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台東市區閒置警察宿舍分佈及宿舍維持狀況
台灣歷經了好幾個不同的國家統治,從鄭成功時期、清代到日治,在統治的 過程中,市區的機能逐漸成型。台東亦經過這幾個朝代統治,日治時期的台灣總 督府為了積極開發東部資源,對台東廳進行地方行政制度之改易,實施街庄制,
隨著台灣總督府對於東部的控制增強、教化加深及資源開發之需要,台東廳行政 區劃漸與西部日益相同。
在台東市區的警察宿舍,分佈的範圍廣泛,在實際勘查後,發現閒置警察宿 舍在福建路、新生路、鐵花路以及博愛路都有,但宿舍的屋況維持不一,有的維 持良好,有的部份坍塌,有的完全損壞導致無法使用。
(一)、位於福建路的四間宿舍,有三間宿舍的屋況維持良好,一間宿舍的屋況有 部份損壞。
(二)、位於新生路的宿舍也有四間,有一間尚有人居住,另外三間則為閒置狀態,
三間閒置宿舍中,有兩間的屋況保存良好,一間則是部份損壞。
(三)、位於鐵花路的警察宿舍,因屋況損毀嚴重,大部分已呈現坍塌狀態,目前 已被拆除。
(四)、博愛路的宿舍,目前也已呈現閒置狀態,但宿舍維持狀況不良,大部分已 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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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建路警察宿舍收回所有權過程
從日治時代到現今所遺留下來的警察宿舍,因政府在戰後繼續沿用了日治時 代的警察宿舍,而政府為了考量警察人員上下班的方便,便分配公有宿舍讓警察 居住,因警察宿舍又分為配住與借住,在所有權上的歸屬不同,因此在所有權上 的回收會遇到困難。
(一)、福建路 305 號警察宿舍,為配住宿舍,經警局人員實地勘查後發現,此棟 宿舍已無居住事實,原配住人已不住在此地,警方人員欲收回所有權,但 因原配住人不欲透漏現居地址,公文無法送達,警局人員只能以電話與原 配住人聯絡,說明來意以收回宿舍所有權。
(二)、福建路 307 號警察宿舍,亦為配住宿舍,經警局人員實地勘查後發現,此 棟宿舍已無居住事實,原配住人已不住在此地,警方人員欲收回所有權,
但此棟宿舍除了原本宿舍的部份外,還有原配住人自行增建部份,自行增 建部份原配住人要求收回時亦須有所補償,但依法不得補償,因此在無補 償的情況下收回所有權。
(三)、福建路 320 號、322 號警察宿舍,在筆者至台東縣警察局作訪談時,發現 這兩棟宿舍已無人居住、呈現閒置狀態多時,這兩棟宿舍為借住宿舍,在 宿舍並無居住事實後,其台東縣警察局已順利回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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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閒置警察宿舍再利用所遇問題及執行方案
(一)、在重新使用的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問題,例如土地的取得、整修經費的限 制、雙方的接洽,各項問題都會影響著再利用的可能性。
1.土地取得,決定了閒置空間是否能被重新使用,若將同意使用權給其它單位使 用,例如:文化處、當地里長,則有可能被納入計畫範圍內抑或是里長去申請 經費來整修、使用。
2.整修經費的限制,影響了閒置空間再利用的範圍及整修的程度,經費越多,被 重新使用的部份也越多。
3.雙方的接洽,會成為影響閒置空間發展方向的一部份,納入計畫的宿舍,以建 設公司的意見為主,當地居民的意見作為微調;里長申請經費整理的部份,則 以當地居民需求為考量。
(二)、福建路閒置警察宿舍,不同棟有不同的使用。
1.規劃公司將閒置警察宿舍(福建路 307 號宿舍)作為「提升地方視覺美感」計劃 案中的一個節點,使它成為一個休憩的節點及展示的空間。
2.因其他間的宿舍並未納入「提升地方視覺美感」計劃案中,因此當地里長向台 東縣警察局申請使用權,申請經費來整修,先從福建路 305 號宿舍開始整修,
並在空間中安置一些休閒設備,以供地方居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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