 人 數 。

5. 計 算 每 一 試 題 的 鑑 別 指 數 (D)= (高 分 組 答 對 人 數 - 低 分 組 答 對 人 數 )/高 分 組 或 低 分 組 人 數 。

6. 檢 查 每 一 試 題 所 列 選 項 的 回 答 人 數 , 以 確 定 誘 答 力 。

以 答 對 百 分 比 表 示 難 度,P 值 愈 大 , 表 示 該 題 答 對 人 數 愈 多, 題 目 愈 容 易 , 反 之 則 愈 難; D 值 愈 大, 表 示 該 題 鑑 別 力 愈 強 , 測 驗 的 信 度 就 愈 高 , 反 之 則 愈 弱 。 一 般 而 言 , 測 驗 試 題 難 度 在 .30 至 .80 之 間 的 題 目 是 為 可 接 受 範 圍 (張 至 滿,1995),可 知 難 度 指 數,以 接 近 .50 的 試 題 最 為 適 宜,這 類 題 目 難 易 度 適 中 最 適 合。在 鑑 別 力 方 面,試 題 的 鑑 別 指 數 愈 高 愈 好,正 的 鑑 別 指 數 愈 高 表 示 該 題 愈 具 有 鑑 別 學 生 優 劣 的 能 力。另 根 據 鑑 別 學 者 Ebel(1979)提 出 用 來 判 定 題 目 是 否 具 有 鑑 別 能 力 的 指 標 , 如 表 3-3(引 自 張 至 滿 , 1995)。

表 3-3 Ebel 題 目 鑑 別 能 力 指 標 鑑 別 指 數 試 題 評 鑑

.40 以 上 非 常 優 良

.30~.39 良 好 , 但 可 能 需 要 修 改 .20~.29 尚 可 , 但 需 要 修 改 .19 以 下 劣 , 須 淘 汰 或 修 改 重 寫

本 研 究 以 .80>P>.30 及 D>.20 為 標 準,檢 查 難 度 指 數 與 鑑 別 指 數 符 合 要 求 之 試 題 , 篩 選 出 認 知 測 驗 正 式 試 卷 題 目 共 20 題 (如 附 錄 四 ), 其 中 題 目 難 度 指 數 為 0.44~0.74, 鑑 別 指 數 為 0.31~0.74, 排 球 認 知 測 驗 預 試 試 題 難 易 度 與 鑑 別 度 分 佈 表 分 析 結 果 (如 附 錄 五 ), 有 效 樣 本 數 155 份 。

(六 )信 效 度 分 析

在 排 球 認 知 測 驗 試 卷 信 度 考 驗 方 面,在 正 式 試 卷 訂 正 之 後,研 究 者 以 非 授 課 班 級 兩 班 學 生 (共 62 人 )進 行 重 測 , 得 到 重 測 信 度 為 .86(n=

62,

p

< .05),符 合 Siedentop(2000)提 出 信 度 在 .80 以 上 即 為 可 接 受 範 圍。在 效 度 方 面,採 專 家 內 容 效 度,由 研 究 者 請 指 導 教 授 與 5 位 專 家 教 師 (附 錄 六 )審 查 , 以 確 定 測 驗 內 容 為 有 效 評 量 教 學 內 容 。

(七 )實 施 與 計 分

本 研 究 排 球 認 知 測 驗 採 團 體 施 測 方 式 , 測 驗 時 間 為 40 分 鐘 。 計 分 方 式 為 , 一 共 20 題 , 每 答 對 一 題 得 5 分 , 總 分 為 100 分 。

三、排球技能測驗

本 研 究 之 技 能 測 驗 評 量 包 括 排 球 客 觀 技 能 測 驗 及 排 球 主 觀 技 能 測 驗 兩 項 。

(一 ) 排 球 客 觀 技 能 測 驗

本 研 究 係 以 排 球 運 動 中 主 要 必 須 運 用 的 動 作 項 目 , 並 參 考 教 育 部 (1997)發 行 之 學 校 體 育 教 材 教 法 與 評 量 之 技 能 測 驗 項 目,經 與 專 家 意 見 交 換 後 編 製 修 改 而 成 為 本 研 究 排 球 客 觀 技 能 測 驗 工 具。為 考 驗 本 測 驗 工 具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 研 究 者 以 屏 東 縣 某 國 小 六 年 級 排 球 校 隊 隊 員 6 名 (以 下 簡 稱 少 年 排 球 選 手 ),以 及 非 研 究 參 與 班 級,六 年 級 非 排 球 校 隊 學 生 6 名 (以 下 簡 稱 少 年 排 球 生 手 ), 分 別 進 行 測 驗,同 時 以 攝 影 機 完 整 錄 下 學 生 低 手 發 球、低 手 傳 球 等 動 作。研 究 者 以 少 年 排 球 選 手 和 少 年 排 球 生 手 測 驗 得 分 之 平 均 數 進 行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 求 出 兩 者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

