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益間的影響程度。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節根據整體研究動機與目的之規範,首先,針對相關研究變數進行蒐集、

核對、整理等,其中研究變數包含大台口數、小台口數、選擇權及個股等期貨商 品、期貨代沖銷與否及客戶之人口統計變項等。除此之外,亦針對有關執行代沖 銷等相關研究進行回顧與研討。再者,則運用適當之統計方法對變數進行分析,

並根據分析結果撰擬研究結論與建議,其整體之研究流程,如圖 1-3 所示。

本研究之架構安排如下: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文獻探討,第三章為研究 方法,第四章為實證分析,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1-3 研究流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係以期貨交易代沖銷之相關定義探討為主,並於第一節中,分別介紹有 關各期貨商代沖銷程序進行概述,其中包括市值風險計算公式與期貨代沖銷之概 述。

有關國內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曁代沖銷作業程序與規則,各期貨公司規定不一,

茲簡述富邦、元大寶來、大華等三家專營期貨經紀商公司之規定;

一、 富邦期貨之國內外期貨保證金追繳曁代沖銷作業程序

(一)國內期貨

1.盤中風險監控暨代沖銷作業程序

(1) 期貨風險監控人員盤中得以交易人帳戶『市值風險』為風險監控標準。當

『市值風險』比率低於 75%,期貨風控人員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得依受託契約 上約定之通知方式立即通知交易人補繳保證金(以電話通知方式為主),並依受 託契約及富邦期貨之相關規定辦理。

(2)『市值風險』=清算值÷在倉部位原始保證金(含委掛保證金)。清算值 = 本日權益餘額 + 選擇權市值-有價證券已抵繳金額。

(3)當帳戶市值風險低於 30%時,富邦期貨風控人員有權利(而非義務)得立 即執行全數或部分未平倉部位強制代沖銷作業(不含選擇權買方未平倉部位及選 擇權買權及賣權多空頭價差組合部位,但若帳戶有超額損失時仍會強制平倉)。 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 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4)期貨交易人若欲自行平倉僅限於市值風險高於 30%時,當市值風險低於 30

%期貨風控人員執行強制代沖銷時,期貨交易人若又再自行平倉導致重覆成交 時,造成任何損失將由期貨交易人自行承擔。

(5)若期貨交易人選擇權組合單屬於收取固定保證金(買權及賣權多空頭價差 組合)的帳戶,盤中帳戶市值風險比率達低於 30%,期貨風控人員得不執行砍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根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之規定,當日沖銷交易因市價變動,致使保證金數額低於期貨商依整戶風險管理 原則所訂一般非當日沖銷交易原始保金之強制平倉比例(但比例不得低於 25

%),期貨商將對期貨交易人之部位逕行沖銷之規定。故當沖客戶盤中還原保證 金比率低於 25%,富邦期貨得逕行沖銷期貨交易人之全部當沖部位。

2.盤後保證金追繳暨代沖銷作業程序

(1)期貨每日經由台灣期貨交易所結算價格逐日結算後,若期貨交易人帳戶本 日權益餘額低於所有倉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富邦期貨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得 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交易人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之額度。

(2)若期貨交易人要入金應於富邦期貨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發出保證金追繳通 知當日起(含當日,即 T 日)之規定時間內(次一營業日即 T+1 PM 1:00 前)補 足 T 日收盤後,所發出追繳通知的追繳保證金金額。

(3)若期貨交易人要平倉,需平倉至帳戶本日權益餘額高於原始保證金。

(4)如期貨交易人僅部份平倉或未入金亦未平倉,則於 T+1 日 PM 1:00 時只要

「風險係數」或「市值風險」其中一個比率高於 100%,富邦期貨風控人員將不 執行強制代沖銷作業。(『風險係數』=本日權益數÷在倉部位原始保證金)。

(5)期貨交易人未能於追繳時限內入金或平倉,富邦期貨風控人員得於 T+1 日下午一點起(收盤前 45 分鐘)以市價單或合理限價單方式反向平倉交易人所 擁有之全部或部分部位。

(6) 若富邦期貨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富邦期 貨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致通知無法到達期貨交易人時,富邦期貨仍得處分交易人 之部位。

(二)、 國外期貨

1.盤中風險控管暨代沖銷作業程序

(1)期貨風險監控人員盤中得以交易人帳戶『市值風險』為風險監控標準。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市值風險』比率低於 50%,富邦期貨得依受託契約上約定之通知方式立即通 知期貨交易人補繳保證金(以電話通知方式為主)並通知期貨交易人低於 30%

