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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 TRIPS 第 50 條臨時措施的規範及美國、台灣和中國的禁令 制度的制訂,各國雖在制度上大致遵循 TRIPS 的規範且有許多相似之 處,但在實務操作上還是存在很大的差距,如美國基本上沒有訴前禁 令的制度設計,而是在起訴之後的中間禁令(初步禁令與臨時禁令)及 審理完成的永久禁令;並且,原被告都有充分發表意見(聽審及法庭的 辯證)的機會。相比較而言, 台灣及中國的禁令制度的審判過程較為相 似,但因台灣目前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爭議處理均由智慧財產法庭來同 一處理,且配合具有技術背景的技術審查官來審理專利最為核心的技 術爭議,使該爭議得以獲的最為正確的裁定。

對於剛剛開始進行專利法修正不到 30 年的中國而言,其與國際 接軌的企圖心是表露無遺的。對一個未來世界最大的消費市場,如何 讓未來世界國際企業在智慧財產權上有一個公平競爭的舞台,非一朝 一夕能夠達成的,重要的是不斷累積審判經驗,建立一致的審判標準,

使大家能夠在一個公平正義的環境內競爭,為達到此目的,中國的智 慧財產權環境還是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為完善中國的禁令制度,使其 更具有操作性,本論文建議中國訴前禁令審查應該增加一些程序上的 制度設計,使訴前禁令制度更加科學、合理及公平正義。提出對立法 者及企業實務操作者以下思考和建議。

第一、對立法者的建議:

1) 可以增加聽審制度: 美國法院在採取訴前措施時一般都設立了 聽審程序,當事人圍繞是否適用禁令充分舉證質證,法官根據質證結 果決定是否發佈禁令;而中國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均未設立此程序。

美國法院的禁令聽審制度一般由法院盡快安排;而中國相關司法解釋 只是規定,臨時禁令發佈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請復議,對臨 時禁令的復議程序僅是應被申請人請求而啟動。

2) 對於勝訴的可能性審查_專利有效性的初步判定:一般申請人 為了證明其勝訴的可能性,應該提供專利審查的歷史資料和申請之前

如果曾經歷專利無效程序階段的相關資料,特別是發明專利,申請人 有義務提交,否則應該承擔不利後果;但目前司法解釋對此沒有作出 規定。仍以炬力集成電路設計公司申請對美國矽瑪特公司採取訴前禁 令案為例,本案法官在審查過程中,首先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主體 資格進行了認真審查,申請人一開始曾提出對香港矽瑪特公司也應採 取訴前禁令,但其未能提供香港矽瑪特公司在中國實施侵權行為的證 據,後申請人撤回了對香港矽瑪特公司的申請;在界定被申請人製造、

銷售的產品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時,法官對申請人提供的專利文獻資 料與侵權產品的對比分析進行了逐一研究,並向相關專家諮詢請教;

並在此基礎上要求申請人提供資金擔保;甚至對裁定作出後,被申請 人如提出復議,如何委託專家進行鑑定等相關問題均作了全面細緻的 考慮。所以如何在勝訴可能性上在短短的時間內說服法官是申請人與 律師間充分的合作及對該對應法官的審案習慣的瞭解,如此才能在 48 小時內做出裁定。

3) 裁定訴前禁令的時間過短: 針對目前中國知識產權司法實務中 對訴前行為保全申請的審查實務明顯與法律預定的規則存在差別,即 審判實務中很難一律在 48 小時內作出執行某項措施的裁定。為了嚴肅 準確地執行這一措施,對在 48 小時內不能決定立即採取停止有關行為 的措施時,可在 48 小時內傳單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確定的時間接受詢 問,然後再作出裁定。這樣有利於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維護,也有利 於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正確的裁定。此外,從中國《專 利法》中關於訴前禁令期限的規定中可以發現,如果涉及雙方都是國 內當事人的,還能盡可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傳喚,但對於涉外案件 來說,則由於其送達的特殊性,很難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以,本文 建議對於相關涉外或者其他特殊的訴前禁令請求應當適當放寬對期間 的限定。

4) 被申請人是否在進行反擔保後,解除該禁令

根據規定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採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 提出反擔保而解除。臨時禁令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對申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該持續的侵害使造成的損害不斷擴

大,該侵害大多是不能單以金錢填補為理由,故必需立即生效,馬上 執行該停止侵害行為。 但因世界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經營模式隨著智 慧財產權的訴訟產生了些許的改變,例如:針對某些大企業集團,擁 有強大的專利組合,對剛剛進入產業的小公司透過專利進行不正當的 商業競爭,以其雄厚的財務資源為後盾,提供高額的擔保金進行訴前 禁令的請求。若一經裁定,剛小公司必定投降進行進一步的商業談判,

