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段與世隔絕的日子-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安置少女的經驗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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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 辭. 個人從輔大國貿系畢業後進入企業界,因著教會的服事與對人的關懷進入衛 理神學研究院教牧諮商所修習,並於教會所承接的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實習,進入 社工領域。於收容中心任職近十年的日子裡,大大小小的危機與逃離事件,帶給 自己不少的震憾與反思,其中少女安置與工作人員陪伴輔導的困境,都促使自己 不斷的尋求答案與解套方式,而師大社工研究所六年的修習,實為個人實務與理 論的對話,以及瓶頸中得以充電再出發的來源。 徜徉於師大小而美與充滿人文氣息的校園,課堂上沐浴於大師的風範,分享 著大學部與碩士班同學豐富的學習力與生命力,雖參與其中也觀察其中,因在職 的關係,融入又抽離,來去匆忙,無法有太多時間佇足,但每次進入校園,總是 充滿著興奮與感恩,是拋開工作暫時的喘息,亦是新知識與視野的開啟,更是年 歲中的自我實現。 深埋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十年的日子裡,就其中的問題與困境已有許多的主 觀與預設,此使論文的撰寫需在一次次的重修中漸進對焦,在此由衷感謝不厭其 煩耐心提點的指導老師彭淑華教授,總等候著我的領悟並適時的開啟;感謝我的 口委陳毓文與張紉老師,從不同的視野助我多方檢視論文的論述、批判力,以及 可以努力的方向;感謝社工所的王永慈老師、沈慶盈老師、潘淑滿老師以及劉曉 春老師,因著您們的教導,厚植了我專業的深度與廣度。 感謝十位受訪少女對我的信任並貢獻寶貴的經驗,讓我知道少女們離院後跌 跌撞撞日子的樣貌,也一解心中的疑惑;感謝收容中心一起為少女打拼的所有工 作夥伴,大家的辛勞是有代價的;感謝論文撰寫中對我協助的夢婷、美蓉、曉真 與瑀涵,以及一路支持鼓勵我的家人:先生、兒子、媳婦與女兒。 最後,要感謝我的 上帝,為我規畫了如此精彩的人生下半場,讓我有份於祂 的最愛—弱勢與最小的弟兄。 郁芬 2013 年 8 月 4 日於家中.
(3) 摘. 要. 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在瞭解曾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安置於緊急短 期收容中心,且被裁定返家的少女,如何詮釋曾有的安置經驗,且此安置經驗對 其生涯的影響。研究方法採質性研究,深度訪談十位已離開緊急短期收容中心三 個月以上的少女,獲致研究結果如下: 一、 少女移送安置前,因對服務流程與收容中心資訊有限,整體心境是害怕、 焦慮,並想像將被帶往像「監獄」或「較不自由」的地方。安置初期, 機構的隔離措施,讓少女有監禁感,待進入團體生活後,此感覺獲得舒 緩。安置期間等待緊短後去處的「法院裁量」 ,使少女安置生活充斥著焦 慮、不安與缺乏掌握感,甚至帶來少女「逃離」的想法或行動。 二、 緊短安置與外隔絕的環境,帶給少女許多正向的學習,但也伴隨負面的 感受。少女對安置正面的詮釋:安置提供無憂無慮的生活、可以安靜反 省、親子關係改善、人際能力提升、價值觀調整;負面的詮釋:不能主 導自己的未來、與外界隔絕沒有自由、小團體的壓力與人際的不安全感、 作息管理缺乏彈性。 三、 緊短安置對少女後續生涯的影響:曾被安置對多數少女而言為不能說的 秘密;就職業選擇多數以尋求主流價值認可的工作;就學業的接續或繼 續升學,乃為獲得主流價值認可的文憑;返家後皆能持續安置期間獲得 改善的正向親子互動。 四、 少女對緊短安置的建議:增加親子會面的次數、降低安置初期的不安全 感與機構管理、作息的彈性。 五、 少女對緊短安置處遇的看法:認為緊短安置是「保護」的處遇。 根據以上研究發現,從營造少女友善的環境,本研究的建議為:1.安置初期 安全感與信任關係的建立。2.安置作息與課程設計的賦權。3.更多親子互動質與量 的安排。4.緊短後生活更多元的處遇與選擇。5.平常心看待逃跑事件。. 關鍵字:性交易、不幸少女、網絡援交、安置機構.
(4)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understand how teenage girls, who, according to Child and Youth Sexual Transaction Prevention Act, entered an emergent and temporary placement center,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in retrospect and the influence of such experiences on their life after being released. This qualitative research was conducted by using 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targeted the ten teenage girls who have left the placement center for at least three months. The results are required as follows: 1. Before entering the placement center, these girls, due to their lack of knowledge about the entire procedure and the center itself, felt scared and anxious, imaging that they would be sent to “a prison” or “a place with less freedom.” In the beginning of their staying, the isolated facilities make them feel imprisoned. After they grew used to the pattern of living as a group, such feeling of imprisonment was relieved. While waiting for the court’s ruling as to where to go afterwards, these girls were living under such great anxiety and insecurity that they even thought about escaping, and some did run away. 2. These girls have experienced both positive learning and negative feeling in the isolated environment of the placement center. From a positive perspective, the center has offered them a place to stay without worrying about how to make a living, a place to reflect upon themselves in tranquility, a place that helps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parents, a place that improves their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and a place that adjusts their values. From a negative perspective, the center decides their next step, deprives them of freedom and contact with the outside world, makes them encounter pressure as well as sense of insecurity among small groups, and lacks flexible daily routines. 3. The influence of the placement center after the girls left: To most of these girls, such placement experiences have become an unspeakable secret. In terms of choice of occupation, they now tend to seek jobs based on the mainstream values. In terms of education, they now want to gain diplomas based on the mainstream expectations. After returning home, all of them have improved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parents as what they have experienced in the center. 4. The girls’ suggestions for the placement center: They hope the center can increase the chance to meet their parents and that the center can reduce their sense of insecurity as well as control from the authority upon their arrival. They also hope the center can improve the flexibility of their daily routines. 5. The girls’ interpretation of the placement center: They consider the emergent and temporary placement center a kind of “protective intervention.”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 of this research, some suggestions are made to establish a friendlier environment for girls in the placement center. First, the center should, in the beginning, provide the girls with sense of security and build up a trustworthy relationship with them. Second, the center should allow more empowerment for the girls in terms of their daily routines and course design. Third, the center should arrange both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girls and their parents. Fourth, the center should offer multiple kinds of intervention after the girls finish their term. Last but not least, the center should adopt a more empathetic attitude toward the girls’ attempt to escape. Keywords: sexual transaction, misfortunate female adolescence, financial-aid by sex on the Internet, placement center.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少女從事性交易 ( 之虞 ) 的情境因 素. 第二節. 法條的安置保護處遇設計. 第三節. 安置前—查獲(救援)、問訊與移送. 第四節. 安 置 中 — 緊 急 短期 收 容中 心. 第五節. 離院階段.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9. …………………………………… 12 ……………………… 14. …… … … …… … …… … … 1 6. ……………………………………………………… 24. ………………………………………………………… 27.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 ………………………………………… 27.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選取 ……………………………………… 28. 第三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 33. 第四節. 研究的倫理議題. 第五節. 研究的嚴謹度 …………………………………………… 37. 第四章. 研究發現. ………………………………………35. ………………………………………………… 39. 第一節. 十位少女的故事. 第二節. 十位少女從事性交易(之虞)之情境背景 …………… 52. 第三節. 經驗回溯―安置前的 24 小時. 第四節. 經驗回溯―緊急短期收容中心. 第五節. 安置經驗對少女的意義與生涯影響 ……………… 87. 第六節. 少女對服務提供的建議與處遇. 第五章. …………………………………. 39. ……………………… 57 …………………… 65 …………………… 102. 結論與建議 …………………………………………………… 109.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09. 第二節. 研究討論 …………………………………………………116. 第三節. 研究建議. …………………………………………… 119. 第四節. 研究限制. …………………………………………… 123. 參考文獻. ……………………………………………………………124. 附錄一 訪談大綱. ………………………………………………… 129. 附錄二 訪談同意書 ……………………………………………… 130 I.
(6) 表目錄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 ………………………………………………………… 32. II.
