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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四個小節,於第一節敘述本研究之結論;第二節則對實務界、

政府及後續研究者提出建議;第三節為本研究之貢獻;第四節則說明本 研究之限制。

二、 研究流程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價值鏈及利害關係人影響力對 CSR 報告書揭露情況之影 響,故先透過相關文獻建立假說及實證模型,而後對我國半導體產業之利害關係 人進行了解,並彙整分析近三年 CSR 報告書的揭露情況,藉由蒐集而來的資料 進行實證分析,以得出研究結論並提出建議。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

圖 1-1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目的與問題

文獻探討

建立假說

設計實證模型

資料蒐集

實證結果分析

研究結果與建議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利害關係人及與 CSR 之關係

利害關係人是在一個組織中會影響組織目標或被組織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Freeman, 1984)。Clarkson (1995)將利害關係人區分為主要及次要兩類,主要利 害關係人係指若沒有他們的持續參與,公司將無法繼續經營,典型包含股東、員 工、客戶、供應商,以及提供基礎設施、市場以及制定法規的公共利益相關者(如:

政府及社區);次要利害關係人係指影響企業或受企業影響之個人或團體,但他 們並無參與和公司之間的交易,並且對於企業之存活並非必要存在,在此定義下,

媒體及廣泛的利益團體即被視為次要的利害關係人。

針對利害關係人,過往文獻通常從以下三個屬性來進行探討,一為利害關係 人對公司的影響力,即利害關係人實現其想要之結果的能力;二為利害關係人與 公司關係的合法性,即利害關係人與公司間的關係,在社會上被接受以及被預期 的程度;三為利害關係人對公司主張的急迫性,即利害關係人的主張是對時間敏 感,且對其而言是至關重要的(Mitchell et al., 1997; Agle, Mitchell, and Sonnenfeld, 1999; Jones, Felps, and Bigley, 2007)。而本研究主要從利害關係人對公司的影響 力出發,來了解其對 CSR 報告書揭露情況有何影響。

Freeman (1984)提出了利害關係人理論(stakeholder theory),他認為如果企業 欲永續發展,必須制定一個能符合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策略。Donaldson and Preston (1995)則提到,利害關係人理論的最終管理含意是管理者應該承認不同利 害關係人利益的有效性,並且試圖在相互支持的框架內對他們做出回應,因為這 是對於管理功能合法性的道德要求。

有關組織如何回應利害關係人的期待,Belal and Cooper (2011)指出,CSR 的 揭露被視為是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其 CSR 活動的主要工具。而企業從事 CSR 活動 及揭露有兩種不同的動機,其一是有些公司認為 CSR 活動和揭露可能會帶來競 爭優勢,例如公司認為與利害關係人間的良好關係,會造成好的財務表現、員工 認同感以及企業聲譽;其二是來自外部利害關係人的壓力(如:政府、股東、客戶 等),會促使公司從事 CSR 活動及揭露(Branco and Rodrigues, 2008)。

然而,公司的回應方式會受利害關係人影響力高低的影響,Ullmann (1985) 指出,當利害關係人控制了對組織至關重要的資源時,那公司可能會以滿足利害 關係人需求的方式作出回應,因此利害關係人影響力往往與社會績效有正向相關。

相反地,如果利害關係人的影響力很低,他們的需求往往會被組織忽略。Hill and Jones (1992)更指出,較低影響力的利害關係人較難要求管理階層對自身負責,他 們亦較難利用一些隱含的威脅,如:退出公司或進行發聲,來作為一種為了取得 內部資訊,或者是要求管理階層定期提供公司相關的活動予利害關係人的一種手 段。

由於組織會回應利害關係人的期待,但回應方式又會受到利害關係人影響力

的影響,故以往有文獻是在探討利害關係人與公司 CSR 報告書揭露情況之間的 關係。Craswell and Taylor (1992)的研究中考慮了債權人、股東及其查核之會計師 事務所對 CSR 報告書揭露情況的影響;Haniffa and Cooke (2005)的研究則是考量 外資;Tagesson et al. (2009)及 Alotaibi and Hussainey (2016)的研究是探討政府(國 有企業);Hung and Kung (2010)的研究則考量了政府、債權人、供應商、客戶、

競爭者、股東、員工、環保團體以及查核之會計師事務所,多類利害關係人對環 境揭露的影響;Chan et al. (2014)的研究是將債權人以及股東納入變數中。故本研 究參考以往文獻,共納入債權人、外資、政府、員工、客戶以及供應商六類利害 關係人,探討其對半導體業 CSR 報告書揭露情況之影響。

產業價值鏈

Porter (1985)於《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價值鏈(value chain)的概念,即企 業創造有價值的產品或服務予客戶的一連串價值創造活動,他將價值鏈區分為主 要活動及支援活動兩部分來探討。主要活動包含進貨物流、營運、出貨物流、市 場行銷以及服務五個環節,進貨物流環節涉及與供應商的關係,並且包括取得及 倉儲等;營運環節涉及從投入到產出產品和服務的過程;出貨物流環節涉及成品 的匯集、倉儲以及配發至客戶;市場行銷環節則涉及告知買家產品和服務之資訊 並促使他們購買;服務環節涉及提供客戶服務並維持產品的價值。支援活動是支 援主要活動的其他活動,部分活動可以為企業創造價值,包含企業基礎設施、人 力資源管理、技術發展以及採購四個環節。如圖 2-1 所示。