p

<.05), 以 建 立 本 測 驗 工 具 之 構 念 效 度 。 第 二 週 再 次 對 少 年 排 球 選 手 進 行 重 測 ,得 到 重 測 信 度 為 .88 (

p

<.05),信 度 達 到 .80 的 要 求 。排 球 客 觀 技 能 測 驗 (附 錄 七 )施 測 方 法 如 下 :

1.評 量 項 目 : 低 手 發 球

(1)器 材 : 排 球 10 個 , 排 球 場 一 面 (16×8 公 尺 ), 網 高 200 公 分 。 (2)測 驗 方 法 :

a.站 在 發 球 線 後 方 , 以 慣 用 手 發 球 。

b.將 排 球 場 分 成 三 等 分,把 球 發 在 甲 區 者 得 3 分,乙 區 者 得 2 分,

丙 區 者 得 1 分 , 發 球 出 界 或 沒 過 網 者 得 0 分 , 如 圖 3-2。

c.測 驗 10 次 , 所 得 分 數 加 總 即 為 總 分 , 滿 分 30 分 。

圖 3-2 排 球 低 手 發 球 測 驗 圖

2.評 量 項 目 : 低 手 傳 球 (1)器 材 : 排 球 。 (2)測 驗 方 法 :

a. 受 測 者 距 離 牆 二 公 尺,在 離 地 面 二 公 尺 高 的 牆 上 劃 一 橫 線,如 圖 3-3。

b. 實 施 連 續 對 牆 低 手 傳 球 , 高 度 需 超 過 橫 線 , 計 算 次 數 。 c. 測 驗 中 若 球 低 於 橫 線 仍 可 繼 續 擊 球 , 但 次 數 不 計 。 d. 每 人 試 做 兩 次 , 取 較 佳 成 績 。

圖 3-3 排 球 低 手 傳 球 測 驗 圖 甲 區

3 分

乙 區 2 分

丙 區 1 分

丙 區 1 分

乙 區 2 分

甲 區 3 分

2 公 尺

2 公 尺 發

球 區

出 界 或 沒 過 網 0 分

擊 球 區

(二 ) 排 球 主 觀 技 能 測 驗

本 研 究 主 觀 技 能 測 驗 主 要 參 考 教 育 部 (1997)發 行 之 學 校 體 育 教 材 教 法 與 評 量 之 技 能 測 驗 項 目 , 低 手 發 球 主 觀 評 量 。 經 由 和 研 究 參 與 教 師 及 國 家 級 排 球 教 練 意 見 交 換 後 , 修 正 評 量 要 點 及 分 數 加 權 , 採 二 分 法 給 分 , 以 3 次 嘗 試 能 做 到 2 次 為 標 準 , 符 合 標 準 給 1 或 2 分 , 不 符 合 標 準 給 0 分 , 累 計 總 分 為 排 球 主 觀 技 能 測 驗 的 得 分 , 排 球 主 觀 技 能 測 驗 紀 錄 表 (附 錄 八 )。

在 排 球 主 觀 技 能 測 驗 信 效 度 考 驗 方 面,研 究 者 以 排 球 客 觀 技 能 測 驗 錄 製 之 影 帶 進 行 觀 察 紀 錄,以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進 行 分 析 觀 察 員 內 在 信 度 分 別 為 .86 與 .88, 觀 察 員 間 平 均 為 .87, 因 此 本 研 究 之 主 觀 技 能 測 驗 信 度 在 可 接 受 的 標 準 內。在 效 度 方 面,以 少 年 排 球 選 手 與 少 年 排 球 生 手 測 驗 所 得 分 數 的 平 均 數 進 行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 求 出 兩 者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

p

<.05), 因 此 本 測 驗 工 具 構 念 效 度 效 度 良 好 。

四、球類運動比賽表現量表評量

在 傳 統 體 育 課 教 學 學 習 效 果 是 以 認 知 表 現 、 情 意 表 現 及 技 能 表 現 為 主

在 傳 統 體 育 課 教 學 學 習 效 果 是 以 認 知 表 現 、 情 意 表 現 及 技 能 表 現 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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