(7) 第一章. 緒論. 「我想過說能不能用別的方式?法條上雖說這是保護我們,但我覺得這兩個 月的陰影…很害怕、很無助、非常難熬,感覺兩個月像是兩年…我覺得這 個法條,其實它能不能用別的方式來保護我們。」(小辛).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背景 壹、研究緣起 「從事性交易或之虞的兒少,除了安置以外,是否還有其他的方法來保護他 們?」這是研究者近十年與少女1們相遇,心中的想法。 十年前,研究者以中年轉業,帶著宗教熱忱,不預期闖入了一個自己完全未 知的世界。最初兩年多的日子,常與緊急短期收容中心2的少女在課堂上與會談室 相遇,聽她們述說著她們的過去:在什麼情況下進入了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在中 心的日子是怎麼過的,與工作人員的關係,與同儕間的互動,對家人的思念與虧 欠,以及等待未知的裁定如何讓她們害怕、焦慮等等。每次會談,少女的述說, 總會帶給研究者或多或少的震憾,此使研究者會談結束後,常需調整自己的氣息, 沉澱自己的心思,心想這是怎樣的一個保護處遇?服務的提供與對待方式,是否 是少女要的?安置處遇是否已對少女帶來二度的傷害?要怎樣改善這個體制?又 有誰可以來為她們發聲? 隨著研究者轉入行政管理職後,雖然與少女們互動的時間減少,但看著少女. 1. 此處的少女,指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安置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少年。因依法被 收容的以女性為多,近年來實務上多有以「不幸少女」稱之。「不幸少女」乃泛指曾身陷不幸境遇 之少女,但近年來開始使用來代表從事性交易者,為遭受一種不幸狀態,此不幸狀態是因外在社會 環境之影響所致(陳慧女,1998)。本研究乃以「不幸少女」為研究對象,為簡化用詞,以「少女」 一詞稱之。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須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之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第 13 條)。實務操作上緊急收容中心及短 期收容中心皆由同一單位負責,於安置空間或時間點上,並無明確的定義與區分,少女也未能分辨 兩者的差異(胡甄容,2003),故本研究以「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稱之。 1.
(8) 們一批批的來去,個別的境遇或有不同,但整體的心境與心聲,卻都相近,而機 構所要面對來自少女或管理上的危機,如自殘、逃離等,隨著少女的來去,卻也 一再的重演。每遇危機事件發生時,總令研究者再次檢視問題的成因,並期尋求 可能的出路。以下為幾則少女試圖逃離,或逃離受傷甚至賠上性命的情境畫面: 逃離為掌握自己的未來―無法接受沒有自由的日子 此位少女二度被安置,多次計畫逃離讓機構嚴陣以待。會談室中瞭解她的想 法,謂自小無依無靠,今已快滿十八歲了,以前的人生都是別人幫她決定,現在 她要自行決定自己的未來,已無法接受再被判往中途學校 3兩年拘禁的日子,她邊 流淚邊訴說,當下的那種無助與無奈,令人動容。 事與願違― 無法獲得親人的接納支持 此位少女去電父親,希望開庭時父親能爭取讓她返家,結果反被父親數落一 頓。在未被父親接納與返家無望下,隔日,她在同儕的協助下由三樓跳下逃離。 待她被父親送回時,因脚掌骨頭碎裂,已就醫並裹著石膏。 為見男友―期找回失去的親密關係 此位少女為見男友,在同儕的協助下,將被單、衣服綁在四樓頂的水管,試 圖垂降逃離卻摔在防火巷,待救護車來時,她已快無意識。因一節脊椎碎裂立即 住院開刀處理,後穿著鐵衣出院回家休養,惟不到幾天,即不告而別。 類似的事件亦發生在其他的縣市: 焦慮未知的裁定―從五樓垂降墜地慘死 新聞報導某安置機構的兩名少女在出庭應訊前,試圖從五樓垂降逃離,卻因 使用方法不當,墜地慘死。 「因違反性交易防制法案的 2 名少女,分別為 16 歲與 15 歲,先前就有 2 次逃 離記錄,今因即將出庭應訊情緒不穩,2 女相擁企圖從五樓垂降逃離,卻因 安全扣環從鋁條斷裂處滑脫,而從 4、5 樓間的高度直墜地面慘死」(林欣漢,. 3. 「中途學校」為兩年的特殊教育,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4 條規定設置。 2.
(9) 2011)。 想回家―以攻擊輔導員逃離 某機構的少女因想回家,卻選擇以傷害工作人員的方式逃離: 「孩子藉故在十點就寢時到輔導室…,兩人一進去就叫輔導員不要說話,但 是輔導員出聲反抗,孩子一慌開始打輔導員,並咬傷她的手指,用襪子塞住 嘴巴…將輔導員放在浴缸,還跟她說對不起,說她們是想回家才這樣做的…」 (王琇誼,2000) 綜上,少女不惜賭上生命的逃離方式,所為何來?想回家,想獲得自由,想 掌握自己的人生,想維繫原有的男女情感,此種想望,對一般人而言,是再平常 不過了,但卻成為少女們逃離的原因,故讓人不得不進一步探究,安置經驗為何? 貳、研究問題背景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由總統公佈施行 至今,整體執行面不如預期,究其原因,可從立法緣由、法條本身的服務設計、 少女身份轉換,以及服務提供與服務使用者間的落差等四個面向進一步瞭解: 一、立法緣由 「兒童及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制訂,源於 1980 年間民間團體對「人口販賣」 與「雛妓問題」的關注。1988 年勵馨基金會在台北成立「勵馨園」 ,收容安置被賣 從娼少女,此為國內民間收容「不幸少女」的先鋒(葉素伶,2005)。勵馨從收容服 務工作中發現,不幸少女背後隱含著個人、家庭與社會因素等複雜的問題。所以 要解決少女被賣與從娼問題,除了單純對不幸少女提供服務外,更應從社會與經 濟層面著手,而有政策與立法的推動(葉素伶,2005)。因此從八十一年起,由勵馨 基金會主導,結合民間團體及相關專業人士,進行立法,完成「雛妓防治法草案」, 最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名,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由總統 公佈施行,取代現行各相關法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通過施行細則(施慧玲,1999)。 此條例使兒童、少年,不分被迫、自願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在此特別 3.
(10) 法規範下,皆接受公權力的介入、保護(徐宜琬,2007)。 二、法條本身的服務設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我國第一部專為規範「雛妓問題」而制定 的特別法,此法的設計以「安置保護」為整個服務模式的主體(鄭麗珍、陳毓文, 1998)。惟此種安置保護,有別於兒少因家庭失功能而需被庇護的安置。就法條所 規範的緊急短期收容中心或中途學校,在服務提供中皆具處遇建議與司法裁量, 也因此觀察、評估、輔導或矯治便成為服務的重點,其中「機構化」、「集體化」 與「留宿式」的輔導矯治模式,使本法條所設計的安置服務具「強制性」、「拘禁 性」,是一種「非自願性」的福利提供(張紉,2000)。 三、少女身份的轉換—被迫或自願從娼 近年來由於台灣社會環境快速變遷,資訊科技進步、網際網路發達、社會風 氣開放,以及色情產業型態轉變,再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促使兒童少年迷失於 多元價值,以及善惡不易分辨的情境(徐宜琬,2007;許雅惠,2002)。也因此, 法條設計原為拯救「雛妓」與保護「不幸少女」的安置保護,這些年來卻發現被 安置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兒童與少年,大都已是自願性的來自於網路援交4、離 家缺錢、誤入交友陷阱以及為滿足物質慾望而從事性交易的「少女與少男」 。鄭麗 珍、陳毓文(1998)指出從事性交易的少年以非被賣者或「自願的」為多,甚至佔 查獲量的 90%以上,這和立法以救援被賣雛妓的訴求,已有極大的落差。當從娼少 女不論個人背景、家庭背景與性交易行為上,是以「自願」從娼較「被迫」從娼 更為普遍時,則政府與社會資源介入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就被質疑,也使「保護」 的輔導立場,開始動搖(許雅惠,2002)。 四、服務提供與使用的落差 從服務提供面來看,當今日進入色情行業的少女,是以「自願從事」佔多數. 4. 「援助交際」一詞源自日本,謂高中女生陪男子聊天、約會,甚至提供猥褻、性交之行為,以獲 得金錢或物質之對價。 「網路援交」即是透過網際網路,來達到媒介性交易之謂。 「援助交際」一詞 已成為所有性交易的代名詞(王唯鳳,2003)。 4.
