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討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創新核價模式能提高新藥的可近性
Lucentis與Aclasta兩個個案,在其他國家都是以成效為基礎 的給付模式(performance-based reimbursement models),廠商與保 險人簽訂契約彼此分攤財務上與治療結果上的風險,降低一些不確 定性,致使交易成本降低,達成交易締結的目的。事實上,創新核 價/給付模式提供政府與藥品公司足夠的誘因,讓雙方願意坐下來 協商雙方都可接受的可能性。因此,創新核價/給付模式確實能有 效降低市場進入障礙,提高新藥的可近性。
Lucentis在台灣是經過 20 個月的努力並與健保局簽訂價量協 議合約才獲得給付,Aclasta在以創新核價模式申請給付時,風險 分攤的草案尚未出爐,或許修改提案內容,以更新的資料佐證,協 商出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確實做好骨質疏鬆症的初級防護。另外,
從文獻探討的資料中也可以看到很多產品一開始保險人是不願意 納入給付的,後來經過協商與議價並簽訂合約才讓有需要的病人可 以獲得治療。這也說明創新核價/給付模式確實能有效降低市場進 入障礙,提高新藥的可近性。
採用創新核價模式的產品共同特點
從 Lucentis與 Aclasta兩個個案可以發現,適合採用創新核價 /給付模式的產品有三個共同的特點,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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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2 AUS1976.36 CAD1,575
NT$35,134 NT$35,990 NT$58,560 NT$47,124
GDP per Capita
USD36,120 USD 55,590 USD 46,215 USD 18,457 NT$1,083,600 NT$1,667,700 NT$1,386,450 NT$553,710 一年5 劑 NT$179,950 NT$292,800 NT$235,620 NT$175,670 GDP 佔比 17% 18% 17% 3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85 當於德國民眾一年平均醫療支出五分之一(Health Care Expenditure
=10.5% GDP),約相當於台灣民眾一年平均醫療支出三分之一
(Health Care Expenditure =6.23% GDP),是屬於單價高的藥品。
表 17 Aclasta®費用GDP 佔比 費用以外,也被要求必須執行 Patient Access Scheme 以保障病人的 用藥權利。同時為了確保資料的正確性,英國 NHS 同時提出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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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部份採用創新核價/給付模式
創新核價/給付模式也適用於台灣的環境嗎?若狹義的僅用以 成效為基礎的給付模式(Performance-based reimbursement model)
或結果保證(Outcomes guarantee)視為創新核價/給付模式,雖然 健保局也鼓勵廠商主動提出風險分攤給付方案,台灣諾華公司也嘗 試提出申請,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個案例成功。
廣義的來看,Lucentis 在台灣經過 20 個月的申請、申復,最 後健保局與廠商簽訂了一個為期 3 年的價量協議合約,除了每年隨 國際價格變動調整以外,同時藥品公司必須保證在約定期限內(例 如一年)健保局核付該產品的總費用將不會高於事先約定的上限值,
超出的部分則要求藥品公司按照累進比例以現金償還。
87 發展給付(coverage with evidence development, CED)模式或許會 成為下一個發展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