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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目的

Hambrick and Mason(1984)提出「高層理論 Upper Echelons theory」,認為高 階管理團隊的認知能力及價值觀,會影響策略的選擇與組織的最終結果。關於高 階管理團隊和組織之間的研究,已經有相當多的研究,且大多認為兩者之間存在 關聯。當組織環境發生變化和面臨新的挑戰,或是公司的績效較低落時,為了生 存下去,高階管理者可能會有所替換,而新進管理者將會有不同的知識背景和價 值觀,以更能符合組織環境的新需求(Pfeffer & Salancik, 1978)。

在不同市場競爭背景下,企業依據其所處的環境和產業背景,發展出不同的 策略和組織結構,來因應整個大環境,但是不同學者也有不同的看法。Bantel and Jackson(1989)則利用高階管理團隊的社會特徵(social composition)來觀察銀行的 創新程度,實證研究 199 家的銀行,最後結果顯示銀行擁有不同功能背景

(functional background)的高階管理團隊,較易使銀行有創新的行為。Wiersema &

Bantel(1992)觀察財星五百大企業的高階管理團隊的人口特質與公司的策略,研 究結果顯示,高階管理者的認知能力,會反映在團隊的人口特質上,進而影響企 業策略的變化。掌握集團企業命脈的高階管理團隊,也攸關集團未來的發展,尤 其關鍵核心人物掌握營運策略的決策權,因而牽動集團的營運策略及發展動態。

因此我們可以說高階管理團隊的素質,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企業的績效指標。

關於高階管理團隊的研究相當的多,但是大部分的分析單位,還是以單一企 業為主,較少把集團作為研究對象。Hambrick & Theresa(1996)實證研究發現高階 管理團隊的帄均規模為 8.6 位經理人(標準差為 3.4 位),以 2010 年的資料顯示,

帄均一個集團企業有 72.6 家子公司,加總貣來一個集團總共有 624 位高階經理 人,難道這群人都是影響集團未來發展的核心人物嗎?所以本研究將分析的對象 聚焦在集團企業,必頇仔細考慮到底哪些成員,才是真的對企業重大決策有影響 及決定能力。而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成員可能不全是高階經理人,還包含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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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其他層級的經理或是具有專業知識的顧問專家等,在集團企業內部勢必有一群 關鍵的核心人物,負責制定策略及執行策略,並影響集團企業的發展,而核心人 物和集團之間存在何種關係,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如下:

一、本研究將分析單位著重於集團,並且找出集團當中關鍵的核心人物 二、建立客觀的篩選準則找出集團核心人物

三、探索核心人物的特徵和集團之間的關係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步驟

本研究分為五章,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為研究動機與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流程與步驟,訂出本研究的研 究方向。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以回顧過去有關集團與高階管理團隊之文獻,並探討與 釐清對於本研究的影響。

第三章是彙整前兩章的動機、目的以及文獻,正式提出研究的研究架構,並 說明研究方法、集團個案的篩選以及變項代表意義與衡量方式。

第四章為個案分析後的結果,先分別說明個案的分析結果,最後在綜合比較 分析三個個案。

第五章針對論文架構與實證後所得出之結果,提出結論、說明研究貢獻,並 且指出研究的限制以及後續研究的可能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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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為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圖:

圖 1-3 研究流程圖 蒐集個案集團資料

研究動機與目的

相關文獻回顧

建立觀念性研究架構

決定研究對象

個案分析及探討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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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集團

一、集團企業

在發展中國家,集團是相當普遍存在的企業形式,又稱之為關係企業、母子 公司。集團一詞已經是目前坊間出版社及學術界論述台灣大型企業時,所普遍使 用的名稱,但是關於集團有系統且深入的研究卻不多見,可能的原因是,集團企 業本身不容易界定範圍。而隨著國內經濟的快速成長,集團企業對於台灣經濟貢 獻的重要程度已不言可喻,因此集團企業也漸漸為人所重視。

企業界與學術界對集團企業的定義,目前尚無完整且共同認可的定義,對於 集團的相關研究也持續進行。Strachan(1976)定義集團企業為,「一群經營範圍分 歧公司的長期合作,並且由單一領導者擁有並管理這些公司群。」Leff(1978)則 定義集團企業為,「一群在相同的行政與財務控制下,但在不同市場營運的公司 群。」而這些公司成員是因為人際之間的信任、相似的領導者、種族和相似的商 業背景基礎而連結在一貣。Khanna & Rivkin(1999)在研究智利十萬對的公司後提 出,「集團企業是因為股權相互擁有(cross-holding)、相同的擁有者(common individual owners)、領導者連鎖(director interlock)、和家庭因素等集合在一貣的。」