(11) 時,則「安置處遇」甚至採「保密安置」以避免少年被人口販子或老鴇找到的保 密防範的措施,必要性似已不存在,反使「安置」被質疑成為「軟禁」的工具(陳 毓文,2004)。且當服務的設計理念,是採取輔導矯治與懲罰控制時,則以主流價 值,重新塑造被安置的少女,改變其扭曲的價值觀,斷絕過去不良的朋友,就成 為安置服務提供的內涵,也使生活秩序管理成為處遇的重點(王筱寍,2006)。 但從服務使用面來看,少女們於被安置保護期間,一直很難接受被安置是為 了保護她們,大都是以犯錯被關視之,心境上困難從「被抓」轉換成「被保護」。 安置情境的壓力、身心調適的困難、沒有自由,以及面對未知與無法掌握的未來, 會使少女們有自殘或產生逃離安置機構的念頭(張芯芸,2004),這也是這些年來, 少女們挺而犯險,不斷的上演著逃離摔傷、摔死的主因。亦即安置保護的提供方 式,並不為少女們所接受,致使少女們選擇以逃離方式來決定自己的命運,此也 挑戰服務提供者的「照護」與「管控」(朱玉欣、余漢儀,2009)。 這些年來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服務設計與執行成效,相關 的研究不斷。辯證、探討的方向有從法律與人權觀點、從安置保護處遇觀點、從 服務設計觀點、從使用者觀點、從少女離院後的生活等面向,試圖呈現執行現況 與凸顯的問題,期能找出對策,解決問題並提供更適切的服務。今就相關研究整 理如下: 一、從法條與權益觀點 施慧玲(1999)指出法條以「性交易」命名,未視少年為「性剝削」受害者反有 標籤化之嫌,並使防治重點聚焦在少年從事性交易的行為矯治上,帶來對少年的 二度傷害;李子春(2002)指出法條將不論何因進入色情產業的兒童少年,均以受害 人視之;陳惠馨(2002b)從人權的角度,指出警察的問供方式,乃是將少年當成被 告,而不是以被害人或證人對待。機構處遇與裁定安置理由乃為導正少年的價值 觀與偏差,此明顯視少年為「犯錯」的行為人,而非應被保護的「被害人」,且從 裁定書的文字敍述並未以主體視之,只因少年觀念行為偏差即對其做出限制人身 5.
(12) 自由類似監禁的裁定,首先侵犯到的是少年的權益。 二、從安置保護觀點 許雅惠(2002)指出,少女被迫從娼或自願從娼的身份漸趨模糊,使公權力介入 與安置保護的正當性被質疑;張紉(2000)指出安置處遇的「懲罰控制」甚於「福 利提供」,面對「非自願性」少女,反使服務成為「非自願性福利服務」,致帶來 服務的困境。陳毓文(2004)指出與外界隔絕保密的「安置」已不符現今「自願」 從娼少女的需求,應視少女為服務主體並從賦權角度來提供服務。 三、從服務提供者觀點 王筱寍(2006)指出機構期以主流價值重塑被安置少女,致使生活管理成為服 務重點。施慧玲(2003)指出應提供少女發展自覺自重、獨立自主、自我發展與回 歸社會的能力。鄭麗珍與陳毓文(1998)指出服務提供與使用者間,就服務理念與 需求存在落差,建議應從使用者觀點來提供服務。林瑜珍(2003)與吳念庭(2008)則 從服務提供者的角度,指出社工員服務決策的壓力、兩難與困境。蔡文龍(2003) 則進一步探討短期收容中心的功能。 四、從服務使用者觀點 王琇誼(2000)探討少女違例緣由,以及接受保護服務的實際感受;張芯芸(2004) 探討少女安置的生活適應、壓力與因應行為。張雅鈞(2009)則瞭解少女如何自我 看待並適應「強制保護」的生活。胡甄容(2003)則經由少女安置經驗來瞭解可能 的諮商介入模式。 五、從少女離院後的生活 黃巧婷(2003)指出由中途學校、福利機構結案離院少女的生活,實為自我力 量與生活困境間的拉鋸戰。白倩如(2012)則探討安置經驗對少女生命發展的影響, 以及少女從事與離退性交易的歷程。 雖然研究與關注的點已含括多個面向,且這些年來也歷經多次修法,但服務 提供者的困境與服務使用者所呈現的問題與危機,卻仍未稍見改善。服務輸送過 6.
(13) 程,從警方的查獲、問訊,社工員的陪同偵訊,到少女進入緊急短期收容中心被 保護,以及接下來的等待返家或後送的裁量,到最後進入中途學校接受特殊教育 等。隨著每個階段的服務流程,不論服務內容或對待方式,皆一再的被質疑,尤 其是人權的侵犯與親權的妨害,而曾有釋憲的申請與家長的抗告(許雅惠,2002)。 而提供安置服務的工作人員,亦困惑於這些非自願的少女,到底要提供怎樣的服 務給他們?以及所提供的服務是否真是這些孩子所要的?許雅惠(2002)以「一個 理想,各自表述」勾畫出安置機構內非自願少女與工作人員的互動圖像。當服務 提供與使用者間,就服務理念與需求存在如此的差距,則服務提供者,是否應正 視服務主體的需求,重新設計能為他們所接受的服務內容(鄭麗珍、陳毓文,1998)。.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本研究期從使用者觀點,亦即從少女安置經驗來理解少女的需求與服務提供 的方式。由於安置處遇,分有緊急短期收容中心與中途學校(含相關福利機構),今 以研究者對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場域的熟悉,以及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為安置保護的 開始,又兼負少女是否繼續特殊教育的關鍵地位,意義重大,故本研究擬以安置 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少女為研究場域。 由於現有文獻大都是以少女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安置當下的經驗感知為主, 但經由少女離院後的回溯詮釋,以及安置經驗對少女生涯影響的研究,則尚付闕 如。由於從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結案的少女,依據裁量有返家與後送中途學校的兩 個途徑,今為免後送中途學校的少女,於緊急短期安置經驗回溯中有中途學校安 置記憶的干擾,故本研究乃聚焦在以曾經安置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被裁定返家的 少女為研究對象。由於回溯的經驗亦代表少女已成功的完成了安置的考驗,再回 首,不同的身份角色,少女的安置經驗詮釋亦當有所不同。 本研究的研究目的: 1. 瞭解少女進入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前的生活狀態。 7.
(14) 2. 瞭解少女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安置經驗。 3. 瞭解緊急短期安置經驗,少女的詮釋以及此經驗對生涯的影響。 本研究的研究問題: 1. 少女進入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前的生活狀態為何? 2. 少女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安置經驗為何? 3. 曾有的緊急短期安置經驗,少女的詮釋以及對生涯的影響為何?. 8.
(1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由於這些年來被警方查獲、救援的少女,乃以自願,非被賣的為多,也因此 被查獲少女,從被賣雛妓的身份,轉為今日的自願從娼,則表象後面的真相為何? 實有必要進一步瞭解。而這些少女從被警方查獲到進入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生活 感知又是如何?以及安置對少女們的影響又是如何?也因此本章共分五節,第一 節探討少女從事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5的情境因素,第二節乃從法條安置保護的處 遇設計,來瞭解關懷中心、緊急短期收容中心,以及中途學校設置的目的與功能, 第三節則探討少女進入安置前被查獲與問訊的狀態與心境,第四節則探討緊急短 期收容中心服務的提供與服務使用者的感知,第五節則試圖瞭解少女離院後回歸 社區的情形。. 第一節. 少女從事性交易(之虞)的情境因素. 研究指出少女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因素相當複雜,這其中除了個人、家庭、學 校、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的摻雜外,少女們從事性交易的歷程也有個別差異, 不易建立少女從事性交易的通則(鄭麗珍、陳毓文,1998)。 在探討少女從事性交易的相關研究中,有從「社會問題」及「個人問題」來 瞭解(陳慧女,1998);有以「近因」(如:個人、家庭)與「遠因」(如:社會階級、 規範)來分析(許雅惠,2002);也有就「家庭因素」與「情境因素」的交互作用來說 明少女從娼的成因(徐宜琬,2007)。國外研究則指出社會文化對性交易的默認、 經濟因素與觀光產業等,強化了對兒童少年的性剝削,且性侵害與性交易幾乎同 時存在(Farid,2000)。總括而言,可歸納個人、同儕、家庭、學校、經濟及社會 5.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 條:「性交易」乃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所謂的 「對價」法條並未有進一步的定義,於實務操作面,警方的認定除了金錢外,也包含其他物質的給 予。依「施行細則」第 19 條:「性交易之虞」乃指「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 或「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 。色情場域已多元化,可含括坊間所見的酒店、舞廳、PUB 、KTV、 MTV 等,少女於其中擔任坐檯陪酒、公關公主、賓館或應召性交易、色情按摩理容、摸摸茶、色 情電話服務等(陳慧女,1998)。 9.
