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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與結果討論

第一節 國家標準審查技術委員會審查意見

有關建築構件隔音量測法及宣告標準之國家標準審查技術委員會係由國 內具有聲學設備及專長人員之大學,包括屏東科技大學、成功大學、工研院、

海洋大學、台灣科技大學、朝陽科技大學及相關學會、機關團體所組成,審 查委員所提意見除格式、翻譯語義錯誤、不流利之語句外,對學術名詞用語 之意見為最多。對於格式、翻譯語義錯誤、不流利之語句部分,可依委員意 見立即修正,但學術名詞用語意見分歧部分,則需廣泛收集資料,訂定採用 之優先順序原則,以達到名詞統一之目標。附錄七為彙整技術委員會委員分 別針對空氣音隔音量測、衝擊音隔音量測、空氣音隔音宣告及衝擊音隔音宣 告有關翻譯用語之意見,其無爭議部分已納入標準修正,意見分歧部分主要 仍在聲與音之用法。

第二節 我國建築書籍建築聲學方面專業術語用法之比較

鑑於國家標準審查過程中技術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時對於有關聲學學術名 詞用語之討論最多,經廣泛蒐集建築聲學方面之書籍,按初版出版時間先後 順序,包括:王錦堂先生 57 初版所著「建築應用物理學」(57 初版);麥 夢倫先生所譯「建築環境科學」(76.11 初版);賴榮平先生、林憲德先生 及周家鵬先生初版合著之「建築物理環境」(80.8 初版);蘇德勝先生所著

「噪音原理及控制」(80.9 初版);陳金文先生所著「噪音量測與控制技術 應用」(87.12 初版)及「建築音響學及其應用」(92.7 初版)及蔡國隆先 生、王光賢先生、涂聰賢先生合著之「聲學原理與噪音量測控制」(94.4 初 版)。對於書中所使用之聲學術語彙整如附錄八,其中具有較大差異部分主 要仍與前述 CNS 既有聲學相關標準具有差異部分類似,其中 octave band 分 別譯為八度音程(八度音頻帶)、八音音帶域、八度音頻率、八音階頻帶及頻 段,毫無交集;acoustic 大致均譯為音響;sound 分別譯為音、聲或聲音,

所有含有 sound 的相關名詞均有同樣之差異;此外,尚有 reverberation 分 別譯為餘響、迴響及回響。

第三節 「音」與「聲」之語義分析

鑑於有關「音」與「聲」之用法為造成相關專有名詞使用歧見之主要來 源,因此嘗試查究二字之語義差異。依據中國文化研究所於民國 57 年發行之 中文大辭典,彙整古文中有關「音」與「聲」之解釋,說明如下:

(一)音—聲音也。

1. 【說文】聲也生於心有節於外謂之音,宮商角徵羽,聲也,絲竹金 石匏土革木,音也,从言含一。

2. 【禮記,樂記】聲成文謂之音。

3. 【新書,六術】是故五聲宮商角徵羽,唱和相應而調和,調和而成 理,謂之音。

(二)聲—

1. 音也,音響也,物相擊而鳴於耳者。

(1)【說文】聲,音也从耳殸聲殸籀文磬。

(2)【左氏、昭、二十五、書】聲,是質之響。

(3)【白虎通、禮樂】聲音者何謂也,聲者鳴也。

(4).【晉書、孫綽傳】卿試擲地,當作金石聲也。

2.聲音也,動物所發之聲而聞於耳者。

3.宮商角徵羽之聲也,單純而無曲折之音響者。

(1)【詩、大序】情發於聲,聲成文,謂之音。

(2)【鄭注】聲,謂宮商角徵羽也、聲成文者宮商上下相應。

(3)【禮記,樂記】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

(4)【注】宮商角徵羽,雜比曰音,單出曰聲。

換句話說,單純之聲音,即物質互相敲擊、落地、動物發出之聲音,均稱 為聲;多種聲音調和而成文、成理者,稱為音。樂記曰知聲而不知音者禽獸 是也。由此分析,可見除涉及成文、成理者之聲音成為音外,單純之聲音均 稱為聲。因此,以科學分析之目的,為量測聲音之效果而使用之聲音應均非

應有其國學根據。

關於「聲」與「音」之用法,雖然聲學涉及聲音部分以語義分析結果,以 採「聲」較符合字義,但建築領域或一般通俗之用法,如「吸聲」、「隔聲」

等用法誠難被接受。因此,通常係以「聲」或「音」為「聲音」之簡稱,如 以不考究其字源之區別之角度來考慮,在簡稱聲音時將置於名詞字首者以

「聲」稱之,名詞字尾者,則以「音」稱之。如「聲強」、「聲壓」、「吸 音」、「隔音」,如此之用法較可被接受。

第四節 標準法制化專業術語用法採用之優先順序研擬

國家標準法制化過程中亟待解決之問題為專業術語之採用,由於多 源於外語而予翻譯,而研究科學之專家未必詳究中文之原義,即使不適 當之用法,為標準或教科書引用後,經年累月為大眾所使用,習慣便成 為自然,如非要追根究底,改變大眾所慣用之用法,亦有其困難。因此,

為利名詞統一,綜合以上分析,研擬專業術語用法採用之優先順序原則 如下:

一、新標準已有而無爭議者採新標準。

二、新標準已有而有爭議者,如建築書籍及一般慣用統一者,採其統一 之用法。

三、新標準已有而有爭議者,如建築書籍及一般慣用未統一者,其可以 語義分析者,依語義分析採較適者;其無法以語義分別者,則依書 籍採用多數者引用;其用法均不一致者,以書籍初版較早期引用者 為主。

四、新標準無者,如建築書籍及一般慣用統一者,採其統一之用法。

五、新標準無者,如建築書籍及一般慣用未統一者,依語義分析採較適 者;其無法以語義分別者,則依書籍採用多數者引用;其用用法均 不一致者,以書籍初版較早期引用者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