輕者賠錢了事,重者喪失公司經營權。若能給小公司一個提供反擔保 解除該禁令的機會,必定對該集團而言多了一個大欺小一定贏的不確 定性。才符合衡平原則及公平正義要旨。

透過瞭解珠海炬力集成電路設計公司申請對美國矽瑪特公司採取 訴前禁令案的審查過程,本研究認為,雖然中國對訴前禁令作出了專 門的司法解釋,但在實務操作中也發現,無論在制度設計上,還是程 序審查中,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通過本研究的探討,能夠讓企業 內法務同仁有所應對進而提供中國立法機關和最高法院儘快制定完善 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由訪談中發現關於中國珠海炬力與美國矽瑪特公司在專利訴訟策 略上分別祭出臨時措施也就是禁止令,希望馬上停止雙方欲侵害的行 為及已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由公司實際擁有專利權的強度大不相 同,美國矽瑪特公司擁有較完整的美國專利佈局,中國珠海炬力完全 沒有美國專利,而中國珠海炬力僅能以其所擁有的中國專利作為反制 的武器,配合中國的訴前禁令規定製成一個可與美國矽瑪特公司相抗 衡的專利武器,如此一來完全改變此商業競爭的模式。過去,國外企 業如美國與日本相近技術大廠因多年來在美國市場的專利佈局耕耘,

目前已到了似乎要收割的日子,在北美的市場,中國企業及台灣企業 幾乎只有繳權利金的份。曾幾何時,中國的市場已漸漸被重視不容不 忽視時,中國的專利法修正漸與世界接軌,似乎讓中國及台灣在技術 後進的國家有了一個與歐美日企業較為齊平競爭的機會。 重視中國的 專利制度、專利運作、專利訴訟的審判及案例的累積,讓制度運作更 加透明順暢,讓中國及台灣企業經營空間更大。 此也為目前台灣企業 日益重視中國專利法修正的意義所在。

訪談中不難發現中國珠海炬力與美國矽碼特的專利訴訟戰爭完全 集中在訴前禁令之爭, 其中的特色為 1) 中國的訴前禁令的審判標準 雖與美國、台灣的標準差異不大, 但實際的審判結果似乎有相當的落 差。目前觀察到結果發現中國法官裁定的考慮順序為先是以「擔保金 額」是否相當;如果相當且適合則再考慮是否「未獲准禁止令的不可 彌補的損害」 是否存在?若結論是的; 在進一步考慮專利是否侵權也 就是勝訴可能性? 這個部分是最為困難的,在 48 小時內要做出正常 訴訟中,幾乎要花上數個月才能理出頭緒來的專利訴訟案件,似乎有 一些勉強。 同時因此部分為單方說明及提供證據資料,幾乎完全是利 於申請人(專利權人)的; 最後在考慮獲不獲准是否危害或損及社會利 益, 此因素常常已不是決定性的因子。 2) 中國的專利訴前禁令規定 似乎已成為中國專利對抗國外專利(尤其是美國專利訴訟)的利器, 同 時增加企業對該國專利的重視度。 3)中國的專利訴前禁令規定似乎創 造了中國智權人員的發揮空間, 如過去美國專利訴訟中專利律師與訴 訟律師的角色。4) 與美國及台灣專利訴訟最為不同的地方, 中國各 地中級法院均可受理專利訴訟案件切且每個法院均可裁定訴前禁令,

如此具有強大執行力的法律工具如何有一致的審理標準,應該是中國 專利法在此部分需要加強的地方。但相對的,在沒有一個一致標準時,

身為企業的法務人員如何在這個商業競爭為上的專利戰爭,幫公司爭 取最大的利益,避免因此爭端而對公司的產品經營造成影響,是一重 要的課題。

第二、對實務操作者的建議:

甲、 重視中國智慧財產權的申請及審查的過程的歷史紀錄。

「專利」畢竟是專利訴訟的根本,專利品質,對申請人更是決定該 專利訴訟勝負的關鍵。如同過去在進行美國專利訴訟一般,每當發生 競爭者對公司進行專利侵權訴訟時,決策者一定會問公司有沒有相關 專利可以與對手進行抗衡?大多數的回答應該是「沒有」,那也不會再 有後續的故事發生。 現在大部分科技公司都有較為完整的智慧財產權

「專利」畢竟是專利訴訟的根本,專利品質,對申請人更是決定該 專利訴訟勝負的關鍵。如同過去在進行美國專利訴訟一般,每當發生 競爭者對公司進行專利侵權訴訟時,決策者一定會問公司有沒有相關 專利可以與對手進行抗衡?大多數的回答應該是「沒有」,那也不會再 有後續的故事發生。 現在大部分科技公司都有較為完整的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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