(16) 環境等因素,是少女從事性交易或之虞的主要原因(吳惠文,2007;黃淑玲,2002)。 今就相關研究整理說明如下: 一、個人因素 由於從事性交易或之虞少女的年齡,主要介於 13-18 歲之間,依 Erikson 的心 理社會發展論,這時的少女們正處於青春期的發展階段。這期間自主權的發展以 及同儕的認同,成為此階段青少年生活關注的焦點,而愛玩、對新鮮事物好奇、 勇於冒險、不喜歡受拘束、兩性的相互吸引與渴望獨立等,皆是此階段青少年特 有的特質。當青少年身心未臻成熟、心性未定,若出現輟學、逃家情形,則在金 錢與物慾需求,不良朋友的影響下,易使少女進入色情行業(吳惠文,2007;黃淑 玲,2002;Farid,2000)。陳志東(2002)指出尋求自我生存意義、遠離父母師長嘮 叨或傷害、追求物慾名牌,以及經由請客、分享來獲得友誼肯定自己價值等,都 是導致少女從事性交易的原因之一。胡慧嫈(1996)則指出已有性的經驗,不論是自 願或被迫,會讓少女在自我放棄的情形下,容易進入色情行業。 二、家庭因素 少女們的家庭結構呈現多元的差異,有來自雙親家庭、單親家庭、繼親與隔 代教養的家庭。在家庭失功能,親子關係不良與錯誤的對待方式,如:動輒打罵、 不信任、漠視、嚴重疏忽、溝通困難,家庭暴力或性侵亂倫事件等,迫使少女出 現「蹺家」行為,後因生活經濟需求,在朋友誘導下而進入色情行業(王筱寍,2006; 許雅惠,2002;陳志東,2002;黃淑玲,2002;Roby,2005)。此外,家庭經濟問題、 父母婚姻關係不和諧,以及家庭成員有從娼經驗,亦是影響少女從事性交易之因(胡 慧嫈,1996)。但也有少女自認為與家人關係良好,謂其會進入色情行業,全是為 了分擔家庭經濟(鄭麗珍,1998)。 三、學校因素 研究顯示少女在校學習狀況與成績大都不好,當學校生活與課業缺乏成就 感,若又師生關係不良,於同儕中被排擠,以及出現校園暴力情形,則少女在低 10.
(17) 成就、低自尊下,就會出現如:逃家、輟學、吸毒、打架,向外尋求新的人際歸 屬與支持的偏差行為,並使少女為獲得金錢而進入色情行業(吳惠文,2007;許雅 惠,2002;陳志東,2002;黃淑玲,2002;Farid,2000)。當少女對學校為負向適應 與觀感時,則在從事性交易期間會繼續上學的微乎其微,如何助其重返學校,並 有良好的適應,是學校需積極關注的(鄭麗珍,1998)。 四、經濟因素 國外研究指出貧窮製造需求,使孩童遭受性侵並被迫進入性交易 (Farid,2000)。雖然家裡貧窮是許多少女從事性交易的原因之一(黃淑玲,2002), 但也有研究發現,有些來自富裕家庭或家庭經濟不虞匱乏的少女,因性觀念開放, 也帶著幾分好玩與享樂的心態,而從事性交易(黃淑玲,2002),也因此,家庭經濟 困難應已不是今日少女從娼的主要原因(王筱寍,2006;王唯鳳,2003;許雅惠, 2002)。 五、社會環境因素 這些年來台灣歷經多元文化價值的衝擊,經濟快速發展,再加上通訊科技與 網路的發達,在匿名性高、可見度低,警察查緝困難下(許雅惠,2002),使台灣的 色情行業,從早期的人口販賣、私娼館、理容院、酒店,轉為今日的街頭援交、 網路援交,以及經由應召等方式的營業,在地點、時間與營業手法上已有許多的 轉變與翻新(陳志東,2002)。當少女離家缺錢,或因物慾的追求,對報紙廣告、街 頭小紙條、色情網站等的陷阱不易分辨(陳志東,2002),以及色情業者有計畫的誘 騙(王唯鳳,2003),加上就業市場的有限與報酬不佳(王筱寍,2006)等因素,皆是 導致少女進入色情行業之因。國外相關研究也指出,在觀光機會、網際網路的使 用以及國際間非法業者的引介下,全球觀光色情行業快速成長,而使孩童涉入性 交 易 並 成 為 受 害 者 (ECPAT International,2006 ; Fraley,2005 ; Spangenberg, 2002)。. 11.
(18) 第二節. 法條的安置保護處遇設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安置保護」服務設計,為分階段處遇,依 服務流程分有「關懷中心」(第 12 條)、「緊急收容中心」(第 13 條)、「短期收容中 心」(第 13 條)、 「中途學校」(第 14 條)或「兒少福利機構」(第 18 條)及「寄養家庭」 (施行細則第 7 條)。 一、預防階段 — 關懷中心6 (一)設立的目的:乃為避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 (二)設立的功能: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 服務提供方式,應是由兒少主動求助,給予庇護、諮詢或其他需求服務。從 涉入色情行業少年的特質分析,少年流浪或逃家在外的比例很高,因此關懷中心 的設置有預防的功能,可達庇護,以及協助兒少與家人的連繫並做關係的輔導(王 琇誼,2000),李子春(2002)指出亦含有尋找保護受害兒少的功能。目前實務上針 對各縣市關懷中心的設置與執行情形,並未給予太多的關注,有些縣市的關懷中 心則併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內政部,2009),實際執行的情形,則有待進一步瞭解。 二、緊急保護階段 — 緊急收容中心 (一)設立的目的:從「緊急收容」名稱,亦應為緊急庇護。 由於兒童或少年被查獲(救援)後,需進行加害人指認與問訊,為避免指認後帶 來加害人或業者對兒童或少年的傷害,以及危機的發生,依法須於 24 小時內將兒 童或少年移送緊急收容中心進行保護(第 15 條)。 (二)設立的功能:除了進行緊急庇護,達到保護避免繼續受害外(李子春, 2002),另有以下的功能: 1. 辦理觀察、輔導及醫療等事項:依法須聘請專業人員辦理觀察、輔導及醫 療等事項(13 條),以處理兒少急迫的身心問題。. 6. 第 12 條 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 月內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 12.
(19) 2. 評估並聲請兒少為返家或進入短期收容中心的裁量:收容中心社工員需評 估兒童或少年是否有從事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或是否有其他不適宜進入短期收 容中心的原因,並於七十二小時內提出「緊急收容報告書」,申請法院裁定(第 16 條)。 三、觀察、輔導評估階段 — 短期收容中心 (一)設立的目的:對有從事性交易或之虞的兒少,進行短期觀察、輔導及醫療 等事項,以提供兒少適宜的處遇建議。 (二)設立的功能:除適當的保護安置,避免繼續受害(李子春,2002)外,另須: 1. 辦理觀察、輔導及醫療等事項:依法聘請專業人員辦理短期觀察、輔導及 醫療等事項(13 條)。 2. 聲請兒少為返家或中途學校的裁量:收容中心的工作人員,應於兒少安置 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書」 ,聲請兒少為返家、後送中途學 校或更適當處所裁量的處遇建議,如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第 17、18 條)。 四、兩年特殊教育階段 — 中途學校(第 14 條) (一)設立的目的: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 (二)設立的編制:比照矯正學校的編制:依法條中途學校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 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三)設立的功能:依法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 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 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依據法條規定,應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第 14 條);應具 長期保護與重建教育的功能(李子春,2002)。 目前國內針對本法條設置的中途學校共有五家,採跨縣市收容,提供住宿與 輔導教育等安置服務。曾華源、黃韻如與白倩如(2009b)指出中途學校設立的宗旨, 為提供一個不同於一般學校和矯治機構的環境,針對兒少個別差異提供不同的學 13.
