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研究架構與範圍
第一、研究範圍
禁制令的規定,在TRIPS 協議第 44 條第 1 項的中的規定為當侵 權行為發生亦為有可能破壞即將及已上市之擁有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及 侵犯商標權部分為將逐漸累積之商譽或於市場上大量行銷侵害商標權 之仿冒品,將致該商標權嚴重被侵害,甚至使該商標效果不在,即可 經由向法院聲請核發禁制令的方式,禁止侵權之人馬上停止其侵權行 為。1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在TRIPS 第 50 條規定司法機 關應有權採取迅速有效之暫時性措施以防止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發 生,特別是防止侵害物進入管轄區域內之商業管道包括業經海關通關 放行之進口物品在內。2
在美國制度下,臨時禁制令是一種特別的救濟方式,其目的是為 了維持現狀,以使當事人間的爭議在法院透過正式審判程序下獲得有 意義的判決。因此,在符合一定之條件下,美國法院認為有必要透過 暫時性的禁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為一定之行為,以求保持現狀,使法 院日後的救濟有實益。美國專利侵權暫時性保護措施之法源依據為專 利法第283條規定:「擁有本章(美國法典第35章第1條規定以下)案件 管轄權之數個法院可以在法院認為適當的條件下,根據衡平原則核發
1Article 44 Injunctions
1.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order a party to desist from an infringement, inter alia to prevent the entry into the channels of commerce in their jurisdiction of imported goods that involve the infringement of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mmediately after customs clearance of such goods. Members are not obliged to accord such authority in respect of protected subject matter acquired or ordered by a person prior to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know that dealing in such subject matter would entail the infringement of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2Article 50 Provisional Measures
1.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order prompt and effective provisional measures: (a) to prevent an
infringement of an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rom occurring, and in particular to prevent the entry into the channels of commerce in their jurisdiction of goods, including imported goods immediately after customs clearance;
禁制令,以避免專利權所賦予的任何權利遭受侵害。」3
在美國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為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 是在法院判決時在判定專利權人勝訴的基礎上發布的針對侵權被告的 禁制令,到該專利失效、終止以前一直有效與中間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or Interim Injunction)其中分別為有臨時禁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的有效期間通常不會超過 10 天,而且可以直接向 法院申請,不需要通知相對人與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台灣有關訴前禁令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第 1 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 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
在中國專利侵權救濟程序中,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在適用臨 時措施之際,法院給於臨時措施的相關標準和運作程序,顯得重要。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6月7日發布<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 行為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程序上皆有相關之規範,惟其內容相 對比較原則、抽象,在具提實務中往往難以把握與操作。例如臨時措 施之發動係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申請人專利權的行為。不 即時制止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將使行為人的合法權益 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其中所謂「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認定,是否為 以勝訴可能性為主。另是認為申請人需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 已構成侵權?或是申請人無須證明其肯定勝訴,而僅需證明有勝訴的 可能性即可?也存在爭議。 故希望將研究範圍明訂於中國專利訴前禁 令的實務操作及法院的判斷標準,甚至作為企業遇到該商業競爭問題 時,如何運用? 如何反制?如何在操作過程中達到企業經營的最大利 益。
台灣企業所面臨的國際市場及技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壓力,主要 是來自美國專利侵害訴訟,當然目前中國為世界工廠同時亦有相當的 研發能量存在。據此,美國專利侵害訴訟實應為台灣企業與中國企業 所必須熟悉的商業競爭的法律工具,甚至也必須轉化為台灣與中國企 業能應用自如的商業策略平台,方足以併行相應調整全球有關的產品
335 U.S.C. 283 Injunction. The several courts having jurisdiction of cases under this title may grant injun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to prevent the violation of any right secured by patent, on such terms as the court deems reasonable.