的停損單已掛出,並依受託契約及富邦期貨之相關規定辦理。

(2)『市值風險』比率=清算值 ÷ 在倉部位保證金(含委掛保證金)。清算值=

本日權益餘額 + 選擇權市值。

(3)當帳戶市值風險低於 30%時,富邦期貨風控人員有權利(而非義務)得立 即執行全數或部分代沖銷(不含選擇權買方未平倉部位,但若帳戶內有超額損失 時仍會強制平倉)。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完全代 沖銷期貨交易人之部位時,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 得異議。

(4)期貨交易人若欲自行平倉僅限於帳戶市值風險高於 30%時,當市值風險低 於 30%富邦期貨風控人員執行強制代沖銷時,期貨交易人若又再自行平倉導致 重覆成交時,造成任何損失將由期貨交易人自行承擔。

(5)國外當沖交易盤中帳戶市值風險低於 30%時,期貨風控人員得按照上述第 3 點執行代沖銷作業。

2.盤後保證金追繳暨代沖銷作業程序

(1)期貨每日經由各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價格逐日結算後,若期貨交易人之帳 戶本日權益餘額低於所有倉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富邦期貨得以口頭或書面通 知交易人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之額度。

(2)若期貨交易人保證金盤後追繳且「風險係數」比率低於 50%,且並未於次 一營業日收盤前 30 分鐘補足追繳金額或減倉至本日權益餘額高於原始保證金,

富邦期貨風控人員最慢得於次一營業日最晚收盤的盤別收盤前 15 分鐘,以市價 委託或收盤市價委託等方式,反向平倉交易人所擁有之全部或部分部位。若因市 場狀況無法平倉,待於次一營業日開盤時繼續執行代沖銷作業。(『風險係數』=

本日權益數÷在倉部位原始保證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若期貨交易人保證金盤後追繳且「風險係數」比率低於 50%,只要在次一 營業日收盤前 30 分鐘「風險係數」或「市值風險」其中一個比率高於 100%,

富邦期貨風控人員將不執行強制代沖銷作業。(『風險係數』=本日權益數÷在倉部 位原始保證金)。

(4)如遇國內假日銀行未營業,期貨交易人需於假日前在其富邦期貨保證金專 戶中存入超額保證金,以防止因國外期貨行情波動過大,期貨交易人盤中市值風 險低於 30%被富邦期貨風控人員強制代沖銷。如期貨交易人未預留超額保證金,

盤後帳戶風險係數低於 50%卻因銀行未營業狀態下無法入金時,交易室仍得按 照上述第 3 點方式執行代沖銷作業。

(5)若富邦期貨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富邦期貨致通知無法到達期 貨交易人時,富邦期貨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二、 元大寶來期貨之國內外風險控管原則及保證金追繳規則 (一) 盤中風險控管原則:

1. 國內:

(1)規則:新單一律以保證金入帳確認後,方可下新單。

(2)追繳通知標準:以交易人帳戶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執行通知 作業,並依受託契約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3)維持率(風險比率)計算方式:

維持率=(MIN (清算權益值,權益數)/原始保證金);或

風險比例:帳戶總市值(同:清算權益值)/原始保證金。

註:清算權益值(同:帳戶總市值)=權益數(同:專戶浮動餘額)

+選擇權浮動市值。

(4)於下列情況發生時,得立即執行代沖銷作業:

盤中追繳未於時間內補足保證金者;

盤中維持率或風險比率低於 25%以下時;

T 日盤後追繳未於次一營業日(T+1 日)收盤前 10 分鐘補足追繳 款項,且維持率或風險比率未達 100%以上者或盤中維持率或風險 比率低於 25%; 以上狀況,公司或交易輔助人得以市價或其他價格 執行全數或部分未平倉部位強制代沖銷。

(5)有價證券抵繳戶之風險控管:交易人如以有價證券抵繳,產生追繳 時,應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與原始保證金的差額,未能於時間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大機率投機者與外資法人企圖拉高現貨指數以利期貨最後結算,並在期貨結算後 隔日出現空方賣壓,現貨指數下跌,市場回復正常動態。此外,發現若到期日前 一個交易日未平倉契約口數增加,在期貨到期日會偏向壓低現貨指數結算的向下 趨勢,另證明實務業界中以期貨到期日前外資法人在現貨市場淨買(賣)超金額 與外資法人在期貨市場未平倉契約淨部位等變數臆測期貨到期日效應可能發生 的異常價格現象,為可行之方法。

宮欽恕(2009)為瞭解制度實施後是否造成波動性增加及成交量放大,以及 期貨與選擇權兩市場之間的關係是否因此而改變,於當日沖銷制度對台股指數期 貨與選擇權波動性及成交量影響之研究一文中,探討期貨當日沖銷減收保證金制

宮欽恕(2009)為瞭解制度實施後是否造成波動性增加及成交量放大,以及 期貨與選擇權兩市場之間的關係是否因此而改變,於當日沖銷制度對台股指數期 貨與選擇權波動性及成交量影響之研究一文中,探討期貨當日沖銷減收保證金制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