(20) 習模式,引發學習興趣,促使中斷的學業得以繼續,其設立特色為將學校教育與 安置輔導服務結合。 綜上,四個階段的安置處遇,針對上述各收容中心與中途學校的性質、職權 與設置標準,並無相關法規給予明確範定(胡甄容,2003),其中緊急收容中心與 短期收容中心在實務操作上,並未能明顯區別二者的不同,究其原因為: 1.從收容中心的設置 各縣市的緊急與短期收容中心大都同屬一個機構負責,並未將緊急與短期收 容中心做明確的定義與區分,使得少女也未能區分兩者的差異(胡甄容,2003)。 2.從司法程序時間的判定 若依法條最初立法精神,緊急收容中心除有庇護功能外,社工需於七十二小 時內提出兒少是否有從事性交易之實或之虞的「緊急收容報告書」 ,若無從事則聲 請法院裁量責付家長,若確有從事,則聲請法院裁量進入短期收容中心。也因此, 大多數個案一住進緊急收容中心,三天後就自動變成短期收容。惟待收容中心收 到兒少確定進入短期收容中心的裁定書時,通常也已是 1-2 個星期了,也因此緊 急收容與短期收容,是以社工提出聲請書的七十二小時來畫分,或是以一至二個 星期後收到法院裁定書來畫分,則並無定論。實務上,就機構服務的提供,於兒 少被查獲救援並被移送安置當下,視為進入緊急收容中心,往後則視兒少生活適 應情形,有些機構會以一個星期前後為評估期,待兒少由隔離進入團體生活時, 則視為進入短期收容中心,並開始參與團體生活、團體課程(張雅鈞,2009)。. 第三節. 安置前 — 查獲(救援)、問訊與移送. 少女進入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前的生理、心理以及社會各方面的經驗,會影響 少女進入收容中心生活的感知與安置圖像的建構(彭淑華、范書菁,2009),也因 此本節試圖經由文獻,勾畫出少女進入收容中心前的 24 小時,在歷經警方查獲、 救援、問訊,以及移送過程的身心狀態。 14.
(21) 壹、查獲與救援 少女進入安置流程,主要來自警察查獲、他人通報,以及自行求助。由於現 今因被迫、被賣須自行求助的少女已很少,反是以「自願」從事性交易或之虞的 少女為大多數,故現今以通報與警察查獲為主要的救援管道(張雅鈞,2009)。研 究指出,過往「被賣從娼」的少女,認為警察的出現是為了抓壞人,是慣常的取 締行為,而不會認為她是被警察「救援保護」(梁望惠,1992),以此對照今日「自 願從娼」的少女,一旦被警方查獲,就更難理解是被「保護」了。此外,警方的 查獲方式,有時也會帶來爭議或誤導,例如:以網路釣魚的查獲方式,為事實尚 未發生(徐宜琬,2007),但少年即需被移送;警方臨檢當下,未滿 18 歲的少年須 進入安置流程,18 歲以上則不須安置,此易誤導少年 18 歲以後就可以合法從事(張 雅鈞,2009)。 貳、問訊與移送 問訊的過程主要在警局進行,做加害人指認,以及瞭解少女從事性交易或性 交易之虞的相關資訊(第 15 條)。問訊過程,少女的經驗通常不是正向的,此來自 於警察的對待態度與獲取資料的方式。研究指出,少女認為警察的問訊方式與態 度為:問話直接,口氣帶有嘲諷與威嚇,甚至為言語的暴力與羞辱(張雅鈞,2009; 胡甄容,2003;蔡文龍,2003)。至於警察製作筆錄的方式,常未依程序並兼顧少 女權益,例如:依程序與兼顧少女權益,警察需待「陪同偵訊社工」7到達時,才 能開始問訊,但事實上,警方常於陪同偵訊社工員未到時已先問訊。此外,為免 影響少女情緒,而能順利製作筆錄,除了警察本身,有時社工員也會與警察一起 配合,告知少女只要製作完筆錄或只要安置幾天就可回家(徐宜琬,2007),而不 會清楚說明安置流程。此使少女進入收容中心,瞭解安置流程後,才明白需在緊 急短期收容中心待上 2-3 個月,且也有可能被判往 1-2 年的中途學校接受教育,. 7.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0 條:本條例第四章之案件偵查、審判中,於訊問兒童或少年 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15.
(22) 對少女而言,這是相當震憾的訊息瞭解,致有「被騙」的感受(張雅鈞,2009)。 至於為何陪同偵訊社工員,與警察都不能據實告知少女安置流程,而需以欺 騙的手法來獲得口供?今從整個執行面清楚看到, 「安置是為保護」的事實,是不 為這些「自願從事」性交易或之虞的少女所接受的,也因此,若少女知道安置流 程並採取「緘默」不配合口供的方式,將使問訊無法順利進行,而使員警有此權 宜並被少女視為欺騙的手法。 當少女完成筆錄製作後,若確定有從事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時,依規定須於 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到緊急收容中心。實務上,為擔心少女逃跑,通常會由警察以 警車協助,在社工員陪同下,移送少女進入緊急收容中心。. 第四節. 安置中 — 緊急短期收容中心. 壹、安置服務提供. 一、安置服務處遇目標 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設置,為屬於庇護性質的處遇,其功能為讓被救援或查 獲的兒童少年,能有一暫時庇護的場所以避免繼續受害,同時於庇護期間進行查 證與瞭解,以對兒童少年提供適當的處遇(胡甄容,2003;蔡文龍,2003;陳慧女, 2000)。依法條第 13 條規定收容中心應聘請專業人員提供觀察、輔導及醫療等事 項,今依法條說明如下: (一)醫療:應對進入短期收容中心的兒童或少年進行健康及性病檢查(施行細 則第 18 條)。 (二)輔導:依法條防制宣導內容(第 4 條),聚焦在「性」的教育與宣導,包括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錯誤性觀念之矯正、性不得作為交易 對象之宣導、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 項;第 33 條提及主管機關應針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者提供職業訓練或就 業服務。 16.
(23) (三)觀察:提出「緊急收容報告」與「觀察輔導報告」的處遇建議聲請法院裁 量。收容中心應於兒少進入緊急收容中心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依兒童少年是否 有從事性交易之實或之虞提出報告,建議是將兒童少年交付父母,或是進入短期 收容,抑或是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聲請法院裁定。並於兒童少年進入短期收容 中心安置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 請法院裁定(第 17 條)。至於觀察輔導報告的評估指標究竟應包含哪些項目,目前 各縣市的收容中心皆自行發展,缺乏整合,但主要評估的面向大致有:少女涉入 性交易的程度與對色情行業的想法、少女於安置期間的表現、親職功能與親子關 係、就學狀況,以及中途學校(或兒少福利機構)可收容的床位等(吳念庭,2008)。 除了上述法條的處遇範定外,依相關學者的研究,認為安置處遇的重點有: 安置服務流程,有依法須經法院審理的期程與約束力,因此處遇的重點,主要在 觀察輔導與修正少年性價值觀與行為(朱玉欣、余漢儀,2009);安置處遇在導正少 年偏差行為與價值觀,使能繼續中輟之學業或習得一技之長,以為回歸社區與返 家生活之準備(鄭麗燕,2002);安置處遇目標,在讓少女身心健全發展,以使少女 離院後能順利展開新的生活(黃巧婷,2003);安置處遇目標應是提供少女良性的互 動經驗與增強其自我能力,以修正扭曲的價值觀,使能回應來自家庭與同儕的壓 力(鄭麗珍、陳毓文,1998);安置保護在提供良性的生活環境、身心輔導、就學安 排或技藝訓練、家庭關係協助、家庭與社區資源連結,以及特殊教育方案(中途學 校)或獨立生活的選擇(鄭麗珍,1998);安置處遇目標應是導正少女扭曲的價值觀, 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避免再度回到色情行業工作(胡慧嫈,1996)。 綜上,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安置處遇目標,應是提供少女一個緊急庇護處所, 並於安置期間提供少女良性的生活環境、進行健康及性病檢查、價值觀與行為的 導正、協助中輟的學業或技藝訓練、增進親子互動品質,促進身心健全發展、提 升自我功能,必要時結合社區資源,施予職業訓練或推介就業,增進社會適應的 能力,以期結案後能順利就學、就業、穩定回歸家庭與社區。 17.