技術研發、生產製造、市場行銷等商業行為措施,以及同步反映相關 資訊於財務報表及資本市場。若台灣與中國企業能從觀念轉變、創新 及執行,則台灣與中國企業將更有效率且有效益的改造智慧財產權的 佈署和經營,並立足於知識經濟時代的全球化競爭。
科技之發展攸關一國之競爭力,國家為了鼓勵發明促進科技發展 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乃設立專利制度賦予專利權人一定之獨占地位。
專利權人為保護此一獨占利益,對於侵害其專利者往往在本案訴訟開 始前,即對被控侵權行為人提起臨時措施如訴前禁令或定暫時狀態處 分。然專利侵權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常會使該被控侵權行為人產生重 大之營運上困難,包括籌資、行銷、商譽等重大之影響。此外,訴前 禁令與定暫時狀態處分往往是在訴訟程序之前階段證據資料尚未完 備,雙方主張、攻擊防禦及法官闡明等程序上必要之行為無法充分進 行時所做出之決定,此一決定無論正確與否,因為對於被控侵權行為 人之損害過大,使得被控侵權行為人在評估之後往往被迫選擇坐上談 判桌尋求和解。最後,由於專利侵權訴訟之高度不確定性,而訴前禁 令與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涉及之不確定範圍更廣,且專利侵權訴訟之訴 訟費用甚高,因此使得具有一定程度之強制力之訴前禁令與定暫時狀 態處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之地位更顯重要。不但在中國是如此,即便 是在專利大國之美國,暫時禁制令或是永久禁制令均是具有舉足輕重 之地位。所以在這針鋒相對、曠日廢時且所費不貲之現代專利侵權訴 訟戰爭中,誰只要打贏定暫時狀態處分此一前哨戰,往往就已經奠立 日後談判桌上之絕對優勢,並可憑藉此一優勢對其他廠商要求有利甚 至不合乎常理之暴利之條件,然而法院作為核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決 定者,是否瞭解其所為之決定影響層面之廣泛程度?
訴前禁制令作為專利保護的一項利器,對於申請人來說有利有 弊。正確的申請使用,可以及時打擊被侵權行為,有效地震懾侵權者,
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申請失當,不僅會對被申請人的民事權益造成 重大損害,而且會使申請人背上沈重的風險包袱。例如: 2002年5 月 15日中國上海法院依法撤銷美國伊萊利利公司對常州華生公司的訴前 禁制令後,常州華生公司隨即提起賠償請求,金額高達人民幣二千萬 元。4
法律的基本規則一直以來是權利與義務一致,利益與風險同在。
4呂國強, 知識產權禁令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2007, 頁 71。
對此類申請的受理應堅持積極、慎重的原則,依法適當把握受理條件,
過嚴對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利,過寬則可能對被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 利影響。由於多數訴前禁制令申請的提出主要出於排除競爭對手等商 業目的,申請人對該措施可能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考慮不足,因此法 院在對申請的審查中應當最大限度地減少失誤,進行必要的風險提 示,敦促申請人採取審慎的態度,儘可能避免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即 使採取了訴前禁制令,如果在覆議程序和以後的審判程序中發現確有 錯誤,也應當隨時撤銷。5
由此可知,如何從過去美國專利訴訟的禁止令的審判標準,到中 國專利法近年來多次修改中的改革主軸,再再看到該制度規定對企業 在商業競爭的影響, 不清楚或不熟悉或實務經驗的不足都可能對該制 度的執行成果有對企業莫大的影響,企業如何因應該制度、如何運用 該制度、如何讓企業決策者了解其中的差異與利弊,更是企業內的智 慧財產權從業人士所要注意的。
第二、 研究架構
本研究從身為一位企業智權人員的角度來觀察分析這一個法律問 題,更企業內因應中國法律的變化做出適當符合企業利益的作法。本 研究主體亦由未進行本訴前的訴前措施處理,中國專利法於 2001 年 將訴前禁令的請求加入修正之專利法,同時為了司法單位的執行,最 高法院更進一步進行於 2001 年 6 月 7 日發佈了《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 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訴前停止侵權的規 定》)。該規定對申請禁令的主體、管轄、申請形式、申請人應提交的 證據等相關內容均作出了規定。更於 2008 年將舊專利法第 61 條修正 為第 66 條並同時新增第 67 條,將訴前禁令主要規定法律條文化。
本研究論共分為 5 章,第一章緒論包含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 圍說明及研究架構描述、以珠海炬力與美國矽碼特為中國第一涉外企 業裁定訴前禁令進而達到訴訟和解的目地,以此為出發對中國訴前禁 令進行深入的研究。
5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法正確適用專利訴前(中)臨時保護措施」,人民司法,
2005年第3期,頁8-10。
第二章以討論中國訴前禁令制度的立法沿革與發展,內分五節,
分別為第一節、以明列中國專利法的立法沿革;說明中國自 1984 制
分別為第一節、以明列中國專利法的立法沿革;說明中國自 1984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