企業基礎設施 人力資源管理

技術發展 採購

進貨物流 營運 出貨物流 市場行銷 服務

資料來源:改自 Porter (1985) p.46

圖 2-1 價值鏈

上述主要偏重在個體企業的價值鏈分析,而將範圍擴大應用至產業上時,企 業與其供應商、通路及客戶之個別價值鏈的集合,將構成一個更大的價值鏈,即 為一個價值系統(Porter, 1985)。司徒達賢(1994)定義產業價值鏈為自原料至最終 客戶之間所有經過切割之價值活動之組合,而這些價值活動可能分由許多不同之 上下游機構負責,包括採購決策之間接影響者與顧客在內。並且指出,任何產業 都是一連串的價值活動所構成的。產業價值鏈又有粗分與細分兩種,一般粗略地 劃分,產業可分為原料、加工、運輸、行銷等主要活動,或可依個別產業的特性 (如紡織業),分為化纖、紡紗、織布、染整、成衣、零售等階段。而將產業價值 鏈進行更細的切割時,切割方式隨各個產業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研究發展、

零組件製造、製程技術、品牌、廣告、推銷、售後服務等。

本研究以半導體業作為研究對象,因我國半導體業為典型的「垂直分工」模 式,故根據其生產流程可區分出產業價值鏈的各個階段。在產業價值鏈資訊平台 中,將半導體業區分為上游、中游以及下游,上游主要係為 IC 設計;中游主要

利 潤

利 潤

係為 IC/晶圓製造;下游則主要係為 IC 封裝測試,本研究根據該區分標準進行半 導體產業價值鏈之探討。半導體各產業價值鏈之定義如表 2-1 所示。

表 2-1 半導體產業價值鏈

價值鏈 定義

IC 設計 專門從事積體電路設計研發而不跨足 IC 製造。

IC 製造 專門建立晶圓廠生產線提供晶片製造服務的公司。

IC 封裝 將晶片上的功能訊號透過一個載具將其引接到外部,且提供晶片 免於受破壞的保護。

IC 測試 晶圓製造完成之後,利用測試機台,分別在封裝前後兩階段,測 試是否為良品。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

針對價值鏈與 CSR 活動之間的關係,Sayekti (2015)提到 CSR 活動會與價值 鏈中的主要活動及支援活動均有關聯,如此一來那些 CSR 活動將為公司帶來效 益。廖婉鈞等(2009)指出,以整體企業責任作為來看,建議企業可依據公司個別 之價值鏈,由內而外去審視自身對其利害關係人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搭配 Porter 之五力分析、鑽石型架構,由外而內偵測利害關係人可能對企業產生的影響,使 企業從被動滿足利害關係人需求轉為積極連結企業責任作為與組織策略。

GRI G4

1997 年,美國非政府組織,「環境責任經濟聯盟(Coalition for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Economies)」以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共同發起永續性報告推行計畫,並於 2000 年發布了第一代永續性 報告指南,而該計畫於 2002 年正式成為一獨立組織,命名「全球永續性報告協 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以下簡稱 GRI)」,成立宗旨主要係為提升企業永 續發展相關報導的品質,致力於 CSR 報告書的推動與標準化。儘管面臨批評,

但在 CSR 揭露上,GRI 仍被視為最攸關的組織(Moneva, Archel, and Correa, 2006)。

GRI 於 2013 年 5 月發布了第四代版本,簡稱 G4,已於 2016 年全面適用,

在 2016 年 10 月時更發表了 GRI 準則(GRI Standards),目前預計將於 2018 年 7 月 1 日全面取代 GRI G4,並鼓勵企業提早採用,茲將 GRI 各版本之發展歷程整 理如表 2-2 所示。然而 GRI 標準僅重新定義少部分的項目且報導原則相同,惟 架構上有所改變,故對已採用 G4 編製的企業而言,實質影響不大。

表 2-2 GRI 各版本發展歷程

時間 內容

2000 年 6 月 發布 GRI G1 版本。

2002 年 發布 GRI G2 版本。

2006 年 10 月 發布 GRI G3 版本。

2011 年 發布 GRI G3.1 版本。

2013 年 5 月 發布 GRI G4 版本。

2016 年 全面適用 GRI G4 版本。

2016 年 10 月 發布 GRI 準則。

2018 年 7 月(預計) GRI 準則將全面取代 GRI G4 版本。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 G4 中,將標準揭露分為一般標準揭露及特定標準揭露兩部分,其中特定 標準揭露方面包含經濟、環境及社會三大類別的考量面及指標,且分為核心及全 面兩個選項,「核心」係指在每個鑑別出之重大考量面中,至少揭露一個相關指 標;「全面」係指應揭露每個鑑別出之重大考量面的相關所有指標。

指標係提供組織在其重大考量面上相關經濟、環境和社會績效或衝擊的資 訊。重大考量面是反映組織在哪些考量面上產生重大的經濟、環境和社會衝擊,

指標係提供組織在其重大考量面上相關經濟、環境和社會績效或衝擊的資 訊。重大考量面是反映組織在哪些考量面上產生重大的經濟、環境和社會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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