(24) 依據曾華源等人(2009b)就中途學校安置輔導的成效指出,明顯看到服務成效 的為少女健康與體能方面的改善,尤其是體重會增加與婦科得到診治。此外,在 學歷的取得、心理的成熟度、社交、法律知識等方面皆能有所進步。至於心理的 不安全感與物質慾望則因人而異,親子關係的改善則視家長的意願與投入程度。 今以 1-2 年中途學校的服務成效,對照僅有 2-3 個月的緊短安置時間,則上述歸 納出的安置處遇目標是否皆能執行?所能期待的服務成效又應是什麼?王筱寍 (2006)研究指出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對現行機構安置處遇型式為:以主流價值重 新塑造被安置少女,生活秩序管理成為處遇重點,使安置處遇停留在淺層的照顧 與陪伴。 二、安置服務內容設計 張紉(2000)指出國內現有安置機構,不論是依據那一個法源設置,皆配有工作 人員提供 24 小時的照顧服務。除此以外,就機構理念、政策、服務內容及收容案 主類型,則各有不同。有些縣市因資源有限,安置機構在政府部門請託下,安置 了各種類型的兒少。但不論安置機構間收容的兒少類型或處遇方式如何的不同, 各安置機構所設計出來供不同類型兒少使用的服務內容與課程差距不大,至於針 對兒少個別化問題,所設計的處遇則較不易見。 依據相關文獻資料可歸納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服務內容與課程,大致可包 括:住宿服務與生活照顧、安全保護、生活輔導教育、基本健康檢查與醫療服務、 個案會談與情緒支持、多元課程的提供(包含課業輔導、技藝學習、職業訓練、情 緒管理、人際關係、衛生教育、價值觀輔導)、心理諮商、休閒活動、親職輔導, 就學、就業、生涯輔導等(陳玫伶,2006;胡甄容,2003;孫海珊,2002)。部分 由宗教團體設立之機構則提供宗教、心靈層次的輔導課程(王筱寍,2006)。 若依法條的服務輸送流程,我們可從安置初期、中期與後期,進一步分析少 女的安置需求與安置服務內容的提供: (一)安置初期 — 緊急安置隔離階段 18.
(25) 少女進入收容中心初期,機構將少女安排在獨自生活的隔離寢間,暫不與較 早進入機構的少女互動。這時社工協助少女瞭解相關法條流程,以及機構作息規 定(張雅鈞,2009)。由於少女在沒有心理預備下,即進入隔離情境,一旦瞭解法 條與安置流程,知道還需等待裁定,且還無法確定能否返家,或還有可能到中途 學校時,心境上將困難從「被抓」轉換成「被保護」。此外,安置生活的適應與學 習也是某種程度的壓力與困難,在壓力無法紓解下,就有可能出現逃離、自殘, 與人際衝突等事件,帶來機構管理的危機(張芯芸,2004)。這也是機構加裝了許多 的監視、防範設備,以及日常規範愈趨嚴格的原因(王琇誼,2000)。 也因此這階段的服務重點,應是與少女建立專業關係,滿足少女「安全性」 的心理需求與情緒支持(曾華源、白倩如、李仰慈,2009a;孫海珊,2002)。 (二)安置中期 — 進入團體觀察輔導階段 少女結束隔離進入團體,意謂著少女與工作人員已建立某種程度的信任關 係,這時少女情緒已趨穩定,可以開始進入團體生活與課程的學習。此階段經由 團體與課程的服務重點有:生理疾病的治療、惡習的戒斷、錯誤價值觀的修正, 以及其他知識、技藝、與知性等多元課程的學習(曾華源等人,2009a;孫海珊, 2002)。此階段亦是社工員撰寫「觀察輔導報告書」並聲請法院裁定的時候,也因 此,安置生活的觀察,與少女會談,安排家長會面等,亦成為這個階段社工員提 供服務的重點(孫海珊,2002)。 (三)安置後期 — 準備結案返家或後送中途學校 此階段,社工員已送出觀察輔導報告的裁量聲請,少女的處遇方向大概已確 定,只是社工員不一定會讓少女知道,只等待法院正式的裁定書送達。這時社工 員會協助案主做返家的生涯規劃,或者為少女到中途學校的學習與適應,做好心 理預備(曾華源等人,2009a;孫海珊,2002)。由於少女於緊急短期安置的時間長 短,每人都不同,原則上若是裁定返家的,安置時間約 2-3 個月,若是裁定到中 途學校或相關福利機構者,則須加上申請機構的時間,若遇機構床位難求時,將 19.
(26) 使留置於短期安置的時間拉長,通常可能會超過 3 個月以上甚至更長的時間。也 因此安置的初、中與後期的歷程與感受,也會因少女安置時間的長短而有不同。 另依實證研究,針對服務提供主要項目內容與服務成效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硬體與管理 依據研究指出各縣市的緊短安置環境,除了隔局大小、空間規劃有所不同外, 大都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設置,相關的設施設備已達一 定水準,且各項硬體設備能滿足生活上基本需求。此外,基於安全維護與危機控 管,安置機構裝置了鐵門、鐵窗、監視器與警報系統,此凸顯了少女是生活在一 個隔離與封閉的環境(徐宜琬,2007;胡甄容,2003;蔡文龍,2003)。 (二)安置人力配置 依據法條第 13 條規定收容中心「應聘請專業人員」辦理觀察、輔導及醫療等 事項。而專業人員主要包含社工員與生活輔導員。社工員負責接案、會談輔導、 親子關係重建、撰寫觀察輔導報告、陪同出庭、協助就醫等。生活輔導員則以學 員的身心照顧與生活輔導、管理為主。社工員與生活輔導員這兩個角色的分工與 協調,是安置服務品質與安置處遇能否達成的關鍵因素(朱玉欣、余漢儀,2009; 賴靜眉,2006;孫海珊,2002)。 (三)團體與個別輔導 收容中心以集體、團體式的安置與課程參與為主。由於少女皆非自願性案主, 此使團體規範與安全管理就成為重要的考量(朱玉欣、余漢儀,2009)。此外,當 機構收容人數多,且進出流動率大時,個別的生活輔導與處遇就較不易落實(蔡文 龍,2003)。 (四)親職輔導 家庭因素是少女從事性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研究也顯示少女與家人關係是 疏離的,此導致少女於機構安置期間,工作人員對家庭的處遇充滿無力感。在家 長配合意願低與機構人力有限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大多僅能發現問題,或從 20.
(27) 親子會面時從旁觀察、協調,困難協助案家改變,僅能從少女單向介入輔導(曾華 源等人,2009a;王筱寍,2006;蔡文龍,2003)。陳毓文(2002)指出國內缺乏對 失功能家庭的處遇,當家庭失功能狀況沒有改變,將使少年的返家更行困難。 (五)多元課程 安置機構較常安排的課程為與法律常識或性議題相關的課程(王筱寍,2006), 至於技藝課程,在經費有限下,安置機構無法開發多元職種。另因案主素質不一 與流動性大,使團體課程進度無法掌握,課程延續性不佳(蔡文龍,2003)。 (六)相關輔導課程 研究顯示在緊短 2-3 個月的安置時間,要做心理輔導、情緒輔導、偏差行為 輔導、價值觀輔導、家庭關係之重建與輔導,時間太短,難度高且成效不大(孫海 珊,2002)。 三、「觀察輔導報告」處遇建議對服務的影響 依據法條第 17 條,短期收容中心應於少女安置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 觀察輔導報告,並於報告內建議是否責付家長或進入兩年特殊教育的處遇。通常 法官會參酌社工員報告內的建議,並考量是否須開庭以瞭解更多少女與其家庭的 狀況(張雅鈞,2009;蔡文龍,2003)。雖然觀察輔導報告與建議處遇方式,影響 少女甚鉅,但這類案件少女能出庭說明的機會並不多(徐宜琬,2007)。 少女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二週至一個月內,社工員與輔導員是否就能瞭解少 女?是否能不摻雜個人主觀認定或成見來給予適切的裁量建議?依據相關研究指 出,有的少女認為可以,有的則認為二週至一個月的時間太短,而質疑觀察輔導 報告能否符合事實真相。但就受訪的社工員,則有八成以上認為報告符合案主實 際的狀況(蔡文龍,2003)。徐宜琬(2007)則認為少女的心靈與外顯行為並非表裡 如一,社工員的指認與描述能力,將影響觀察輔導報告的撰寫。 社工員處遇建議的結果,除非是返家,若是建議到中途學校,則社工員會擔 心少女情緒的穩定,以及會有逃離的舉動,故通常不會事先讓少女知道,也因此 21.
