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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與建議事項

本計畫依建築研究所目前研擬之「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手冊(草案)」

之架構為基礎,依據該手冊所提及之設施,以及參考經濟部水利署「滯洪池之功能檢 討與管理評估(2/2)」,延伸增訂各類型滯洪設施之管理維護制度、研訂各類型滯洪設 施之管理維護規範、配合管理維護制度實施所需法規之增修提出相關建議。

並於民國102 年 9 月 18 日於建築研究所辦理「都市防洪設施管理維護機制及相關 規範之研究」第一次專家座談會,討論議題包括「各類型滯洪設施之管理維護制度及 規範」、「滯洪設施管理維護制度實施法規之增修建議」,其重點結論包括維護管理 機制牽涉後端的法制,要先定位其位階、主管機關;評估檢討查核部分應增修之條文;

不宜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納入維護使用管理事項:可納入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來做規範、

制定規範手冊先行推廣等。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上午於建築研究所辦理「都市防洪 設施管理維護機制及相關規範之研究」第二次專家座談會,主要針對法規問題予以討 論,其重點結論包括法規以現階段修正較為不宜,建議可先行以獎勵或試辦方式推廣,

另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擴大解釋成「建築基地公共安全檢查簽 證及申報辦法」,並可搭配建築法第91 條之罰則;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則可搭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中之第五章罰則進行。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下午於建築研究 所辦理「都市防洪設施管理維護機制及相關規範之研究」第三次專家座談會,主要討 論相關維護表格修正之建議,其重點結論包括表格簡易化,並以勾選方式以利填寫。

本研究參酌上述建議修正本案各工作項目之成果,期望透過專家學者之寶貴意見讓本 研究成果更臻完善。

第 一 節 訂 定 各 類 型 滯 洪 設 施 之 管 理 維 護 制 度

根據 2.5 節國內滯洪設施相關法律、命令及規範之研析結果可知,以水土保持法 為例,該法第12 條敘明「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如未依規定辦理則可依循第 23 條及第 33 條規定按 次分別處罰外,通知水保義務人限期改正,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

都市防洪設施管理維護機制及相關規範之研究

強制拆除或撤銷其許可,已完工部分並得停止使用。且並於第 8 條規範,相關治理或 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進一步探討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內與滯洪設施相關之條文,包括第94、95、96 及 97 條,

敘明滯洪設施規劃設計原則、滯洪量之估算、滯洪設施之管理注意事項等。

水土保持法僅規範「(1)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 作業。(2)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3)修建鐵路、公路、其 他道路或溝渠等。(4)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 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 機關核定。而相關滯洪量體規範亦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內敘明,但因無後續查核及罰 則,故山坡地滯洪設施完工後其設施是否存在?存在之設施能否發揮其滯洪效益仍有 待釐清。

綜觀目前設置滯洪設施之法令規範,屬「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最為完善,

該法第 9 條敘明「基地開發時,基地使用人應依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排放雨 水逕流。前項標準由市政府定之。基地使用人對依第一項規定而設置之相關流出抑制 設施應負維護責任。」其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另外訂定「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 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規範基地開發最小保水量及最大排放量。

並於母法(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 22 條敘明未依規定排放雨水逕流則可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至其改善為止。且該法第23 條規範未依規定維護相關流出抑制設施之基地使用人,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至其改善為止。

本研究探討水土保持法及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對於滯洪設施維護管理之貢 獻,建議可先行進行試辦與獎勵,後續長期推動仍須訂定查核機制,並於母法中敘明 相關罰則,透過法令之強制規範,確保滯洪設施可持續發揮其滯洪效益。

第 二 節 研 訂 各 類 型 滯 洪 設 施 之 管 理 維 護 規 範

本研究針對適用於社區及建築基地所設置之雨水入滲型設施、雨水貯留型設施、

雨水貯留/入滲型設施之管理維護進行相關規範,以總則方式綜整上述設施之管理維護 重點工作,考量地下型貯留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較為複雜故另敘明其注意事項,並擬定 落實社區及建築基地滯洪設施維護管理之操作建議,以及探討政府機關公共設施設置 滯洪設施維護管理之操作建議。

壹 、 社 區 及 建 築 基 地 滯 洪 設 施 之 管 理 維 護 規 範 一、社區及建築基地滯洪設施之維護管理重點工作

社區及建築基地滯洪設施之維護管理應分為定期檢查及緊急檢查,定期檢查 係考慮汛期(5 月~11 月)及非汛期(12 月~翌年 4 月)。另外緊急時期管理者必須通報 設施毀損情形,辦理設施修繕作業。為提高檢查及修繕效率,應製作維護管理手 冊,依循手冊進行維護管理。此外,管理者應就設施定期進行簡單清掃及損壞修 繕、功能復原(大規模修繕)等工作,確保設施防洪功能可有效運作。

