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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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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文主要探討相同會計師查核關係人交易雙方,與負債資金成本之間的關連 性。企業關係人間能夠透過在營運上對關係人有著控制能力或是重大影響力,進 而達成與非關係人所無法達成的交易內容或條件,此即為關係人交易所具之特性。

此外尚有另一類型的關係人,即該關係人本身即為企業主要管理階層或其親人等 自然人,因為擁有特殊身分,使其同樣能運用關係,以達到前述特定條件交易。

關係人交易對於企業而言,可有正面影響,亦可能有負面之影響,例如企業可能 運用對關係人的瞭解與資訊共享,來進行較具效率之交易,以達到更恰當的資源 配置,此為正面影響,但也有可能透過負面之關係人交易,而將該等交易做為自 我交易(self-dealing)的手段,使得運用關係人進行交易之董事或股東能夠因此侵 害其他股東的權益(Ryngaert and Thomas 2012)。

從近幾年的重大舞弊事件來看,常可在該等案件中見到關係人交易的影子,

因而這些舞弊案件使得關係人交易本身較容易與弊案等負面事件產生連結。以博 達公司掏空案為例,該公司即有透過與實質關係人之虛偽交易,以虛增銷貨金額,

藉此美化其營業額及盈餘。雖然並非所有的關係人交易皆必定有舞弊之存在,但 許多舞弊案件有關係人交易牽涉其中,因此關係人交易普遍被視為風險因子,其 潛在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可能性,故市場通常給予關係人交易相對負面之評價,

也就是投資人對於其可能面臨之風險,要求額外之風險貼水,如此將使得企業因 而增加資金成本。

至於資金成本,其乃企業經營的根本命脈,企業透過資金以取得資源,若是 資金的成本過高,則企業在資源取得以及後續的資源分配上之靈活程度將會受到 限制。資金成本原則上可區分為負債資金成本與權益資金成本兩大類,前者為企

另一方面,資訊揭露的狀況影響投資人的決策,Francis et al. (2005)於其研究 中 提 及 資 訊 風 險 , 其 係 指 攸 關 投 資 者 決 策 之 企 業 特 定 資 訊 (firm-specific Dhaliwal et al. (2011)與陳瑞斌等人(2009)皆得出資訊揭露程度愈佳,則負債資金 成本愈低,後者更指出較佳之資訊揭露有助於提高企業之信用評等。因關係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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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關係人交易時,會計師也更能夠針對該等交易之相關證據進行查核,有利提 升財務報表之資訊揭露品質。雖前述文獻指出相同會計師查核關係人交易雙方可 能存在之優點,然相同會計師查核亦可能因為意圖賺取日後經濟準租,使得會計 師對於關係人交易雙方的盈餘管理與調整判斷易於妥協,導致會計師因而喪失獨 立性。

綜合以上,本研究希望藉由探討資訊風險與關係人交易,了解關係人交易與 企業負債資金成本之關係,並加入關係人雙方是否為相同會計師查核之因素,以 發現相同會計師查核關係人交易雙方能否降低企業之資訊風險,進而對其負債資 金成本之增加造成影響。

計學會(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AA)對審計的定義,審計乃一套有系統 的過程,透過客觀地取得與評估受查者對其經濟活動與事項之聲明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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