(28) 少女常是要被移送到中途學校的前幾天或當天,才會知道自己無法返家的命運(胡 甄容,2003;王琇誼,2000)。 貳、服務使用者的安置經驗感知 一、 安置經驗對少女正面的意義 就安置服務內容的提供,對少女們而言較正面的意義為:穩定的生活作息, 帶來身體的健康;與外界隔離、受限與拘束的環境,反使自己能靜下心來學習, 改變了不好的習慣與行為;比較會想、學會珍惜、脾氣有變好;認為挫折使自己 更堅強、對自己有期許;學習未來的規劃、學習新的人際溝通技巧,以及體會家 庭的重要與家人關係也改善(賴靜眉,2006;胡甄容,2003;黃巧婷,2003;蔡文 龍,2003;鄭麗珍、陳毓文,1998)。 二、 安置經驗對少女負面的意義 少女對安置負面的詮釋有:所提供的服務不是少女需要的、課程千篇一律單 調無聊,是在浪費時間、自主空間少、受制於團體生活,無法做想做的事、僅能 以書信與電話對外聯絡,帶來重要關係的失落,尤其是只要沒有自由,什麼都沒 有意義(徐宜琬,2007;胡甄容,2003;蔡文龍,2003)。 三、 整體安置的感知與學習 (一)生活於許多防護監控設施的硬體環境 整體而言,緊急短期收容或中途學校的硬體設施,除了格局大小、空間規劃 不同外,為防止少女逃跑,或製造任何傷害的行為,鐵窗(網)、鐵門、監視器、警 報器等,都是必有的配備,帶出少女生活在隔離、封閉、禁錮、像監獄,以及沒 有自由的感受(徐宜琬,2007)。 (二)規律的作息與規範的遵守 機構皆訂有規律的生活作息,至於課程的內容,則視機構的規模、財力與資 源而定。少女們雖以「無聊」來形容短期安置的生活,但對於過去蹺家在外,生 活晝夜顛倒的少女而言,規律的作息,以及在安全、經濟無虞的環境中生活二至 22.
(29) 三個月後,皆可以看見她們逐漸穩定的身心 (朱玉欣、余漢儀,2009;徐宜琬, 2007)。機構另訂有生活公約,規範日常生活的言行舉止,以及與外界的聯繫方式。 因緊短安置少女正處於觀察期階段,一般不會有返家機會,只能以電話、寫信, 或家人來機構會面的方式聯繫。至於朋友與男友,非親屬關係的則皆無法見面(徐 宜琬,2007)。研究指出少女們在被控管的情況下,對機構規範愈正向、與工作人 員和同儕的關係愈好,則對安置滿意度就愈高,其中,對機構規範的感受是影響 安置滿意度最重要的因素(賴靜眉,2006)。 (三)與工作人員間權力的失衡 少女對安置機構工作人員所投注的心力,皆持肯定的態度。少女表示剛被安 置時,會因對環境陌生而想家,但團體生活及工作人員的協助和關心,使其靜下 心來學習課業與技能,也改掉了一些壞習慣(鄭麗珍、陳毓文,1998)。胡甄容(2003) 指出有三份之二的少女同意管理人員的態度是和善親切,與能給予適時的協助輔 導。但社工員對觀察輔導報告的處遇建議權,使得工作人員與少女間產生了權力 的失衡與關係的緊張。少女們雖然覺得在與社工的互動中,能感受到社工的關心 和幫助,但同時也會擔心社工會將自己的情形告訴法官。少女為了爭取社工員的 建議返家處遇,會以遵守規範、努力表現、隱藏自己真實的感受來與工作人員互 動,而自身所努力表現的是否就能有助於社工員在觀察輔導報告裡的建議,則少 女們通常是不會知道的。一旦裁定結果非自己預期,則少女會對社工員產生負面 情緒,認為社工員會因人而建議去中途學校(張雅鈞,2009;徐宜琬,2007;賴靜 眉,2006;胡甄容,2003)。 (四)良好人際是成長的關鍵 研究指出,少女在機構的成長主要是來自於與工作人員的關係、學員間的情 緒支持,以及個人身心問題獲得解決等,反而較少是經由課程來獲得啟發(張雅鈞, 2009;胡甄容,2003)。也因此當少女無法與工作人員或同儕建立良好關係,無法 融入機構運作,則安置時程和裁定程序將強化少女安置的負面感受(張雅鈞,2009)。 23.
(30) (五)安置是親子關係重建的契機 少女安置期間,大都只能與家人會面,家人的探視與表達關愛,反讓少女感 受到失去後擁有的可貴,而使緊急短期安置期間成為親子關係重建的契機(蔡文 龍,2003)。至於裁定返家,對某些少女而言,是再次的機會與父母和好相處,但 對另一些少女而言,返家則意謂著重獲自由,至於能否與父母修復關係則並不是 她們的考量(張雅鈞,2009)。 (六)處遇過程的標籤化 少女們在警局覺得是被抓,在法庭覺得是被審判,在收容中心,工作人員勸 說不要再重蹈覆徹,於家人面前,少女感受家人對其從事性工作的負面印象與複 雜情緒。這些對待,讓少女覺自己是作錯事的孩子,故需被安置反省(胡甄容, 2003)。. 第五節. 離院階段. 曾有的緊急短期安置經驗,對少女離院後生活的適應與生涯的影響,並無文 獻可供參照。故擬就現有以安置 1-2 年中途學校或福利機構少女為研究對象的文 獻,來瞭解少女離院後的概況。 結束安置「重獲自由」 ,對少女來說也是考驗的開始,因安置帶給少女規律生 活與衣食的無虞,而少女離院後,即面臨須自行為現實生活打拼的嚴酷挑戰(白倩 如,2012b),致會有希望可以再回到中途學校旳想法(曾華源等人,2009b)。少女 因缺乏一技之長,使其不斷在職業結構底層游移,此外,因個人自我負面的評價, 以及安置所帶來的污名標籤,皆使其須不斷地調整心態去適應週遭環境(黃巧婷, 2003)。曾華源等人(2009b)的研究指出,少女離院後,是否會重操舊業,與其家 庭狀況與追蹤輔導有關。以下從個人、家庭、同儕、職場與學業等面向,進一步 瞭解少女離院後的概況以及安置對少女的影響:. 24.
(31) 壹、個人學習與改變 少女在中途學校時,因為不需要考慮經濟與家庭因素,而可以看到個人的努 力與成果。由於少女結案是以其裁定安置時間為考量,而不是依其成長改變來決 定,此使少女在改變尚未內化即結案。亦即在個人獨立與因應能力尚未成熟下, 即要面對現實生活的挑戰(曾華源等人,2009b)。 就整體安置處遇的回溯經驗,少女們認為她們的改變是由於機構隔絕的環 境,使其靜下心來思考自己與重要他人的關係而帶來改變,並非因處遇的積極介 入而引發。雖然機構安置經驗使她們有重新再來的機會,卻也帶來烙印與污名化 (黃巧婷,2003)。 貳、與家人關係 少女安置前與家人的關係,雖處於衝突與權力失衡狀態,但少女離院後,仍 渴望親情與回家。少女返家後,大都仍依循安置前的模式與家人互動,若有所改 善,主要來自於年紀的增長與經由機構的隔離環境,讓少女感受到家人的關心, 但其中多多少少仍摻雜著家人對少女的標籤與烙印(黃巧婷,2003)。由於家庭功能 薄弱、與家庭關係疏離或衝突,是少女從事性交易之主要因素,但少女安置於中 途學校期間,其原生家庭生活功能並未獲得適當的處遇,亦即當初造成少女離家、 從事性交易之問題仍然存在。當少女無法從家庭獲得情感滿足時,則返家後重建 新的人際網絡以獲得支持,對少女而言就極其重要(曾華源等人,2009b)。 參、同儕關係 安置並未增進少女與同儕交往的態度與技巧,少女反因安置烙印的污名,害 怕被揭露,被拒絕,而不敢在人前呈現真實的自我,而帶來人際互動的障礙。少 女為避免回到過去負向的生活形態,則會避開再與過去負向的人際網絡連結 (曾 華源等人,2009b),也有少女因安置被貼標籤,致處於孤立與缺乏支持系統的狀 態,或僅與有相似經驗的朋友交往。尤其在與異性交往時,基於道德文化與父權 對性別角色的期待,則更讓少女隱藏與偽裝自己(黃巧婷,2003)。 25.
