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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住民

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係根據內政部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 日修正之「原住民身分 法」,其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是以臺灣光復前原籍行政區域劃分之,

並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目前經臺灣政府認 定的原住民族有: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

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以及拉阿魯 哇族和卡那卡那富族等 16 族(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資訊網,2014),本研究之研 究對象族別身分為卑南族南王部落之族人。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以下研究者針對本研究之範圍來作說明,也針對本研究討論研究過程中所遭 遇到的問題與未事先注意到的因素,以至於對研究所帶來的限制和瑕疵。

壹、本研究之範圍

本研究是採用敘說研究法中的自我敘說來進行,針對研究對象童年之成長與 求學歷程、工作適應經歷以及所體認到的生命價值觀,選擇其具有代表性的事件 和經驗來進行故事敘說。敘說時,輔以訪談重要他人所蒐集的資料或札記、省思 等資料,來提升回憶的準確性。

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可從四方面來說:

一、敘說人物來說,是特別針對一位原住民國小肢體障礙教師而言。

二、從敘說的時間來說,是跨研究對象童年成長時期到現階段入社會工作時期,

共三十五年的時間。

三、從敘說的場域來說,是指發生在就醫治療復健之醫院、所就讀之小學,以及 於後山東部所任教服務的兩所小學。

四、從敘說所描述的事件來說,是在闡述童年發病後之治療復健、童年求學、工 作適應與所體認到的生命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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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研究之限制

本研究屬基礎的探索性研究,因人力、物力及時間上的不足故有許多研究限 制,包括研究層面、研究對象、研究內容和研究結果等四個部分,分別敘述如下:

一、研究層面的限制

本研究主要以一位來自東部後山小學之原住民肢體障礙教師的生命故事 為研究重點,而且由於其童年之成長與求學、工作適應、所體認到的價值觀 皆為自我經歷,僅代表個案的情況,無法推論至大部分的原住民肢體障礙教 師生命成長經歷。

二、研究對象的限制

關於研究對象的選取,本研究僅以一位原住民國小肢體障礙教師為研究 對象,而且本身又是研究者、敘事者、資料蒐集者、詮釋者,其身分多樣重 疊,要跳脫出來重新檢視生命實在有其困難度和缺乏足夠客觀性。

在整個研究過程中,研究者必須自行決定要採用何種方法、要提出哪些 研究問題、要如何選擇生命重要他人訪談、要如何整理資料以及要用何種形 式來呈現文本等步驟,所以研究者的主觀判斷是存在於研究當中的,且由於 訪談對象在進行研究前早已認識,在進行訪談與資料分析時,容易涉入個人 情感與情緒,因此本研究結果的分析與詮釋須小心謹慎,藉由自省心得檢驗 資料的真實性。

三、研究內容的限制

在研究資料的蒐集皆為片面性,因記憶、焦點、蒐集資料時間等問題,

導致資料顯現不完整性,例如在成長與求學期間的資料多偏重於童年小學時 期,未完整呈現於國中、高中以及大學階段之求學歷程,造成本研究結果之 瑕疵。

再者,研究者之價值觀深受天主教信仰的教義影響,處世的態度也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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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信仰者有所差異,例如信仰為一切力量的來源、天主是愛所以我們也要去 愛、對天主完全信靠和仰賴,這些皆與無宗教信仰者所依靠的對象不同。

四、研究方法的限制

因採用回憶及訪談方式為資料蒐集的主要方法,所以訪談對象包括父母 親和曾經一起共事七年的同事及現任服務學校的校長、主任。雖可直接由當 事人得到第一手資料,但回憶時的資料其真實性容易惹人非議,加上受訪對 象受限於皆為近人,是否有偏頗的情形,得都應小心翼翼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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