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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背景

第一章 緒論

「我想過說能不能用別的方式?法條上雖說這是保護我們,但我覺得這兩個 月的陰影…很害怕、很無助、非常難熬,感覺兩個月像是兩年…我覺得這 個法條,其實它能不能用別的方式來保護我們。」(小辛)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背景

壹、研究緣起

「從事性交易或之虞的兒少,除了安置以外,是否還有其他的方法來保護他 們?」這是研究者近十年與少女1們相遇,心中的想法。

十年前,研究者以中年轉業,帶著宗教熱忱,不預期闖入了一個自己完全未 知的世界。最初兩年多的日子,常與緊急短期收容中心2的少女在課堂上與會談室 相遇,聽她們述說著她們的過去:在什麼情況下進入了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在中 心的日子是怎麼過的,與工作人員的關係,與同儕間的互動,對家人的思念與虧 欠,以及等待未知的裁定如何讓她們害怕、焦慮等等。每次會談,少女的述說,

總會帶給研究者或多或少的震憾,此使研究者會談結束後,常需調整自己的氣息,

沉澱自己的心思,心想這是怎樣的一個保護處遇?服務的提供與對待方式,是否 是少女要的?安置處遇是否已對少女帶來二度的傷害?要怎樣改善這個體制?又 有誰可以來為她們發聲?

隨著研究者轉入行政管理職後,雖然與少女們互動的時間減少,但看著少女

1 此處的少女,指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安置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少年。因依法被 收容的以女性為多,近年來實務上多有以「不幸少女」稱之。「不幸少女」乃泛指曾身陷不幸境遇 之少女,但近年來開始使用來代表從事性交易者,為遭受一種不幸狀態,此不幸狀態是因外在社會 環境之影響所致(陳慧女,1998)。本研究乃以「不幸少女」為研究對象,為簡化用詞,以「少女」

一詞稱之。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須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之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第 13 條)。實務操作上緊急收容中心及短 期收容中心皆由同一單位負責,於安置空間或時間點上,並無明確的定義與區分,少女也未能分辨 兩者的差異(胡甄容,2003),故本研究以「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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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一批批的來去,個別的境遇或有不同,但整體的心境與心聲,卻都相近,而機 構所要面對來自少女或管理上的危機,如自殘、逃離等,隨著少女的來去,卻也 一再的重演。每遇危機事件發生時,總令研究者再次檢視問題的成因,並期尋求 可能的出路。以下為幾則少女試圖逃離,或逃離受傷甚至賠上性命的情境畫面:

逃離為掌握自己的未來―無法接受沒有自由的日子

此位少女二度被安置,多次計畫逃離讓機構嚴陣以待。會談室中瞭解她的想 法,謂自小無依無靠,今已快滿十八歲了,以前的人生都是別人幫她決定,現在 她要自行決定自己的未來,已無法接受再被判往中途學校3兩年拘禁的日子,她邊 流淚邊訴說,當下的那種無助與無奈,令人動容。

事與願違― 無法獲得親人的接納支持

此位少女去電父親,希望開庭時父親能爭取讓她返家,結果反被父親數落一 頓。在未被父親接納與返家無望下,隔日,她在同儕的協助下由三樓跳下逃離。

待她被父親送回時,因脚掌骨頭碎裂,已就醫並裹著石膏。

為見男友―期找回失去的親密關係

此位少女為見男友,在同儕的協助下,將被單、衣服綁在四樓頂的水管,試 圖垂降逃離卻摔在防火巷,待救護車來時,她已快無意識。因一節脊椎碎裂立即 住院開刀處理,後穿著鐵衣出院回家休養,惟不到幾天,即不告而別。

類似的事件亦發生在其他的縣市:

焦慮未知的裁定―從五樓垂降墜地慘死

新聞報導某安置機構的兩名少女在出庭應訊前,試圖從五樓垂降逃離,卻因 使用方法不當,墜地慘死。

「因違反性交易防制法案的 2 名少女,分別為 16 歲與 15 歲,先前就有 2 次逃 離記錄,今因即將出庭應訊情緒不穩,2 女相擁企圖從五樓垂降逃離,卻因 安全扣環從鋁條斷裂處滑脫,而從 4、5 樓間的高度直墜地面慘死」(林欣漢,

3 「中途學校」為兩年的特殊教育,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4 條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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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想回家―以攻擊輔導員逃離

某機構的少女因想回家,卻選擇以傷害工作人員的方式逃離:

「孩子藉故在十點就寢時到輔導室…,兩人一進去就叫輔導員不要說話,但 是輔導員出聲反抗,孩子一慌開始打輔導員,並咬傷她的手指,用襪子塞住 嘴巴…將輔導員放在浴缸,還跟她說對不起,說她們是想回家才這樣做的…」

(王琇誼,2000)

綜上,少女不惜賭上生命的逃離方式,所為何來?想回家,想獲得自由,想 掌握自己的人生,想維繫原有的男女情感,此種想望,對一般人而言,是再平常 不過了,但卻成為少女們逃離的原因,故讓人不得不進一步探究,安置經驗為何?

