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閒置警察宿舍的分佈與現況
第二節 閒置警察宿舍現況
經歷了日治時代、戰後國府時期,雖然政權幾番更替,但各個公家機關使用 的空間往往會被保留下來延續使用或是作為其他用途,這些空間的使用時間已超 過五十年。日治時代宿舍所使用的建材,大部份多為木材,經過了這麼長時間的 風雨摧殘,木材容易腐爛,因此保存良好的不多。台東市區警察閒置宿舍的情況,
大致上分為三種:一種為警察及眷屬仍然居住在內;一種為已經無人居住,但保 存良好;另一種為已經無人居住且破舊不堪。
歷經實地調查後,前節所述 5 處警察宿舍現況如下(表二):
一、博愛路 299 號閒置警察宿舍現況
根據台東縣警察局資料,由於該配住眷舍以毀損坍塌,配住人顯未盡善良 管理人責任,且因無人居住,易由外人潛入形成治安死角,致生公共安全危害,
同時造成環境髒話滋生病煤蚊,台東縣警察局已先行辦理報廢並將進行後續拆 除工作17。(照片 10)
照片 10 博愛路 299 號閒置宿舍 拍攝日期:2012/5/3
17 2012/5/15,台東縣警察局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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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鐵花路閒置警察宿舍現況
目前該日式宿舍已部份崩塌,為雙拼一樓木構造建築,兩建築後院內皆有老 樹。建議保存該建築與其後院老樹,建築牆體與屋面有危險疑慮部份可拆除,保 留部份構築體成為都市內的保留空間。目前有文化處進行「魅力據點計畫」的案 子,計畫擴大鐵花村規模,活化台東市區商圈。(照片 11、照片 12)
照片 11 鐵花路整體規劃工程 拍攝日期:2012/5/3
照片 12 鐵花路宿舍 拍攝日期:2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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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建路閒置警察宿舍現況
(一)、福建路 320、322 號:經向台東縣警察局行政人員查證後,這兩棟建築已無 人居住,經由鐵花里里長建議,將納入「提昇地方視覺美感方案」工程規劃 範圍,將被歸入活化台東商圈的一部份,而警察局則是配合辦理。(照片 13、
照片 14)
照片 13:福建路 322 號 拍攝日期:2012/5/3
照片 14:福建路 320 號 拍攝日期:20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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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建路 305 號
經向台東縣警察局行政人員查證後,此棟建築物已無人居住,但雖無人居住,
原配住人卻因未拿到補償而不願透漏現住地住址,使公文無法送達。然而經由台 東縣警察局後勤課與原配住人聯絡,以電話溝通協調,原配住人在電話中表示既 無搬遷補償費,不肯透漏現住地住址,台東縣警察局既有需用,可逕行收回。
(照片 15)
照片 15:福建路 305 號 閒置警察宿舍 拍攝日期:2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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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建路 307 號
因原使用人雖已領取搬遷補助費,仍堅持自費增建部份(圍牆)需獲得補償,
方肯配合,但經由會議討論後,仍決定不予補償,因此便在沒補償的情況下,台 東縣警察局已逕行收回公有宿舍18。 (照片 16)
照片 16:福建路 307 號閒置警察宿舍 拍攝日期:2012/5/3
18 2012/5/15,台東縣警察局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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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生路 69 巷閒置警察宿舍現況
新生路閒置警察宿舍位於新生路 69 巷內之宿舍,亦為警察宿舍,在這條巷 子內共有四間宿舍,屋況都維持得不錯,四間之中有三間的所有權已被警察局回 收,而剩下的一間則遲遲未能將所有權回歸給警察局。(照片 17)
照片 17:新生路 69 巷宿舍 拍攝日期:20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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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2.規劃研究重點應包括研擬提升轄內整體視覺環境美感之各項具體有效的措施 及施政 方針(含公、私領域),並提出可行性評估及預期效益,擬定相關推動 之獎勵作業要點、設計規範或圖樣,以獎助方式鼓勵民眾或轄內相關行政機關 據以辦理。
3.各地方政府應委託合適之專業團隊以進行規劃研究案,團隊成員應包括都計、
建築、設計、藝術等專家學者,至少各乙名,並考量其執行經驗及對空間視覺 美感的專業程度。
4.規劃研究案完成後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據以執行,逐步建立地方整體視覺美感 及區域特色,創造觀光效益及產值。
﹙二﹚執行內容:地方政府可就下列內容選擇一項或數項。
1.檢討改善基本設計規範與圖說:針對轄內之街道、路標、公園、廣場及綠地 等之現有基本設計規範及圖說進行檢討,重行擬定具美感及可讀性之基本設計 規範及圖說,以提升城市之整體美感品質。
2.美感示範點:從目前已完成或興建中之公共設施、文化場域、觀光景點及城 市門戶場域等,選擇合適的示範地點,再進行美感提升之嫁接工作,以增益原 計畫之美感品質。
3.獎勵補助專案:針對生活巷道空間進行檢討,訂定各項獎勵要點及措施,鼓 勵民眾採行或據以應用﹙例如:生活中之步道、後巷、屋頂、壁面、屋頂、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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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水塔、鐵窗、鐵門、招牌、陽台、電線桿、電箱等項目﹚。
4.獎項設置:規劃辦理城鄉視覺美感之大獎,如都市景觀大獎及美之里大獎等 獎項,鼓勵城鄉視覺美感之創造,以引領城鄉美感之發展方向。
5.其他有助提升地方視覺美感之可行性方案。
五、補助項目:
﹙一﹚規劃研究費。
﹙二﹚ 執行費(含細部規劃設計費)。
六、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二﹚補助金額:
1.規劃研究費:各地方政府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受 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
2. 執行費:受補助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萬元(含 資本門),本會得依年度預算通過之金額按比例調整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應 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
﹙三﹚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檢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如附件一﹚
1. 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 縣(市)政府部分:
(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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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七、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地方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 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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