(32) 肆、職業選擇 研究指出中途學校,職業技術能力之培養不足,故無助於離院後的生活適應 以及獨立生活(曾華源等人,2009b)。工作難找與工作不穩定,與少女安置前的就 業經驗相較,差異不大。當個人經濟不穩定、求職不易或在工作適應不良下,少 女常會掙扎於是否再走回管道熟悉、又能快速解決經濟難題的性交易工作(曾華源 等人,2009b;黃巧婷,2003)。林明禎(1993)指出不論少女為被迫或自願從娼,於 教養機構的學習,似乎難以達到應有預期的改變,離院後,與同儕相約再從娼者 並不少見。 伍、學業學習 對多數少女而言,安置前的學校經驗,為充滿挫折且讓少女深覺無力。安置 期間,機構提供課業輔導,協助少女繼續升學。研究顯示,少女安置後,會更加 順從主流價值,離院後選擇繼續就學,並以獲得文憑,為主要目標。於學業學習 過程中,擔心被揭露的污名,為其在學校系統中主要的壓力源(黃巧婷,2003)。 整體而言,順應主流價值,要求自己不能重操舊業,是多數少女對自己的期 許,此使少女離院返家後,掙扎在經濟、道德、污名、家庭、學業、工作與人際 中,而這其中所展現的自我能量,與生命力,實需經由相關單位給予支持與協助(黃 巧婷,2003)。. 26.
(33)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章擬就研究方法的選取與進行方式做說明,全章共分五節,第一節說明本 研究方法的選擇;第二節為研究對象的選取,說明選取條件、對象來源,以及與 受訪對象接觸至完成訪談的歷程;第三節為資料蒐集與分析,說明訪談的過程, 資料的謄錄、轉譯與分析方式;第四節研究的倫理議題,就研究者的角色,以及 相關的倫理議題做探討;第五節為研究的嚴謹度,以檢視研究資料與成果的信效 度。.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 量化研究與質性研究是目前社會科學研究領域裡主要的兩大研究方法,兩者 在資料的收集與呈現、哲學與意識型態上皆有很大的不同。量化研究建立在實證 主義的理論基礎上,對操作工具的科學性和規範性十分重視,認為事物本身具有 其內在固定、可以重複發生的規律,強調研究者本人對研究價值的中立(陳向明, 2007)。亦即量化研究強調準確性和統計上的普遍性,屬於通性描述導向,當我們 想證明某一種因素是否會產生普遍性影響,就比較會採用量化研究(趙碧華、朱美 珍,2003)。質性研究則認為社會現象的真實性,是由日常生活中不斷互動過程所 共同建構出來的一種主觀經驗,強調研究者與被研究者在自然情境下產生互動, 在乎被研究者的感受、知覺、想法和意義建構,重視研究者對研究過程和結果的 影響(陳向明,2007;潘淑滿,2005)。質性研究強調瞭解的深度,與個別描述的 考量有關聯,他們致力於探求特殊人生經驗的深層意義,並企圖使多元的觀察能 理論化(趙碧華、朱美珍,2003)。 由於本研究目的在於瞭解曾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安置於緊急 短期收容中心的少女,結案返家後如何回看此安置經驗,以及此安置經驗對其生 涯的影響。由此研究目的來看,可知本研究宜採質性研究的方法,原因為: 27.
(34) 本研究為瞭解少女曾有的安置經驗,此為個人主觀的感知、想法與詮釋。當 研究者欲蒐集這些資訊的方法,是由研究者以自己為研究工具,來與少女互動並 獲得所要的訊息,這其中不須借重太多外來的研究工具。在資料蒐集過程,重視 少女對安置情境與服務使用的想法、感受。最後將所蒐集的資料,進行歸納分析, 萃取核心概念,以尋求緊急短期收容中心適切的服務提供模式。.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選取 以下就研究對象選取的條件、研究對象來源與接觸過程,以及受訪者基本資 料,來說明整體研究樣本取得過程,以及受訪者的基本資料與概況。 壹、研究對象選取條件 本研究的研究目的,是要瞭解由「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結案返家後的少女, 如何詮釋其服務使用經驗,以及安置的經驗對其生涯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對象 之選取,須同時符合以下的兩個條件: 1.曾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安置於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的少女; 2.從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結案返家後,達三個月以上的少女。 取樣條件限定須結案返家達三個月以上的理由,乃評估少女離開安置機構 後,為展開新的生活,勢必會有一段的調適期。也因此,結案返家的時間若過短, 則少女與家人關係或許尚在蜜月期,且返家後的學業、工作,或者尚在適應、嘗 試與力求突破階段。為利研究者於訪談時,能觀察到少女們返家後的調適與努力 過程,乃將訪談的對象,限定為由安置機構結案返家達三個月以上的少女,以期 能從訪談中獲得少女們更多元與豐富的資料。 由於質性研究是以「目的性抽樣」的原則,抽取能為本研究問題提供最大資 訊量的人或事,並就研究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因此研究樣本一般都比較小(陳向明, 2007)。也因此,樣本數的多寡不是質性研究的主要考量,重要的是樣本的選取與 樣本數,要能呈現研究者所要的豐富,且資訊蒐集以達到資料飽合為主。 28.
(35) 貳、研究對象來源與接觸過程 一、研究對象來源 本研究對象選取採立意取樣,以曾安置於某縣市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結案返家 三個月以上的少女為主,研究對象來源主要有三:(一)研究者與受訪者尚在同一 單位時,邀請受訪者將來接受訪談,獲得受訪者同意並留下聯絡電話給予研究者。 (二)經由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工作人員,徵詢已結案返家尚有與工作人員聯絡的少 女。在徵得少女同意下,提供少女電話,供研究者與少女直接聯絡,詢其受訪意 願,並安排受訪時間與地點。(三)透過已受訪的少女,請其徵詢尚有聯絡的少女, 在獲得這些少女的同意後將電話給予研究者,再由研究者與少女直接聯絡,詢其 受訪意願,並安排受訪時間與地點。此種取樣方式,又稱滾雪球方式(snowball sampling)。 二、研究對象接觸過程 本研究從民國一〇一年三月底開始訪談至六月中訪談結束,前後共訪談曾安 置於某縣市緊急短期收容中心8結案返家達三個月以上的少女十位。以前項所提研 究對象來源,方式(一)邀請的受訪少女一位,而此位亦是研究者訪談的第一位少 女。以方式(二)邀請的受訪少女有八位,以方式(三)邀請的受訪少女有一位。由 邀請方式可知,受訪對象來源,主要來自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尚與其有聯絡的少女 名單。事實上以方式(三)(滾雪球)獲得的名單另有八位,除了其中一位因與男友 家人同住,不願受訪外,其他七位於接獲研究者電話,經研究者說明研究目的與 內容並邀請後,都一口答應,也約了訪談的時間與地點。惟於受訪的前一天、前 一小時,或於約定時間時卻未能聯絡上,但研究者仍存著盼望,最後枯等了許久, 只好返回。研究者至今無緣理解少女們失約的理由,但由已接受訪談的十位少女 赴約情形,或能瞭解一、二:. 8. 此縣市的緊急短期收容中心,從民國 87 年起即委託該縣市的某宗教團體經營,安置類型全部以 從事性交易或之虞的兒少為主,總床數從早期的 35 床至後來的 30 床,因安置類型單一,有一定的 案量,在課程的規畫也較容易。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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