貳、研究問題背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由總統公佈施行 至今,整體執行面不如預期,究其原因,可從立法緣由、法條本身的服務設計、

少女身份轉換,以及服務提供與服務使用者間的落差等四個面向進一步瞭解:

一、立法緣由

「兒童及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制訂,源於 1980 年間民間團體對「人口販賣」

與「雛妓問題」的關注。1988 年勵馨基金會在台北成立「勵馨園」,收容安置被賣 從娼少女,此為國內民間收容「不幸少女」的先鋒(葉素伶,2005)。勵馨從收容服 務工作中發現,不幸少女背後隱含著個人、家庭與社會因素等複雜的問題。所以 要解決少女被賣與從娼問題,除了單純對不幸少女提供服務外,更應從社會與經 濟層面著手,而有政策與立法的推動(葉素伶,2005)。因此從八十一年起,由勵馨 基金會主導,結合民間團體及相關專業人士,進行立法,完成「雛妓防治法草案」,

最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名,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由總統 公佈施行,取代現行各相關法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通過施行細則(施慧玲,1999)。

此條例使兒童、少年,不分被迫、自願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在此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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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下,皆接受公權力的介入、保護(徐宜琬,2007)。

二、法條本身的服務設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我國第一部專為規範「雛妓問題」而制定 的特別法,此法的設計以「安置保護」為整個服務模式的主體(鄭麗珍、陳毓文,

1998)。惟此種安置保護,有別於兒少因家庭失功能而需被庇護的安置。就法條所 規範的緊急短期收容中心或中途學校,在服務提供中皆具處遇建議與司法裁量,

也因此觀察、評估、輔導或矯治便成為服務的重點,其中「機構化」、「集體化」

與「留宿式」的輔導矯治模式,使本法條所設計的安置服務具「強制性」、「拘禁 性」,是一種「非自願性」的福利提供(張紉,2000)。

三、少女身份的轉換—被迫或自願從娼

近年來由於台灣社會環境快速變遷,資訊科技進步、網際網路發達、社會風 氣開放,以及色情產業型態轉變,再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促使兒童少年迷失於 多元價值,以及善惡不易分辨的情境(徐宜琬,2007;許雅惠,2002)。也因此,

法條設計原為拯救「雛妓」與保護「不幸少女」的安置保護,這些年來卻發現被 安置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兒童與少年,大都已是自願性的來自於網路援交4、離 家缺錢、誤入交友陷阱以及為滿足物質慾望而從事性交易的「少女與少男」。鄭麗 珍、陳毓文(1998)指出從事性交易的少年以非被賣者或「自願的」為多,甚至佔 查獲量的 90%以上,這和立法以救援被賣雛妓的訴求,已有極大的落差。當從娼少 女不論個人背景、家庭背景與性交易行為上,是以「自願」從娼較「被迫」從娼 更為普遍時,則政府與社會資源介入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就被質疑,也使「保護」

的輔導立場,開始動搖(許雅惠,2002)。

四、服務提供與使用的落差

從服務提供面來看,當今日進入色情行業的少女,是以「自願從事」佔多數

4 「援助交際」一詞源自日本,謂高中女生陪男子聊天、約會,甚至提供猥褻、性交之行為,以獲 得金錢或物質之對價。「網路援交」即是透過網際網路,來達到媒介性交易之謂。「援助交際」一詞 已成為所有性交易的代名詞(王唯鳳,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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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則「安置處遇」甚至採「保密安置」以避免少年被人口販子或老鴇找到的保 密防範的措施,必要性似已不存在,反使「安置」被質疑成為「軟禁」的工具(陳 毓文,2004)。且當服務的設計理念,是採取輔導矯治與懲罰控制時,則以主流價 值,重新塑造被安置的少女,改變其扭曲的價值觀,斷絕過去不良的朋友,就成 為安置服務提供的內涵,也使生活秩序管理成為處遇的重點(王筱寍,2006)。

但從服務使用面來看,少女們於被安置保護期間,一直很難接受被安置是為 了保護她們,大都是以犯錯被關視之,心境上困難從「被抓」轉換成「被保護」。 安置情境的壓力、身心調適的困難、沒有自由,以及面對未知與無法掌握的未來,

會使少女們有自殘或產生逃離安置機構的念頭(張芯芸,2004),這也是這些年來,

少女們挺而犯險,不斷的上演著逃離摔傷、摔死的主因。亦即安置保護的提供方 式,並不為少女們所接受,致使少女們選擇以逃離方式來決定自己的命運,此也 挑戰服務提供者的「照護」與「管控」(朱玉欣、余漢儀,2009)。

這些年來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服務設計與執行成效,相關

這些年來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服務設計與執行成效,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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