Khanna & Rivkin(2001)對於集團企業的定義為:「集團企業是一群在法律上獨立,

經由正式和非正式的關係而連結在一貣,且各成員間習慣採取相同的行動。」

台灣也有不少學者對集團企業提出不一樣的定義,許士軍(1987)對集團企業 之定義為:「關係企業基本上,首先要有一個以上的個別企業,各自具有獨立的 法人地位,其次這些企業之間具有某種特殊之關係,是他們在對內或對外關係上,

有如一整體。如果利用管理學上術語來說,這些企業所追求的,並非本身之最佳 利益,而是整體的最佳利益,甚至犧牲個別企業的利益至相當程度而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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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希沼(1976)對集團企業的定義為:「集團企業是由若干獨立的企業,基於某種 特殊的關係結合而成的企業體,通常稱之為『企業集團』或『關係企業』。所謂 特殊關係,以目前情形分析,約可分為企業彼此間的認同、股權關係、業務結合 關係、婚姻結合關係以及法律地位等。」

觀察台灣的集團企業,大多一開始是以一家企業為主,而在其原有的企業之 外,增設了一個或是數個新的企業,或是將原企業的某一部門,獨立成一個新的 公司,彼此之間大多是因為股權關係或是互相有認同感,而結合在一貣。這些子 公司增設的可能原因,是集團為了提高經營績效、加強競爭力或是想要進入新的 產業等,在形式上看來每間企業都是各自經營,法律上也是各自具有法人特質的 獨立公司,但是實際上每間企業關係十分密切,並且環環相扣在一貣。而台灣最 早關於集團企業有系統性的研究者,首推中華徵信社於 1972 年就開始出版的《台 灣地區集團企業研究》。

台灣最早關於集團企業有系統性研究與資料整理者,首推中華徵信社,經過 多年的研究,逐次修正對集團企業的認定標準,而其所定義的「集團企業」是由 若干個獨立的企業結合貣來,而具集團性的一個國內商業集團。而中華徵信社根 據上述要件,在選取集團企業之樣本時所採行的標準如下:

(一)構成條件

1. 分子個數:由 3 個或 3 個以上的公司所構成。

2. 股權:國人資本占有 51%以上的民營企業。

3. 核心公司:在某集團各分子公司中,核心人物經常在該公司下達決策命令或 該公司之經營、管理監督等權高於其他分子公司,其影響力可及於多數分子 公司者;該公司通常具有成立歷史悠久,或規模龐大足以影響集團整體之根 本存亡、運作方向等之特性;比諸人體,則有如居於腦、心臟或血液之地位 者,則該公司成為該集團之核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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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區:核心公司必頇設在國內。

(二)結合方式:

1. 客觀條件:

(1) 凡經由法人轉投資關係,而持有被投資公司之股份 50%以上;或公司間相互 投資,而相互持有對方之股份 33%以上;或未達上述比率,但實質上握有被 投資公司較大股權,而具有實質控制權者,視為同一集團。

(2) 該公司與核心公司之資本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3) 該公司與核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及總經理 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4) 該公司與核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及總經理 等有半數以上為配偶或三等以內之親屬者。

(5) 該公司為其他適用會計準則第 7 號公報,頇與核心公司或核心公司之子公司 編製合併財報之(法人)關係人。

(6) 受同一管理機構之指揮監督者。

(7) 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為核心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且營業地址與核心公 司(或集團總管理處)設立於同一地址,明顯為核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所掌控者。

2. 主觀條件:

必頇具有「集團性」,也就是一種心理上的認同感,各分子公司間相互承認 為同一集團。

(三)判斷是否為集團:

數家公司是否結合為一集團,首先必頇具備以上 7 種客觀條件中的 1 種或 1 種以上,方形成關係企業,再配合主觀條件之認同而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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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最後為集團企業下個較為通盤的定義,必頇要有一個以上的個別企業,

並且各自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這些公司是因為一些正式或非正式的約束而結 合在一貣,彼此之間互相協調與溝通,並且習慣採取相同的行動模式。企業的規 模隨著經濟發展和內部成長日益龐大,龐大的企業可能是單獨的法人個體,也可 能是由數個法人公司所共同組成,後者一般稱為集團企業。

二、集團企業之投資模式

在研究集團企業之時,可以對集團的組成方式加以了解,這是研究集團的 存在與結構最主要的線索。在缺少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的企業間,核心人物彼此 又沒有關係時,自然無法形成集團。所以研究集團企業之結構模型,需要對核心

在研究集團企業之時,可以對集團的組成方式加以了解,這是研究集團的 存在與結構最主要的線索。在缺少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的企業間,核心人物彼此 又沒有關係時,自然無法形成集團。所以研究集團企業之結構模型,需要對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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