1. 清掃:為確保設施貯留、入滲之功能,應辦理維護管理工作,如排水溝 及放流口的清掃及清淤等。入滲型設施可以水柱沖洗方式清除堵塞,恢 復其功能。另在兼具多目標用途之場所(如公園),除確保其防洪功能 外,管理必須將使用者安全問題一併納入考量。

(1) 雨水貯集型設施的清掃:根據檢查结果,除土砂、垃圾、落葉等清 掃工作,為避免出流設施應堵塞,周邊設施亦需辦理清掃工作。出 流的洩水坡及放流口的垃圾亦需清除。

(2) 雨水入滲型設施的清掃:根據檢查结果,為維持入滲設施之功能應 辦理清掃工作。清掃內容包括:土砂、垃圾、落葉等清掃,出流的 洩水坡及放流口的垃圾亦需清除。防止堵塞裝置的堵塞物清除,同 時辦理周邊設施清掃工作。若堵塞原因為細小的土造成滲透功能降 低,可使用高壓沖洗機。此外,應注意冲洗水不要流入入滲設施 內。

都市防洪設施管理維護機制及相關規範之研究

(3) 雨水貯集/入滲型設施的清掃:參考上述(1)及(2)點之建議辦理。

2. 功能回復:貯集型設施孔口損壞、堵塞將影響其功能。此外,入滲型設 施的入滲面損壞堵塞將降低滲透功能。故設施如有損壞應進行修繕,必 須努力回復其功能。

(1) 雨水貯集型設施的功能回復:排水溝、放流口附近的清掃及土砂清 淤能回復其設施功能。且設施損壞及地表沉陷、沉降時應進行修繕。

無法修繕時,應考量重新設置新的替代設施。特别是放流設施的毀 損,將影響雨水流出抑制功能,應及早提出因應對策。此外,貯留 槽體龜裂時,應及早辦理修繕作業。

(2) 雨水入滲型設施的功能回復:入滲設施的入滲面損壞堵塞將降低滲 透功能、停滯故設施如有損壞應進行修繕,必須努力回復其功能。

滲透設施堵塞將降低滲透功能,造成積水往區外溢淹。入滲設施難 以用外觀判斷其功能是否降低,故必須掌握設施的構造型式、土地 利用、流入入滲設施的水的特性,必須透過清掃及洗淨方式維持設 施防洪功能。設施損壞及地表沉陷、沉降時應進行修繕。無法修繕 時,應考量重新設置新的替代設施。

(3) 雨水貯集/入滲型設施的功能回復:參考上述(1)及(2)點之建議辦 理。

二、地下貯留型設施維護管理注意事項

地下型貯留設施和開放型貯留設施不同,地下型貯留設施簡單確認其狀況亦 屬困難,且其維護管理作業也較開放型貯留設施費工。因此,進行管理維護時,

需注意下列事項。

1. 殘留水的排水管理:流入地下貯留設施的水,在洪水或退水期間應讓出 流口迅速排水,洪水過後地下貯留設施會有殘留水之情形,殘留水不僅 無法確保計畫貯留量更有水質惡化之情形,故降雨結束後應儘速利用泵 浦排除貯留設施之殘留水。如該地下貯留設施貯留之水量係為該建築物 之雨水再利用之水源,則建議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前應適當調降地下貯留

設施水位,以確保其滯洪空間;該設施洪水期間貯留之水量則可做為再 利用之水源。

2. 洗浄、清掃:隨著地下貯留設施的貯留水排除,池底、牆面、柱及梁上 會有浮游物附著。附著於牆面附著物若長時間不處理,將有固形化及固 著化的風險。

3. 此外,地下貯留設施有貯水時,其腐敗的池底恐將成為惡臭的來源。為 避免此現象發生,排水後應洗淨其污垢及池底淤積的土砂。無法以洗淨 方式處理的土砂應決定其搬運方式,有計畫的去除土砂以確保其貯留空 間。

4. 通氣:地下貯留設施在洪水排水後,應清掃池內沉積物,故應提供清掃 人員良好的作業環境,必需設置通氣設備,以維持良好的清潔環境。

5. 除臭:因為殘留的污水可能導致惡臭發生,為確保地下貯留設施作業環 境及周邊居民居住環境,應設置排風設備,以維持良好居住環境。

5. 除臭:因為殘留的污水可能導致惡臭發生,為確保地下貯留設施作業環 境及周邊居民居住環境,應設置排風設備,以維持良好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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