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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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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財務分析師是證券市場參與者在評價公司時重要的資訊來源,其主要目標為 發佈盈餘預測與股價建議,通常提供兩種服務予投資大眾,為(1)吸收並處理公開 可取得的資訊,與(2)獲取及宣傳新資訊(Schipper 1991)。過去研究顯示,財務分 析 師 之 盈 餘 預 測 對 市 場 盈 餘 預 期 是 有 用 的 (Fried and Givoly 1982; Brown Richardson, and Schwager 1987b),且分析師預測具有資訊的內涵(Givoly and Lakonishok 1979)。由於大部分的謹慎投資人(prudent investor)可能會缺乏時間、

技巧或資源去分析及理解財務報表(Beavor 2002),因此分析師之盈餘預測成為投 資人重要的資訊來源。

作為財務會計資訊的主要使用者,分析師根據企業所發布財務報告之會計資 訊作為盈餘預測的重要資訊來源之一,並利用歷史盈餘資訊來預測公司之未來盈 餘(Behn, Choi, and Wang 2008)。公司之歷史盈餘資訊中若包含愈多不能準確推斷 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或未來績效的誤差,則分析師發佈之盈餘預測準確性(forecast accuracy)愈低(Abarbanell and Bushee 1997)。因此,分析師盈餘預測準確性會隨著 歷史財務資訊品質之可靠性提高而增加(程心瑤,2010)。

會計師在查核財務報表時如具備高度的審計品質,則可以提高財務報表的可 靠性,並減少歷史盈餘之故意或非故意的衡量錯誤(Becker, DeFond, Jiambalvo, and Subramanyam 1998; Watkins, Hillison, and Morecroft 2004),而分析師運用此歷 史盈餘來預測盈餘可增加預測準確性並降低預測離散程度(forecast dispersion) (Behn et al. 2008)。

台灣的企業中,常見關係人交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1之存在,以集團企 業為例,集團企業是台灣企業重要的經濟型態,透過關係人(related party)2間的交 叉持股或是互為董事來結合控制多家企業,並形成控股集團,集團中藉由關係人 間資源或義務的移轉提高競爭力或輸送利益,因此關係人交易常見於各個企業中。

Gordon , Henry, Louwers, and Reed (2007) 提出對關係人交易的兩種觀點,第 一種為關係人交易可能會對機構的利益產生衝突,因而會對公司的經濟造成傷害 (Berle and Means 1932),此種為負面之觀點;第二種認為關係人交易可以更有效 率地達成公司的經濟需求(Gordon, Henry, and Palia 2004; 許智順、簡俱揚、黃媺 婷與陳燕錫,2012),此種說法則為正面之觀點。由此可知,關係人交易的存在對 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IAS24)「關係人揭露(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中對於關係人之定義為「與 編製財務報表之個體(reporting entity)有關係之個人或個體。」並分別對個人與個體舉例說明可 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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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可以抑制關係人交易(邱垂昌與黃秀姿,2006)。在利益衝突的部分,公司之管 理階層或關係人因職務之便而獲得內部資訊,若大股東與小股東發生利益衝突時,

大股東可能基於自身利益考量,藉由關係人交易的方式來移轉公司財富,因此會 導致小股東財富的損失(許智順等人,2012)。在盈餘管理部分,主要探討公司是 否會利用關係人交易從事盈餘管理(江淑玲與林麗容,2007),其中又常針對集團 企業與家族企業進行研究(柯承恩,1999;張瑞當、方俊儒與沈文華,2008),而 部分則研究公司治理的機制對於管理者進行盈餘管理或關係人交易之安排是否 有所影響,能否抑制公司利用關係人交易從事盈餘管理的行為(陳鴻文與柯承恩,

2005; Lo et al. 2010; Yeh, Shu, and Su 2012)。在舞弊方面,主要探討因關係人交易 而涉及 SEC 的會計師懲戒案件之關聯(Louwers, Henry, Reed, and Gordon 2008;

Henry, Gordon, Reed, and Louwers 2012)。

由於關係人交易常見於我國企業中,並且通常交易金額是重大的,公司可能 會因為達成效率交易或利益輸送而進行關係人交易,儘管關係人交易的存在係屬 營業常態,但因關係人交易可能產生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如財報舞弊)與公司利益 輸送風險(如資產侵占),導致公司財務資訊的不確定性提高,進而會影響分析師 的盈餘預測特性。本研究將盈餘預測特性分為預測準確性與預測離散程度,並探 討關係人交易對於分析師盈餘預測準確性與離散程度之影響,發現關係人交易金 額愈多,分析師盈餘預測較不準確且離散程較大。

本研究進一步探討如何降低因關係人交易對於分析師盈餘預測特性的負面 影響,張瑞當等人(2008)指出台灣目前的財報體制源於公司法規定,允許集團中 母子公司的財報可以由不同的會計師負責簽證,但在2015年實施審計準則公報第 54號後,集團查核團隊在查核集團內組成個體財務報表時,可提及其他會計師的 查核報告,並於審計報告中區分雙方責任,除應訂定集團整體查核策略及集團查 核計畫外,並應瞭解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獨立性、專業能力與所處規範環境等,

以為證據蒐集與評估之決策。比照以上論述,本研究認為若關係人交易之雙方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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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同會計師查核,可有利於會計師蒐集證據以辨認關係人、檢查關係人交易內 容與評估揭露方式,並可減少因會計師不同所導致需額外進行對其他會計師進行 獨立性與專業性之評估,可使查核更具效率與效果。因此,本研究將關係人交易 之雙方分為受相同會計師查核與受不同會計師查核,認為若由相同會計師查核之 關係人交易可以使會計師更容易取得資訊且有利於查核與判斷,進而提升公司之 財務資訊品質,使分析師的盈餘預測有較佳的結果。因此本研究欲探討受相同會 計師查核之關係人交易對分析師盈餘預測特性之影響。

重要的資訊中介者(Schipper 1991)。在預測企業的盈餘時,分析師面對未來經濟 情況的不確定性,藉由企業資訊的公開,可降低企業與投資人的資訊風險,我國 金管會近年來透過法規的發布強制企業提高資訊的透明度4,透明化的資訊將減 少企業與分析師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當財務分析師藉由較具透明度的資訊來進行 預測時,愈能準確預測公司未來的盈餘並降低預測誤差(Lang and Lundholm, 1996)。此外,個別分析師之間對企業盈餘預測的分歧也會降低,致使預測離散程 度減少(Han and Manry, 2000)。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公報內容規範,企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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